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中秋国庆双节假期致全市中小学生的一封信

亲爱的同学们:

 当丹桂的芬芳与圆月的光辉交织成金秋时节最动人的画卷,我们满怀喜悦地迎来了中秋与国庆的双节庆典。沈阳市教育局在此向你们及家人致以最诚挚、最温馨的节日祝福,愿你们的生活如中秋的皓月,明亮而圆满;如国庆的烟花,绚烂而多彩!

 中秋之月,圆满而明亮,映照出家的温馨与团聚的喜悦;国庆红旗,猎猎作响,彰显着国家的强盛与民族的骄傲。在这双节同庆的美好时刻,我们期望你们与家人共享团聚之乐、沉浸于亲情温馨怀抱的同时,为了“双节同庆,安全共行”,无论是校内、家中、在外,小手和大手要携手,共同守护这份节日的安宁。需要大家牢记、做好下面这些事儿:

 一、玩水不忘慎为先:小伙伴,听我劝,“六不”牢记心里边。无大人,不下水,陌生水域要离远。遇危险,快呼救,安全第一乐无边。

 二、旅途不忘守交规:过马路,走横道,红灯绿灯要看好。骑车年龄要达标,汽车盲区不逗留,安全出行乐逍遥。

 三、上网不忘保护罩:网络世界虽奇妙,个人信息要护好。陌生网友不轻信,谣言面前不动摇,文明上网乐陶陶,绿色冲浪无烦恼。

 四、家中不忘慎行事:火电危险易惹祸,阳台窗边防坠落。陌生人来门不开,独自在家门紧锁。防盗防抢防诈骗,安全居家心舒坦。

 五、吃货不忘仔细挑:食物新鲜味才美,变质过期快抛弃。“三无”食品不可取,健康饮食身体棒,美味享受乐无穷。

 六、游玩不忘细留心:工地电塔危险高,铁路边上不乱跑,人多场合少硬去,你拥我挤易摔倒。网吧酒吧我不要,户外家长“四知道”,朋友结伴更安全,平安归来都欢笑。

 七、欢乐不忘护环境:节日欢乐人人享,爱护环境有担当。不乱丢,不破坏,美丽家园共守护,绿水青山处处在。

 八、团圆不忘安全弦:家人朋友共欢颜,安全之心紧绷弦。中秋佳节喜相聚,平安喜乐最圆满!

期望你们在这个假期里,不仅收获欢笑与成长,更将安全的种子深植心田。待到假期圆满落幕时,愿每一个人都满载而归,不仅带着旅途中的美好记忆,更有那份珍贵的平安伴行。让我们以更加饱满的热情和坚定的步伐,重返校园,继续编织属于我们的青春篇章,书写未来的辉煌。

 在此,再次诚挚祝愿大家中秋国庆双节快乐,家庭和睦,幸福安康,万事顺意!

[进入] 2024-09-15

2023年沈阳市教育统计公报(义务教育部分)

一、发展规模。全市小学学校289所,比上年增加4所,校均规模1336人(不含九年一贯制和十二年一贯制小学部和附设小学班);初中学校229所,比上年增加1所;校均规模普通初中为1117人,九年一贯制为1052人。

全市小学招生83901人(含九年一贯制、十二年一贯制小学部和附设小学班),比上年增加6348人;初中招生63361人(含九年一贯制、十二一贯制、完中初中部),比上年减少50人。小学(全口径)在校生468578人,比上年增加20311人,增幅4.5%;初中(全口径)在校生189967人,比上年减少46人,减幅0.02%。

二、普及程度。全市小学毛入学率为124.8%,同比增长2.6个百分点;小学在校生年度保留率99.9%,比上年减少0.1个百分点;小学毕业生升学率为100.2%,比上年增加0.2个百分点。初中阶段毛入学率为117%,同比下降0.7个百分点;初中在校生年度保留率99.8%,比去年下降0.1个百分点;初中毕业升入普通高中的比例66.4%,同比升高3个百分点。

三、师资队伍建设。全市小学教职工(全口径)31349,其中专任教师28155人;小学生师比16.6:1,生职比15:1;初中教职工(全口径)21583人,其中专任教师18060人;初中生师比为10.5:1,生职比8.8:1。

小学教师学历达标率100%,小学教师本科及以上学历所占比例为82.0%,同比增长3.2个百分点;初中教师学历达标率达到99.96%,初中教师中本科及以上学历所占比例为96.5%,同比增长0.9个百分点。

 四、办学条件。小学学校占地面积为519.5万平方米,比上年增加22.3万平方米;校舍建筑总面积为301万平方米,比上年增加20万平方米;体育运动场(馆)面积达标率为75.8%,体育器械配备达标率为94.5%,数学自然实验仪器配备达标率为94.5%。校园网覆盖率达到98.6%(不含撤销学校),生机比为3.9:1。

初中学校占地面积为842万平方米,比上年增加18万平方米;校舍建筑总面积为369.3万平方米,比上年增加12万平方米;体育运动场(馆)面积达标率为88.6%,体育器械配备达标率为96.9%,理科实验仪器配备达标率为96.9%。校园网覆盖率达到99.6%,生机比为2.9:1。


[进入] 2024-09-14

教育部关于实施国家优秀中小学教师培养计划的意见

教师〔202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特别是2023年在中央政治局第三次、第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把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作为建设教育强国最重要的基础工作来抓,健全中国特色教师教育体系,推动高水平高校为中小学培养研究生层次高素质教师,让优秀的人培养更优秀的人,夯实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基础,经商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现就实施国家优秀中小学教师培养计划(以下简称“国优计划”)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从2023年起,国家支持以“双一流”建设高校为代表的高水平高校选拔专业成绩优秀且乐教适教的学生作为“国优计划”研究生,在强化学科专业课程学习的同时,系统学习不少于26学分的教师教育模块课程(含参加教育实践),通过“国优计划”研究生培养吸引优秀人才从教,为中小学输送一批教育情怀深厚、专业素养卓越、教学基本功扎实的优秀教师。

  二、选拔与培养

  (一)选拔方式

  1.推免选拔。具备高校推免资格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向“国优计划”培养高校提出申请,经考查合格可通过推免方式被录取为“国优计划”研究生,攻读“国优计划”培养高校学术学位或专业学位研究生。

  2.在读研究生二次遴选。“国优计划”培养高校面向非教育类研究生进行二次遴选,结合学生专业课成绩和面试等综合考察学生从教潜质,按照“优中选优,严格规范”的原则,遴选“国优计划”研究生。

  (二)培养模式

  “国优计划”培养高校通过自主培养或者与师范院校联合培养的方式,为“国优计划”研究生系统开设教师教育模块课程,包括不少于18学分的教育学、心理学、中小学课程教学、科学技术史等内容,以及不少于8学分的教育实践,全面落实高校教师与中小学教师共同指导教育实践的“双导师制”,强化师范生专业素养培养与教学基本功训练。

  支持“国优计划”培养高校为推免录取的“国优计划”研究生设计教师教育先修课程,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指导学生从本科第4年开始学习。参加研究生支教团的“国优计划”研究生,支教实践计入“国优计划”研究生培养教育实践学分。

  鼓励高水平高校面向全体在读学生普遍开设教师教育选修课程。“国优计划”研究生本科阶段选修教师教育课程所获学分可计入“国优计划”研究生培养相关模块课程学分。

  攻读非教育类研究生学位且修完26学分教师教育模块课程的“国优计划”研究生,通过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答辩,毕业时同时获得教育硕士学位证书。专题研究论文、调查研究报告、案例分析报告和方案设计报告等都可作为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论文。

  三、从教激励

  (一)纳入免试认定

  “国优计划”研究生享受免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认定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简称免试认定)改革政策。修完规定学分的“国优计划”研究生可参照教育类研究生免试认定相关规定,按程序申领中小学教师资格证书。

  (二)探索“订单”培养

  探索建立“双一流”建设高校与优质中小学的“订单”培养合作关系,支持优质中小学与“国优计划”研究生签订“订单”培养协议。“订单”培养的“国优计划”研究生毕业后,按协议约定到相关中小学任教。

  (三)组织专场招聘

  各地要将“国优计划”研究生作为基础教育教师人才,做好引进工作。精心组织中小学到相关“双一流”建设高校或在当地举办专场招聘会,开辟从教服务“绿色通道”,支持“国优计划”研究生与中小学签订就业协议。

  (四)支持专业发展

  “国优计划”培养高校要建立从教毕业生专业发展跟踪服务机制,持续给予支持,特别是支持从教的“国优计划”毕业生报考博士研究生,进一步提升专业水平。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及中小学要创造良好条件,支持“国优计划”研究生创新开展教学,制订五年一周期的专业发展支持计划,通过优先安排参加国家级教师培训、支持管理岗位锻炼等,有计划地帮助“国优计划”研究生成长为基础教育领军人才,担任中小学校领导人员,引领地方基础教育改革发展。

  四、实施保障

  (一)加强政策激励引导

  “双一流”建设高校研究提出“国优计划”年度研究生招生计划总量需求,并报教育部审核。对于核定的“国优计划”招生数,教育部在年度研究生招生计划管理工作中做增量安排,等额支持。对于“国优计划”录取的推免生源推荐高校,教育部在下一年度研究生推免计划中给予相应的奖励名额。教育部协调有关部门将高校“国优计划”学生从教情况作为相关资金分配因素,在经费安排上予以引导支持。

  (二)优配教育实践基地

  各地特别是“国优计划”培养高校所在省份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国优计划”研究生培养工作,为培养高校选配优质中小学作为教育实践基地,推荐一线中小学名师与教学骨干作为实践导师,指导“国优计划”研究生在实践中提升教育教学能力。

  (三)强化人才培养统筹

  “国优计划”培养高校要成立由学校负责同志牵头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依托与基础教育联系紧密的优势学科设计培养方案,充分调动校内外资源,整合多学科的优质学术力量,凝聚高水平的教学团队,开设厚基础、宽口径、多样化的课程,支持“国优计划”研究生培养。强化课程设置、教学组织、教育实践、学术交流等环节的统筹,加强培养过程性考核,切实提升“国优计划”研究生专业水平与教书育人本领。

  五、工作要求

  “国优计划”研究生培养要作为“双一流”建设高校的重要任务,先行试点,持续推进(首批试点安排见附件)。“双一流”建设高校等高水平高校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做好“国优计划”研究生培养工作,为中小学培养输送高素质教师,夯实教育强国建设基点,服务高质量发展。


  附件:“国优计划”首批试点安排.docx


教 育 部

2023年7月25日


[进入] 2024-09-14

沈阳市普通中小学2024-2025学年度校历来了!

一、第一学期:全市义务教育学校统一于2024年9月2日开学,2025年1月14日结束。寒假从2025年1月15日开始,3月2日结束。

 全市普通高中统一于2024年9月2日开学,2025年1月14日结束。寒假从2025年1月15日开始,3月2日结束。

 二、第二学期:全市义务教育学校统一于2025年3月3日开学,7月14日结束。暑假从2025年7月15日开始,8月31日结束。

 全市普通高中统一于2025年3月3日开学,7月21日结束。暑假从2025年7月22日开始,8月31日结束。

 三、按照《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2022年版)》要求,2024-2025学年度共39周。一至八年级新授课时间35周,复习考试时间2周,学校机动时间2周;九年级新授课时间33周,第一学期复习考试时间1周,第二学期毕业复习考试时间3周,学校机动时间2周。学校机动时间可用于集中安排劳动、科技文体活动等。

 2024-2025学年度普通高中教学时间为40周,社会实践1周。

 四、学期中,国家法定节假日放假时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沈阳市义务教育学校2024-2025学年度

第一学期校历

沈阳市义务教育学校2024-2025学年度

第二学期校历

沈阳市普通高中2024-2025学年度

第一学期校历

沈阳市普通高中2024-2025学年度

第二学期校历


[进入] 2024-09-01

2024年沈阳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第二轮招生报名及电脑随机录取工作安排

报名时间


2024年沈阳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招生第二轮报名安排在8月5日-7日,其中:线上报名时间为8月5日0:00到8月7日12:00;线下报名时间为8月5日、6日的8:30-17:30和8月7日的8:30-12:00。


报名方式


线上报名:使用“辽事通”APP,按照页面指示进行报名。详见7月26日“沈阳教育发布”微信公众号发布的“2024年沈阳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线上报名步骤”。


线下报名:到志愿学校进行第二轮现场报名。


报名条件


符合报名条件的生源包括:户籍所在地为审批地的适龄儿童少年;父母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产权房屋所在地为审批地的适龄儿童少年;非本市户籍,以适龄儿童少年本人有效期内的本市居住证(含居住证申领凭证),或其父母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有效期内的本市居住证地址界定所属地区的适龄儿童少年。


第一轮报名后已被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得参加第二轮报名。


志愿填报


第二轮报名设置1个志愿,适龄儿童少年只可填报1个志愿学校。民办学校在第一轮招生未满的,可以进行第二轮招生,严格落实在审批机关管辖区域内招生的相关要求。


录取方式


第二轮报名录取工作由市教育局指导、各区县(市)教育局具体实施,组织第一轮有剩余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进行补录。对报名人数少于剩余招生计划数的,直接等额录取;对报名人数多于剩余招生计划数的,电脑随机派位录取。


录取时间及结果查询


民办学校第二轮统一录取时间安排在8月9日。第二轮统一录取结束后次日,通过线上报名的适龄儿童少年家长可以通过“辽事通”APP查询录取结果,“辽事通”APP也将通过消息推送方式向适龄儿童少年家长推送录取结果;通过线下报名的适龄儿童少年家长须到所报的学校查询录取结果,民办学校将为适龄儿童少年家长查询录取结果提供便利。


报到注册


被民办学校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含第一轮和第二轮),其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携带相关材料于8月11日-12日到被录取学校报到注册,其相应公办学校不再为其保留学位;没有被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由生源地所在区县(市)教育局按照其对应条件安排到相应公办学校就读。报到时,如发现有报名材料造假现象,则取消该适龄儿童少年录取资格。


2024年沈阳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第二轮面向社会统招计划


[进入] 2024-08-18

大东区召开创建国家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区暨省级评估验收反馈整改推进会

 7月16日,大东区召开创建国家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区暨省级评估验收反馈工作推进会。大东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大东区教育局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长等60余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对国家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内容及标准,以及《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国家督导评估认定工作规程》进行了详细解读。对学校如何健全和完善“一校一案”,区域如何制定整改方案作了专题培训,并就省级评估验收反馈整改,下阶段创建工作任务、目标及完成时限,作出周密部署。


 会议指出,2018年启动创建工作以来,各项工作持续开展,稳步推进,成效凸显。会议要求,针对省级评估专家组的反馈意见要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思想上再重视,加速化解难点问题见实见效。坚持问题导向,迅速行动起来,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坚决克服松懈麻痹思想,按照职责分工,查缺补漏,化解当前创建中重点、难点问题。二是举措上再加力,加快推进创建工作走深走实。各科室及部门、学校要全面思考、深入谋划、统筹推进,将反馈问题分解为一个个阶段性目标,并细化为具体任务,列出“时间表”、绘出“路线图”,拿出“任务书”,在思路上开拓创新,在举措上常抓常新,在方法上推陈出新,每一个问题、困难都有解决办法。三是责任上再压实,深入推动问题整改落实落细。各科室及部门、各中小学校要对照“反馈问题清单”,切实采取强有力措施,短时高效拿出“一校一案”,制定整改方案,落实专人负责,明确整改时限,高质量完成整改任务。


[进入] 2024-07-21

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建设与管理的意见

教材〔202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中小学地方课程、校本课程是国家课程方案规定开设的课程,是基础教育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实施以来,各地和学校积极探索,开发了丰富多样的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积累了课程育人经验,但还存在着定位不准确、建设质量参差不齐、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高国家义务教育、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施水平,发挥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育人功能,制定本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落实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的时代新人培养目标,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课程建设全过程,强化课程管理,激发地方和学校课程建设活力,构建以国家课程为主体、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为重要拓展和有益补充的基础教育课程体系,增强课程适应性,实现课程全面育人、高质量育人。

  二、遵循基本原则

  (一)整体设计,协同育人

  坚持立德树人,聚焦核心素养,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系统设计,增强地方课程、校本课程与国家课程的有效配合,形成课程育人合力。

  (二)因地制宜,体现特色

  结合实际,充分挖掘当地自然、社会、人文、科技资源,构建主题内容、呈现形式和实施方式等各具特色的课程,发挥独特育人价值。面向全体学生,关注个体差异,开发丰富多样、可供选择的课程,因材施教,满足学生个性发展需求。

  (三)以管促建,提升质量

  明确责任主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课程设置、开发、审核、评价、监测等建设与管理程序,充分发挥制度机制的规范和引导作用。加强建设规划,注重科学论证,建立健全课程持续发展机制,将提高课程质量贯穿在建设与管理的全过程。

  三、加强统筹规划

  (一)省级强化规范与指导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是本地区全面落实国家课程政策的责任主体;依据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结合实际,加强基础教育课程实施的规范管理与指导,明确地市、县区和学校相应职责;统筹本地区中小学地方课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统筹指导、规范校本课程建设工作。

  研究制定义务教育课程实施办法。准确把握国家、地方、校本三类课程间的关系,发挥义务教育阶段培养目标统领作用,确保各类课程目标的育人指向一致,内容协调配合。确定国家课程各科目在各学段的周课时上下限,体现学段差异;明确地方课程门类数量、年级或学段分布、课时分配,九年累计总课时数原则上不超过校本课程,民族语文另行规定;明确校本课程开发建设的基本要求。注重统筹课内外学习安排,明确考试评价改革的方向、原则与基本任务,确定促进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主要措施。

  研究制定并推动落实普通高中课程实施指导意见。明确普通高中课程改革方向,细化育人方式改革要求;保证基础性、落实选择性、增加开放性,指导并统筹实施必修、选择性必修和选修三类课程。按照国家课程方案规定,普通高中必修、选择性必修课程为国家课程,选修课程为校本课程,不设地方课程,民族语文另行规定。围绕课程实施组织保障,提出并落实教学组织方式、师资配备、教学材料及条件装备等基本要求。

  (二)学校整体设计

  学校是本校落实国家课程政策的责任主体。要依据国家课程方案和省级义务教育课程实施办法、省级普通高中课程实施指导意见,立足学校办学理念,分析资源条件,对学校课程实施工作做出总体安排,形成课程实施方案。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对有效实施国家课程、规范开设地方课程、合理开发校本课程等做出全面具体安排,明确每个年级开设科目、课时分配、教学组织形式等,注重健全课程实施机制,推动各学科、各环节、各方面力量协同育人。鼓励将劳动、综合实践活动、班团队活动、地方课程、校本课程等整合实施,相关内容统筹安排,课时打通使用。普通高中要全面落实必修、选择性必修、选修课程规定,合理安排三年课程,避免高一并行科目过多、压缩必修课程课时、超前学习。

  (三)专题教育安排

  各类专题教育以融入为主,原则上不独立设课。准确把握相关专题教育在国家课程中的有关要求,强化指导,引导学校以国家课程为主,把专题教育落实到日常教育教学活动中。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涉及的专题教育内容,要避免与国家课程简单重复。

  四、规范开设地方课程

  (一)功能定位

  增强义务教育课程对地方的适应性,挖掘当地自然风貌、区域经济、优势科技、特色文化以及革命文物、遗址、纪念场馆等方面资源的育人价值,使学生认识家乡,丰富体验,拓宽视野,增强综合素质。地方课程要体现多元一体的理念,坚持区域特征与共同要求相统一,强化地方与国家的不可分割性,关注与世界的相互关联性,弘扬具有统一性和多样性的中华优秀文化,增强中华文化的生命力和影响力,涵养学生家国情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二)开发设置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设置地方课程,确定开发主体;依据义务教育培养目标,把握地方课程的功能定位,充分调研当地资源优势,全面了解学生发展需求,进行科学设计和专业论证,组织研制地方课程纲要;重视课程开发中的试用和修订环节,加强评估与改进。

  每门地方课程纲要包括课程理念与目标、内容与形态、教学和评价建议、资源和条件保障要求等。

  地方课程要强化综合性,注重不同学习领域、不同学科知识的内在关联,注重课程内容与学生经验、社会生活的联系。强化实践性,加强课程与生产劳动、社会实践的结合,注重实践体验过程的设计和指导。丰富课程载体,创新教材形态,积极倡导实践活动手册、学习资源包、活页等方式;建设数字化课程资源库。

  义务教育阶段按规定开设地方课程。地方课程原则上在部分年级开设,一个年级最多开设一门,小学一、二年级开设的外语除外。

  五、合理开发校本课程

  (一)功能定位

  丰富课程供给,增强课程对学生和学校的适应性。服务学生个性化学习需求,培养兴趣爱好,发展特长;注重引导学生及时了解经济社会和科技等新进展、新成果。体现学校文化,增强学校办学特色,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二)课程开发

  学校要有专人负责,建立健全教师、社会专业人士以及家长等多方参与的校本课程开发机制。明确各方责任,合理规划、规范组织课程开发工作。对学生需求和学校课程资源等进行调查分析,充分论证,确定校本课程建设方向、重点学习领域、科目与形态等。每门校本课程均要研制课程纲要,明确课程名称、开设年级、课时,阐明课程目标、内容、结构、实施和评价方式等,注重综合性、实践性和选择性,加强课程实施评估、动态调整和完善。

  义务教育阶段校本课程,要注重反映学生丰富多样的成长需求,采取学生喜闻乐见的形式,避免内容和形式单一。普通高中校本课程要注重拓展学习领域,丰富学习样态,避免开设应试训练类课程。

  校本课程原则上不编写出版教材,确需编写出版的应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鼓励开发运用多形态课程资源。

  六、强化制度建设

  (一)审议审核制度

  坚持“凡设必审”“凡用必审”原则。省级审议审核主要包括义务教育课程实施办法、地方课程纲要、地方课程教材(含数字资源)、普通高中课程实施指导意见。学校审议审核主要包括学校课程实施方案、校本课程纲要、校本课程学习材料(含数字资源)等。其中,对校本课程学习材料的审核重点关注学生学习相应课程时使用的读本、选用的出版物等教学材料、课外读物、资源包、活页等。

  严格审议审核标准。依据《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重点从思想性、科学性、时代性、规范性、协同性等方面加强审核,提高建设质量。在思想性方面,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的育人导向,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在科学性方面,体现培养目标要求,满足学生多样化发展需求,课程结构合理,内容准确无误,资源适宜可用,密切联系学生的学习、生活和思想实际,符合学生认知特点和学习规律,体现学习方式变革要求。在时代性方面,注重反映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最新成果,关注经济社会发展新成就、科技发展新进展,体现课程改革新理念、课程建设新趋势。在规范性方面,课程设置合理,课程要素齐全,文字表述、插图等符合相关规定。在协同性方面,三类课程功能定位准确,内容无交叉重复、错位、脱节等现象。

  规范审议审核行为。明确审议审核组织领导责任主体,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完成相应审议审核任务,指导和督查地市、县区相关工作。地市级、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分别对普通高中、义务教育学校校本课程建设相关文本、学习材料进行抽查和指导。学校负责组织专业力量完成相应审议审核任务。各级审议审核要组建政治立场坚定、专业造诣精深、人员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专家队伍;科学确定审议审核标准、规则,注重政治性和专业性双重把关,细化审议审核程序及各环节具体责任。

  (二)备案制度

  建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建设的分级管理、备案制度。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义务教育课程实施办法、普通高中课程实施指导意见报送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程实施方案、普通高中学校课程实施规划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受理的备案材料提出指导意见。

  (三)课程教学管理制度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本地区课程教学管理工作。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专业机构督促指导学校加强课程教学管理。

  学校要在开齐开足国家课程的前提下,加强地方课程、校本课程教学管理。建立健全聘任社会专业人士参与办法,满足多样化教学需要。建立健全与课程综合性、实践性和选择性相适应的教学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教学活动,探索与课后服务、其他教育教学活动整合实施的途径,创新课程实施方式。建立以过程评价、综合评价为主的评价制度,改进评价方式,强化实践导向,注重体验、探究、制作等活动过程,有效利用作品、制品、产品等综合反映学生素养发展状况,原则上不进行纸笔测验。建立新型课程供给制度,探索课程购买制度,推进课程资源共建共享。

  (四)专业支持制度

  各地要建立健全教研指导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开展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建设与实施情况的调研与专业指导,聚焦关键问题,组织开展常态化教研活动。设立地方课程与校本课程教师专题培训和研究项目,注重提升教师课程建设能力。组织开展地方课程与校本课程建设成果展示、交流活动,发挥优秀成果的示范辐射作用。

  (五)课程监测修订制度

  将地方课程、校本课程纳入国家、省两级课程监测范围,重点关注课程实施的育人效果,不断增强和改进课程育人功能。

  各地和学校要注重利用课程监测结果,探索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淘汰退出机制;建立周期修订制度,地方课程修订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五年,校本课程修订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七、加强组织领导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切实担负起地方课程建设与管理的职责,本着“谁设置、谁负责”“谁开发、谁负责”的原则,压实政治责任和监管责任。坚持课程教材建设的社会公益属性,会同有关部门从严加强开发、出版单位管理,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不得续用,确保地方课程育人为本,教材按需编写、规范使用,扭转被经济利益绑架等不良倾向。

  各中小学要在学校党组织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校本课程建设与管理的职责,严把政治关和科学关,确保三类课程协同育人。


教 育 部

2023年5月9日


[进入] 2024-07-17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中小学教材管理实施细则》《辽宁省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和《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建立健全大中小学教材管理制度,切实提高教材建设水平,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省教育厅牵头制定了《辽宁省中小学教材管理实施细则》《辽宁省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和《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并商省教材委各成员单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教育厅

  2023年6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发布)


辽宁省中小学教材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辽宁省中小学教材管理,切实提高中小学教材质量,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中小学教材是指根据国家课程方案和地方课程方案编写的,供辽宁省义务教育学校和普通高中学校使用的教学用书,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主要包括教材配套的音视频、图册和活动手册等)。

  第三条  中小学教材必须体现党和国家意志。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扎根中国大地,站稳中国立场,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学生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成为担当中华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第四条  省教育厅根据国家课程方案合理规划教材,重视教材质量,突出教材特色。思想政治(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课程教材,以及其他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和涉及国家主权、安全、民族、宗教等内容的教材,使用国家统一编写、统一审核的教材。

  第五条  实行中小学教材审定制度,未经审定的教材,不得出版、选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在辽宁省教材委员会指导和统筹下,中小学教材实行省、市、县(市、区)、学校分级管理。

  第七条  省教育厅牵头负责全省中小学教材统筹管理,指导监督各市、县(市、区)和学校课程教材工作。组织好国家课程教材的选用、使用工作,确保全面有效实施。负责地方课程教材规划、开发、审核和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教材编写、审核、出版、管理、研究队伍建设,并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第八条  各市教育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教材管理、选用、使用和监督工作。负责开展教学指导、骨干培训、监测反馈等工作。指导、监督县(市、区)和学校课程教材工作。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中小学教材管理,指导监督学校课程教材工作。

  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教材管理的政策规定,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选好用好教材。校本课程由学校开发,要立足学校特色教学资源,以多种呈现方式服务学生个性化学习需求,原则上不编写出版校本课程教材,确需编写出版的应报主管部门备案,原则上不得跨校使用。

第三章 编写修订

  第九条  地方课程教材编写应当依据地方课程教材建设规划、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立足区域人才培养需要,充分利用地方特有社会经济资源,加强教育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联系。教材编写修订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有机融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法治意识和国家安全、民族团结以及生态文明教育,努力构建中国特色、融通中外的概念范畴、理论范式和话语体系,防范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的影响,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体现科学性和先进性,既相对稳定,又与时俱进,准确阐述本学科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方法,内容选择科学适当,符合课程标准规定的知识类别、覆盖广度、难易程度等,及时反映经济社会发展新变化、科学技术进步新成果。

  (三)着眼于学生全面发展,围绕核心素养,遵循学生成长规律,适应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认知特征,紧密联系学生思想、学习、生活实际,将知识、能力、情感、价值观的培养有机结合,充分体现教育教学改革的先进理念。

  (四)注重教材的系统性,结构设计合理,不同学段内容衔接贯通,各学科内容协调配合。选文篇目内容积极向上、导向正确,选文作者历史评价正面,有良好的社会形象。语言文字规范,可读性强。

  (五)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有民族、地域、性别、职业、年龄歧视等内容,不得有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

  (六)教材封面、插图要有正确的政治立场和价值导向,符合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要求。反映当今中国人民健康、积极的精神面貌。符合不同学段学生年龄、心理认知和审美特点。

  第十条  教材编写单位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资质,负责组建专业编写团队,审核编写人员条件并向社会公示,对教材编写修订工作给予协调和保障。教材编写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教育相关的单位或组织。单位法定代表人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有熟悉相关学科或领域的教材编写工作的专业团队。

  (三)有课程、教材、教学等方面的研究基础,原则上应当承担、组织或参与过市级及以上教科研项目,研究成果有一定影响。

  (四)有对教材持续进行使用培训、指导、回访等跟踪服务和研究的专业团队,有常态化质量监控机制,能够为修订完善教材提供持续、有力支持。

  (五)有保证正常编写工作的经费及其他保障条件。

  第十一条  教材编写人员应当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并由编写单位集中向社会公示。编写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四个自信”,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历史观、文化观、宗教观,没有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准确理解和把握课程方案、学科课程标准,熟悉中小学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对本学科有比较深入的研究,熟悉教材编写的一般规律和编写业务,文字表达能力强。有丰富的教学或教科研经验。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会形象和师德师风。

  (四)熟悉辽宁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文地理等相关情况。

  (五)有足够时间和精力从事教材编写修订工作。

  地方课程教材编写人员不得同时参与同一学科不同版本的教材编写。

  第十二条  教材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一套教材原则上设一位主编,特殊情况可设两位主编。主编主要负责组织编制教材编写大纲、统稿和定稿,对教材编写质量负总责。审定后的教材原则上不更换主编,如有特殊情况,须报负责组织教材审核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主编须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学术导向,政治敏锐性强,能够辨别并抵制各种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自觉运用中国特色话语体系。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本学科领域有深入研究、较高造诣和学术威望,或是全国、全省知名专家、学术领军人物,在课程教材或相关学科教学方面取得有影响的研究成果,有丰富的教材编写经验。审定后的教材原则上不更换主编,如有特殊情况,须报负责组织教材审核的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教材编写团队由本学科和相关学科专家、教研人员、一线教师等组成,各类编写人员应当保持合理结构和相对稳定,每册教材的核心编写人员原则上不超过8人。

  鼓励省内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知名专家、学术领军人物与中小学优秀教师共同编写教材。

  第十四条  教材实行周期修订制度,一般按学制周期修订。出现以下情形,应当及时修订。

  (一)课程标准发生变化。

  (二)中央明确提出重要思想理论、重大战略部署进教材的要求。

  (三)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科技等领域发生重大变化、取得重要成果,经国家权威部门认可的、改变现有认知的重要学术成果发布。

  (四)发现教材内容有错误、不适宜或出现较大争议。

  鼓励编写单位在教材使用过程中不断完善教材。修订后的教材须按相应程序送审。未按有关要求修订和送审的,不得使用。

第四章 教材审核

  第十五条  教材完成编写修订后,须按规定提交审核。

  省教育厅组建教材审核机构,负责地方课程教材审核、管理的日常事务。其中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地方课程教材应当送中共辽宁省委宣传部牵头进行政治把关。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负责组建相应的教材审核机构,承担校本课程教材审核职责。其中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校本课程教材还应送本级党委宣传部门牵头进行政治把关。

  教材出版部门成立专门政治把关机构,建强工作队伍和专家队伍,在所编修教材正式送审前,以外聘专家为主,进行专题自查,把好政治关。

  第十六条  教材审核机构应当由政策专家、学科专家、课程专家、教研人员、中小学一线教师等组成。审核人员须符合本细则第十一条(一)(二)(三)规定的条件,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客观公正,作风严谨,并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

  教材审核实行编审分离制度,遵循回避原则。

  第十七条  省教育厅根据教材建设规划等,有计划地部署地方课程教材送审工作。

  教材送审工作采取集中受理方式进行,具体受理时间和要求,由省教育厅按照全省中小学实际教育教学需要确定并发布公告,教材编写单位根据公告送审教材。

  对编写单位和人员不符合本细则规定或存在其他不符合送审要求情形的教材,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教材审核应依据教材规划、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等有关要求进行,严把政治关、科学关、适宜关。

  政治审核,重点审核教材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专业审核,重点审核教材的学科知识内容及其对学生的适宜度。综合审核,重点审核教材的内部结构、跨学段衔接和相关学科横向配合。专题审核,由同级党委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审核教材涉及的专门领域的内容。对比审核,审核修订教材的新增和删减内容。

  严格执行重大选题备案制度。

  原则上,教材实行盲审制度。

  第十九条  教材审核一般分初审和复审两个阶段。初审重点审核全套教材的编写思路、框架结构及章节内容。初审通过后,须进行试教试用,并选聘一线优秀教师进行审读,在教学环节对教材进行全面检验。试教试用的范围、方式和时间等要求在初审意见中予以明确。编写单位应当根据初审意见、试教试用情况和一线教师审读意见对教材进行修改完善。

  复审重点审核教材根据初审意见、试教试用情况和一线教师审读反馈意见进行修改的情况。

  第二十条  初审、复审阶段均按照个人审读、专家组集体审核的方式开展。

  (一)个人审读。由专家个人对教材进行审读,提出专家个人审读意见。

  (二)专家组集体审核。由专家组对专家个人审读意见进行讨论,并达成共识。

  第二十一条  审核结论分“通过”“重新送审”和“不予通过”三种。审核通过的地方课程教材,由省教育厅审定后列入《辽宁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审定后的教材不得擅自修改。

第五章  出版发行

  第二十二条  教材经审定后方可出版、发行。教材出版单位要严格按照审定通过的出版稿印刷,并向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教材出版单位要严格规范编辑、审稿、校对制度,保证教材编校质量。教材出版和印制应执行国家标准,实施“绿色印刷”,确保印制质量。教材定价应严格遵守“保本微利”原则。教材发行应确保“课前到书、人手一册”。

  第二十四条  教材出版发行不得夹带任何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不得出现教学辅助资料的网络链接、二维码,不得搭售教辅材料或其他商品。

第六章  选用使用

  第二十五条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中小学教材选用使用工作的统筹管理,领导和监督中小学教材选用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地中小学教材选用工作。

  国家课程教材必须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选用,地方课程教材必须在省教育厅公布的《辽宁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选用。

  教材选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选用过程规范、有序,确保选出适合中小学使用的优质教材。

  第二十六条  各地应当组建教材选用委员会,具体负责教材的选用工作。教材选用委员会应当由课程专家、教研员、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等组成。

  教材出版、发行人员以及与所选教材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教材选用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七条  教材选用委员会要制定教材选用工作方案,明确选用步骤、时间安排、组织机构、专家人员等,经充分讨论后决定选用结果,讨论情况和选用结果要记录在案。

  教材选用结果须在本级教育行政部门网站上公示。选用工作完成后,将本地区教材选用结果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选用的教材必须是经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版本,擅自更改内容的教材不得选用。

  教材使用应当严格遵照选用结果。不得以地方课程教材、校本课程教材等替代国家课程教材。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使用境外教材。普通高中选用境外教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教材一经选用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如需更换教材版本,应由教材选用单位委托专业机构征求使用地区学校教师、学生及家长意见,形成评估报告,并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请。省教育厅同意后,由相关教材选用单位组织教材选用委员会按程序选用其他版本教材。原则上从课程开设的起始年级开始更换使用新版本教材。

  教材选用(包括重新选用)不得影响教学秩序,确保课前到书。

  第二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教材选用使用监测机制,对教材选用使用进行跟踪调查,定期对教材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价并通报结果。

  教材编写、出版单位须建立教材使用跟踪机制,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收集教材使用意见,形成教材使用跟踪报告,在教材进行修订审核时作为必备的送审材料。

  教材编写、出版单位应加大教材使用培训力度。

  第三十条  加强各类专题教育教材和读本进校园的管理。中央明确部署单独编写教材或读本的,按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要求落实。其他部门或地方提出的专题教育,以融入国家、地方课程教材为主,原则上不统一组织编写和选用专题教育教材或读本。确需编写和选用,面向全省使用的专题教育教材和读本,由省教育厅组织审核,报教育部备案;面向本省部分地区使用的专题教育教材和读本,由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审核备案通过后列入《辽宁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

  严格控制地方课程教材、校本课程教材和各级各类读本数量,对数量过多、质量不高的及时进行清理。原则上地方课程教材不得跨省使用、校本课程教材不得跨校使用。

第七章  保障机制

  第三十一条  统筹利用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支持教材编写、审核、选用使用及跟踪评价等工作。对特殊教育教材、少数民族文字教材等薄弱领域加大支持力度。教材编写、出版单位应当加大投入,提升教材质量,打造精品教材。鼓励社会资金支持教材建设。

  第三十二条  承担国家统编教材编写修订任务,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国家级科研课题;承担国家课程非统编教材编写修订任务,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省部级科研课题,享受相应政策待遇。审核专家根据工作实际贡献和发挥的作用参照以上标准执行。编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充分保证其工作时间,将编审任务纳入工作量计算,作为业绩考核、职称评聘的依据。落实国家和省级教材奖励制度,加大对优秀教材的支持。

  第三十三条  辽宁省统筹加强教材管理信息化建设,依托国家教材信息管理平台和数据库,建立省级教材数据库,提高教材管理和服务效率。

第八章 检查监督

  第三十四条  在教材审核、选用过程中,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履职尽责,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教材审核和选用。

  第三十五条  教材管理工作接受相关部门、教师、学生、家长及社会监督。省教育厅对各市教材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导。各市应当对本区域内的教材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教材应退出使用,不再列入教学用书目录。

  (一)教材内容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存在问题。

  (二)教材内容出现严重的科学性错误。

  (三)教材内容植入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

  (四)用不正当手段影响教材审核、选用等工作。

  (五)教材侵犯他人著作权的。

  (六)发生教材应退出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由上级或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并由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列入负面清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存在第三十六条情形。

  (二)使用未经审定通过的教材。

  (三)违反教材编写修订有关规定,擅自改动审定后的教材内容。不按要求聘请主编、组建编写队伍,存在挂名主编、不符合条件人员参与教材编写等现象。

  (四)违反教材审核有关规定,不按要求、程序和标准送审。

  (五)用地方课程教材或其他教材代替国家课程教材,以及其他严重影响教学秩序的情形。

  (六)违规编写使用专题教育教材、读本。

  (七)侵犯知识产权。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违反有关规定的教材编写人员,取消编写资格。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各市教育局应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管理制度。数字教材、教参可参照本办法管理。

  少数民族文字教材管理,根据《辽宁省中小学少数民族文字教材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现行中小学教材管理制度,凡与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本实施细则由辽宁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辽宁省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精神,全面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辽宁省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切实提高教材建设水平,根据教育部《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职业院校教材是指供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技工学校,下同)和高等职业学校课堂和实习实训使用的教学用书,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如教材的配套音视频资源、图册等)。

  第三条  职业院校教材必须体现党和国家意志,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服务国家重大战略,体现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基本特征,体现辽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特色,为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高质量人才和技能支撑。

  第四条  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包括对国家统编教材、国家及省级规划教材和校本教材的规范管理。中等职业学校思想政治、语文、历史课程教材和高等职业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以及其他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和涉及国家主权、安全、民族、宗教等内容的教材,实行国家统一编写、统一审核、统一使用。规划教材在教育行政部门规划和引导下,注重发挥行业企业、教科研机构和学校的作用,更好地对接地区产业发展,统筹规划建设。校本教材由职业院校根据本校人才培养和教学实际需要,按照相应管理程序开发建设。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在辽宁省教材委员会指导和统筹下,辽宁省职业院校教材实行分级管理,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负责,有关部门、行业、院校和企业等多方参与。

  第六条  省教育厅负责统筹落实国家关于职业院校教材建设和管理的制度政策,牵头制定全省职业院校教材管理的各项制度,负责全省职业院校教材工作的规划、管理和协调,指导监督各市、各职业院校课程教材工作。

  有关部门、教育科研机构、行业组织和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机构,在省教育厅统筹下,参与教材规划、编制指导和审核、评价等方面工作,协调本行业领域的资源和专业人才支持教材建设。

  第七条  各市教育局负责落实国家和省关于职业院校教材建设和管理的制度政策,负责制定本地区中等职业学校的教材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教材选用和使用工作。

  第八条  职业院校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市关于教材管理的政策规定,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选好用好教材。在国家和省级规划教材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职业院校可根据本校人才培养和教学实际需要,补充编写反映自身专业特色的校本教材。学校党委(党组织)对本校教材工作负总责。

第三章  教材规划

  第九条  省教育厅负责组织制定全省教材规划,重点支持建设体现省域特色的公共选修课程和国家规划教材以外的专业课程教材,并根据我省人才培养实际组织调整教材建设规划。

  第十条  教材规划要坚持正确导向,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服务辽宁高质量发展、服务紧缺和薄弱领域、服务文化传承创新、服务职教精品课程,体现中高本一体化课程设计,体现新时代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要求。

  第十一条  省级教材建设规划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联合有关部门、行业组织、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机构和教科研机构等共同研究制定,提出省级规划教材建设的工作任务,明确教材种类、编写要求、编写单位及团队组成等。规划完成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章  教材编写

  第十二条  教材编写修订应依据职业院校教材规划,严格遵照国家教学标准、课程标准和职业标准(规范)等,服务学生成长成才和就业创业。教材编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有机融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法治意识和国家安全、民族团结以及生态文明教育,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弘扬精益求精的专业精神、职业精神、工匠精神和劳模精神,努力构建中国特色、融通中外的概念范畴、理论范式和话语体系,防范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的影响,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内容科学先进、针对性强,选文篇目内容积极向上、导向正确,选文作者历史评价正面,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公共基础课程教材要体现学科特点,突出职业教育特色。专业课程教材要充分反映产业发展最新进展,对接科技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及时吸收比较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等。

  (三)符合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和学生认知特点,对接国际先进职业教育理念,适应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和优化课程体系的需要,专业课程教材突出理论和实践相统一,强调实践性。适应项目学习、案例学习、模块化学习等不同学习方式要求,注重以真实生产项目、典型工作任务、案例等为载体组织教学单元。

  (四)编排科学合理、梯度明晰,图、文、表并茂,生动活泼,形式新颖。名称、名词、术语等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倡导开发活页式、工作手册式新形态教材。

  (五)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有民族、地域、性别、职业、年龄歧视等内容,不得有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

  第十三条  职业院校教材实行单位编写制。编写单位负责组建教材编写团队,审核编写人员条件,对教材编写修订工作给予协调和保障。编写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相关领域有代表性的学校、教科研机构、企业、出版机构等,单位法定代表人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有熟悉相关学科专业教材编写工作的专业团队,能组织行业、企业和教育领域高水平专业人才参与教材编写。

  (三)有对教材持续进行培训、指导、回访等跟踪服务和研究的专业团队,有常态化质量监控机制,能够为修订完善教材提供稳定支持。

  (四)有相应的经费保障条件与其他硬件支持条件,能保证正常的编写工作。

  (五)牵头承担省级规划教材编写任务的单位,原则上应当为省级及以上示范性(骨干、高水平)职业院校或重点职业院校、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中成绩突出的职业院校、承担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的职业院校和普通高校、行业领先企业、教科研机构、出版机构等。编写单位为出版机构的,原则上应当为教育、科技类或行业出版机构,具备专业编辑力量和较强的选题组稿能力。

  第十四条  教材编写人员要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并由编写单位集中向社会公示。编写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四个自信”,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历史观、文化观、宗教观,没有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熟悉职业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对本学科专业有比较深入的研究,熟悉行业企业发展与用人要求。有丰富的教学、教科研或企业工作经验,一般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技术资格),新兴行业、行业紧缺技术人才、能工巧匠可适当放宽要求。

  (三)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会形象和师德师风。

  (四)有足够时间和精力从事教材编写修订工作。

  编写人员不能同时作为同一课程不同版本教材主编。

  第十五条  教材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主编主要负责教材整体设计,把握教材编写进度,对教材编写质量负总责。主编须符合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学术导向,政治敏锐性强,能够辨别并自觉抵制各种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

  (二)在本学科专业有深入研究、较高造诣,或是省级及以上知名专家、学术领军人物,在相关教材或教学方面取得有影响的研究成果,熟悉相关行业发展前沿知识与技术,有丰富的教材编写经验。一般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新兴专业、行业紧缺技术人才、能工巧匠可适当放宽要求。

  (三)有较高的文字水平,熟悉教材语言风格,能够熟练运用中国特色的话语体系。

  审核通过后的教材原则上不更换主编,如有特殊情况,编写单位应报相应的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教材编写团队应具有合理的人员结构,包含相关学科专业领域专家、教科研人员、一线教师、行业企业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等。

  第十七条  教材编写应注重系统性、科学性和先进性,突出实践性和适用性。充分体现职业教育类型特色,强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鼓励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职业教育专业教材开发,将新技术、新工艺、新理念纳入职业学校教材,并可以通过活页式教材等多种方式进行动态更新。

  第十八条  教材编写过程中应通过多种方式征求各方面特别是一线师生和企业意见。教材编写完成后,应送一线任课教师和行业企业专业人员进行审读、试用,根据审读意见和试用情况修改完善。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动态调整机制,教材投入使用后,应根据经济社会和产业升级新动态及时修订,一般由编写单位按学制周期进行修订。

第五章 教材审核

  第二十条  职业院校教材实行分级分类审核,坚持凡编必审。省级规划教材由省教育厅组建教材审核机构负责审核,其中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报辽宁省委宣传部牵头进行政治把关。非国家或省级规划教材,由教材编写单位相关主管部门委托熟悉职业教育和产业人才培养需求的专业机构或专家团队进行审核认定。

  第二十一条  实行教材编审分离制度,遵循回避原则。教材审核人员应包括相关学科专业领域专家、教科研专家、一线教师、行业企业专家等。审核专家应符合本细则第十四条(一)(二)(三),第十五条(一)(三)规定的条件,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客观公正,作风严谨,并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

  第二十二条  省级规划教材审核工作由省教育厅统一部署,具体受理时间和要求由省教育厅发布公告,编写单位根据公告送审教材。教材审核实行盲审制度。

  第二十三条  教材审核应依据教材规划以及课程标准、专业教学标准、岗位实习标准等国家教学标准要求,对教材的思想性、科学性、适宜性进行全面把关。

  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标准要有机融入教材内容,不能简单化、“两张皮”;政治上有错误的教材不能通过;选文篇目内容消极、导向不正确的,选文作者历史评价或社会形象负面的、有重大争议的,必须更换;教材编写人员政治立场、价值观和品德作风有问题的必须更换。

  严格执行重大选题备案制度。编写涉及国家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规定的有关重大选题教材,编写单位应将教材编写规划方案报省教育厅审核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未经备案批准的,不得启动编写。

  第二十四条  省级规划教材审核一般按照专家个人审读、集体审核环节开展,重点审核全套教材的编写思路、框架结构及章节内容。应当由集体充分讨论形成审核结论。审核结论分“通过”“重新送审”和“不予通过”三种。具体审核程序由负责组织审核的机构制定。

  实用技能类教材可适当简化审核流程,具体程序由相应审核机构制定。

  第二十五条  省级规划教材通过审核,经省教育厅批准后,纳入省级规划教材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各市教育局负责组织管理辖区内中等职业学校校本教材的审核工作。职业院校要组建教材审核工作机构,负责审核本校组织编写的所有教材。经审核通过的教材,未经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不得更改。

第六章  出版与发行

  第二十六条  根据出版管理相关规定,教材出版实行资质准入制度,合理定价。职业院校教材出版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对应所出版的教材,有不少于3名具有相关学科专业背景和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在编专职编辑人员。

  (二)具备教材使用培训、回访服务等可持续的专业服务能力。

  (三)具有与教材出版相适应的资金和经营规模。

  (四)最近5年内未受到出版管理部门的处罚,无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承担教材发行的机构应取得相应的资质,根据出版发行相关管理规定,最近3年内未受到出版管理部门处罚,无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各级出版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指导、监督教材发行机构,健全发行机制,确保课前到书。

  第二十八条  发行教材不得夹带任何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不得搭售教辅材料或其他商品。

第七章  选用与使用

  第二十九条  省教育厅负责管理指导全省职业院校教材选用使用工作,建立健全职业院校教材选用制度。市教育局负责本地区中等职业学校教材选用使用工作,制定教材选用制度。职业院校负责实施本校教材选用使用工作,制定教材具体选用办法。

  第三十条   教材选用须遵照以下原则:

  (一)教材选用单位须组建教材选用委员会,具体负责教材的选用工作。教材选用委员会成员应当包括专业教师、行业企业专家、教科研人员、教学管理人员等,成员应在本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

  (二)教材编写、发行人员以及与教材选用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教材选用的遴选或评审工作。

  (三)教材选用过程须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按程序选用,严把教材质量关,并对选用结果进行公示。

  第三十一条  教材选用应当结合本省和学校实际,切实服务人才培养,遵循以下要求:

  (一)中等职业学校思想政治、语文、历史三科,必须使用国家统编教材。高等职业学校必须使用国家统编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

  (二)中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必修课程教材须在国家规划教材目录中选用。中高职院校专业核心课程、中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选修课程和高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课程教材原则上从国家和省级规划教材目录中选用。

  (三)国家和省级规划目录中没有的教材,可在职业院校教材信息库选用。

  (四)不得以岗位培训教材取代专业课程教材。

  (五)选用的教材必须是通过审核的版本,擅自更改内容的教材不得选用,未按照规定程序取得审核认定意见的教材不得选用。

  (六)不得选用盗版、盗印教材。

  职业院校应当严格遵照选用结果使用教材。选用境外教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教材选用实行备案制度。教材选用单位在确定教材选用结果后,应按管理权限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教育局每学年将本地区中等职业学校教材选用情况报省教育厅备案。高等职业学校每学年将本单位教材选用情况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八章  服务与保障

  第三十三条  省教育厅联合有关部门统筹利用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支持职业院校教材建设。重点支持省级规划教材建设以及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教材和我省紧缺、薄弱领域需求的教材建设。教材编写、出版单位应当加大投入,提升教材质量,打造精品教材。鼓励职业院校设立教材建设专项资金。积极引导行业、企业和社会资金支持职业院校教材建设。

  第三十四条  支持我省高水平职业院校、教科研机构牵头或参与承担国家统编教材、国家规划教材的编写修订任务。承担国家统编教材编写修订任务,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国家级科研课题;承担国家规划公共基础必修课、专业核心课教材编写修订任务,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省部级科研课题,享受相应政策待遇。对承担国家和省级规划教材编审任务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充分保证其工作时间,将编审任务纳入工作量计算,并在评优评先、职称评定、职务(岗位)晋升方面予以倾斜。落实国家和省级教材奖励制度,加大对优秀教材的支持。

  第三十五条  建立优秀教材编写激励保障机制,开展奖励评选活动,加大对优秀教材、编写单位和出版单位的支持。支持有关单位成立教材研究机构,支持有关高校开展教材研究相关人才培养。

  第三十六条  基于国家职业院校教材信息发布和服务平台,加强省级教材信息库建设,及时发布有关信息,定期开展教材展示,加强教材统计分析、社会调查、基础文献、案例集成等工作。加强职业院校教材研究工作。

第九章  评价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建立教材选用跟踪调查制度,省教育厅牵头组织专家对教材选用工作进行评价、对教材质量进行抽查。各地、各职业院校每学年对教材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形成教材使用情况报告和评价报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省级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对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将教材工作纳入地方教育督导评估重要内容,纳入职业院校评估、项目遴选、重点专业建设和教学质量评估等考核指标体系。

  第三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教材编写、审核、出版、发行、选用等环节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人员实行负面清单制度,通报有关机构和学校。对存在违规情况的有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编写者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必须及时更换。

  第四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应教材停止使用,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由上级或同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并由主管部门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列入负面清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教材内容政治方向、价值导向存在问题。

  (二)教材内容出现严重的科学性错误。

  (三)教材所含链接内容存在问题,产生严重后果。

  (四)盗版盗印教材。

  (五)违规编写出版国家统编教材及其他公共基础必修课程教材。

  (六)用不正当手段严重影响教材审核、选用工作。

  (七)未按规定程序选用,选用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教材。

  (八)在教材中擅自使用国家或省级规划教材标识,或使用可能误导职业院校教材选用的相似标识及表述,如标注主体或范围不明确的“规划教材”“示范教材”等字样,或擅自标注“全国”“国家”“省级”等字样。

  (九)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职业学校应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本地本校教材管理制度。作为教材使用的讲义、教案和教参以及数字教材参照本细则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我省其他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制度,凡与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本实施细则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切实提高教材建设水平,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高校教材是指供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使用的教学用书,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如教材的配套音视频资源、图册等)。

  第三条  高校教材必须体现党和国家意志。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牢牢把握教材意识形态工作主导权,引导学生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成为担当中华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第四条  高校教材建设应主动服务国家发展大局和使命任务,结合我省高等教育发展目标、学科专业优势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建设具有辽宁特色的精品教材为工作抓手,助力我省高等教育实现高质量发展,为加强高等教育内涵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在国家教材委员会指导和统筹下,高校教材实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省级教育部门和高校分级管理。辽宁省教材委员会负责全省高校教材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六条  省教育厅负责落实国家、省教材委员会关于高校教材建设和管理政策,建立健全教材管理相应工作机制,加强对高校教材工作的检查监督。

  第七条  高校党委对本校教材工作负总责。高校履行教材建设与管理的主体责任,根据国家和我省教材建设相关政策,成立以学校党委书记为主要负责人的教材工作领导机构,明确专门工作部门,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负责教材规划、编写、审核、选用等工作。

第三章  教材规划

  第八条  高校教材实行国家、省、学校三级规划制度。

  第九条 省教育厅结合辽宁省高等教育实际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制定省级教材建设规划,重点支持服务国家战略和东北振兴需求、体现我省学科优势特色,服务辽宁发展急需的紧缺专业教材建设;指导高校制定教材建设规划,支持校校、校所(院)、校企联合制定教材建设规划。

  第十条  高校须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学科优势,制定本学校教材建设规划。一般高校以选用教材为主,综合实力较强的高校要将编写教材作为规划的重要内容。加强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和内容前沿深度融合的多介质新形态教材建设。

  第十一条  高校要将教材研究基地建设、教材编审人才培养、教材成果考评、教材建设经费等纳入学校教材建设规划。

第四章  教材编写

  第十二条 高校教材编写应依据国家、省及本校教材建设规划以及学科专业或课程教学标准,服务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教材编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有机融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法治意识和国家安全、民族团结以及生态文明教育,努力构建中国特色、融通中外的概念范畴、理论范式和话语体系,防范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的影响,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充分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反映相关学科教学和科研最新进展,反映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对人才培养提出的新要求,全面准确阐述学科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方法和学术体系。选文篇目内容积极向上、导向正确,选文作者历史评价正面,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培养规律,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结构严谨、逻辑性强、体系完备,能反映教学内容的内在联系、发展规律及学科专业特有的思维方式。体现创新性和学科特色,富有启发性,有利于激发学习兴趣及创新潜能。

  (四)编排科学合理,符合学术规范。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有民族、地域、性别、职业、年龄歧视等内容,不得有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

  (五)紧密结合我省高等教育学科优势,重点瞄准国家、本省重大发展战略、新兴产业、特色产业人才培养需求,原创价值高,地域特色突出。

  第十三条  教材编写人员应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由所在单位公示。编写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四个自信”,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历史观、文化观、宗教观,没有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学术功底扎实,学术水平高,学风严谨,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熟悉高等教育教学实际,了解人才培养规律。了解教材编写工作,文字表达能力强。有丰富的教学、科研经验,新兴学科、紧缺专业可适当放宽要求。

  (三)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会形象和师德师风。

  (四)有足够时间和精力从事教材编写修订工作。

  第十四条  高校教材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主编主持编写工作并负责统稿,对教材总体质量负责,参编人员对所编写内容负责。专家学者个人编写的教材,由编写者对教材质量负全责。主编须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学术导向,政治敏锐性强,能够辨别并抵制各种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自觉运用中国特色话语体系。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本学科有深入研究和较高造诣,或是全国知名专家、学术领军人物,在相关教材或学科教学方面取得有影响的研究成果,熟悉教材编写工作,有丰富的教材编写经验。

  第十五条  建立高校教材周期修订制度和淘汰制度。定期修订教材,原则上4至5年修订一次。教材涉及相关政策法规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酌情缩短修订周期,确保党的理论创新成果、科学技术最新突破、学术研究最新进展等进入教材。及时淘汰内容陈旧难以修订的教材。

  第十六条  高校要加强教材编写队伍建设,注重培养优秀编写人才;支持全国知名专家、学术领军人物、学术水平高且教学经验丰富的学科带头人、教学名师、科技创新人才、行业专家、优秀教师参加教材编写工作。加强与出版机构的协作,参与优秀教材选题遴选。

  “双一流”建设高校与高水平大学应发挥学科优势,组织编写教材,提升我省教材的原创性,打造精品教材。支持优秀教材走出去,扩大我国学术的国际影响力。

  发挥高校学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在跨校、跨区域联合编写教材中的作用。

第五章  教材审核

  第十七条  高校教材实行分级分类审核,坚持凡编必审。

  高校负责审核本单位组织编写的教材。专家学者个人编写的教材由出版机构或所在单位组织专家审核。

  教材出版部门成立专门政治把关机构,建强工作队伍和专家队伍,在所编修教材正式送审前,以外聘专家为主,进行专题自查,把好政治关。

  第十八条  教材审核应对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具体要求进行全面审核,严把政治关、学术关,促进教材质量提升。

  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标准要有机融入教材内容,不能简单化、“两张皮”。选文篇目内容消极、导向不正确的,选文作者历史评价或社会形象负面的、有重大争议的,必须更换;教材编写人员政治立场、价值观和品德作风有问题的,必须更换。

  严格执行重大选题备案制度。

  第十九条  教材审核人员应包括相关学科专业领域专家和一线教师等。高校组织教材审核时,应有一定比例的校外专家参加。

  审核人员须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要求,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客观公正,作风严谨,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充分发挥高校学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专业学会、行业组织专家的作用。

  实行教材编审分离制度,遵循回避原则。

  第二十条  教材审核采用个人审读与会议审核相结合的方式,经过集体充分讨论,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得出审核结论。审核结论分“通过”“重新送审”和“不予通过”三种。

  审核结论为“重新送审”的教材,应按照专家意见修改后,20个工作日内再次提交审核。对审定结论为“不予通过”的教材书稿,不得再送审。存在政治错误的教材,审核“不予通过”。

  除统编教材外,教材审核实行盲审制度。具体审核程序由负责组织审核的机构制定。自然科学类教材可适当简化审核流程。

第六章  选用与使用

  第二十一条  高校是教材选用工作主体。学校教材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校教材选用工作,制定教材选用管理办法,明确各类教材选用标准和程序。

  高校成立教材选用机构,具体承担教材选用工作。主管校领导负责,有关职能部门和院(系)负责人和专家组成,其中,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专家须占有一定的比例。

  第二十二条   高校教材选用坚持如下原则:

  (一)凡选必审。教材选用必须经过审核。

  (二)质量第一。优先选用国家级和省级规划教材、精品教材及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优秀教材。

  (三)适宜教学。符合本校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要求;符合教学规律和认知规律,便于组织教学和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四)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肃选用纪律和程序,严禁违规操作。

  (五)统一使用。马工程重点教材对应课程必须选用马工程重点教材。

  政治立场和价值导向有问题的,内容陈旧、低水平重复、简单拼凑的教材,不得选用。

  第二十三条 高校教材选用坚持集体决策方式进行。教材选用机构组织专家通读备选教材,提出审读意见。召开审核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  选用结果实行公示和备案制度。教材选用结果在本校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教材工作管理机构审批并备案。高校党委重点对哲学社会科学教材的选用进行政治把关。

第七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五条 统筹利用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支持高校教材建设。重点支持满足辽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学科优势和区域特色突出、紧缺薄弱急需领域的教材建设。

  第二十六条  高校党委要加强对本校教材工作统筹协调,落实专门机构负责教材管理工作。加大经费投入,保障教材编写、审核、管理、研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把教材建设作为高校学科专业建设、教学质量、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纳入“双一流”建设和考核的重要指标,纳入高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考核评估体系。

  第二十八条  建立优秀教材编写激励保障机制,着力打造精品教材。承担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编写修订任务,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国家级科研课题;承担国家规划专业核心课程教材编写修订任务,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省部级科研课题,享受相应政策待遇,作为参评国家、我省重大人才工程的重要成果。审核专家根据工作实际贡献和发挥的作用参照以上标准执行。教材编审工作纳入所在单位工作量考核,作为职务评聘、评优评先、岗位晋升的重要指标。落实国家和省级教材奖励制度,加大对优秀教材的支持。

第八章  检查监督

  第二十九条 省教育厅负责对高校教材工作开展检查督导,相关工作纳入教育督导考评体系。高校建立健全教材质量监控和评价机制,加强对本校教材工作的检查监督。

  第三十条  高校教材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必须停止使用,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由上级或同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并由主管部门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列入负面清单,进行全省通报;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教材内容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存在问题。

  (二)教材内容出现严重科学性错误。

  (三)教材所含链接内容存在问题,产生严重后果。

  (四)盗版盗印教材。

  (五)违规编写出版国家统编教材及其他公共基础必修课程教材。

  (六)用不正当手段严重影响教材审核、选用工作。

  (七)未按规定程序选用,选用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教材。

  (八)在教材中擅自使用国家或省级规划教材标识,或使用可能误导高校教材选用的相似标识及表述,如标注主体或范围不明确的“规划教材”“示范教材”等字样,或擅自标注“全国”“国家”等字样。

  (九)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  省教育厅联合出版管理、市场监督等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教材出版、印刷、发行、采购、使用等工作的监督管理。提高教材编印质量,加强教材使用过程管理,确保优质教材资源进课堂。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高校应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制定学校教材管理制度。作为教材使用的讲义、教案和教参以及数字教材参照本细则管理。

  高校选用境外教材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高等职业学校教材的管理,按照《辽宁省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的相关规章制度,与实施本细则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本实施细则由辽宁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进入] 2024-07-16

市教育局召开沈阳市中小学促进未成年人“三个健康”工作推进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沈阳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协同联动各方力量,打通工作壁垒,推动我市中小学促进未成年人“三个健康”工作深入开展,7月1日,沈阳市教育局召开沈阳市中小学促进未成年人“三个健康”工作推进会。市教育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军出席会议并讲话。市教育局相关部门负责人,市教育研究院、市直属学校及各区县(市)教育局、各区县(市)教师进修学校主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此次会议。


 会上,市教育局对《沈阳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未成年人“三个健康”工作实施方案》重点工作进行部署,铁西区教育局、大东区教育局、浑南新区教育局、沈北新区教育局、沈阳市和平区望湖路小学、沈阳市实验学校、沈阳市一二〇中学、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学校等8家单位作交流发言。


 会议指出,各区县(市)教育局、各中小学校教育工作者承担着让每一个孩子健康成长、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重任和使命,对每一个孩子的成长和发展负有不可推卸的神圣职责,必须自觉地做好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会议强调,全市教育系统要压实责任,建立健全“三个健康”工作长效机制。各区县(市)教育局要高站位谋划,专题研究“三个健康”推进工作,为切实提高全市未成年人“三个健康”水平明确工作方向;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各区县(市)促进未成年人“三个健康”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力度,不断完善网格化管理体系,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学校主体、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要做优顶层设计,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促进未成年人“三个健康”工作实施方案,确保各单位、各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形成强大合力。


 会议要求,要突出工作重点,通过“科学锻炼+勤练常赛”“体系建设+靶向发力”“守正创新+联盟共建”持续促进未成年人身体健康、心理健康、心灵健康,推动“三个健康”工作再上新台阶。各区县(市)教育局、市直学校要针对《沈阳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未成年人“三个健康”工作实施方案》进行工作部署,抓紧谋划、做好落实,切实做到一体谋划、一体推进。


 下一步,沈阳市教育局将继续全面扎实推进“三个健康”建设工作,对重点任务进行细化分解,确保“三个健康”工作一体化思考、一体化设计、一体化实施,以组织建设为基础,以资源整合为抓手、以品牌活动为依托,持续推动全市未成年人“三个健康”工作走实走深,打造“安全、健康、乐学、成长”的幸福教育,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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