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沈阳市中小学招生政策问答

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有关工作部署,依据《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日前,沈阳市教育局印发了《2018年沈阳市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沈教发[2018]47号),并转发了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中小学择校问题治理工作的通知。下面,就百姓关心的相关政策问题解读如下。


1.由谁承担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主要管理责任?


答:《义务教育法》第一章第七条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即各区、县(市)政府依法承担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的主要管理责任,在确保辖区内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基础上,执行规定班额,消除大班额。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管理、学籍管理及招生考试管理。


2.“免试就近”原则适用于哪些学校?是不是意味着孩子可以上离家最近的学校?


答:免试就近入学是《义务教育法》赋予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是义务教育的基本原则,所以,适用于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包括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也包括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鉴于一些地方人口分布和学校布局具有不均匀性、街区形状具有不规则性,就近入学并不意味着直线距离最近入学。


3.对于“择校”问题,市里有何规定?


答:2018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着力解决中小学生“择校热”等突出问题。教育部专门召开2018年度全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会议,进行专项工作部署。省委、省政府把解决“择校热”问题列入省委2018年重点工作,写进政府工作报告,作为“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专项行动督办的一项重要工作。市委、市政府就解决“择校热”问题也提出明确要求。为此,我市将“根治‘择校’”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除国家和省市政策明确规定的享受照顾政策外,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招收“择校生”、“借读生”,彻底解决“择校”问题。


4.今年的学区如何划分?学区划分方案何时公布?


答:今年,我市继续执行“单校划片”政策。各区、县(市)要根据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所在社区、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确保公平和就近入学原则,并从实际出发,为辖区内每所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科学划定片区范围。区、县(市)学区划分方案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2018年各区、县(市)学区划分方案要在8月17日前报市教育局备案,之后统一公布。


5.学区划分后,每年是否都会变动?


答:不是的,学区确定后,要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按照《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8]51号)规定,未经市教育部门批准,区、县(市)不得随意调整学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学区房”为名开展销售活动。


6.在招生入学工作中,孩子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有哪些义务?


答:依据《义务教育法》,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小学入学年龄为年满6周岁(截止到2018年8月31日)。对于因身体健康等原因确需缓学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向当地教育部门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缓学,不得擅自以在家学习替代国家统一实施的义务教育。


7.新入学中小学生如何分班?


答:今年我市将继续落实义务教育学校起始年级阳光分班及普通高中起始年级均衡编班政策。同时,将加强监管,确保分班过程公平、公正、公开。


8.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如何入学?


答:目前,我市实施以居住证为主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的政策解读、问题解决等以居住地为主。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持居住证或居住证申领凭证到居住地所在教育局咨询并办理入学。


9.特殊儿童入学有何规定?


答:我市规定,经教育诊断与评估认定、具备随班就读条件的适龄特殊儿童少年可入普通学校就读,普通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符合送教上门服务条件的6-15岁重度残疾儿童少年,要组织送教上门服务,并纳入学籍管理。沈阳市盲校、皇姑区聋人学校、大东区聋哑学校、铁西区聋人学校均面向全市招生。


10.对于民办学校的招生工作有哪些规定?


答:根据国家及省相关要求,民办学校要提前向社会公布招生计划、招生方式和招生程序,自觉接受监督,并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严禁突破招生人数、招生范围和招生条件。不得采用统一笔试或者任何变相形式的统一知识性考试选拔生源。报名人数小于招生计划数时,采取登记入学方式招生。当报名入学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时,在现有工作基础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引导学校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招生。不得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另外,民办学校要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严控民办学校提前招生行为,不得采取协商签约等方式变相提前招生。


11.对于普通高中招生有什么要求?


答:普通高中规模要控制在3000人以下,班额标准为45人,最高班额要控制在50人以内,有条件的高中要实施小班化教学。严禁普通高中(含民办高中)招收择校生、借读生、复读生。公办普通高中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复读班或复读学校。今年,将继续实行公办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和省重点高中招生指标定向分配到初中学校的改革措施,指标到校占招生计划的比例为高中招生总数的70%。


12.入学后,学生的学籍如何办理?


答:各义务教育学校将认真审核拟招收的每名学生信息,按照“一人一籍,籍随人走,人籍一致”原则,在学生被学校招收报到后,及时为学生办理新建学籍或转接学籍。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教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教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得接收不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就读,也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居住证》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核办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办。


13.教育部对于今年中小学招生入学有哪些纪律要求?


答:教育部要求各地要依法依规严格落实“十项严禁”纪律:

一是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

二是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

三是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

四是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

五是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

六是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

七是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

八是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

九是严禁初高中学校对学生进行中高考成绩排名、宣传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各区、县(市)教育局也不得对学校中高考情况进行排名,以及向学校提供非本校的中高考成绩数据。

十是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进入] 2018-06-19

沈阳市教育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沈阳市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沈教发〔2018〕3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2018—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教育局  沈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沈阳市民政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沈阳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8年4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2018—2020年)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关于“办好特殊教育”的新要求,落实国家新颁布的《残疾人教育条例》和辽宁省教育厅等八部门《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2017-2020年)》,加快提升特殊教育水平,全面推进我市教育现代化,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政府主导、特教特办、普特结合、医教结合和多元发展的原则,落实市、区(县、市)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发展特殊教育的责任,通过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的实施,进一步巩固前期工作成果,深化特殊教育体制机制改革,加强特殊教育体系建设,办好人民满意的特殊教育。

二、总体目标

以完善特教体系、推进融合教育、深化医教结合、提升教育质量为总目标,对残疾孩子实行从学前教育到高中阶段教育15年全免费教育,30万人口以上的区、县(市)都建有特教学校,使每一个残疾孩子都能接受适合的且有质量的教育。经过3年的努力,到2020年,各级各类特殊教育普及水平全面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6%以上,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规模显著扩大。特教学校、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和送教上门的运行保障能力显著增强。建立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富有爱心的特教教师队伍。

三、主要任务

(一)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

1.“一人一案”做好教育安置。以区、县(市)为单位,逐一核实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数据。建立由教育、残联、心理、康复、社会工作等方面专家组成的区域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建立健全残疾儿童入学评估机制。对符合入学条件的残疾儿童少年要按照“就近就便”原则,优先安置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在距离特教学校较远且到校就读困难残疾学生集中区域,就近在普通中小学布点建设特教班就读。要通过特教学校就读、普通学校就读、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就读、送教上门等多种方式,落实“一人一案”,并纳入中小学生学籍管理。

2.大力实施融合教育。各区、县(市)要把实施融合教育作为提高残疾儿童少年教育水平的主要形式。加强普通学校融合教育能力建设。开展融合教育示范区、县(市)和示范学校创建工作。每所特教学校至少与1所普通(职业)教育学校结成融合教育共同体学校。

3.优化特教学校招生结构。各区、县(市)要积极扩大特教学校招生规模,优化结构,增加类别。2018年秋季起,各区、县(市)所属培智类学校原则上只招收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学生。到2020年,盲生原则上在市盲人学校集中就读,聋生原则上在铁西区、大东区和皇姑区的聋人学校集中就读。支持有条件的培智类学校优先建设孤独症、脑瘫儿童少年教育部(班)。支持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和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办好特教班。

4.推进送教上门工作。完善由区、县(市)政府负责,教育、民政、残联协同落实的送教上门工作机制。教育部门统筹安排特教学校和普通学校教育资源,依托“特校+普校”的资源,提供送教上门或远程教育等服务,落实送教人员、送教任务,并落实送教人员补助。残联负责对有需要的重度残疾学生送康复服务、康复器具上门。民政部门负责对家庭困难的残疾儿童送温暖上门。接受送教上门服务的残疾学生由送教学校负责纳入学籍管理。

(二)加快发展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

5.大力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加快市残疾儿童幼儿园建设,重大项目向残疾儿童幼儿园及残疾儿童倾斜。到2020年,全部特教学校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增加学前部或附设幼儿园。支持有条件的地区设置专门招收残疾儿童的幼儿园。支持普通幼儿园接收残疾儿童,对接收残疾儿童的普通幼儿园在评先评优、教师培训、保育教育工作指导等方面予以倾斜。鼓励各区、县(市)整合资源,为残疾儿童提供半日制、小时制、亲子同训等多种形式的早期康复教育服务。为学前教育机构中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提供功能评估、训练、康复辅助器具等基本康复服务。

6.加快发展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市、区(县、市)两级要加大对特教学校职业高中(中专)部的支持力度,使完成义务教育且有意愿的残疾学生都能接受适宜的中等职业教育。大力支持市盲人学校和各聋人学校发展普通高中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要通过随班就读、举办特教班等方式扩大招收残疾学生的规模。要落实省教育厅和省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为残疾考生参加中考和高考提供相关合理便利服务。

7.支持民办特殊教育。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特教学校,支持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和康复机构向残疾人提供普惠性特殊教育。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捐资助学。加强对民办特教学校(幼儿园)的监管。

8.推进高等教育。市属高校要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录取符合招生条件的残疾考生。支持沈阳广播电视大学和沈阳大学成人教育学院面向残疾人开展远程教育。积极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帮助残疾人提高就业创业能力。

(三)健全特殊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9.提高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在保障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生均公用经费达到8000元的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市)进一步提高经费标准。特教学校规模不足100人的按100人拨付生均公用经费。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特教班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按特教学校标准执行,适当提高孤独症、脑瘫、多重及重度残疾学生、送教上门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各区、县(市)要足额按时拨付生均公用经费,保证学校正常运转。根据残疾学生类别多、程度重、教育成本高等特点,在研究制定学前、高中阶段和高等教育的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时,重点向特殊教育倾斜。

10.加大特殊教育专项投入。省市两级相关教育专项经费与中央特教补助资金统筹使用,重点支持四郊及“两县一区一市”和薄弱环节。各区、县(市)级政府应设立专项补助资金,改善特教学校办学条件;采用购买服务等方式,保障医教结合、随班就读和送教上门等工作顺利推进。市、区(县、市)两级财政支持的残疾人康复项目要优先资助残疾儿童。市、区(县、市)两级政府要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5%的资金,采取项目化运作方式,支持特教学校开展劳动技能教育,支持残疾人教育康复机构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帮助符合条件的就业年龄段残疾人提升职业能力,促进就业创业。

11.加大残疾学生资助力度。义务教育阶段在“三免一补”(免学杂费、住宿费、书本费,补生活费)的基础上,针对残疾学生的特殊需要,统筹资源支持残疾学生,提高补助水平。在高中(含中职学校)就读的,享受相关免学费及国家助学金政策;在幼儿园就读的,享受学前教育资助政策,减免保育费;高等教育阶段优先资助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在市属高校注册就读、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经济困难(沈阳户籍)学生免除学费和住宿费。对参加自学考试、远程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并完成大专以上学业取得文凭的残疾人,应予以奖励。结合现行特教学校在校生生活费补助政策,妥善解决残疾学生交通、特殊学习用品等费用。

(四)加强特殊教育基础能力建设

12.实施特教学校建设工程。到2019年,浑南区、沈北新区和于洪区要通过新建或改扩建方式,各建成一所集教育、康复、养护为一体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标准化特教学校,切实解决好辖区内残疾儿童受教育问题。加强中小学校无障碍环境建设,到2020年,所有随班就读残疾儿童少年5人以上(含5人)中小学无障碍环境建设达到国家、省建设标准。

13.实施特殊教育资源教室建设工程。以区、县(市)为单位统筹规划,2018年底前,各区、县(市)至少要新建或升级改建2个示范性资源教室;每年至少选择1所学校建设资源教室,并配备专兼职人员(以下简称“资源教师”)从事残疾人教育。2020年底前,随班就读残疾儿童少年5人以上(含5人)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全部完成资源教室建设,并按国家《普通学校特殊教育资源教室建设指南》配备教育教学和康复设备,为残疾学生提供个别化教育和康复训练。

14.实施特教学校转型工程。2018年底前,全部特教学校完成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建设。推进特教学校由单一教育功能向集教学、研究、指导、培训等多元服务功能转型,成为本区域特殊教育指导中心、残疾人学习教育中心、师资培训中心、家长培训中心,为本区域提供特殊教育指导和支持服务,承担指导、评价区域内的随班就读、送教上门、医教康教结合工作和有关教师的培训工作等,为区域内实施融合教育提供特殊教育专业指导和支持服务。

15.实施“e+特殊教育”建设工程。启动特教学校数字校园建设,实现无线网络全覆盖,师生网络学习空间全覆盖,配备满足学生个性学习需要的数字化终端,搭建数字化学习环境。建设特教学校教学资源库,满足残疾学生个性化发展需求。到2020年,全部特教学校建成数字校园。

16.实施特教学校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工程。支持特教学校建设实习实训基地。鼓励支持职业学校与特教学校合作建设残疾学生职业教育相关专业实习实训基地。到2020年,在特教学校至少要建设1-3个市级实习实训基地,提升残疾学生的职业技术水平和就业能力。

(五)切实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17.落实特殊教育编制标准。贯彻落实由省编办和省教育厅研究制定的特殊教育编制标准,加强康复医生、康复治疗师、康复训练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为招收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配备专兼职资源教师,提高特殊教育师资专业化水平。市、区(县、市)两级教科研机构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特殊教育教科研人员。

18.保障特教教师待遇。落实特殊教育津贴等工资倾斜政策,从2018年起,在国家规定基础上将特教学校教师的津贴标准提高到本人基本工资的30%,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教师、资源教室专任教师和送教上门教师的待遇在绩效工资分配上给予倾斜,并为送教上门教师、承担“医教结合”任务的相关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交通补助,具体标准参照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省内出差差旅伙食补助费和差旅市内交通费标准执行。关心特教教师的身心健康,改善特教教师的工作和生活环境。表彰奖励教师要向特殊教育适当倾斜。

19.加强教师培养培训工作。要将特殊教育培训纳入市本级教师培训规划,落实特殊教育教师专业证书制度,加强对特教学校校长、教师和随班就读骨干教师的培训,实行5年一周期不少于360学时的全员培训。各区、县(市)要制定具体计划,做好承担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教师、资源教师和送教上门教师培训工作,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六)大力推进特殊教育课程教学改革

20.全面落实特教学校义务教育阶段课程标准(2016年版),加强学前、普通高中及职业教育课程资源建设。鼓励特教学校开发校本课程,完善特殊教育课程体系。深化特殊教育课堂教学改革,实施差异化教学和个别化教学,推进医教结合,提高教育康复的针对性。将特教学校的教具、学具、康复辅助器具和图书配备等维护及补充工作,纳入市基础教育设备配备计划中,重点保证其设备的正常使用与补充。加强特教器具的开发与应用,鼓励特教学校教师参加各级自制教具展评活动。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对特教工作的领导。各区、县(市)政府要履行主体责任,将发展特殊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列入议事日程。本着特教特办、重点扶持的原则,制定发展特殊教育的倾斜政策和措施,加强对特殊教育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统筹安排相关资金,合理配置特殊教育和康复资源,切实解决制约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各区、县(市)要结合实际制定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任务书和责任人,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印发,于2018年6月1日前报市教育局备案。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区、县(市)要建立政府领导负责,相关部门协同实施的工作机制。教育部门负责统筹制定本地特殊教育计划实施方案,对残疾儿童进行合理安置,确保特殊教育质量。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特殊教育纳入当地发展规划,支持特殊教育发展。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特殊教育发展需求的经费投入政策,并根据有关规定,为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提供经费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合理配备特殊教育各类教职工,完善和落实工资待遇、职务(职称)评定等方面对特教教师的支持政策。卫生计生部门根据《沈阳市0-6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实施方案》,负责儿童残疾筛查和诊断,配合教育、残联部门共建残疾儿童信息库,组织医疗机构和医学专家为特教机构提供医学服务,制定医教结合工作相关政策和制度。编制部门负责贯彻落实由省编办和省教育厅研究制定的特殊教育编制标准,为特教事业的科学发展提供保障。民政部门负责福利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开展对孤残儿童的教育与康复,关心孤残儿童生活,将符合条件的家庭困难的残疾儿童及时纳入社会救助保障范围,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福利机构相关人员的职务(职称)评聘工作。残联负责开展残疾儿童的调查摸底和随访,协助做好残疾学生的入学安置、医教结合服务等工作,并与教育、卫生计生部门共建残疾儿童信息库,加强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和辅具配发等工作。

(三)营造关心和支持特殊教育的氛围。各区、县(市)要广泛宣传实施本计划的重要意义,宣传特殊教育改革发展成就和优秀残疾人典型事迹,引导学生和家长充分认识特殊教育对促进残疾人成长成才和终身发展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志愿者扶残助学机制,动员社会各界采用多种形式,献爱心、送温暖,形成全社会关心和支持特殊教育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督导检查。市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把本提升计划实施情况纳入对区、县(市)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之中,并适时组织专项督导。要建立问责机制,确保本提升计划各项任务能够如期完成。

[进入] 2018-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