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实施学校美育浸润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省内各高校: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实施学校美育浸润行动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学校美育工作,现将《辽宁省全面实施学校美育浸润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辽宁省全面实施学校美育浸润行动工作方案.doc


  辽宁省教育厅

  2024年2月8日


[进入] 2024-02-22

教育部关于全面实施学校 美育浸润行动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全面实施学校美育浸润行动的通知

教体艺〔202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美育工作,强化学校美育的育人功能,教育部决定全面实施学校美育浸润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大力发展素质教育,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弘扬中华美育精神,坚定文化自信,以浸润作为美育工作的目标和路径,将美育融入教育教学活动各环节,潜移默化地彰显育人实效,实现提升审美素养、陶冶情操、温润心灵、激发创新创造活力的功能,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主要任务和目标

  以美育浸润学生,全面提升学生文化理解、审美感知、艺术表现、创意实践等核心素养,丰富学生的精神文化生活,让学生身心更加愉悦,活力更加彰显,人格更加健全。以美育浸润教师,发挥教师职业的美育功能,提升全员美育意识和美育素养,塑造人格魅力,涵养美育情怀。以美育浸润学校,打造昂扬向上、文明高雅、充满活力的校园文化,建设时时、处处、人人的美育育人环境。

  到2027年,美育课程教育教学质量全面提升,常态化学生全员艺术展演展示机制基本建立,跨学科优质美育资源体系初步建成,面向师范类专业学生开设美育课程实现全覆盖,艺术学科骨干教师培训全面开展,建设一批学校美育名师工作室,培育一批国家级示范性学生艺术团,涌现一批美育特色鲜明的示范区示范校。再用三到五年时间,优质均衡的美育更加普及,学生审美和人文素养普遍提高,教师美育素养显著提升,学校美育氛围更加浓厚,学校美育工作体制机制更加健全,成效明显增强。通过持续努力,推动形成全覆盖、多样化、高质量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学校美育体系。

  三、工作举措

  (一)美育教学改革深化行动

  构建完善艺术学科与其他学科协同推进的美育课程体系,遵循美育特点,突出价值塑造。充分发挥艺术课程在学校美育中的主渠道作用,深入挖掘各学科蕴含的美育价值与功能,强化教学与实践的有机统一,健全课程教学实施监测与反馈改进机制。

  大力推进艺术教育教学改革。严格按照各学段课程标准开齐开足上好艺术相关课程,尊重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强化课程实施的综合性,夯实课程基础,创新教学方法,丰富课程资源,提高教学质量。打造艺术课程活力课堂,激发学生积极性,提高参与度,展现学生自信和风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积极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的艺术选修课程和课后服务,帮助学生通过在校学习掌握1—2项艺术专项特长,满足学生兴趣特长发展需要。做好艺术教材编审选用,配发义务教育阶段艺术教材,遴选推荐一批优质美育课后读物。完善艺术人才培养模式,加强艺术特长学生一体化选拔和培养,拓宽艺术人才成长通道,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试点,统筹区域内艺术教育资源,为在校生提供实践教学支撑。

  充分发挥相关学科的美育功能。加强美育与德育、智育、体育、劳动教育的融合,挖掘和运用各学科蕴含的品德美、社会美、科学美、健康美、勤劳美、自然美等丰富美育资源,分学科推动制定美育教学指引。遴选征集跨学科、专业的美育教学、教研、教改优秀成果,推进成果转化。

  (二)教师美育素养提升行动

  配齐配好美育教师,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强化各学科教师的美育意识和美育素养,将美育纳入教育系统领导干部和教师培训计划,广泛开展面向教育行政人员、学校领导的专题培训和面向艺术骨干教师的专业培训。开展艺术学科教师素质与能力监测,提升教学与专业能力。抓好教师源头培养,将美育课程纳入师范类专业学生人文素养课程,将美育素养有关内容纳入教师资格考试,办好全国艺术教育类专业学生和教师教学基本功展示。建设国家、省、市、县各级学校美育名师工作室,构建名师和骨干教师学习成长共同体。加强美育科学研究,进一步发挥全国高校和中小学美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作用,建设一批美育高端智库和高水平研究平台。鼓励改革和创新教师评价办法,激发美育教师工作积极性。

  (三)艺术实践活动普及行动

  完善面向人人的常态化学校艺术展演机制,让每名学生都有展示的机会和平台。广泛开展班级、年级、院系、校级等群体性展示交流,学校每学期至少举办一次全员参与的展演展示活动。省、市、县级每年举办学生艺术展演,提高全国大、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活动覆盖面和参与度。推广普及高雅艺术进校园活动,做好校园精品剧目校际展示。创新开展集审美赋能、创意实践、人文升华的社会实践活动,多途径多渠道宣传校园优秀展演节目和作品。规范管理、正确引导各类学生艺术实践活动,避免锦标意识和功利化倾向。

  (四)校园美育文化营造行动

  营造向真向善向美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把美育融入校园生活全方位。持续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艺术传承学校和传承基地建设,制定完善建设标准,推出一批典型案例和文化资源。鼓励学校建设丰富多样的艺术社团,加强国家级示范性大中小学生艺术团建设,建立国家重大演出与学校社团的活动交流机制。充分利用校内各种平台,特别是橱窗、展示屏、校园广播、电视台、校园网等打造校园文化艺术展示空间。加强美育实践活动场地保障,支持学校根据实际建设小型美术馆、博物馆、展览厅、音乐厅、剧场等。鼓励地方开展美育示范区和示范学校建设,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五)美育评价机制优化行动

  深化美育评价改革,发挥评价的牵引和导向作用,探索多元化教育评价方式,开展增值性评价、过程性评价、体验性评价、表现性评价、应用性评价,重在关注学生个体成长,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兴趣爱好和个性特点,全面考查学生发现美、感受美、表现美、鉴赏美、创造美的能力。中小学依据课程标准组织实施全员艺术素质测评,鼓励拓展测评内容和方法,完善初、高中艺术科目学业水平考试,将美育评价纳入学生综合素质档案;高校落实本科学生修满公共艺术课程至少2个学分的基本要求,注重与专业人才培养相结合,强化审美素养和创新意识的评价。实施学校美育工作自评和年度报告制度,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学校美育评价制度。

  (六)乡村美育提质发展行动

  探索以县域为基点、市域为统筹、省域为指导,完善全面提高乡村美育质量的工作机制,因地制宜推进县域内优秀美育教师流动授课、优质美育课堂资源共享,促进学校美育优质均衡发展。建立高校与中小学、城乡学校之间“手拉手”相互学习交流和帮扶机制,探索高校艺术社团和乡村学校双向交流机制。鼓励美育名师进乡村、乡村学生进城市艺术场馆,开展城乡中小学生美育主题研学实践活动。多形式搭建乡村学生专场展演平台,鼓励利用乡村学校少年宫等开展学生个性化艺术展示。加强乡村学校美育教师培养培训,持续实施乡村教师公费定向培养项目。支持艺术院校参与城乡规划和乡村振兴,助力增强城乡审美韵味、文化品位。

  (七)美育智慧教育赋能行动

  以数字技术赋能学校美育,依托国家智慧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和地方平台,开发教育教学、展演展示、互动体验等优质美育数字教育资源,持续更新上线美育精品课程和教学成果。促进数字技术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融合,探索运用云展览、数字文博、虚拟演出、全息技术等促进中华文明的传承创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利用传感技术、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活化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式、丰富艺术体验、改进评价过程。

  (八)社会美育资源整合行动

  发掘在地文化,利用公共文化资源提供充足保障,推进有条件的地区、学校与公共文化艺术场馆、文艺院团交流合作与双向互动,推动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和各类社会资源为学校美育教学、实践活动服务,搭建平台引导学生走进艺术场馆。强化家庭、学校、社会协同,鼓励开展家校共建和社会服务。将艺术作为中外人文交流的重要内容,推动引进来、走出去相结合的交流模式,开展多层次多样化的中外学生艺术夏令营、冬令营等,支持打造一批具有区域和国际影响力的学校美育展演展示活动,促进美育成果互鉴和文化创新。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教育部门要将学校美育浸润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完善制度保障,制定细化实施方案,狠抓工作落实;要加强统筹协调,健全与宣传、文化旅游等部门的协同推进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要强化督导评估,将其作为学校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教育部将采取适当形式督导各地实施推进情况和开展成效。各级各类学校要将美育浸润行动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明确责任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务实创新,增强工作实效。鼓励高校建立健全美育工作专门机构和部门,加强公共艺术教育教学和管理。

  (二)强化条件保障。各地要加大投入力度支持学校美育工作,统筹相关经费保障学校美育浸润行动的实施。鼓励高校单独设立美育专项经费,中小学加大经费投入力度,多措并举保障学校美育综合改革。各级各类学校要保障基本的艺术场地设施和器材器具,鼓励学校引进校外社会资源,满足学生开展美育教学和实践的多样化需求。

  (三)加强宣传推广。各地各校要不断探索创新深化学校美育浸润行动的有效途径,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广泛凝聚社会共识,营造共同关注和支持学校美育的良好环境和浓厚氛围。各地教育部门要及时总结凝练本地区典型经验和实施成效,编制年度报告。教育部将组织编制并发布全国年度发展报告。

教 育 部

2023年12月20日


[进入] 2024-01-29

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课后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课后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教基厅函〔2023〕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

“双减”工作开展以来,各地不断提升学校课后服务水平,满足学生多样化需求,强化学校教育主阵地作用,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实施过程中,有的地方和学校也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行为,引起社会关注。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课后服务工作,提高课后服务水平和质量,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禁随意扩大范围。学校课后服务应安排在上课日及完成国家规定课程和学校教学计划之后,结束时间应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作好衔接。学校为学生提供的早到校看管和自习、午餐午休看管、晚自习等服务不得纳入课后服务范围。

二、严禁强制学生参加。课后服务必须严格遵循学生自愿参加原则,学校和教师不得强制要求学生参加。学校开展课后服务要充分征求家长意见、征询学生需求,主动向家长告知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安全保障措施等,由学生和家长自愿报名、自主选课。

三、严禁增加学生课业负担。要发挥课后服务育人功能,因地因校制宜,开设丰富多彩的德育、体育、美育、劳动、阅读、科学、兴趣小组和社团活动等,适当增加学生参加体育锻炼的时间,为有需要的学生提供辅导答疑和学习拓展指导,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得利用课后服务时间组织学生刷题备考、讲授新课或集体补课。个别在周末开展课后服务的“双减”试点地区,只允许提供兴趣类课后服务活动。

四、严禁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不得以课后服务名义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不得违背学生家长意愿强制收费或捆绑收费,不得通过家长委员会、第三方机构等收取课后服务费。不得将早到校看管和自习、午餐午休看管、晚自习等纳入课后服务收费项目。地方和学校要按本地区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课后服务相关费用。学校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将课后服务收费标准、服务时间、课程内容等相关信息公开,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五、严禁不符合条件的机构和人员进校提供课后服务。学校课后服务不能满足部分学生发展兴趣特长需要,需引进具有相应资质、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参与非学科类课后服务的,要严格规范管理。各地要建立第三方机构进校园遴选审核机制,形成机构名单和服务项目及引进费用标准,加强日常监管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引进费用标准要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确定,并要明显低于培训机构在校外提供同质培训服务的收费标准。要建立校外引进人员资格审查机制,严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进入学校提供课后服务。

各省(区、市)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对区域内课后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排查,调整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并于2024年春季学期起正式实施。要加强课后服务经费保障,采取财政补贴、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等方式,确保经费筹措到位。要全面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包括课后服务收费在内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清单应重新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要设立课后服务监督举报电话或信箱,及时核查办理群众反映的课后服务问题,坚决纠正违规行为。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将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于2024年1月31日前报送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3年12月18日


[进入] 2024-01-10

教育部 国家统计局 财政部关于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 进一步完善教育经费统计体系的意见

教育部 国家统计局 财政部关于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 进一步完善教育经费统计体系的意见

教财〔202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统计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统计局、财政局:

  教育经费统计是系统反映教育经济信息的一项重要综合性基础性工作,是推动落实教育投入责任的重要抓手,是制定完善教育投入政策的重要支撑,在推动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国家“十四五”发展规划部署,主动适应加快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需要,建立健全标准统一、指标明确、制度完善、质量可控的教育经费统计体系,提升教育经费统计体系和统计能力现代化水平,更好发挥教育经费统计信息咨询、监测监督、决策支撑作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教育经费统计标准

  (一)明确统计对象。现阶段,教育经费统计对象包括教育部门和其他部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社会力量和个人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包括幼儿园,下同),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事业单位等。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教育经费统计对象范围组织开展数据采集,确保应采尽采。要落实属地管理原则,严格按照维护时间、内容和要求,做好本地区教育经费统计调查基本单位名录库的更新维护工作,及时掌握基本单位变动情况。

  (二)完善调查内容。教育经费统计体系要适应教育高质量发展需求和财税体制、预算管理制度、政府会计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等改革要求,充分反映资金、资产、资源等教育经济信息。全面调查财政性和非财政性教育经费来源情况,调查政府、社会和个人投入教育情况。全面调查各级各类学校、教育行政事业单位费用情况,以及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情况。全面调查教职工人员待遇、学校运转、校舍建设、设备购置、学生资助等资源配置情况。

  (三)改进调查对象统计分类。根据国家教育发展战略部署,及时调整完善统计调查对象分类属性,精准反映不同教育阶段、不同教育类别、不同办学主体、不同地区、不同隶属关系学校的教育经济信息,更好反映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高水平高职和专业建设学校、普惠性幼儿园、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等经济活动情况,以及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创建县等区域教育资源配置情况。各地在严格执行全国教育经费统计调查对象分类基础上,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补充或细化本地区统计分类。

  二、完善教育经费统计指标

  (四)规范基础采集指标。坚持简约、易取得、可核查的原则,加强与政府会计制度和新修订的中小学、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衔接,精简过时的、利用率低的指标,增加反映新形势、新变化的指标,进一步规范采集指标口径,科学设计统计报表,全面反映教育经费统计调查内容,有效满足分析评价、监测监督需要。各地要以会计核算和教育经济活动相关数据为基础,按照规范统一的采集指标和填报口径开展数据采集工作,确保数出有源、数出有据。不得通过调整科目、超范围归集等方式虚增教育经费。

  (五)完善监测分析指标。遵循教育事业发展规律、财政经济发展规律、统计工作规律,与教育投入指标、支出责任、生均标准、投入政策等相衔接,科学设置衡量教育经济活动总量、水平、速度、比例关系的监测分析指标。各地要严格按照全国统一的口径计算监测分析指标落实情况。要充分运用监测分析指标,重点反映教育投入的来源、分布、使用构成情况,以及城乡、区域差距变化趋势等;重点加强投入产出分析,深度挖掘教育经费统计数据反映出的教育投入政策效益和问题,为教育高质量发展提供科学决策支撑。

  三、完善教育经费统计制度

  (六)健全统计调查制度。全国教育经费统计调查制度由教育部会同财政部根据需要定期修订,经国家统计局审批后执行。完善教育经费统计动态监测工作机制,及时跟踪教育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全面掌握教育资金资产资源投入使用管理情况。各地要加强对财政教育投入和经费支出的动态监测,加快财政预算拨付进度和教育经费支出进度,确保全年预算执行到位。

  (七)建立统计分析制度。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规范年度教育经费统计数据分析报告制度,重点报告组织开展统计工作、加大教育投入政策措施等情况及相关数据增减变动情况,深入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研究提出改进建议,随同年度汇总数据一并逐级上报。坚持政策导向,围绕中央关于教育改革发展和教育投入重大决策部署,强化数据分析应用,建立全国教育经费发展报告制度,全面反映年度和五年规划期间教育经费筹措、使用、管理情况,重点反映主要分析指标、监测指标变化情况,研究提出政策建议。推动所有省份建立省级教育经费发展报告制度。

  (八)完善统计发布制度。落实全国教育经费统计数据三次发布机制,及时发布统计快报、统计公告、统计年鉴。进一步规范省级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统计公告制度,推动建立省以下统计公告制度。各地要建立健全教育经费统计数据发布机制,提高统计数据发布的及时性、规范性,加强数据解读,加大宣传力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提高教育经费统计质量

  (九)严格落实统计责任。教育经费统计按照“统一部署、部门协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国家统计局的业务指导下,由教育部、财政部共同部署,各地具体开展。各地要健全教育经费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明确领导责任、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依法保障教育经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有关要求,健全教育领域统计工作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

  (十)规范统计业务流程。研究制定教育经费统计工作规程,进一步明确教育经费统计工作的全流程各环节的工作任务、职责分工、质量要求和进度安排,保证教育经费统计工作顺畅运行。各地要按照规程组织开展教育经费统计工作,按时完成全年教育经费统计任务。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本地区教育经费统计工作流程。

  (十一)加强数据采集和审核。各地要严格按照全国教育经费统计调查制度,指导调查对象独立正确填报调查数据。各调查对象要按照规定的调查表式填报,做到应填尽填,确保采集数据的全面完整。严格落实教育经费统计数据国家、省、市、县四级审核制度,确有必要的可适当增加乡镇一级审核。加大对汇总数据的审核力度,统计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明显错误的,应当由统计调查对象依法予以补充或者改正,确保调查对象不重不漏、基层调查表完整清晰、基础数据准确可靠。全国会审由教育部会同财政部组织实施,地方会审由省级以下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十二)建立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制度。建立教育经费统计数据核查制度,围绕教育经费统计重要数据制定核查计划,通过自查、抽查等方式,选择一定数量的调查对象进行核查,按相关规定及时处理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建立教育经费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制度,综合运用历史数据比较、横向数据比较、数据偏差分析、相关性分析等多种方法对数据质量进行评估,形成质量评估报告。教育经费统计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工作,根据有关规定自上而下逐级开展,教育部负责对全国和分省数据的核查和评估,省级及以下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下一级数据的核查和评估,及时推动发现问题整改落实。

  五、提升教育经费统计能力

  (十三)加强数字技术支撑。按照国家教育数字化战略行动部署,建设数据采集、信息查询、动态监测、决策分析一体化的全国教育经济信息管理平台,加快推进教育经费统计数字化转型。实现数据采集联网直报,加强与相关业务信息系统平台的互联互通,推进教育经费统计数据生产方式变革。各地要将教育经费统计工作纳入教育数字化工作统筹规划、同步实施,提高教育经费统计数字化应用能力。要依法规范教育经费统计全流程数据处理活动,完善网络安全防护技术措施和运行维护体系,确保教育经费统计数据安全。

  (十四)加强统计调查方法综合运用。坚持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合理安排教育经费统计调查的频率、时间和方式。坚持以常规全面统计调查为主,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统筹运用重点调查、抽样调查等方法,开展周期性调查,探索开展家庭教育支出情况、教师工资收入水平、教育培养成本分担情况等专题性调查。加强教育经费统计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智库作用,积极开展教育经费统计抽样调查和数据分析评价、质量评估等方面的合作。

  (十五)加强统计队伍建设。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教育统计管理规定》有关要求,改进和优化统计资源配置,不断充实统计力量,切实解决基层机构人员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确保教育经费统计工作队伍稳定。县级及以上教育经费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变动情况,应当及时报告上级教育经费统计机构。进一步完善国家、省、市、县四级培训体系,加强基层和新进统计人员教育培训,实现统计人员培训全覆盖,提升统计人员专业化能力。建立教育经费统计专家库,推动开展教育经费统计研究。加强教育经费统计工作基地和交流平台建设。

教育部 国家统计局 财政部

2023年9月21日


[进入] 2023-11-10

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调整完善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调整完善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教财〔202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局,中央部门所属各高等学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更好满足学生贷款需求,减轻学生经济负担,经国务院同意,决定调整完善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国家助学贷款额度

  自2023年秋季学期起,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预科生,下同)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由不超过12000元提高至不超过16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由不超过16000元提高至不超过20000元。学生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

  国家助学贷款额度调整后,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学费补偿、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标准以及基层就业学费补偿、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标准,相应调整为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

  二、调整国家助学贷款利率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由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30个基点,调整为同期同档次LPR减60个基点。对此前已签订的参考LPR的浮动利率国家助学贷款合同,承办银行可与贷款学生协商,将原合同利率调整为同期同档次LPR减60个基点。

  三、开展研究生商业性助学贷款工作

  为更好满足研究生在校期间合理的学习生活需求,切实减轻研究生家庭经济负担,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向在校研究生发放商业性助学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有针对性地开发完善手续便捷、风险可控的研究生信用助学贷款产品,并在贷款额度、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一定优惠。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规定事项,按照原政策执行。

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2023年9月11日


[进入] 2023-10-13

教育部办公厅 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印发《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普通话水平 测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印发《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普通话水平
测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语用厅〔202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语委、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语委、残联:

  教育部、中国残联共同制定了《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

中国残联办公厅

2023年8月28日

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推广普及和应用,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便捷地参与和融入社会生活,完善规范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适应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的特殊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以及《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5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是根据应试人感知特点专门设计的考查应试人运用国家通用语言的规范、熟练程度的专业测评。

  第三条 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可根据自身条件及实际需求参加本办法所规定的测试。

  视力残疾人员测试的方式为摸读盲文或识读大字版汉字。参加测试的视力残疾人员应掌握国家通用盲文或规范汉字,具有摸读盲文或识读大字版汉字的能力。

  听力残疾人员测试的方式为写汉语拼音、写命题说话文本、打手语。参加测试的听力残疾人员应掌握《汉语拼音方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汉语手指字母方案》和国家通用手语,具有书写和手语表达的能力。

  第四条 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主管全国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委托国家测试机构制定专门的测试规程,并具体承担测试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指导省级测试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在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指导下,省级测试机构或由省级测试机构依托具备测试条件的特殊教育院校、相关教学研究机构,设置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站点,开展测试工作,测试站点设立应报国家测试机构备案。暂不具备测试站点建设条件的省份应制定站点建设规划,报国家测试机构批准。测试站点建设要求由国家测试机构另行制定。

  残疾人联合会依法对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提出建议,并予以必要支持保障。

  第五条 国家测试机构设立直设站点。直设站点在国家测试机构指导下,负责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试卷印制、测试员培训,实施辖域内测试工作及国家测试机构委托开展的测试工作。

  第六条 实施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的测试员应接受国家有关专项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 参加测试的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须持有效身份证件和残疾证明,按照就近就便和自愿原则向省级测试机构或测试站点报名。

  第八条 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内容依据国家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实施纲要》执行。测试试卷由国家测试机构统一编制。

  第九条 测试站点应在测试前为应试人提供测试流程和测试方式的培训和导引服务。

  第十条 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依据《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管理办法》要求,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统一印制,并委托国家测试机构依法采购、管理等级证书。

  第十一条 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收费标准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务部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费和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160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执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可对测试工作予以经费支持。

  第十二条 测试机构、测试工作人员和应试人要严格遵守测试纪律,对违纪单位及个人依据《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51号)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进入] 2023-09-15

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地方课程和 校本课程建设与管理的意见

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建设与管理的意见

教材〔202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中小学地方课程、校本课程是国家课程方案规定开设的课程,是基础教育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实施以来,各地和学校积极探索,开发了丰富多样的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积累了课程育人经验,但还存在着定位不准确、建设质量参差不齐、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高国家义务教育、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施水平,发挥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育人功能,制定本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落实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的时代新人培养目标,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课程建设全过程,强化课程管理,激发地方和学校课程建设活力,构建以国家课程为主体、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为重要拓展和有益补充的基础教育课程体系,增强课程适应性,实现课程全面育人、高质量育人。

  二、遵循基本原则

  (一)整体设计,协同育人

  坚持立德树人,聚焦核心素养,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系统设计,增强地方课程、校本课程与国家课程的有效配合,形成课程育人合力。

  (二)因地制宜,体现特色

  结合实际,充分挖掘当地自然、社会、人文、科技资源,构建主题内容、呈现形式和实施方式等各具特色的课程,发挥独特育人价值。面向全体学生,关注个体差异,开发丰富多样、可供选择的课程,因材施教,满足学生个性发展需求。

  (三)以管促建,提升质量

  明确责任主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课程设置、开发、审核、评价、监测等建设与管理程序,充分发挥制度机制的规范和引导作用。加强建设规划,注重科学论证,建立健全课程持续发展机制,将提高课程质量贯穿在建设与管理的全过程。

  三、加强统筹规划

  (一)省级强化规范与指导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是本地区全面落实国家课程政策的责任主体;依据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结合实际,加强基础教育课程实施的规范管理与指导,明确地市、县区和学校相应职责;统筹本地区中小学地方课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统筹指导、规范校本课程建设工作。

  研究制定义务教育课程实施办法。准确把握国家、地方、校本三类课程间的关系,发挥义务教育阶段培养目标统领作用,确保各类课程目标的育人指向一致,内容协调配合。确定国家课程各科目在各学段的周课时上下限,体现学段差异;明确地方课程门类数量、年级或学段分布、课时分配,九年累计总课时数原则上不超过校本课程,民族语文另行规定;明确校本课程开发建设的基本要求。注重统筹课内外学习安排,明确考试评价改革的方向、原则与基本任务,确定促进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主要措施。

  研究制定并推动落实普通高中课程实施指导意见。明确普通高中课程改革方向,细化育人方式改革要求;保证基础性、落实选择性、增加开放性,指导并统筹实施必修、选择性必修和选修三类课程。按照国家课程方案规定,普通高中必修、选择性必修课程为国家课程,选修课程为校本课程,不设地方课程,民族语文另行规定。围绕课程实施组织保障,提出并落实教学组织方式、师资配备、教学材料及条件装备等基本要求。

  (二)学校整体设计

  学校是本校落实国家课程政策的责任主体。要依据国家课程方案和省级义务教育课程实施办法、省级普通高中课程实施指导意见,立足学校办学理念,分析资源条件,对学校课程实施工作做出总体安排,形成课程实施方案。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对有效实施国家课程、规范开设地方课程、合理开发校本课程等做出全面具体安排,明确每个年级开设科目、课时分配、教学组织形式等,注重健全课程实施机制,推动各学科、各环节、各方面力量协同育人。鼓励将劳动、综合实践活动、班团队活动、地方课程、校本课程等整合实施,相关内容统筹安排,课时打通使用。普通高中要全面落实必修、选择性必修、选修课程规定,合理安排三年课程,避免高一并行科目过多、压缩必修课程课时、超前学习。

  (三)专题教育安排

  各类专题教育以融入为主,原则上不独立设课。准确把握相关专题教育在国家课程中的有关要求,强化指导,引导学校以国家课程为主,把专题教育落实到日常教育教学活动中。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涉及的专题教育内容,要避免与国家课程简单重复。

  四、规范开设地方课程

  (一)功能定位

  增强义务教育课程对地方的适应性,挖掘当地自然风貌、区域经济、优势科技、特色文化以及革命文物、遗址、纪念场馆等方面资源的育人价值,使学生认识家乡,丰富体验,拓宽视野,增强综合素质。地方课程要体现多元一体的理念,坚持区域特征与共同要求相统一,强化地方与国家的不可分割性,关注与世界的相互关联性,弘扬具有统一性和多样性的中华优秀文化,增强中华文化的生命力和影响力,涵养学生家国情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二)开发设置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设置地方课程,确定开发主体;依据义务教育培养目标,把握地方课程的功能定位,充分调研当地资源优势,全面了解学生发展需求,进行科学设计和专业论证,组织研制地方课程纲要;重视课程开发中的试用和修订环节,加强评估与改进。

  每门地方课程纲要包括课程理念与目标、内容与形态、教学和评价建议、资源和条件保障要求等。

  地方课程要强化综合性,注重不同学习领域、不同学科知识的内在关联,注重课程内容与学生经验、社会生活的联系。强化实践性,加强课程与生产劳动、社会实践的结合,注重实践体验过程的设计和指导。丰富课程载体,创新教材形态,积极倡导实践活动手册、学习资源包、活页等方式;建设数字化课程资源库。

  义务教育阶段按规定开设地方课程。地方课程原则上在部分年级开设,一个年级最多开设一门,小学一、二年级开设的外语除外。

  五、合理开发校本课程

  (一)功能定位

  丰富课程供给,增强课程对学生和学校的适应性。服务学生个性化学习需求,培养兴趣爱好,发展特长;注重引导学生及时了解经济社会和科技等新进展、新成果。体现学校文化,增强学校办学特色,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二)课程开发

  学校要有专人负责,建立健全教师、社会专业人士以及家长等多方参与的校本课程开发机制。明确各方责任,合理规划、规范组织课程开发工作。对学生需求和学校课程资源等进行调查分析,充分论证,确定校本课程建设方向、重点学习领域、科目与形态等。每门校本课程均要研制课程纲要,明确课程名称、开设年级、课时,阐明课程目标、内容、结构、实施和评价方式等,注重综合性、实践性和选择性,加强课程实施评估、动态调整和完善。

  义务教育阶段校本课程,要注重反映学生丰富多样的成长需求,采取学生喜闻乐见的形式,避免内容和形式单一。普通高中校本课程要注重拓展学习领域,丰富学习样态,避免开设应试训练类课程。

  校本课程原则上不编写出版教材,确需编写出版的应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鼓励开发运用多形态课程资源。

  六、强化制度建设

  (一)审议审核制度

  坚持“凡设必审”“凡用必审”原则。省级审议审核主要包括义务教育课程实施办法、地方课程纲要、地方课程教材(含数字资源)、普通高中课程实施指导意见。学校审议审核主要包括学校课程实施方案、校本课程纲要、校本课程学习材料(含数字资源)等。其中,对校本课程学习材料的审核重点关注学生学习相应课程时使用的读本、选用的出版物等教学材料、课外读物、资源包、活页等。

  严格审议审核标准。依据《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重点从思想性、科学性、时代性、规范性、协同性等方面加强审核,提高建设质量。在思想性方面,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的育人导向,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在科学性方面,体现培养目标要求,满足学生多样化发展需求,课程结构合理,内容准确无误,资源适宜可用,密切联系学生的学习、生活和思想实际,符合学生认知特点和学习规律,体现学习方式变革要求。在时代性方面,注重反映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最新成果,关注经济社会发展新成就、科技发展新进展,体现课程改革新理念、课程建设新趋势。在规范性方面,课程设置合理,课程要素齐全,文字表述、插图等符合相关规定。在协同性方面,三类课程功能定位准确,内容无交叉重复、错位、脱节等现象。

  规范审议审核行为。明确审议审核组织领导责任主体,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完成相应审议审核任务,指导和督查地市、县区相关工作。地市级、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分别对普通高中、义务教育学校校本课程建设相关文本、学习材料进行抽查和指导。学校负责组织专业力量完成相应审议审核任务。各级审议审核要组建政治立场坚定、专业造诣精深、人员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专家队伍;科学确定审议审核标准、规则,注重政治性和专业性双重把关,细化审议审核程序及各环节具体责任。

  (二)备案制度

  建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建设的分级管理、备案制度。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义务教育课程实施办法、普通高中课程实施指导意见报送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程实施方案、普通高中学校课程实施规划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受理的备案材料提出指导意见。

  (三)课程教学管理制度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本地区课程教学管理工作。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专业机构督促指导学校加强课程教学管理。

  学校要在开齐开足国家课程的前提下,加强地方课程、校本课程教学管理。建立健全聘任社会专业人士参与办法,满足多样化教学需要。建立健全与课程综合性、实践性和选择性相适应的教学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教学活动,探索与课后服务、其他教育教学活动整合实施的途径,创新课程实施方式。建立以过程评价、综合评价为主的评价制度,改进评价方式,强化实践导向,注重体验、探究、制作等活动过程,有效利用作品、制品、产品等综合反映学生素养发展状况,原则上不进行纸笔测验。建立新型课程供给制度,探索课程购买制度,推进课程资源共建共享。

  (四)专业支持制度

  各地要建立健全教研指导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开展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建设与实施情况的调研与专业指导,聚焦关键问题,组织开展常态化教研活动。设立地方课程与校本课程教师专题培训和研究项目,注重提升教师课程建设能力。组织开展地方课程与校本课程建设成果展示、交流活动,发挥优秀成果的示范辐射作用。

  (五)课程监测修订制度

  将地方课程、校本课程纳入国家、省两级课程监测范围,重点关注课程实施的育人效果,不断增强和改进课程育人功能。

  各地和学校要注重利用课程监测结果,探索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淘汰退出机制;建立周期修订制度,地方课程修订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五年,校本课程修订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七、加强组织领导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切实担负起地方课程建设与管理的职责,本着“谁设置、谁负责”“谁开发、谁负责”的原则,压实政治责任和监管责任。坚持课程教材建设的社会公益属性,会同有关部门从严加强开发、出版单位管理,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不得续用,确保地方课程育人为本,教材按需编写、规范使用,扭转被经济利益绑架等不良倾向。

  各中小学要在学校党组织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校本课程建设与管理的职责,严把政治关和科学关,确保三类课程协同育人。

教 育 部

2023年5月9日


[进入] 2023-08-15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通知

教材厅函〔202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做好中小学教学用书工作,现将2023年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体育运动学校教学用书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义务教育国家课程教学用书

1.义务教育国家课程各学科使用《2023年义务教育国家课程教学用书目录》中的教材。

2.属于义务教育国家课程但目录中没有相关教材,由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义务教育国家课程方案、课程标准和《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确定相关课程实施方式和教学材料,如需使用教材,所用教材须正式出版并经省级教育部门审定并列入省级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

二、普通高中国家课程教学用书

1.《2023年普通高中国家课程教学用书目录(根据2017年版课程标准修订)》和《2023年普通高中国家课程教学用书目录(根据2003年课程标准编写)》仍将并行。请各地根据新课程新教材实施方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29号)精神,统筹推进,确保实施新课程、使用新教材。2023年秋季学期起,普通高中依据2003年课标编写的高一、高二册次教材不再列入用书目录。

2.使用新教材的普通高中,各学科必修、选择性必修课程使用《2023年普通高中国家课程教学用书目录(根据2017年版课程标准修订)》中的教材。选修课程属于校本课程,由各省份按照《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以及普通高中课程方案、课程标准要求确定教学材料的使用。

三、特殊教育学校、体育运动学校类教学用书

1.特殊教育学校义务教育阶段相关学科使用《2023年特殊教育学校国家课程教学用书目录》中的教材。没有新编教材的学科和年级仍使用原版本教材,或根据教学实际,选择普通学校教材中适合的内容进行教学。

2.体育运动学校道德与法治、语文使用国家统编教材,其他学科使用《2023年体育运动学校国家课程教学用书目录》中的教材,或根据教学实际,选择《2023年义务教育国家课程教学用书目录》中的教材。

四、其他教学用书

教育部组织编写的中小学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教材《中华民族大团结(供初中使用)》(戢广南主编,人民出版社出版)已于2021年经国家教材委员会审核通过。各地根据《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深化新时代学校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指导纲要〉的通知》要求做好教材选用使用工作。

五、有关要求

1.中小学教材选用使用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教材〔2023〕1号)执行。

2.中小学教材中不得夹带任何商业广告或教学辅助资料的链接网址、二维码等信息。

3.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和学生需求购买配套数字音像材料。鼓励教材出版单位采用互联网下载的方式免费提供。免费教科书采购仍按照教材〔2017〕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做好2023年中小学教学用书工作。2023年8月31日前通过教材选用备案系统将本省教材选用使用情况报我部(教材局)备案。

相关教学用书目录信息可在教育部政府门户网站(www.moe.gov.cn)公开栏“教育部文件”下“信息拥有司局”中,选择“教材局”进行查询下载。

附:2023年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

教育部办公厅

2023年4月25日


[进入] 2023-07-17

辽教发〔2023〕6号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中小学教材管理实施细则》《辽宁省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和《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建立健全大中小学教材管理制度,切实提高教材建设水平,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省教育厅牵头制定了《辽宁省中小学教材管理实施细则》《辽宁省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和《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并商省教材委各成员单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教育厅

2023年6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发布)

辽宁省中小学教材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辽宁省中小学教材管理,切实提高中小学教材质量,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中小学教材是指根据国家课程方案和地方课程方案编写的,供辽宁省义务教育学校和普通高中学校使用的教学用书,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主要包括教材配套的音视频、图册和活动手册等)。

第三条  中小学教材必须体现党和国家意志。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扎根中国大地,站稳中国立场,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学生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成为担当中华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第四条  省教育厅根据国家课程方案合理规划教材,重视教材质量,突出教材特色。思想政治(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课程教材,以及其他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和涉及国家主权、安全、民族、宗教等内容的教材,使用国家统一编写、统一审核的教材。

第五条  实行中小学教材审定制度,未经审定的教材,不得出版、选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在辽宁省教材委员会指导和统筹下,中小学教材实行省、市、县(市、区)、学校分级管理。

第七条  省教育厅牵头负责全省中小学教材统筹管理,指导监督各市、县(市、区)和学校课程教材工作。组织好国家课程教材的选用、使用工作,确保全面有效实施。负责地方课程教材规划、开发、审核和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教材编写、审核、出版、管理、研究队伍建设,并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第八条  各市教育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教材管理、选用、使用和监督工作。负责开展教学指导、骨干培训、监测反馈等工作。指导、监督县(市、区)和学校课程教材工作。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中小学教材管理,指导监督学校课程教材工作。

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教材管理的政策规定,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选好用好教材。校本课程由学校开发,要立足学校特色教学资源,以多种呈现方式服务学生个性化学习需求,原则上不编写出版校本课程教材,确需编写出版的应报主管部门备案,原则上不得跨校使用。

第三章 编写修订

第九条  地方课程教材编写应当依据地方课程教材建设规划、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立足区域人才培养需要,充分利用地方特有社会经济资源,加强教育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联系。教材编写修订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有机融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法治意识和国家安全、民族团结以及生态文明教育,努力构建中国特色、融通中外的概念范畴、理论范式和话语体系,防范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的影响,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体现科学性和先进性,既相对稳定,又与时俱进,准确阐述本学科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方法,内容选择科学适当,符合课程标准规定的知识类别、覆盖广度、难易程度等,及时反映经济社会发展新变化、科学技术进步新成果。

(三)着眼于学生全面发展,围绕核心素养,遵循学生成长规律,适应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认知特征,紧密联系学生思想、学习、生活实际,将知识、能力、情感、价值观的培养有机结合,充分体现教育教学改革的先进理念。

(四)注重教材的系统性,结构设计合理,不同学段内容衔接贯通,各学科内容协调配合。选文篇目内容积极向上、导向正确,选文作者历史评价正面,有良好的社会形象。语言文字规范,可读性强。

(五)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有民族、地域、性别、职业、年龄歧视等内容,不得有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

(六)教材封面、插图要有正确的政治立场和价值导向,符合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要求。反映当今中国人民健康、积极的精神面貌。符合不同学段学生年龄、心理认知和审美特点。

第十条  教材编写单位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资质,负责组建专业编写团队,审核编写人员条件并向社会公示,对教材编写修订工作给予协调和保障。教材编写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教育相关的单位或组织。单位法定代表人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有熟悉相关学科或领域的教材编写工作的专业团队。

(三)有课程、教材、教学等方面的研究基础,原则上应当承担、组织或参与过市级及以上教科研项目,研究成果有一定影响。

(四)有对教材持续进行使用培训、指导、回访等跟踪服务和研究的专业团队,有常态化质量监控机制,能够为修订完善教材提供持续、有力支持。

(五)有保证正常编写工作的经费及其他保障条件。

第十一条  教材编写人员应当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并由编写单位集中向社会公示。编写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四个自信”,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历史观、文化观、宗教观,没有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准确理解和把握课程方案、学科课程标准,熟悉中小学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对本学科有比较深入的研究,熟悉教材编写的一般规律和编写业务,文字表达能力强。有丰富的教学或教科研经验。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会形象和师德师风。

(四)熟悉辽宁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文地理等相关情况。

(五)有足够时间和精力从事教材编写修订工作。

地方课程教材编写人员不得同时参与同一学科不同版本的教材编写。

第十二条  教材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一套教材原则上设一位主编,特殊情况可设两位主编。主编主要负责组织编制教材编写大纲、统稿和定稿,对教材编写质量负总责。审定后的教材原则上不更换主编,如有特殊情况,须报负责组织教材审核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主编须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学术导向,政治敏锐性强,能够辨别并抵制各种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自觉运用中国特色话语体系。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本学科领域有深入研究、较高造诣和学术威望,或是全国、全省知名专家、学术领军人物,在课程教材或相关学科教学方面取得有影响的研究成果,有丰富的教材编写经验。审定后的教材原则上不更换主编,如有特殊情况,须报负责组织教材审核的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教材编写团队由本学科和相关学科专家、教研人员、一线教师等组成,各类编写人员应当保持合理结构和相对稳定,每册教材的核心编写人员原则上不超过8人。

鼓励省内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知名专家、学术领军人物与中小学优秀教师共同编写教材。

第十四条  教材实行周期修订制度,一般按学制周期修订。出现以下情形,应当及时修订。

(一)课程标准发生变化。

(二)中央明确提出重要思想理论、重大战略部署进教材的要求。

(三)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科技等领域发生重大变化、取得重要成果,经国家权威部门认可的、改变现有认知的重要学术成果发布。

(四)发现教材内容有错误、不适宜或出现较大争议。

鼓励编写单位在教材使用过程中不断完善教材。修订后的教材须按相应程序送审。未按有关要求修订和送审的,不得使用。

 第四章 教材审核

第十五条  教材完成编写修订后,须按规定提交审核。

省教育厅组建教材审核机构,负责地方课程教材审核、管理的日常事务。其中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地方课程教材应当送中共辽宁省委宣传部牵头进行政治把关。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负责组建相应的教材审核机构,承担校本课程教材审核职责。其中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校本课程教材还应送本级党委宣传部门牵头进行政治把关。

教材出版部门成立专门政治把关机构,建强工作队伍和专家队伍,在所编修教材正式送审前,以外聘专家为主,进行专题自查,把好政治关。

第十六条  教材审核机构应当由政策专家、学科专家、课程专家、教研人员、中小学一线教师等组成。审核人员须符合本细则第十一条(一)(二)(三)规定的条件,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客观公正,作风严谨,并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

教材审核实行编审分离制度,遵循回避原则。

第十七条  省教育厅根据教材建设规划等,有计划地部署地方课程教材送审工作。

教材送审工作采取集中受理方式进行,具体受理时间和要求,由省教育厅按照全省中小学实际教育教学需要确定并发布公告,教材编写单位根据公告送审教材。

对编写单位和人员不符合本细则规定或存在其他不符合送审要求情形的教材,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教材审核应依据教材规划、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等有关要求进行,严把政治关、科学关、适宜关。

政治审核,重点审核教材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专业审核,重点审核教材的学科知识内容及其对学生的适宜度。综合审核,重点审核教材的内部结构、跨学段衔接和相关学科横向配合。专题审核,由同级党委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审核教材涉及的专门领域的内容。对比审核,审核修订教材的新增和删减内容。

严格执行重大选题备案制度。

原则上,教材实行盲审制度。

第十九条  教材审核一般分初审和复审两个阶段。初审重点审核全套教材的编写思路、框架结构及章节内容。初审通过后,须进行试教试用,并选聘一线优秀教师进行审读,在教学环节对教材进行全面检验。试教试用的范围、方式和时间等要求在初审意见中予以明确。编写单位应当根据初审意见、试教试用情况和一线教师审读意见对教材进行修改完善。

复审重点审核教材根据初审意见、试教试用情况和一线教师审读反馈意见进行修改的情况。

第二十条  初审、复审阶段均按照个人审读、专家组集体审核的方式开展。

(一)个人审读。由专家个人对教材进行审读,提出专家个人审读意见。

(二)专家组集体审核。由专家组对专家个人审读意见进行讨论,并达成共识。

第二十一条  审核结论分“通过”“重新送审”和“不予通过”三种。审核通过的地方课程教材,由省教育厅审定后列入《辽宁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审定后的教材不得擅自修改。

 第五章  出版发行

第二十二条  教材经审定后方可出版、发行。教材出版单位要严格按照审定通过的出版稿印刷,并向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教材出版单位要严格规范编辑、审稿、校对制度,保证教材编校质量。教材出版和印制应执行国家标准,实施“绿色印刷”,确保印制质量。教材定价应严格遵守“保本微利”原则。教材发行应确保“课前到书、人手一册”。

第二十四条  教材出版发行不得夹带任何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不得出现教学辅助资料的网络链接、二维码,不得搭售教辅材料或其他商品。

第六章  选用使用

第二十五条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中小学教材选用使用工作的统筹管理,领导和监督中小学教材选用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地中小学教材选用工作。

国家课程教材必须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选用,地方课程教材必须在省教育厅公布的《辽宁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选用。

教材选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选用过程规范、有序,确保选出适合中小学使用的优质教材。

第二十六条  各地应当组建教材选用委员会,具体负责教材的选用工作。教材选用委员会应当由课程专家、教研员、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等组成。

教材出版、发行人员以及与所选教材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教材选用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七条  教材选用委员会要制定教材选用工作方案,明确选用步骤、时间安排、组织机构、专家人员等,经充分讨论后决定选用结果,讨论情况和选用结果要记录在案。

教材选用结果须在本级教育行政部门网站上公示。选用工作完成后,将本地区教材选用结果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选用的教材必须是经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版本,擅自更改内容的教材不得选用。

教材使用应当严格遵照选用结果。不得以地方课程教材、校本课程教材等替代国家课程教材。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使用境外教材。普通高中选用境外教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教材一经选用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如需更换教材版本,应由教材选用单位委托专业机构征求使用地区学校教师、学生及家长意见,形成评估报告,并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请。省教育厅同意后,由相关教材选用单位组织教材选用委员会按程序选用其他版本教材。原则上从课程开设的起始年级开始更换使用新版本教材。

教材选用(包括重新选用)不得影响教学秩序,确保课前到书。

第二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教材选用使用监测机制,对教材选用使用进行跟踪调查,定期对教材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价并通报结果。

教材编写、出版单位须建立教材使用跟踪机制,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收集教材使用意见,形成教材使用跟踪报告,在教材进行修订审核时作为必备的送审材料。

教材编写、出版单位应加大教材使用培训力度。

第三十条  加强各类专题教育教材和读本进校园的管理。中央明确部署单独编写教材或读本的,按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要求落实。其他部门或地方提出的专题教育,以融入国家、地方课程教材为主,原则上不统一组织编写和选用专题教育教材或读本。确需编写和选用,面向全省使用的专题教育教材和读本,由省教育厅组织审核,报教育部备案;面向本省部分地区使用的专题教育教材和读本,由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审核备案通过后列入《辽宁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

严格控制地方课程教材、校本课程教材和各级各类读本数量,对数量过多、质量不高的及时进行清理。原则上地方课程教材不得跨省使用、校本课程教材不得跨校使用。

 第七章  保障机制

第三十一条  统筹利用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支持教材编写、审核、选用使用及跟踪评价等工作。对特殊教育教材、少数民族文字教材等薄弱领域加大支持力度。教材编写、出版单位应当加大投入,提升教材质量,打造精品教材。鼓励社会资金支持教材建设。

第三十二条  承担国家统编教材编写修订任务,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国家级科研课题;承担国家课程非统编教材编写修订任务,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省部级科研课题,享受相应政策待遇。审核专家根据工作实际贡献和发挥的作用参照以上标准执行。编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充分保证其工作时间,将编审任务纳入工作量计算,作为业绩考核、职称评聘的依据。落实国家和省级教材奖励制度,加大对优秀教材的支持。

第三十三条  辽宁省统筹加强教材管理信息化建设,依托国家教材信息管理平台和数据库,建立省级教材数据库,提高教材管理和服务效率。

第八章 检查监督

第三十四条  在教材审核、选用过程中,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履职尽责,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教材审核和选用。

第三十五条  教材管理工作接受相关部门、教师、学生、家长及社会监督。省教育厅对各市教材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导。各市应当对本区域内的教材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教材应退出使用,不再列入教学用书目录。

(一)教材内容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存在问题。

(二)教材内容出现严重的科学性错误。

(三)教材内容植入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

(四)用不正当手段影响教材审核、选用等工作。

(五)教材侵犯他人著作权的。

(六)发生教材应退出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由上级或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并由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列入负面清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存在第三十六条情形。

(二)使用未经审定通过的教材。

(三)违反教材编写修订有关规定,擅自改动审定后的教材内容。不按要求聘请主编、组建编写队伍,存在挂名主编、不符合条件人员参与教材编写等现象。

(四)违反教材审核有关规定,不按要求、程序和标准送审。

(五)用地方课程教材或其他教材代替国家课程教材,以及其他严重影响教学秩序的情形。

(六)违规编写使用专题教育教材、读本。

(七)侵犯知识产权。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违反有关规定的教材编写人员,取消编写资格。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各市教育局应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管理制度。数字教材、教参可参照本办法管理。

少数民族文字教材管理,根据《辽宁省中小学少数民族文字教材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现行中小学教材管理制度,凡与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本实施细则由辽宁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辽宁省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精神,全面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辽宁省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切实提高教材建设水平,根据教育部《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职业院校教材是指供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技工学校,下同)和高等职业学校课堂和实习实训使用的教学用书,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如教材的配套音视频资源、图册等)。

第三条  职业院校教材必须体现党和国家意志,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服务国家重大战略,体现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基本特征,体现辽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特色,为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高质量人才和技能支撑。

第四条  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包括对国家统编教材、国家及省级规划教材和校本教材的规范管理。中等职业学校思想政治、语文、历史课程教材和高等职业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以及其他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和涉及国家主权、安全、民族、宗教等内容的教材,实行国家统一编写、统一审核、统一使用。规划教材在教育行政部门规划和引导下,注重发挥行业企业、教科研机构和学校的作用,更好地对接地区产业发展,统筹规划建设。校本教材由职业院校根据本校人才培养和教学实际需要,按照相应管理程序开发建设。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在辽宁省教材委员会指导和统筹下,辽宁省职业院校教材实行分级管理,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负责,有关部门、行业、院校和企业等多方参与。

第六条  省教育厅负责统筹落实国家关于职业院校教材建设和管理的制度政策,牵头制定全省职业院校教材管理的各项制度,负责全省职业院校教材工作的规划、管理和协调,指导监督各市、各职业院校课程教材工作。

有关部门、教育科研机构、行业组织和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机构,在省教育厅统筹下,参与教材规划、编制指导和审核、评价等方面工作,协调本行业领域的资源和专业人才支持教材建设。

第七条  各市教育局负责落实国家和省关于职业院校教材建设和管理的制度政策,负责制定本地区中等职业学校的教材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教材选用和使用工作。

第八条  职业院校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市关于教材管理的政策规定,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选好用好教材。在国家和省级规划教材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职业院校可根据本校人才培养和教学实际需要,补充编写反映自身专业特色的校本教材。学校党委(党组织)对本校教材工作负总责。

第三章  教材规划

第九条  省教育厅负责组织制定全省教材规划,重点支持建设体现省域特色的公共选修课程和国家规划教材以外的专业课程教材,并根据我省人才培养实际组织调整教材建设规划。

第十条  教材规划要坚持正确导向,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服务辽宁高质量发展、服务紧缺和薄弱领域、服务文化传承创新、服务职教精品课程,体现中高本一体化课程设计,体现新时代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要求。

第十一条  省级教材建设规划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联合有关部门、行业组织、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机构和教科研机构等共同研究制定,提出省级规划教材建设的工作任务,明确教材种类、编写要求、编写单位及团队组成等。规划完成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章  教材编写

第十二条  教材编写修订应依据职业院校教材规划,严格遵照国家教学标准、课程标准和职业标准(规范)等,服务学生成长成才和就业创业。教材编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有机融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法治意识和国家安全、民族团结以及生态文明教育,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弘扬精益求精的专业精神、职业精神、工匠精神和劳模精神,努力构建中国特色、融通中外的概念范畴、理论范式和话语体系,防范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的影响,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内容科学先进、针对性强,选文篇目内容积极向上、导向正确,选文作者历史评价正面,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公共基础课程教材要体现学科特点,突出职业教育特色。专业课程教材要充分反映产业发展最新进展,对接科技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及时吸收比较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等。

(三)符合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和学生认知特点,对接国际先进职业教育理念,适应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和优化课程体系的需要,专业课程教材突出理论和实践相统一,强调实践性。适应项目学习、案例学习、模块化学习等不同学习方式要求,注重以真实生产项目、典型工作任务、案例等为载体组织教学单元。

(四)编排科学合理、梯度明晰,图、文、表并茂,生动活泼,形式新颖。名称、名词、术语等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倡导开发活页式、工作手册式新形态教材。

(五)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有民族、地域、性别、职业、年龄歧视等内容,不得有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

第十三条  职业院校教材实行单位编写制。编写单位负责组建教材编写团队,审核编写人员条件,对教材编写修订工作给予协调和保障。编写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相关领域有代表性的学校、教科研机构、企业、出版机构等,单位法定代表人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有熟悉相关学科专业教材编写工作的专业团队,能组织行业、企业和教育领域高水平专业人才参与教材编写。

(三)有对教材持续进行培训、指导、回访等跟踪服务和研究的专业团队,有常态化质量监控机制,能够为修订完善教材提供稳定支持。

(四)有相应的经费保障条件与其他硬件支持条件,能保证正常的编写工作。

(五)牵头承担省级规划教材编写任务的单位,原则上应当为省级及以上示范性(骨干、高水平)职业院校或重点职业院校、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中成绩突出的职业院校、承担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的职业院校和普通高校、行业领先企业、教科研机构、出版机构等。编写单位为出版机构的,原则上应当为教育、科技类或行业出版机构,具备专业编辑力量和较强的选题组稿能力。

第十四条  教材编写人员要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并由编写单位集中向社会公示。编写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四个自信”,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历史观、文化观、宗教观,没有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熟悉职业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对本学科专业有比较深入的研究,熟悉行业企业发展与用人要求。有丰富的教学、教科研或企业工作经验,一般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技术资格),新兴行业、行业紧缺技术人才、能工巧匠可适当放宽要求。

(三)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会形象和师德师风。

(四)有足够时间和精力从事教材编写修订工作。

编写人员不能同时作为同一课程不同版本教材主编。

第十五条  教材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主编主要负责教材整体设计,把握教材编写进度,对教材编写质量负总责。主编须符合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学术导向,政治敏锐性强,能够辨别并自觉抵制各种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

(二)在本学科专业有深入研究、较高造诣,或是省级及以上知名专家、学术领军人物,在相关教材或教学方面取得有影响的研究成果,熟悉相关行业发展前沿知识与技术,有丰富的教材编写经验。一般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新兴专业、行业紧缺技术人才、能工巧匠可适当放宽要求。

(三)有较高的文字水平,熟悉教材语言风格,能够熟练运用中国特色的话语体系。

审核通过后的教材原则上不更换主编,如有特殊情况,编写单位应报相应的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教材编写团队应具有合理的人员结构,包含相关学科专业领域专家、教科研人员、一线教师、行业企业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等。

第十七条  教材编写应注重系统性、科学性和先进性,突出实践性和适用性。充分体现职业教育类型特色,强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鼓励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职业教育专业教材开发,将新技术、新工艺、新理念纳入职业学校教材,并可以通过活页式教材等多种方式进行动态更新。

第十八条  教材编写过程中应通过多种方式征求各方面特别是一线师生和企业意见。教材编写完成后,应送一线任课教师和行业企业专业人员进行审读、试用,根据审读意见和试用情况修改完善。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动态调整机制,教材投入使用后,应根据经济社会和产业升级新动态及时修订,一般由编写单位按学制周期进行修订。

 第五章 教材审核

第二十条  职业院校教材实行分级分类审核,坚持凡编必审。省级规划教材由省教育厅组建教材审核机构负责审核,其中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报辽宁省委宣传部牵头进行政治把关。非国家或省级规划教材,由教材编写单位相关主管部门委托熟悉职业教育和产业人才培养需求的专业机构或专家团队进行审核认定。

第二十一条  实行教材编审分离制度,遵循回避原则。教材审核人员应包括相关学科专业领域专家、教科研专家、一线教师、行业企业专家等。审核专家应符合本细则第十四条(一)(二)(三),第十五条(一)(三)规定的条件,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客观公正,作风严谨,并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

第二十二条  省级规划教材审核工作由省教育厅统一部署,具体受理时间和要求由省教育厅发布公告,编写单位根据公告送审教材。教材审核实行盲审制度。

第二十三条  教材审核应依据教材规划以及课程标准、专业教学标准、岗位实习标准等国家教学标准要求,对教材的思想性、科学性、适宜性进行全面把关。

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标准要有机融入教材内容,不能简单化、“两张皮”;政治上有错误的教材不能通过;选文篇目内容消极、导向不正确的,选文作者历史评价或社会形象负面的、有重大争议的,必须更换;教材编写人员政治立场、价值观和品德作风有问题的必须更换。

严格执行重大选题备案制度。编写涉及国家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规定的有关重大选题教材,编写单位应将教材编写规划方案报省教育厅审核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未经备案批准的,不得启动编写。

第二十四条  省级规划教材审核一般按照专家个人审读、集体审核环节开展,重点审核全套教材的编写思路、框架结构及章节内容。应当由集体充分讨论形成审核结论。审核结论分“通过”“重新送审”和“不予通过”三种。具体审核程序由负责组织审核的机构制定。

实用技能类教材可适当简化审核流程,具体程序由相应审核机构制定。

第二十五条  省级规划教材通过审核,经省教育厅批准后,纳入省级规划教材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各市教育局负责组织管理辖区内中等职业学校校本教材的审核工作。职业院校要组建教材审核工作机构,负责审核本校组织编写的所有教材。经审核通过的教材,未经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不得更改。

第六章  出版与发行

第二十六条  根据出版管理相关规定,教材出版实行资质准入制度,合理定价。职业院校教材出版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对应所出版的教材,有不少于3名具有相关学科专业背景和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在编专职编辑人员。

(二)具备教材使用培训、回访服务等可持续的专业服务能力。

(三)具有与教材出版相适应的资金和经营规模。

(四)最近5年内未受到出版管理部门的处罚,无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承担教材发行的机构应取得相应的资质,根据出版发行相关管理规定,最近3年内未受到出版管理部门处罚,无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各级出版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指导、监督教材发行机构,健全发行机制,确保课前到书。

第二十八条  发行教材不得夹带任何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不得搭售教辅材料或其他商品。

 第七章  选用与使用

第二十九条  省教育厅负责管理指导全省职业院校教材选用使用工作,建立健全职业院校教材选用制度。市教育局负责本地区中等职业学校教材选用使用工作,制定教材选用制度。职业院校负责实施本校教材选用使用工作,制定教材具体选用办法。

第三十条   教材选用须遵照以下原则:

(一)教材选用单位须组建教材选用委员会,具体负责教材的选用工作。教材选用委员会成员应当包括专业教师、行业企业专家、教科研人员、教学管理人员等,成员应在本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

(二)教材编写、发行人员以及与教材选用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教材选用的遴选或评审工作。

(三)教材选用过程须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按程序选用,严把教材质量关,并对选用结果进行公示。

第三十一条  教材选用应当结合本省和学校实际,切实服务人才培养,遵循以下要求:

(一)中等职业学校思想政治、语文、历史三科,必须使用国家统编教材。高等职业学校必须使用国家统编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

(二)中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必修课程教材须在国家规划教材目录中选用。中高职院校专业核心课程、中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选修课程和高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课程教材原则上从国家和省级规划教材目录中选用。

(三)国家和省级规划目录中没有的教材,可在职业院校教材信息库选用。

(四)不得以岗位培训教材取代专业课程教材。

(五)选用的教材必须是通过审核的版本,擅自更改内容的教材不得选用,未按照规定程序取得审核认定意见的教材不得选用。

(六)不得选用盗版、盗印教材。

职业院校应当严格遵照选用结果使用教材。选用境外教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教材选用实行备案制度。教材选用单位在确定教材选用结果后,应按管理权限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教育局每学年将本地区中等职业学校教材选用情况报省教育厅备案。高等职业学校每学年将本单位教材选用情况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八章  服务与保障

第三十三条  省教育厅联合有关部门统筹利用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支持职业院校教材建设。重点支持省级规划教材建设以及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教材和我省紧缺、薄弱领域需求的教材建设。教材编写、出版单位应当加大投入,提升教材质量,打造精品教材。鼓励职业院校设立教材建设专项资金。积极引导行业、企业和社会资金支持职业院校教材建设。

第三十四条  支持我省高水平职业院校、教科研机构牵头或参与承担国家统编教材、国家规划教材的编写修订任务。承担国家统编教材编写修订任务,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国家级科研课题;承担国家规划公共基础必修课、专业核心课教材编写修订任务,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省部级科研课题,享受相应政策待遇。对承担国家和省级规划教材编审任务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充分保证其工作时间,将编审任务纳入工作量计算,并在评优评先、职称评定、职务(岗位)晋升方面予以倾斜。落实国家和省级教材奖励制度,加大对优秀教材的支持。

第三十五条  建立优秀教材编写激励保障机制,开展奖励评选活动,加大对优秀教材、编写单位和出版单位的支持。支持有关单位成立教材研究机构,支持有关高校开展教材研究相关人才培养。

第三十六条  基于国家职业院校教材信息发布和服务平台,加强省级教材信息库建设,及时发布有关信息,定期开展教材展示,加强教材统计分析、社会调查、基础文献、案例集成等工作。加强职业院校教材研究工作。

第九章  评价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建立教材选用跟踪调查制度,省教育厅牵头组织专家对教材选用工作进行评价、对教材质量进行抽查。各地、各职业院校每学年对教材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形成教材使用情况报告和评价报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省级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对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将教材工作纳入地方教育督导评估重要内容,纳入职业院校评估、项目遴选、重点专业建设和教学质量评估等考核指标体系。

第三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教材编写、审核、出版、发行、选用等环节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人员实行负面清单制度,通报有关机构和学校。对存在违规情况的有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编写者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必须及时更换。

第四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应教材停止使用,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由上级或同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并由主管部门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列入负面清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教材内容政治方向、价值导向存在问题。

(二)教材内容出现严重的科学性错误。

(三)教材所含链接内容存在问题,产生严重后果。

(四)盗版盗印教材。

(五)违规编写出版国家统编教材及其他公共基础必修课程教材。

(六)用不正当手段严重影响教材审核、选用工作。

(七)未按规定程序选用,选用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教材。

(八)在教材中擅自使用国家或省级规划教材标识,或使用可能误导职业院校教材选用的相似标识及表述,如标注主体或范围不明确的“规划教材”“示范教材”等字样,或擅自标注“全国”“国家”“省级”等字样。

(九)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职业学校应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本地本校教材管理制度。作为教材使用的讲义、教案和教参以及数字教材参照本细则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我省其他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制度,凡与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本实施细则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切实提高教材建设水平,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高校教材是指供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使用的教学用书,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如教材的配套音视频资源、图册等)。

第三条  高校教材必须体现党和国家意志。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牢牢把握教材意识形态工作主导权,引导学生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成为担当中华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第四条  高校教材建设应主动服务国家发展大局和使命任务,结合我省高等教育发展目标、学科专业优势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建设具有辽宁特色的精品教材为工作抓手,助力我省高等教育实现高质量发展,为加强高等教育内涵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在国家教材委员会指导和统筹下,高校教材实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省级教育部门和高校分级管理。辽宁省教材委员会负责全省高校教材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六条  省教育厅负责落实国家、省教材委员会关于高校教材建设和管理政策,建立健全教材管理相应工作机制,加强对高校教材工作的检查监督。

第七条 高校党委对本校教材工作负总责。高校履行教材建设与管理的主体责任,根据国家和我省教材建设相关政策,成立以学校党委书记为主要负责人的教材工作领导机构,明确专门工作部门,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负责教材规划、编写、审核、选用等工作。

 第三章  教材规划

第八条  高校教材实行国家、省、学校三级规划制度。

第九条 省教育厅结合辽宁省高等教育实际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制定省级教材建设规划,重点支持服务国家战略和东北振兴需求、体现我省学科优势特色,服务辽宁发展急需的紧缺专业教材建设;指导高校制定教材建设规划,支持校校、校所(院)、校企联合制定教材建设规划。

第十条  高校须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学科优势,制定本学校教材建设规划。一般高校以选用教材为主,综合实力较强的高校要将编写教材作为规划的重要内容。加强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和内容前沿深度融合的多介质新形态教材建设。

第十一条  高校要将教材研究基地建设、教材编审人才培养、教材成果考评、教材建设经费等纳入学校教材建设规划。

第四章  教材编写

第十二条 高校教材编写应依据国家、省及本校教材建设规划以及学科专业或课程教学标准,服务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教材编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有机融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法治意识和国家安全、民族团结以及生态文明教育,努力构建中国特色、融通中外的概念范畴、理论范式和话语体系,防范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的影响,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充分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反映相关学科教学和科研最新进展,反映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对人才培养提出的新要求,全面准确阐述学科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方法和学术体系。选文篇目内容积极向上、导向正确,选文作者历史评价正面,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培养规律,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结构严谨、逻辑性强、体系完备,能反映教学内容的内在联系、发展规律及学科专业特有的思维方式。体现创新性和学科特色,富有启发性,有利于激发学习兴趣及创新潜能。

(四)编排科学合理,符合学术规范。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有民族、地域、性别、职业、年龄歧视等内容,不得有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

(五)紧密结合我省高等教育学科优势,重点瞄准国家、本省重大发展战略、新兴产业、特色产业人才培养需求,原创价值高,地域特色突出。

第十三条  教材编写人员应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由所在单位公示。编写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四个自信”,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历史观、文化观、宗教观,没有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学术功底扎实,学术水平高,学风严谨,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熟悉高等教育教学实际,了解人才培养规律。了解教材编写工作,文字表达能力强。有丰富的教学、科研经验,新兴学科、紧缺专业可适当放宽要求。

(三)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会形象和师德师风。

(四)有足够时间和精力从事教材编写修订工作。

第十四条  高校教材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主编主持编写工作并负责统稿,对教材总体质量负责,参编人员对所编写内容负责。专家学者个人编写的教材,由编写者对教材质量负全责。主编须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学术导向,政治敏锐性强,能够辨别并抵制各种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自觉运用中国特色话语体系。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本学科有深入研究和较高造诣,或是全国知名专家、学术领军人物,在相关教材或学科教学方面取得有影响的研究成果,熟悉教材编写工作,有丰富的教材编写经验。

第十五条  建立高校教材周期修订制度和淘汰制度。定期修订教材,原则上4至5年修订一次。教材涉及相关政策法规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酌情缩短修订周期,确保党的理论创新成果、科学技术最新突破、学术研究最新进展等进入教材。及时淘汰内容陈旧难以修订的教材。

第十六条  高校要加强教材编写队伍建设,注重培养优秀编写人才;支持全国知名专家、学术领军人物、学术水平高且教学经验丰富的学科带头人、教学名师、科技创新人才、行业专家、优秀教师参加教材编写工作。加强与出版机构的协作,参与优秀教材选题遴选。

“双一流”建设高校与高水平大学应发挥学科优势,组织编写教材,提升我省教材的原创性,打造精品教材。支持优秀教材走出去,扩大我国学术的国际影响力。

发挥高校学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在跨校、跨区域联合编写教材中的作用。

第五章  教材审核

第十七条  高校教材实行分级分类审核,坚持凡编必审。

高校负责审核本单位组织编写的教材。专家学者个人编写的教材由出版机构或所在单位组织专家审核。

教材出版部门成立专门政治把关机构,建强工作队伍和专家队伍,在所编修教材正式送审前,以外聘专家为主,进行专题自查,把好政治关。

第十八条  教材审核应对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具体要求进行全面审核,严把政治关、学术关,促进教材质量提升。

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标准要有机融入教材内容,不能简单化、“两张皮”。选文篇目内容消极、导向不正确的,选文作者历史评价或社会形象负面的、有重大争议的,必须更换;教材编写人员政治立场、价值观和品德作风有问题的,必须更换。

严格执行重大选题备案制度。

第十九条  教材审核人员应包括相关学科专业领域专家和一线教师等。高校组织教材审核时,应有一定比例的校外专家参加。

审核人员须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要求,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客观公正,作风严谨,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充分发挥高校学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专业学会、行业组织专家的作用。

实行教材编审分离制度,遵循回避原则。

第二十条  教材审核采用个人审读与会议审核相结合的方式,经过集体充分讨论,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得出审核结论。审核结论分“通过”“重新送审”和“不予通过”三种。

审核结论为“重新送审”的教材,应按照专家意见修改后,20个工作日内再次提交审核。对审定结论为“不予通过”的教材书稿,不得再送审。存在政治错误的教材,审核“不予通过”。

除统编教材外,教材审核实行盲审制度。具体审核程序由负责组织审核的机构制定。自然科学类教材可适当简化审核流程。

 第六章  选用与使用

第二十一条  高校是教材选用工作主体。学校教材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校教材选用工作,制定教材选用管理办法,明确各类教材选用标准和程序。

高校成立教材选用机构,具体承担教材选用工作。主管校领导负责,有关职能部门和院(系)负责人和专家组成,其中,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专家须占有一定的比例。

第二十二条   高校教材选用坚持如下原则:

(一)凡选必审。教材选用必须经过审核。

(二)质量第一。优先选用国家级和省级规划教材、精品教材及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优秀教材。

(三)适宜教学。符合本校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要求;符合教学规律和认知规律,便于组织教学和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四)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肃选用纪律和程序,严禁违规操作。

(五)统一使用。马工程重点教材对应课程必须选用马工程重点教材。

政治立场和价值导向有问题的,内容陈旧、低水平重复、简单拼凑的教材,不得选用。

第二十三条 高校教材选用坚持集体决策方式进行。教材选用机构组织专家通读备选教材,提出审读意见。召开审核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  选用结果实行公示和备案制度。教材选用结果在本校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教材工作管理机构审批并备案。高校党委重点对哲学社会科学教材的选用进行政治把关。

 第七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五条 统筹利用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支持高校教材建设。重点支持满足辽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学科优势和区域特色突出、紧缺薄弱急需领域的教材建设。

第二十六条  高校党委要加强对本校教材工作统筹协调,落实专门机构负责教材管理工作。加大经费投入,保障教材编写、审核、管理、研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把教材建设作为高校学科专业建设、教学质量、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纳入“双一流”建设和考核的重要指标,纳入高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考核评估体系。

第二十八条  建立优秀教材编写激励保障机制,着力打造精品教材。承担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编写修订任务,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国家级科研课题;承担国家规划专业核心课程教材编写修订任务,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省部级科研课题,享受相应政策待遇,作为参评国家、我省重大人才工程的重要成果。审核专家根据工作实际贡献和发挥的作用参照以上标准执行。教材编审工作纳入所在单位工作量考核,作为职务评聘、评优评先、岗位晋升的重要指标。落实国家和省级教材奖励制度,加大对优秀教材的支持。

第八章  检查监督

第二十九条 省教育厅负责对高校教材工作开展检查督导,相关工作纳入教育督导考评体系。高校建立健全教材质量监控和评价机制,加强对本校教材工作的检查监督。

第三十条  高校教材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必须停止使用,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由上级或同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并由主管部门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列入负面清单,进行全省通报;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教材内容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存在问题。

(二)教材内容出现严重科学性错误。

(三)教材所含链接内容存在问题,产生严重后果。

(四)盗版盗印教材。

(五)违规编写出版国家统编教材及其他公共基础必修课程教材。

(六)用不正当手段严重影响教材审核、选用工作。

(七)未按规定程序选用,选用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教材。

(八)在教材中擅自使用国家或省级规划教材标识,或使用可能误导高校教材选用的相似标识及表述,如标注主体或范围不明确的“规划教材”“示范教材”等字样,或擅自标注“全国”“国家”等字样。

(九)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  省教育厅联合出版管理、市场监督等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教材出版、印刷、发行、采购、使用等工作的监督管理。提高教材编印质量,加强教材使用过程管理,确保优质教材资源进课堂。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高校应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制定学校教材管理制度。作为教材使用的讲义、教案和教参以及数字教材参照本细则管理。

高校选用境外教材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高等职业学校教材的管理,按照《辽宁省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的相关规章制度,与实施本细则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本实施细则由辽宁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进入] 2023-06-29

教育部等十八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中小学 科学教育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等十八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中小学科学教育工作的意见

教监管〔202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党委宣传部、网信办、文明办、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财政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团委、妇联、科协、少工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党委宣传部、网信办、文明办、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团委、妇联、科协、少工委,中国科学院院属各单位,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部署要求,着力在教育“双减”中做好科学教育加法,一体化推进教育、科技、人才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中央“双减”工作部署,聚焦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完善课程体系,修订科学教材,改进教学方法,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用好实践场所,推出优质资源,做强品牌活动,推进学科建设,开展科学研究,调动社会力量,推动中小学科学教育学校主阵地与社会大课堂有机衔接,提高学生科学素质,培育具备科学家潜质、愿意献身科学研究事业的青少年群体,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加快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夯实基础。

2.工作原则

重在实践,激发兴趣。以学生为本,因材施教,推进基于探究实践的科学教育,激发中小学生好奇心、想象力和探求欲,培养学生科学兴趣,引导学生广泛参与探究实践,做到学思结合、寓教于乐,自觉获取科学知识、培养科学精神、提升科学素质、增强科技自信自立、厚植家国情怀,努力在孩子心中种下科学的种子,引导孩子编织当科学家的梦想。

重在集成,盘活资源。在现有科学教育资源和工作机制基础上,集成增效,整合校内外资源,精准对接学生需求,依托国家智慧教育公共服务平台,以菜单自选方式供全国中小学校和学生自主选择,塑造科学教育新动能、新优势。

重在融合,内外联动。注重将知识学习与实践相结合,强化做中学、用中学、创中学,统筹普及与提高、选拔与培养,重视年级学段有机衔接、相关学科横向配合,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主动对接引领中小学科学教育,推动“请进来”“走出去”有效联动。

重在全纳,帮扶指导。强化宏观调控,将科学教育项目和有形资源重点向中西部地区、农村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及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倾斜,对薄弱学校及特殊儿童群体进行关心帮扶指导。

重在协同,系统设计。推动健全地方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齐抓共管、有效联动、密切配合的科学教育协作机制,并不断完善大中小学及家校社协同育人机制。系统做好科学教育顶层设计,全面强化工作部署、推进、监测、指导,实现全链条闭环管理,提升科学教育实施效能。

3.主要目标

通过3至5年努力,在教育“双减”中做好科学教育加法的各项措施全面落地,中小学科学教育体系更加完善,社会各方资源有机整合,实践活动丰富多彩,科学教育教师规模持续扩大、素质和能力明显增强,大中小学及家校社协同育人机制明显健全,科学教育质量明显提高,中小学生科学素质明显提升,科学教育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和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教育强国建设中发挥重大作用。

二、改进学校教学与服务

4.健全课程教材体系,完善科学教育标准。适应科技发展和产业变革需要,加强中小学科学及相关学科(物理、化学、生物、地理、信息科技/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等)课程标准及教材修订完善工作,凸显学生核心素养培养,强化年级学段有机衔接,统筹规划科学教育与工程教育,体现实践性、综合性。在科学教育教材中加强国产软件应用引导。将教辅书纳入监管体系,确保教辅书的思想性、科学性。落实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组织研制适配课程资源并向学校免费提供。将学校课程、课后服务和课外实践活动进行一体化设计。

5.深化学校教学改革,提升科学教育质量。各地要加强教学管理,按照课程方案开齐开足开好科学类课程。不断优化教案、学案,加强对学生有针对性的科学教育指导。实施启发式、探究式教学,提升作业设计水平,培养学生深度思维。探索项目式、跨学科学习,提升学生解决问题能力。落实科学及相关学科教学装备配置标准,加强实验室建设。探索利用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技术手段改进和强化实验教学,并注重利用先进教育技术弥补薄弱地区、薄弱学校及特殊儿童群体拥有优质教育教学资源不足的状况。组织遴选实验教学精品课程。发挥各级教研部门和教学指导委员会作用,甄别、培育、推广先进教学方法和模式。

6.创造条件丰富内容,拓展科学实践活动。各地要按照课程标准,开展实验和探究实践活动,落实跨学科主题学习原则上应不少于10%的教学要求。各校要由校领导或聘任专家学者担任科学副校长,原则上至少设立1名科技辅导员、至少结对1所具有一定科普功能的机构(馆所、基地、园区、企业等)。要“请进来”“走出去”双向互动开展实践活动。在“请进来”方面,开展“科学家(精神)进校园”、少年科学院、流动科技馆、流动青少年宫、科普大篷车、科技节、科学调查体验等活动。在“走出去”方面,组织中小学生前往科学教育场所,进行场景式、体验式科学实践活动。

7.纳入课后服务项目,吸引学生主动参与。各地要将科学教育作为课后服务最基本的、必备的项目,开展科普讲座、科学实验、科技创作、创客活动、观测研究等,不断提升课后服务的吸引力。加强对学生科技社团和兴趣小组指导,引导支持有兴趣的学生长期、深入、系统地开展科学探究与实验。健全第三方机构进校园机制,统筹利用社会优质科学教育资源。

8.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发挥教师主导作用。增加并建强一批培养中小学科学类课程教师的师范类专业,强化实验教学能力。探索选拔和培养一批高水平、复合型的高中阶段理科专业教师。在公费师范生、“优师计划”等项目中提高科学类课程教师培养比例。鼓励高水平综合性大学参与教师培养,从源头上加强高素质专业化科学类课程教师供给。在“国培计划”示范项目中专门设置中小学科学类课程教师培训项目。升级实施中小学教师科学素养提升行动计划,增强科学教育意识与能力,探索开展科学教育专业水平认证工作。落实小学科学教师岗位编制,加强中小学实验员、各级教研部门科学教研员配备,逐步推动实现每所小学至少有1名具有理工类硕士学位的科学教师。各地要切实激发广大教师参与科学教育的积极性、创造性,探索建立科学类课程教师多元评价机制。

三、用好社会大课堂

9.全面动员相关单位,服务科学实践教育。强化部门协作,统筹动员高校、科研院所、科技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规划展览馆和工农企业等单位,向学生开放所属的场馆、基地、营地、园区、生产线等阵地、平台、载体和资源,为广泛实施科学实践教育提供物质基础。鼓励各有关部门、单位建立“科学教育社会课堂”专家团队,开发适合中小学生的科学教育课程和项目。结合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推动各地建设具备科普、体验等多功能的教育基地。深化环保设施开放,丰富环境科普内容形式,打造生态文明教育基地。利用家长学校、儿童之家、少年科学院、青少年科学工作室等服务形式和模式,面向广大家庭和青少年进行科学教育。

10.引导企业援建基地,改善实践教学条件。各地要积极动员各类企业,尤其是与高精尖技术密切相关的企业,以企业捐资、挂牌、冠名等形式,为薄弱地区、薄弱学校援建科学教育场所,提供设备、器材、图书、软件等,培训专业讲解人员。引导高科技工农企业开展“自信自立技术产品体验”活动,鼓励中小学生勤于探索、勇于实践。引导中小学生在现实生产生活环境中学习科学知识,体悟劳动精神、钻研精神、创新精神、工匠精神。

11.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主动对接中小学,引领科学教育发展。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建立激励机制,引导科学家(科技工作者)研究和参与中小学科学教育,安排实验室等科技资源向中小学生适当开放,协同组织科学夏(冬)令营等,为科学实践活动提供有力保障。各地要搭建平台,支持中小学与高校、科研院所联系,用好相关实践资源。推动大学与中学联合教研,实现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更好衔接;倡导联合共建创新实验室、科普站、人才培育班,探索大学、中学双导师制,进行因材施教。

12.推动全媒体传播,营造科学教育氛围。大力弘扬科学精神和科学家精神,推动中央主要媒体所属新媒体平台开设科学教育专栏,加大对科学教育的宣传引导力度,激励中小学生树立科技报国远大志向。将科学教育纳入“双减”宣传工作矩阵重点任务,鼓励中央和各地主要媒体与各级各类科学教育机构、科技类社会组织合作,加强原创科普作品创作,积极推进科学教育传播创新,营造重视支持科学教育浓厚氛围。

13.优化数字智慧平台,丰富科学教育资源。在国家智慧教育公共服务平台等链接科学教育资源,鼓励社会各界制作上线“科学公开课”“家庭科学教育指导课”等,不断丰富平台资源。建立科学家(科技工作者)、科学课、科学教育场所资源库,强化资源征集、对接、调度机制,高效有序安排地方及学校选择使用。

四、做好相关改革衔接

14.规范科技类校外培训,形成学校教育有益补充。各地要合理规划科技类非学科校外培训机构总体规模、设置标准、审批程序,引导机构合法经营、规范发展,有效满足学生个性化需求。将科技类非学科校外培训机构全部纳入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实施全流程监管。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适当引进合规的科技类非学科培训课程。

15.严格竞赛活动管理,培养学生“献身科学”精神。各地要加强正向宣传引导,指导中小学生理性选择参加“白名单”竞赛,搭建中小学生成长平台,发现有潜质的学生,引导其积极投身科学研究。指导各竞赛组织方在竞赛活动中融入爱国主义教育,培养参赛学生家国情怀;突出集体主义教育,为参赛学生未来从事有组织科研打牢思想基础。

16.统筹拔尖创新人才项目,探索选拔培养长效机制。各地、各有关高校要积极探索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培养有效模式,建立统筹协调机制,明确“中学生英才计划”“强基计划”“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计划”“高校科学营”等项目在选拔、培育、使用上的各自侧重点,细化支持措施,推进有序实施,提高培养效率。推动各类学校强化跟踪研究和总结,实现在有潜质学生的发现方式、培养路径上取得实效。试点建设科技高中,加强大学与高中教育在人才培养方面的衔接。

17.推进中高考内容改革,完善学业水平考试命题。各地要完善试题形式,坚持素养立意,增强试题的基础性、应用性、综合性、创新性,减少机械刷题,引导课堂教学提质增效,培养学生科学精神。加强实验考查,提高学生动手操作和实验能力。建立由学科命(审)题人员、学科秘书、教育测量专家、命题组织管理人员等组成的高水平命(审)题队伍,优化队伍结构。强化中学生职业发展规划教育,引导学生明确自己的兴趣特长和职业目标。

18.重视体系化设计安排,助力不同阶段有机衔接。各地要根据各学段侧重点,推动中小学科学教育向各级各类教育有机发展延伸。注重普通高中、职业教育阶段科学类相关课程的联系与融合。鼓励本科阶段开设《科学技术史》选修课。强化研究生阶段科技创新能力培养,引导学生掌握科学研究方法和创新思维。

19.实施家庭科学教育,促进家校社协同育人。各地要突出科普价值引领,聚合科普专家力量,推出家庭科普公开课,开展形式多样的家庭科普活动,打造“家门口”科学教育阵地,推动科学教育走进千家万户,提升家长科普意识和学生科学素质。

20.强化学科专业建设,开展科学教育研究。强化科学教育学科专业建设,打造高素质人才队伍。加强国家科技计划对科学教育相关领域研究的支持。推进科学教育交叉学科研究平台建设。鼓励高校、教科院、科研院所建立科学教育研究中心,开展理论研究与实践。加强教师国际交流,掌握国际科学教育动态,吸纳优秀研究成果。

五、加强组织领导

21.全面系统部署。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发挥“双减”工作专门协调机制作用,建立教育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科学教育工作机制。细化完善措施,确保科学教育落地见效。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成立由科学家、各领域科技人才、科技馆所及科普教育基地科技辅导员组成的专家团队,加强谋划指导和推动落实。搭建中小学科学教育研讨交流平台,推广典型工作案例,总结优化改革发展路径。

22.落实经费保障。统筹各方资金和项目,广泛争取社会资助,加大对科学教育的支持力度。各资源单位要坚持公益定位,免费或优惠向中小学生提供科学教育服务。用好现有彩票公益金项目,切实做好教育助学、中小学生校外研学工作。积极争取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等社会组织支持,加大对薄弱地区、薄弱学校、特殊儿童群体支持力度。

23.强化项目引领。实施“校内科学教育提质计划”“科学家(精神)进校园行动”“‘千家万馆’科学教育总动员行动”“科普进万家行动”“少年科学院”“中西部地区科学教育场所援建工程”“全媒体科普行动”等重点项目,适时发布重点项目方案。设立实验(示范)区、实验(示范)校和示范性基地,引领全国中小学科学教育改革发展。

24.实施监测指导。加强科学教育调研指导,层层压实责任。强化动态监测,定期对青少年科学素质进行分析研判,公布相关结果。按时完成科普资源统计调查工作,强化对资源薄弱地区建设引导。及时宣传工作进展和成果,提高人民群众感知度、认可度,营造良好改革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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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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