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看2023年《开学第一课》的提示

近日,中宣部、教育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联合制作2023年《开学第一课》专题电视节目。节目紧密围绕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主题主线,立足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大局,以“强国复兴有我”为主题,从传统文化、文明探源、生态文明、乡村振兴、国防教育、科技创新、“一带一路”等方面,全景展示中国式现代化的万千气象。节目邀请“八一勋章”获得者、时代楷模、全国脱贫攻坚楷模、二十大代表、航天员、科学家、文化学者等,与全国中小学生共上一堂课,引导广大中小学生更好认识和认同中华文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增强做中国人的志气、骨气、底气,鼓舞广大青少年博学笃行,投身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新征程。

节目将于9月1日(星期五)20:00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综合频道(CCTV-1)播出,并在央视频、“学习强国"学习平台、国家中小学智慧教育平台同步播出,欢迎收看。


[进入] 2023-08-31

2022年沈阳市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一、学前教育

(一)发展规模。全市独立设置的幼儿园1542所,比上年减少17所。2022年入园儿童38305人,比上年减少10176人,减少21%;在园儿童17.3万人,比上年减少8065人,减少4.5%;学前教育三年毛入园率为92.6%,比上年减少0.9个百分点。

(二)教师队伍建设。全市幼儿园教职工总数为34077人,比上年增加627人,增长1.9%;其中专任教师16937人,比上年增加317人,专任教师占教职工总数的49.7%,与上年持平;生师比10.2:1,上年为10.9:1;生职比为5.1:1,上年为5.4:1;卫生保健人员和保育员共计8398人,比上年增加314人,占教职工总数的24.6%,比上年增长0.4个百分点。从学历层次看,专科及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16101人,占专任教师总数的95.1%,比上年增加0.6个百分点。

(三)办学条件。全市幼儿园占地面积308.8万平方米,比上年增加4.5万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216.6万平方米,比上年增加2.9万平方米;教学及辅助用房161.9万平方米,比上年增加2万平方米;幼儿园运动场地面积109.6万平方米,比上年增加3万平方米;图书藏量161.7万册,比上年增加0.5万册。

二、义务教育

(一)发展规模。全市小学学校285所,比上年增加2所,校均规模1277人(不含九年一贯制和十二年一贯制小学部和附设小学班);初中学校228所,比上年增加3所;校均规模普通初中为1105人,九年一贯制为1043人。

全市小学招生77553人(含九年一贯制、十二年一贯制小学部和附设小学班),比上年增加4323人;初中招生63411人(含九年一贯制、十二一贯制、完中初中部),比上年增加524人。小学(全口径)在校生448267人,比上年增加14241人,增幅3.3%;初中(全口径)在校生190013人,比上年减少2760人,减幅1.4%。

(二)普及程度。全市小学毛入学率为122.2%,同比减少1.2个百分点;小学在校生年度保留率100%,比上年减少0.1个百分点;小学毕业生升学率为100%,比上年增加0.4个百分点。初中阶段毛入学率为117.7%,同比增长0.9个百分点;初中在校生年度保留率99.9%,与去年持平;初中毕业升入普通高中的比例63.4%,同比降低1.5个百分点。

(三)师资队伍建设。全市小学教职工(全口径)30663人,其中专任教师27612人;小学生师比16.2:1,生职比14.6:1;初中教职工(全口径)21456人,其中专任教师17708人;初中生师比为10.7:1,生职比8.9:1。

小学教师学历达标率100%,小学教师大专及以上学历所占比例为99.4%,同比增长0.1个百分点;初中教师学历达标率达到99.9%,初中教师中本科及以上学历所占比例为95.6%,同比增长0.6个百分点。

 (四)办学条件。小学学校占地面积为497.2万平方米,比上年增加8.9万平方米;校舍建筑总面积为281万平方米,比上年增加5.1万平方米;体育运动场(馆)面积达标率为72.5%,体育器械配备达标率为94.4%,数学自然实验仪器配备达标率为94.4%。校园网覆盖率达到98.9%,生机比为4.4:1。

初中学校占地面积为824万平方米,比上年增加2.9万平方米;校舍建筑总面积为357.3万平方米,比上年增加9万平方米;体育运动场(馆)面积达标率为88.5%,体育器械配备达标率为97.8%,理科实验仪器配备达标率为98.7%。校园网覆盖率达到100%,生机比为3.4:1。

三、高中阶段教育

(一)发展规模。全市高中阶段教育共有各类学校165所。其中,普通高中89所,比上年多一所;高级中学校均规模为1426人,完全中学校均规模为1726人,十二年一贯制校均规模为3423人;中等职业学校76所,减少2所,校均规模为1089人。

全市高中阶段共计招生69270,比上年增加2402人,增幅3.6%,其中普通高中招生41896人,比上年增加3195人,增幅为8.3%;中等职业教育招生27374人,比上年减少793人,降幅为2.8%。

全市高中阶段教育在校生总规模达到202789人,比上年增加7532人,增加3.9%;其中普通高中在校生117859人,比上年增加4912人,增幅4.3个百分点;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为84930人,比上年增加2620人,增幅为3.2%。

全市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115%,同比增加4.1个百分点。

(二)教育结构。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教育的招生比例为1.53:1,在校生比例为1.39:1。

(三)师资队伍建设。普通高中教职工为12258人(全口径),专任教师10770人(全口径);生职比为9.6:1,生师比为10.9:1;普通高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比例为99.6%。中等职业教育教职工7579人,比上年增加187人;专任教师5619人,比上年增加203人;生职比为11.2:1,生师比为15.1:1;中等职业教育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数为5256人,占比93.5%,比去年减少0.3个百分点。

(四)办学条件。全市普通高中学校占地面积为516.4万平方米,比上年减少2万平方米;校舍建筑总面积为275万平方米,比上年增加8.1万平方米;体育运动场(馆)面积达标率为94.3%,体育器械配备达标率为98.9%,理科实验仪器配备达标率为97.7%。校园网覆盖率达到100%;普通高中生机比为3.4:1。

全市中等职业学校产权占地面积约为200.8万平方米。产权校舍建筑面积为108.3万平方米。此外独立使用非学校产权校舍建筑面积(一般指借、租用面积)为69.7万平方米。学校产权教学实习仪器设备产值为7.3亿元。

四、特殊教育

全市特殊教育学校18所;当年入学207人,在校生数1822,毕业生数289人。全市特殊学校教职工为742人,比上年减少12人;专任教师553人,比上年增加9人。

五、高等教育

(一)发展规模。全市有研究生培养机构25个,包括6个科研机构和19所普通高校。普通高等学校45所(含 2所独立学院),其中本科院校26所、专科院校19所。此外,另有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5所。

全市各类高等教育学校(机构)在校生规模达到80.6万人,比上年增加1.7万人。招收研究生28385人,比上年增加1217人,其中博士生2351人,硕士生26034人;研究生在校生共计84047人,比上年增加7684人,其中博士在校生9466人,硕士在校生74581人。

全市共招收普通本专科学生125716人,比上年减少增加9909人,其中普通本科招82149人,比上年增加5093人;普通专科招生招43567人,比上年增加4816人。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为459870,比上年增加8380人。其中普通本科在校生为306496人,普通专科在校生为153374人。

成人本专科招生59982人,其中成人本科招生37390人,成人专科招生22592人。成人本专科在校生112943人,其中成人本科在校生70907人,专科在校生42036人。

(二)师资队伍建设。全市普通高校教职工为42134人,专任教师为27012人,比上年增加830人;普通高校专任教师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为13103人,所占比例达48.5%。

(三)办学条件。全市普通高校产权占地面积约为2846万平方米,比上年增加17.6万平方米,生均占地面积61.9平方米,比上年减少0.8平方米。学校产权校舍建筑面积为1327.9万平方米,比上年增加21万平方米。全市普通高校产权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资产值约为109.5亿元,比上年增长6.5亿元,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为2.4万元,同比增加0.1万元。普通高校产权图书藏量4221.7万册,比上年增加110.7万册,生均图书为91.8册,同比增加0.8册。

注:

1.中等职业教育数据暂未包含技工学校数据。

2.各级各类教育学校的教职工按照学校类型统计,专任教师按照教育层级统计。

3.各项达标率学校数基数不含停用学校。


[进入] 2023-07-24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中小学 教学用书目录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中小学
教学用书目录的通知

教材厅函〔202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做好中小学教学用书工作,现将2023年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体育运动学校教学用书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义务教育国家课程教学用书

1.义务教育国家课程各学科使用《2023年义务教育国家课程教学用书目录》中的教材。

2.属于义务教育国家课程但目录中没有相关教材,由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义务教育国家课程方案、课程标准和《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确定相关课程实施方式和教学材料,如需使用教材,所用教材须正式出版并经省级教育部门审定并列入省级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

二、普通高中国家课程教学用书

1.《2023年普通高中国家课程教学用书目录(根据2017年版课程标准修订)》和《2023年普通高中国家课程教学用书目录(根据2003年课程标准编写)》仍将并行。请各地根据新课程新教材实施方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29号)精神,统筹推进,确保实施新课程、使用新教材。2023年秋季学期起,普通高中依据2003年课标编写的高一、高二册次教材不再列入用书目录。

2.使用新教材的普通高中,各学科必修、选择性必修课程使用《2023年普通高中国家课程教学用书目录(根据2017年版课程标准修订)》中的教材。选修课程属于校本课程,由各省份按照《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以及普通高中课程方案、课程标准要求确定教学材料的使用。

三、特殊教育学校、体育运动学校类教学用书

1.特殊教育学校义务教育阶段相关学科使用《2023年特殊教育学校国家课程教学用书目录》中的教材。没有新编教材的学科和年级仍使用原版本教材,或根据教学实际,选择普通学校教材中适合的内容进行教学。

2.体育运动学校道德与法治、语文使用国家统编教材,其他学科使用《2023年体育运动学校国家课程教学用书目录》中的教材,或根据教学实际,选择《2023年义务教育国家课程教学用书目录》中的教材。

四、其他教学用书

教育部组织编写的中小学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教材《中华民族大团结(供初中使用)》(戢广南主编,人民出版社出版)已于2021年经国家教材委员会审核通过。各地根据《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深化新时代学校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指导纲要〉的通知》要求做好教材选用使用工作。

五、有关要求

1.中小学教材选用使用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教材〔2023〕1号)执行。

2.中小学教材中不得夹带任何商业广告或教学辅助资料的链接网址、二维码等信息。

3.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和学生需求购买配套数字音像材料。鼓励教材出版单位采用互联网下载的方式免费提供。免费教科书采购仍按照教材〔2017〕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做好2023年中小学教学用书工作。2023年8月31日前通过教材选用备案系统将本省教材选用使用情况报我部(教材局)备案。

相关教学用书目录信息可在教育部政府门户网站(www.moe.gov.cn)公开栏“教育部文件”下“信息拥有司局”中,选择“教材局”进行查询下载。

附:2023年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

教育部办公厅

2023年4月25日


[进入] 2023-07-17

沈阳市教育局组织开展全市中小学暑期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为进一步做好暑假期间校园安全工作,增强师生安全意识和避险逃生能力,7月7日,由沈阳市教育局主办、沈北新区教育局协办的安全宣传“进学校”系列活动之暑期安全教育活动在南京一校沈北分校举行。

 在安全教育讲座上,辽宁省消防协会科普委副主任王格结合学生群体特点,围绕暑假期间学生防溺水、居家安全、交通安全、外出游玩安全和燃气安全等方面常见的危险行为和安全隐患进行了深入讲解,梳理总结了近期国内学生伤亡事故案件的经验教训,参加培训的学生和家长均表示受益匪浅。

在开展安全讲座的同时,南京一校沈北分校的师生们还体验了暑期安全嘉年华游戏项目。活动现场围绕学生防溺水、交通安全等主题,设置了安全隐患查找通关区、溺水逃生打卡区、安全转盘等十余处体验活动区域,每个区域都有学校老师扮演的“安全侠”用体验教学和寓教于乐的形式组织学生开展安全趣味竞赛,使学生在游戏与体验的过程中获得安全知识,学会安全技能,增强安全意识。

 此次活动,进一步增强了学生们的安全意识和逃生能力,也使参加活动的家长意识到危险并不遥远,纷纷表示今后要加强对孩子的安全监管。下一步,市教育局将继续开展应急安全宣传教育“进学校”系列活动,进一步加强家校社合作,为打造“安全、健康、乐学、成长”的幸福教育保驾护航。


[进入] 2023-07-08

辽教发〔2023〕6号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中小学教材管理实施细则》《辽宁省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和《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建立健全大中小学教材管理制度,切实提高教材建设水平,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省教育厅牵头制定了《辽宁省中小学教材管理实施细则》《辽宁省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和《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并商省教材委各成员单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教育厅

  2023年6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发布)

  辽宁省中小学教材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辽宁省中小学教材管理,切实提高中小学教材质量,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中小学教材是指根据国家课程方案和地方课程方案编写的,供辽宁省义务教育学校和普通高中学校使用的教学用书,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主要包括教材配套的音视频、图册和活动手册等)。

  第三条  中小学教材必须体现党和国家意志。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扎根中国大地,站稳中国立场,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学生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成为担当中华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第四条  省教育厅根据国家课程方案合理规划教材,重视教材质量,突出教材特色。思想政治(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课程教材,以及其他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和涉及国家主权、安全、民族、宗教等内容的教材,使用国家统一编写、统一审核的教材。

  第五条  实行中小学教材审定制度,未经审定的教材,不得出版、选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在辽宁省教材委员会指导和统筹下,中小学教材实行省、市、县(市、区)、学校分级管理。

  第七条  省教育厅牵头负责全省中小学教材统筹管理,指导监督各市、县(市、区)和学校课程教材工作。组织好国家课程教材的选用、使用工作,确保全面有效实施。负责地方课程教材规划、开发、审核和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教材编写、审核、出版、管理、研究队伍建设,并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第八条  各市教育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教材管理、选用、使用和监督工作。负责开展教学指导、骨干培训、监测反馈等工作。指导、监督县(市、区)和学校课程教材工作。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中小学教材管理,指导监督学校课程教材工作。

  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教材管理的政策规定,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选好用好教材。校本课程由学校开发,要立足学校特色教学资源,以多种呈现方式服务学生个性化学习需求,原则上不编写出版校本课程教材,确需编写出版的应报主管部门备案,原则上不得跨校使用。

  第三章 编写修订

  第九条  地方课程教材编写应当依据地方课程教材建设规划、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立足区域人才培养需要,充分利用地方特有社会经济资源,加强教育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联系。教材编写修订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有机融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法治意识和国家安全、民族团结以及生态文明教育,努力构建中国特色、融通中外的概念范畴、理论范式和话语体系,防范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的影响,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体现科学性和先进性,既相对稳定,又与时俱进,准确阐述本学科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方法,内容选择科学适当,符合课程标准规定的知识类别、覆盖广度、难易程度等,及时反映经济社会发展新变化、科学技术进步新成果。

  (三)着眼于学生全面发展,围绕核心素养,遵循学生成长规律,适应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认知特征,紧密联系学生思想、学习、生活实际,将知识、能力、情感、价值观的培养有机结合,充分体现教育教学改革的先进理念。

  (四)注重教材的系统性,结构设计合理,不同学段内容衔接贯通,各学科内容协调配合。选文篇目内容积极向上、导向正确,选文作者历史评价正面,有良好的社会形象。语言文字规范,可读性强。

  (五)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有民族、地域、性别、职业、年龄歧视等内容,不得有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

  (六)教材封面、插图要有正确的政治立场和价值导向,符合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要求。反映当今中国人民健康、积极的精神面貌。符合不同学段学生年龄、心理认知和审美特点。

  第十条  教材编写单位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资质,负责组建专业编写团队,审核编写人员条件并向社会公示,对教材编写修订工作给予协调和保障。教材编写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教育相关的单位或组织。单位法定代表人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有熟悉相关学科或领域的教材编写工作的专业团队。

  (三)有课程、教材、教学等方面的研究基础,原则上应当承担、组织或参与过市级及以上教科研项目,研究成果有一定影响。

  (四)有对教材持续进行使用培训、指导、回访等跟踪服务和研究的专业团队,有常态化质量监控机制,能够为修订完善教材提供持续、有力支持。

  (五)有保证正常编写工作的经费及其他保障条件。

  第十一条  教材编写人员应当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并由编写单位集中向社会公示。编写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四个自信”,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历史观、文化观、宗教观,没有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准确理解和把握课程方案、学科课程标准,熟悉中小学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对本学科有比较深入的研究,熟悉教材编写的一般规律和编写业务,文字表达能力强。有丰富的教学或教科研经验。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会形象和师德师风。

  (四)熟悉辽宁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文地理等相关情况。

  (五)有足够时间和精力从事教材编写修订工作。

  地方课程教材编写人员不得同时参与同一学科不同版本的教材编写。

  第十二条  教材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一套教材原则上设一位主编,特殊情况可设两位主编。主编主要负责组织编制教材编写大纲、统稿和定稿,对教材编写质量负总责。审定后的教材原则上不更换主编,如有特殊情况,须报负责组织教材审核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主编须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学术导向,政治敏锐性强,能够辨别并抵制各种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自觉运用中国特色话语体系。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本学科领域有深入研究、较高造诣和学术威望,或是全国、全省知名专家、学术领军人物,在课程教材或相关学科教学方面取得有影响的研究成果,有丰富的教材编写经验。审定后的教材原则上不更换主编,如有特殊情况,须报负责组织教材审核的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教材编写团队由本学科和相关学科专家、教研人员、一线教师等组成,各类编写人员应当保持合理结构和相对稳定,每册教材的核心编写人员原则上不超过8人。

  鼓励省内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知名专家、学术领军人物与中小学优秀教师共同编写教材。

  第十四条  教材实行周期修订制度,一般按学制周期修订。出现以下情形,应当及时修订。

  (一)课程标准发生变化。

  (二)中央明确提出重要思想理论、重大战略部署进教材的要求。

  (三)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科技等领域发生重大变化、取得重要成果,经国家权威部门认可的、改变现有认知的重要学术成果发布。

  (四)发现教材内容有错误、不适宜或出现较大争议。

  鼓励编写单位在教材使用过程中不断完善教材。修订后的教材须按相应程序送审。未按有关要求修订和送审的,不得使用。

  第四章 教材审核

  第十五条  教材完成编写修订后,须按规定提交审核。

  省教育厅组建教材审核机构,负责地方课程教材审核、管理的日常事务。其中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地方课程教材应当送中共辽宁省委宣传部牵头进行政治把关。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负责组建相应的教材审核机构,承担校本课程教材审核职责。其中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校本课程教材还应送本级党委宣传部门牵头进行政治把关。

  教材出版部门成立专门政治把关机构,建强工作队伍和专家队伍,在所编修教材正式送审前,以外聘专家为主,进行专题自查,把好政治关。

  第十六条  教材审核机构应当由政策专家、学科专家、课程专家、教研人员、中小学一线教师等组成。审核人员须符合本细则第十一条(一)(二)(三)规定的条件,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客观公正,作风严谨,并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

  教材审核实行编审分离制度,遵循回避原则。

  第十七条  省教育厅根据教材建设规划等,有计划地部署地方课程教材送审工作。

  教材送审工作采取集中受理方式进行,具体受理时间和要求,由省教育厅按照全省中小学实际教育教学需要确定并发布公告,教材编写单位根据公告送审教材。

  对编写单位和人员不符合本细则规定或存在其他不符合送审要求情形的教材,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教材审核应依据教材规划、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等有关要求进行,严把政治关、科学关、适宜关。

  政治审核,重点审核教材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专业审核,重点审核教材的学科知识内容及其对学生的适宜度。综合审核,重点审核教材的内部结构、跨学段衔接和相关学科横向配合。专题审核,由同级党委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审核教材涉及的专门领域的内容。对比审核,审核修订教材的新增和删减内容。

  严格执行重大选题备案制度。

  原则上,教材实行盲审制度。

  第十九条  教材审核一般分初审和复审两个阶段。初审重点审核全套教材的编写思路、框架结构及章节内容。初审通过后,须进行试教试用,并选聘一线优秀教师进行审读,在教学环节对教材进行全面检验。试教试用的范围、方式和时间等要求在初审意见中予以明确。编写单位应当根据初审意见、试教试用情况和一线教师审读意见对教材进行修改完善。

  复审重点审核教材根据初审意见、试教试用情况和一线教师审读反馈意见进行修改的情况。

  第二十条  初审、复审阶段均按照个人审读、专家组集体审核的方式开展。

  (一)个人审读。由专家个人对教材进行审读,提出专家个人审读意见。

  (二)专家组集体审核。由专家组对专家个人审读意见进行讨论,并达成共识。

  第二十一条  审核结论分“通过”“重新送审”和“不予通过”三种。审核通过的地方课程教材,由省教育厅审定后列入《辽宁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审定后的教材不得擅自修改。

  第五章  出版发行

  第二十二条  教材经审定后方可出版、发行。教材出版单位要严格按照审定通过的出版稿印刷,并向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教材出版单位要严格规范编辑、审稿、校对制度,保证教材编校质量。教材出版和印制应执行国家标准,实施“绿色印刷”,确保印制质量。教材定价应严格遵守“保本微利”原则。教材发行应确保“课前到书、人手一册”。

  第二十四条  教材出版发行不得夹带任何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不得出现教学辅助资料的网络链接、二维码,不得搭售教辅材料或其他商品。

  第六章  选用使用

  第二十五条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中小学教材选用使用工作的统筹管理,领导和监督中小学教材选用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地中小学教材选用工作。

  国家课程教材必须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选用,地方课程教材必须在省教育厅公布的《辽宁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选用。

  教材选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选用过程规范、有序,确保选出适合中小学使用的优质教材。

  第二十六条  各地应当组建教材选用委员会,具体负责教材的选用工作。教材选用委员会应当由课程专家、教研员、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等组成。

  教材出版、发行人员以及与所选教材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教材选用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七条  教材选用委员会要制定教材选用工作方案,明确选用步骤、时间安排、组织机构、专家人员等,经充分讨论后决定选用结果,讨论情况和选用结果要记录在案。

  教材选用结果须在本级教育行政部门网站上公示。选用工作完成后,将本地区教材选用结果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选用的教材必须是经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版本,擅自更改内容的教材不得选用。

  教材使用应当严格遵照选用结果。不得以地方课程教材、校本课程教材等替代国家课程教材。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使用境外教材。普通高中选用境外教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教材一经选用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如需更换教材版本,应由教材选用单位委托专业机构征求使用地区学校教师、学生及家长意见,形成评估报告,并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请。省教育厅同意后,由相关教材选用单位组织教材选用委员会按程序选用其他版本教材。原则上从课程开设的起始年级开始更换使用新版本教材。

  教材选用(包括重新选用)不得影响教学秩序,确保课前到书。

  第二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教材选用使用监测机制,对教材选用使用进行跟踪调查,定期对教材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价并通报结果。

  教材编写、出版单位须建立教材使用跟踪机制,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收集教材使用意见,形成教材使用跟踪报告,在教材进行修订审核时作为必备的送审材料。

  教材编写、出版单位应加大教材使用培训力度。

  第三十条  加强各类专题教育教材和读本进校园的管理。中央明确部署单独编写教材或读本的,按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要求落实。其他部门或地方提出的专题教育,以融入国家、地方课程教材为主,原则上不统一组织编写和选用专题教育教材或读本。确需编写和选用,面向全省使用的专题教育教材和读本,由省教育厅组织审核,报教育部备案;面向本省部分地区使用的专题教育教材和读本,由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审核备案通过后列入《辽宁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

  严格控制地方课程教材、校本课程教材和各级各类读本数量,对数量过多、质量不高的及时进行清理。原则上地方课程教材不得跨省使用、校本课程教材不得跨校使用。

  第七章  保障机制

  第三十一条  统筹利用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支持教材编写、审核、选用使用及跟踪评价等工作。对特殊教育教材、少数民族文字教材等薄弱领域加大支持力度。教材编写、出版单位应当加大投入,提升教材质量,打造精品教材。鼓励社会资金支持教材建设。

  第三十二条  承担国家统编教材编写修订任务,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国家级科研课题;承担国家课程非统编教材编写修订任务,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省部级科研课题,享受相应政策待遇。审核专家根据工作实际贡献和发挥的作用参照以上标准执行。编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充分保证其工作时间,将编审任务纳入工作量计算,作为业绩考核、职称评聘的依据。落实国家和省级教材奖励制度,加大对优秀教材的支持。

  第三十三条  辽宁省统筹加强教材管理信息化建设,依托国家教材信息管理平台和数据库,建立省级教材数据库,提高教材管理和服务效率。

  第八章 检查监督

  第三十四条  在教材审核、选用过程中,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履职尽责,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教材审核和选用。

  第三十五条  教材管理工作接受相关部门、教师、学生、家长及社会监督。省教育厅对各市教材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导。各市应当对本区域内的教材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教材应退出使用,不再列入教学用书目录。

  (一)教材内容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存在问题。

  (二)教材内容出现严重的科学性错误。

  (三)教材内容植入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

  (四)用不正当手段影响教材审核、选用等工作。

  (五)教材侵犯他人著作权的。

  (六)发生教材应退出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由上级或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并由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列入负面清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存在第三十六条情形。

  (二)使用未经审定通过的教材。

  (三)违反教材编写修订有关规定,擅自改动审定后的教材内容。不按要求聘请主编、组建编写队伍,存在挂名主编、不符合条件人员参与教材编写等现象。

  (四)违反教材审核有关规定,不按要求、程序和标准送审。

  (五)用地方课程教材或其他教材代替国家课程教材,以及其他严重影响教学秩序的情形。

  (六)违规编写使用专题教育教材、读本。

  (七)侵犯知识产权。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违反有关规定的教材编写人员,取消编写资格。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各市教育局应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管理制度。数字教材、教参可参照本办法管理。

  少数民族文字教材管理,根据《辽宁省中小学少数民族文字教材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现行中小学教材管理制度,凡与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本实施细则由辽宁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辽宁省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精神,全面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辽宁省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切实提高教材建设水平,根据教育部《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职业院校教材是指供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技工学校,下同)和高等职业学校课堂和实习实训使用的教学用书,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如教材的配套音视频资源、图册等)。

  第三条  职业院校教材必须体现党和国家意志,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服务国家重大战略,体现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基本特征,体现辽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特色,为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高质量人才和技能支撑。

  第四条  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包括对国家统编教材、国家及省级规划教材和校本教材的规范管理。中等职业学校思想政治、语文、历史课程教材和高等职业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以及其他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和涉及国家主权、安全、民族、宗教等内容的教材,实行国家统一编写、统一审核、统一使用。规划教材在教育行政部门规划和引导下,注重发挥行业企业、教科研机构和学校的作用,更好地对接地区产业发展,统筹规划建设。校本教材由职业院校根据本校人才培养和教学实际需要,按照相应管理程序开发建设。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在辽宁省教材委员会指导和统筹下,辽宁省职业院校教材实行分级管理,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负责,有关部门、行业、院校和企业等多方参与。

  第六条  省教育厅负责统筹落实国家关于职业院校教材建设和管理的制度政策,牵头制定全省职业院校教材管理的各项制度,负责全省职业院校教材工作的规划、管理和协调,指导监督各市、各职业院校课程教材工作。

  有关部门、教育科研机构、行业组织和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机构,在省教育厅统筹下,参与教材规划、编制指导和审核、评价等方面工作,协调本行业领域的资源和专业人才支持教材建设。

  第七条  各市教育局负责落实国家和省关于职业院校教材建设和管理的制度政策,负责制定本地区中等职业学校的教材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教材选用和使用工作。

  第八条  职业院校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市关于教材管理的政策规定,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选好用好教材。在国家和省级规划教材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职业院校可根据本校人才培养和教学实际需要,补充编写反映自身专业特色的校本教材。学校党委(党组织)对本校教材工作负总责。

  第三章  教材规划

  第九条  省教育厅负责组织制定全省教材规划,重点支持建设体现省域特色的公共选修课程和国家规划教材以外的专业课程教材,并根据我省人才培养实际组织调整教材建设规划。

  第十条  教材规划要坚持正确导向,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服务辽宁高质量发展、服务紧缺和薄弱领域、服务文化传承创新、服务职教精品课程,体现中高本一体化课程设计,体现新时代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要求。

  第十一条  省级教材建设规划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联合有关部门、行业组织、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机构和教科研机构等共同研究制定,提出省级规划教材建设的工作任务,明确教材种类、编写要求、编写单位及团队组成等。规划完成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章  教材编写

  第十二条  教材编写修订应依据职业院校教材规划,严格遵照国家教学标准、课程标准和职业标准(规范)等,服务学生成长成才和就业创业。教材编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有机融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法治意识和国家安全、民族团结以及生态文明教育,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弘扬精益求精的专业精神、职业精神、工匠精神和劳模精神,努力构建中国特色、融通中外的概念范畴、理论范式和话语体系,防范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的影响,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内容科学先进、针对性强,选文篇目内容积极向上、导向正确,选文作者历史评价正面,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公共基础课程教材要体现学科特点,突出职业教育特色。专业课程教材要充分反映产业发展最新进展,对接科技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及时吸收比较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等。

  (三)符合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和学生认知特点,对接国际先进职业教育理念,适应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和优化课程体系的需要,专业课程教材突出理论和实践相统一,强调实践性。适应项目学习、案例学习、模块化学习等不同学习方式要求,注重以真实生产项目、典型工作任务、案例等为载体组织教学单元。

  (四)编排科学合理、梯度明晰,图、文、表并茂,生动活泼,形式新颖。名称、名词、术语等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倡导开发活页式、工作手册式新形态教材。

  (五)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有民族、地域、性别、职业、年龄歧视等内容,不得有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

  第十三条  职业院校教材实行单位编写制。编写单位负责组建教材编写团队,审核编写人员条件,对教材编写修订工作给予协调和保障。编写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相关领域有代表性的学校、教科研机构、企业、出版机构等,单位法定代表人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有熟悉相关学科专业教材编写工作的专业团队,能组织行业、企业和教育领域高水平专业人才参与教材编写。

  (三)有对教材持续进行培训、指导、回访等跟踪服务和研究的专业团队,有常态化质量监控机制,能够为修订完善教材提供稳定支持。

  (四)有相应的经费保障条件与其他硬件支持条件,能保证正常的编写工作。

  (五)牵头承担省级规划教材编写任务的单位,原则上应当为省级及以上示范性(骨干、高水平)职业院校或重点职业院校、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中成绩突出的职业院校、承担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的职业院校和普通高校、行业领先企业、教科研机构、出版机构等。编写单位为出版机构的,原则上应当为教育、科技类或行业出版机构,具备专业编辑力量和较强的选题组稿能力。

  第十四条  教材编写人员要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并由编写单位集中向社会公示。编写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四个自信”,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历史观、文化观、宗教观,没有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熟悉职业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对本学科专业有比较深入的研究,熟悉行业企业发展与用人要求。有丰富的教学、教科研或企业工作经验,一般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技术资格),新兴行业、行业紧缺技术人才、能工巧匠可适当放宽要求。

  (三)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会形象和师德师风。

  (四)有足够时间和精力从事教材编写修订工作。

  编写人员不能同时作为同一课程不同版本教材主编。

  第十五条  教材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主编主要负责教材整体设计,把握教材编写进度,对教材编写质量负总责。主编须符合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学术导向,政治敏锐性强,能够辨别并自觉抵制各种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

  (二)在本学科专业有深入研究、较高造诣,或是省级及以上知名专家、学术领军人物,在相关教材或教学方面取得有影响的研究成果,熟悉相关行业发展前沿知识与技术,有丰富的教材编写经验。一般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新兴专业、行业紧缺技术人才、能工巧匠可适当放宽要求。

  (三)有较高的文字水平,熟悉教材语言风格,能够熟练运用中国特色的话语体系。

  审核通过后的教材原则上不更换主编,如有特殊情况,编写单位应报相应的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教材编写团队应具有合理的人员结构,包含相关学科专业领域专家、教科研人员、一线教师、行业企业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等。

  第十七条  教材编写应注重系统性、科学性和先进性,突出实践性和适用性。充分体现职业教育类型特色,强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鼓励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职业教育专业教材开发,将新技术、新工艺、新理念纳入职业学校教材,并可以通过活页式教材等多种方式进行动态更新。

  第十八条  教材编写过程中应通过多种方式征求各方面特别是一线师生和企业意见。教材编写完成后,应送一线任课教师和行业企业专业人员进行审读、试用,根据审读意见和试用情况修改完善。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动态调整机制,教材投入使用后,应根据经济社会和产业升级新动态及时修订,一般由编写单位按学制周期进行修订。

  第五章 教材审核

  第二十条  职业院校教材实行分级分类审核,坚持凡编必审。省级规划教材由省教育厅组建教材审核机构负责审核,其中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报辽宁省委宣传部牵头进行政治把关。非国家或省级规划教材,由教材编写单位相关主管部门委托熟悉职业教育和产业人才培养需求的专业机构或专家团队进行审核认定。

  第二十一条  实行教材编审分离制度,遵循回避原则。教材审核人员应包括相关学科专业领域专家、教科研专家、一线教师、行业企业专家等。审核专家应符合本细则第十四条(一)(二)(三),第十五条(一)(三)规定的条件,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客观公正,作风严谨,并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

  第二十二条  省级规划教材审核工作由省教育厅统一部署,具体受理时间和要求由省教育厅发布公告,编写单位根据公告送审教材。教材审核实行盲审制度。

  第二十三条  教材审核应依据教材规划以及课程标准、专业教学标准、岗位实习标准等国家教学标准要求,对教材的思想性、科学性、适宜性进行全面把关。

  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标准要有机融入教材内容,不能简单化、“两张皮”;政治上有错误的教材不能通过;选文篇目内容消极、导向不正确的,选文作者历史评价或社会形象负面的、有重大争议的,必须更换;教材编写人员政治立场、价值观和品德作风有问题的必须更换。

  严格执行重大选题备案制度。编写涉及国家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规定的有关重大选题教材,编写单位应将教材编写规划方案报省教育厅审核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未经备案批准的,不得启动编写。

  第二十四条  省级规划教材审核一般按照专家个人审读、集体审核环节开展,重点审核全套教材的编写思路、框架结构及章节内容。应当由集体充分讨论形成审核结论。审核结论分“通过”“重新送审”和“不予通过”三种。具体审核程序由负责组织审核的机构制定。

  实用技能类教材可适当简化审核流程,具体程序由相应审核机构制定。

  第二十五条  省级规划教材通过审核,经省教育厅批准后,纳入省级规划教材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各市教育局负责组织管理辖区内中等职业学校校本教材的审核工作。职业院校要组建教材审核工作机构,负责审核本校组织编写的所有教材。经审核通过的教材,未经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不得更改。

  第六章  出版与发行

  第二十六条  根据出版管理相关规定,教材出版实行资质准入制度,合理定价。职业院校教材出版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对应所出版的教材,有不少于3名具有相关学科专业背景和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在编专职编辑人员。

  (二)具备教材使用培训、回访服务等可持续的专业服务能力。

  (三)具有与教材出版相适应的资金和经营规模。

  (四)最近5年内未受到出版管理部门的处罚,无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承担教材发行的机构应取得相应的资质,根据出版发行相关管理规定,最近3年内未受到出版管理部门处罚,无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各级出版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指导、监督教材发行机构,健全发行机制,确保课前到书。

  第二十八条  发行教材不得夹带任何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不得搭售教辅材料或其他商品。

  第七章  选用与使用

  第二十九条  省教育厅负责管理指导全省职业院校教材选用使用工作,建立健全职业院校教材选用制度。市教育局负责本地区中等职业学校教材选用使用工作,制定教材选用制度。职业院校负责实施本校教材选用使用工作,制定教材具体选用办法。

  第三十条   教材选用须遵照以下原则:

  (一)教材选用单位须组建教材选用委员会,具体负责教材的选用工作。教材选用委员会成员应当包括专业教师、行业企业专家、教科研人员、教学管理人员等,成员应在本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

  (二)教材编写、发行人员以及与教材选用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教材选用的遴选或评审工作。

  (三)教材选用过程须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按程序选用,严把教材质量关,并对选用结果进行公示。

  第三十一条  教材选用应当结合本省和学校实际,切实服务人才培养,遵循以下要求:

  (一)中等职业学校思想政治、语文、历史三科,必须使用国家统编教材。高等职业学校必须使用国家统编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

  (二)中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必修课程教材须在国家规划教材目录中选用。中高职院校专业核心课程、中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选修课程和高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课程教材原则上从国家和省级规划教材目录中选用。

  (三)国家和省级规划目录中没有的教材,可在职业院校教材信息库选用。

  (四)不得以岗位培训教材取代专业课程教材。

  (五)选用的教材必须是通过审核的版本,擅自更改内容的教材不得选用,未按照规定程序取得审核认定意见的教材不得选用。

  (六)不得选用盗版、盗印教材。

  职业院校应当严格遵照选用结果使用教材。选用境外教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教材选用实行备案制度。教材选用单位在确定教材选用结果后,应按管理权限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教育局每学年将本地区中等职业学校教材选用情况报省教育厅备案。高等职业学校每学年将本单位教材选用情况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八章  服务与保障

  第三十三条  省教育厅联合有关部门统筹利用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支持职业院校教材建设。重点支持省级规划教材建设以及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教材和我省紧缺、薄弱领域需求的教材建设。教材编写、出版单位应当加大投入,提升教材质量,打造精品教材。鼓励职业院校设立教材建设专项资金。积极引导行业、企业和社会资金支持职业院校教材建设。

  第三十四条  支持我省高水平职业院校、教科研机构牵头或参与承担国家统编教材、国家规划教材的编写修订任务。承担国家统编教材编写修订任务,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国家级科研课题;承担国家规划公共基础必修课、专业核心课教材编写修订任务,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省部级科研课题,享受相应政策待遇。对承担国家和省级规划教材编审任务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充分保证其工作时间,将编审任务纳入工作量计算,并在评优评先、职称评定、职务(岗位)晋升方面予以倾斜。落实国家和省级教材奖励制度,加大对优秀教材的支持。

  第三十五条  建立优秀教材编写激励保障机制,开展奖励评选活动,加大对优秀教材、编写单位和出版单位的支持。支持有关单位成立教材研究机构,支持有关高校开展教材研究相关人才培养。

  第三十六条  基于国家职业院校教材信息发布和服务平台,加强省级教材信息库建设,及时发布有关信息,定期开展教材展示,加强教材统计分析、社会调查、基础文献、案例集成等工作。加强职业院校教材研究工作。

  第九章  评价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建立教材选用跟踪调查制度,省教育厅牵头组织专家对教材选用工作进行评价、对教材质量进行抽查。各地、各职业院校每学年对教材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形成教材使用情况报告和评价报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省级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对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将教材工作纳入地方教育督导评估重要内容,纳入职业院校评估、项目遴选、重点专业建设和教学质量评估等考核指标体系。

  第三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教材编写、审核、出版、发行、选用等环节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人员实行负面清单制度,通报有关机构和学校。对存在违规情况的有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编写者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必须及时更换。

  第四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应教材停止使用,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由上级或同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并由主管部门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列入负面清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教材内容政治方向、价值导向存在问题。

  (二)教材内容出现严重的科学性错误。

  (三)教材所含链接内容存在问题,产生严重后果。

  (四)盗版盗印教材。

  (五)违规编写出版国家统编教材及其他公共基础必修课程教材。

  (六)用不正当手段严重影响教材审核、选用工作。

  (七)未按规定程序选用,选用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教材。

  (八)在教材中擅自使用国家或省级规划教材标识,或使用可能误导职业院校教材选用的相似标识及表述,如标注主体或范围不明确的“规划教材”“示范教材”等字样,或擅自标注“全国”“国家”“省级”等字样。

  (九)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职业学校应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本地本校教材管理制度。作为教材使用的讲义、教案和教参以及数字教材参照本细则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我省其他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制度,凡与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本实施细则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切实提高教材建设水平,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高校教材是指供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使用的教学用书,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如教材的配套音视频资源、图册等)。

  第三条  高校教材必须体现党和国家意志。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牢牢把握教材意识形态工作主导权,引导学生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成为担当中华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第四条  高校教材建设应主动服务国家发展大局和使命任务,结合我省高等教育发展目标、学科专业优势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建设具有辽宁特色的精品教材为工作抓手,助力我省高等教育实现高质量发展,为加强高等教育内涵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在国家教材委员会指导和统筹下,高校教材实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省级教育部门和高校分级管理。辽宁省教材委员会负责全省高校教材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六条  省教育厅负责落实国家、省教材委员会关于高校教材建设和管理政策,建立健全教材管理相应工作机制,加强对高校教材工作的检查监督。

  第七条 高校党委对本校教材工作负总责。高校履行教材建设与管理的主体责任,根据国家和我省教材建设相关政策,成立以学校党委书记为主要负责人的教材工作领导机构,明确专门工作部门,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负责教材规划、编写、审核、选用等工作。

  第三章  教材规划

  第八条  高校教材实行国家、省、学校三级规划制度。

  第九条 省教育厅结合辽宁省高等教育实际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制定省级教材建设规划,重点支持服务国家战略和东北振兴需求、体现我省学科优势特色,服务辽宁发展急需的紧缺专业教材建设;指导高校制定教材建设规划,支持校校、校所(院)、校企联合制定教材建设规划。

  第十条  高校须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学科优势,制定本学校教材建设规划。一般高校以选用教材为主,综合实力较强的高校要将编写教材作为规划的重要内容。加强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和内容前沿深度融合的多介质新形态教材建设。

  第十一条  高校要将教材研究基地建设、教材编审人才培养、教材成果考评、教材建设经费等纳入学校教材建设规划。

  第四章  教材编写

  第十二条 高校教材编写应依据国家、省及本校教材建设规划以及学科专业或课程教学标准,服务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教材编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有机融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法治意识和国家安全、民族团结以及生态文明教育,努力构建中国特色、融通中外的概念范畴、理论范式和话语体系,防范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的影响,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充分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反映相关学科教学和科研最新进展,反映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对人才培养提出的新要求,全面准确阐述学科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方法和学术体系。选文篇目内容积极向上、导向正确,选文作者历史评价正面,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培养规律,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结构严谨、逻辑性强、体系完备,能反映教学内容的内在联系、发展规律及学科专业特有的思维方式。体现创新性和学科特色,富有启发性,有利于激发学习兴趣及创新潜能。

  (四)编排科学合理,符合学术规范。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有民族、地域、性别、职业、年龄歧视等内容,不得有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

  (五)紧密结合我省高等教育学科优势,重点瞄准国家、本省重大发展战略、新兴产业、特色产业人才培养需求,原创价值高,地域特色突出。

  第十三条  教材编写人员应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由所在单位公示。编写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四个自信”,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历史观、文化观、宗教观,没有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学术功底扎实,学术水平高,学风严谨,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熟悉高等教育教学实际,了解人才培养规律。了解教材编写工作,文字表达能力强。有丰富的教学、科研经验,新兴学科、紧缺专业可适当放宽要求。

  (三)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会形象和师德师风。

  (四)有足够时间和精力从事教材编写修订工作。

  第十四条  高校教材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主编主持编写工作并负责统稿,对教材总体质量负责,参编人员对所编写内容负责。专家学者个人编写的教材,由编写者对教材质量负全责。主编须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学术导向,政治敏锐性强,能够辨别并抵制各种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自觉运用中国特色话语体系。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本学科有深入研究和较高造诣,或是全国知名专家、学术领军人物,在相关教材或学科教学方面取得有影响的研究成果,熟悉教材编写工作,有丰富的教材编写经验。

  第十五条  建立高校教材周期修订制度和淘汰制度。定期修订教材,原则上4至5年修订一次。教材涉及相关政策法规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酌情缩短修订周期,确保党的理论创新成果、科学技术最新突破、学术研究最新进展等进入教材。及时淘汰内容陈旧难以修订的教材。

  第十六条  高校要加强教材编写队伍建设,注重培养优秀编写人才;支持全国知名专家、学术领军人物、学术水平高且教学经验丰富的学科带头人、教学名师、科技创新人才、行业专家、优秀教师参加教材编写工作。加强与出版机构的协作,参与优秀教材选题遴选。

  “双一流”建设高校与高水平大学应发挥学科优势,组织编写教材,提升我省教材的原创性,打造精品教材。支持优秀教材走出去,扩大我国学术的国际影响力。

  发挥高校学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在跨校、跨区域联合编写教材中的作用。

  第五章  教材审核

  第十七条  高校教材实行分级分类审核,坚持凡编必审。

  高校负责审核本单位组织编写的教材。专家学者个人编写的教材由出版机构或所在单位组织专家审核。

  教材出版部门成立专门政治把关机构,建强工作队伍和专家队伍,在所编修教材正式送审前,以外聘专家为主,进行专题自查,把好政治关。

  第十八条  教材审核应对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具体要求进行全面审核,严把政治关、学术关,促进教材质量提升。

  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标准要有机融入教材内容,不能简单化、“两张皮”。选文篇目内容消极、导向不正确的,选文作者历史评价或社会形象负面的、有重大争议的,必须更换;教材编写人员政治立场、价值观和品德作风有问题的,必须更换。

  严格执行重大选题备案制度。

  第十九条  教材审核人员应包括相关学科专业领域专家和一线教师等。高校组织教材审核时,应有一定比例的校外专家参加。

  审核人员须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要求,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客观公正,作风严谨,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充分发挥高校学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专业学会、行业组织专家的作用。

  实行教材编审分离制度,遵循回避原则。

  第二十条  教材审核采用个人审读与会议审核相结合的方式,经过集体充分讨论,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得出审核结论。审核结论分“通过”“重新送审”和“不予通过”三种。

  审核结论为“重新送审”的教材,应按照专家意见修改后,20个工作日内再次提交审核。对审定结论为“不予通过”的教材书稿,不得再送审。存在政治错误的教材,审核“不予通过”。

  除统编教材外,教材审核实行盲审制度。具体审核程序由负责组织审核的机构制定。自然科学类教材可适当简化审核流程。

  第六章  选用与使用

  第二十一条  高校是教材选用工作主体。学校教材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校教材选用工作,制定教材选用管理办法,明确各类教材选用标准和程序。

  高校成立教材选用机构,具体承担教材选用工作。主管校领导负责,有关职能部门和院(系)负责人和专家组成,其中,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专家须占有一定的比例。

  第二十二条   高校教材选用坚持如下原则:

  (一)凡选必审。教材选用必须经过审核。

  (二)质量第一。优先选用国家级和省级规划教材、精品教材及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优秀教材。

  (三)适宜教学。符合本校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要求;符合教学规律和认知规律,便于组织教学和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四)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肃选用纪律和程序,严禁违规操作。

  (五)统一使用。马工程重点教材对应课程必须选用马工程重点教材。

  政治立场和价值导向有问题的,内容陈旧、低水平重复、简单拼凑的教材,不得选用。

  第二十三条 高校教材选用坚持集体决策方式进行。教材选用机构组织专家通读备选教材,提出审读意见。召开审核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  选用结果实行公示和备案制度。教材选用结果在本校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教材工作管理机构审批并备案。高校党委重点对哲学社会科学教材的选用进行政治把关。

  第七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五条 统筹利用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支持高校教材建设。重点支持满足辽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学科优势和区域特色突出、紧缺薄弱急需领域的教材建设。

  第二十六条  高校党委要加强对本校教材工作统筹协调,落实专门机构负责教材管理工作。加大经费投入,保障教材编写、审核、管理、研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把教材建设作为高校学科专业建设、教学质量、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纳入“双一流”建设和考核的重要指标,纳入高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考核评估体系。

  第二十八条  建立优秀教材编写激励保障机制,着力打造精品教材。承担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编写修订任务,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国家级科研课题;承担国家规划专业核心课程教材编写修订任务,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省部级科研课题,享受相应政策待遇,作为参评国家、我省重大人才工程的重要成果。审核专家根据工作实际贡献和发挥的作用参照以上标准执行。教材编审工作纳入所在单位工作量考核,作为职务评聘、评优评先、岗位晋升的重要指标。落实国家和省级教材奖励制度,加大对优秀教材的支持。

  第八章  检查监督

  第二十九条 省教育厅负责对高校教材工作开展检查督导,相关工作纳入教育督导考评体系。高校建立健全教材质量监控和评价机制,加强对本校教材工作的检查监督。

  第三十条  高校教材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必须停止使用,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由上级或同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并由主管部门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列入负面清单,进行全省通报;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教材内容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存在问题。

  (二)教材内容出现严重科学性错误。

  (三)教材所含链接内容存在问题,产生严重后果。

  (四)盗版盗印教材。

  (五)违规编写出版国家统编教材及其他公共基础必修课程教材。

  (六)用不正当手段严重影响教材审核、选用工作。

  (七)未按规定程序选用,选用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教材。

  (八)在教材中擅自使用国家或省级规划教材标识,或使用可能误导高校教材选用的相似标识及表述,如标注主体或范围不明确的“规划教材”“示范教材”等字样,或擅自标注“全国”“国家”等字样。

  (九)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  省教育厅联合出版管理、市场监督等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教材出版、印刷、发行、采购、使用等工作的监督管理。提高教材编印质量,加强教材使用过程管理,确保优质教材资源进课堂。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高校应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制定学校教材管理制度。作为教材使用的讲义、教案和教参以及数字教材参照本细则管理。

  高校选用境外教材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高等职业学校教材的管理,按照《辽宁省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的相关规章制度,与实施本细则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本实施细则由辽宁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进入] 2023-06-29

2022年沈阳市义务教育综述

2022年,沈阳市义务教育阶段共有普通学校513所,其中普通小学285所,普通初中228所(含115所九年一贯制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63.9万人,其中小学44.8万人,初中19.1万人。随迁子女7.9万人。


[进入] 2023-06-19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构建优质均衡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的意见》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构建优质均衡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构建优质均衡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的意见》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推进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构建优质均衡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服务国家战略需要,聚焦人民群众所急所需所盼,以公益普惠和优质均衡为基本方向,全面提高基本公共教育服务水平,加快建设教育强国,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坚持优先保障,在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财政资金投入、公共资源配置等方面优先保障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坚持政府主责,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循序渐进、动态调整,不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坚持补齐短板,继续改善办学条件,更加注重内涵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覆盖全民、优质均衡。坚持改革创新,持续深化综合改革,破解体制机制障碍,优化资源配置方式,强化教师关键作用,加强基本公共教育服务标准化、专业化、法治化建设。

到2027年,优质均衡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初步建立,供给总量进一步扩大,供给结构进一步优化,均等化水平明显提高。到2035年,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师资队伍、经费投入、治理体系适应教育强国需要,市(地、州、盟)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水平显著提升,绝大多数县(市、区、旗)域义务教育实现优质均衡,适龄学生享有公平优质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总体水平步入世界前列。

二、全面保障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1.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以推进学校建设标准化为重点,加快缩小区域教育差距。继续加大对中西部困难地区支持力度,省级政府要聚焦促进省域内不同地市、县区之间缩小办学条件和水平差距,市级政府要充分发挥区域经济中心作用,资源配置重点向经济欠发达县区倾斜;国家和省级层面建立经济欠发达县区学校办学条件跟踪评估和定期调度机制,督促地方政府加强工作统筹,切实兜住办学条件底线。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完善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具体标准,建立学校标准化建设台账,加大力度并统筹实施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教育强国推进工程等项目,推动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建设、安全防范建设、教学仪器装备、数字化基础环境、学校班额、教师配备等办学条件达到规定标准,切实改善学校教学生活和安全保障条件,加强校园文化环境建设。各地区在推进学校建设标准化的同时,可结合实际支持学校适当扩大教室学习活动空间和体育运动场地,为非寄宿制学校提供学生就餐和午休条件。大力推进国家教育数字化战略行动,促进校园有线、无线、物联网三网融合,建设高速校园网络,实现班班通。落实中央关于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统筹管理相关规定,确保以县为单位实现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全面达到国家基本标准,依据国家课程方案配齐配足教师,特别是加强思政课、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特殊教育教师配备。各地区制定并实施教师发展提升规划,大力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显著扩大优秀骨干教师总量;发达地区不得从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抢挖优秀校长和教师。

2.推动城乡整体发展。以推进城乡教育一体化为重点,加快缩小县域内城乡教育差距。适应国家人口发展战略和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以城带乡、整体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发展,切实解决城镇挤、乡村弱问题。建立与常住人口变化相协调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供给机制,按实际服务人口规模配置教育资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制定城镇义务教育学位配置标准,市、县合理规划并保障足够建设用地,严格落实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学校规定,加快城镇学校扩容增位,切实解决人口集中流入地区教育资源供需矛盾。将学生上学路径和校园周边交通环境改造作为城市规划建设重要任务,抓紧改造到位。优先发展乡村教育,健全控辍保学长效机制,加强义务教育巩固情况年度监测,持续提升九年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科学制定城乡学校布局规划,进一步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办好必要的乡村小规模学校;全面推进城乡学校共同体建设,健全城乡学校帮扶激励机制,确保乡村学校都有城镇学校对口帮扶;加强国家中小学智慧教育平台建设,构建互联互通、共建共享的数字教育资源平台体系,提供系列化精品化、覆盖德智体美劳全面育人的教育教学资源,创新数字教育资源呈现形式,有效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服务农村边远地区提高教育质量。

3.加快校际均衡发展。以推进师资配置均衡化为重点,加快缩小校际办学质量差距。完善集团化办学和学区制管理办法及运行机制,促进校际间管理、教学、教研紧密融合,强化优质带动、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加快实现集团内、学区内校际优质均衡,为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奠定基础。促进新优质学校成长,办好群众“家门口”的学校。实施校长教师有序交流轮岗行动计划,科学推进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从城市、农村等不同地区的实际出发,完善交流轮岗保障与激励机制,将到乡村学校或办学条件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作为申报高级职称的必要条件,3年以上作为选任中小学校长的优先条件,推动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向乡村学校、办学条件薄弱学校流动;原则上在同一学校连续任教达到一定年限的校长和优秀骨干教师应优先进行交流轮岗,各地区要以县(市、区、旗)为单位,制定校长和优秀骨干教师交流轮岗具体实施方案,加快实现县域内校际间师资均衡配置,对培养、输送优秀骨干教师的学校给予奖励支持,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校长教师在各级评优表彰工作中予以倾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积极探索建立新招聘教师在办学水平较高的学校见习培养制度。聚焦新课程、新教材、新方法、新技术,加大“国培计划”实施力度,推动省、市、县、学校开展校长教师全员培训,优化师范生培养方案和课程体系,开展人工智能助推教师队伍建设行动,全面提高校长办学治校能力和教师教育教学水平。支持教师创新教学方式,深入开展精品课遴选工作,大力推广应用优秀教学成果,提高教师数字素养和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建设全国基础教育管理服务平台,提升数字化管理水平和管理效能。完善学校管理和义务教育质量评价制度,积极开展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创建和督导评估认定工作。

4.保障群体公平发展。以推进教育关爱制度化为重点,加快缩小群体教育差距。全面推进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和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政策,确保不同群体适龄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居住证申领政策,健全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入学保障政策,以公办学校为主将随迁子女纳入流入地义务教育保障范围。完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精准摸排机制,加强教育保障和关爱保护,优先保障寄宿、交通、营养需求,强化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做好特困学生救助供养,保障基本学习、生活需求。加强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和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工作,健全面向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残疾以及其他有特殊需要的儿童的特殊教育服务机制。坚持精准分析学情,全面建立学校学习困难学生帮扶制度,健全面向全体学生的个性化培养机制,优化创新人才培养环境条件。加快学校心理辅导室建设,切实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完善专门教育保障机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需要建设必要的义务教育阶段专门学校,加强对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学生的教育矫治。

5.加快民族地区教育发展。全面改善民族地区办学条件,整体提升办学水平。加强民族地区师资队伍建设,强化思想政治素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学科专业素养、教育教学能力等方面专门培训,加大“特岗计划”、“国培计划”等项目向民族地区倾斜力度,推进教育人才“组团式”支援工作,引导和支持优秀教师到民族地区学校帮扶任教。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纳入学校育人全过程,筑牢各族师生中华民族共同体思想基础。

6.提高财政保障水平。始终坚持把义务教育作为教育投入的重中之重,切实落实政府责任,逐步提高经费保障水平。坚持义务教育学位主要由公办学校提供。优化教育经费使用结构,加大对教育教学和教师队伍建设投入力度,依法保障教师工资待遇,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全面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强化地方主体责任,完善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办法,依据困难程度实行差别化补助;加快实施艰苦边远地区乡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将符合条件的乡村学校教师纳入当地政府住房保障体系。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学校提供安保、食堂、宿管、医疗卫生保健等方面服务。加强劳动实践、校外活动、研学实践、科普教育基地和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家长学校、服务站点建设,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

三、大力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助尽助水平

7.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全覆盖。完善覆盖全学段学生资助体系。建立健全幼儿资助制度,通过减免保教费等方式,切实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坚持和完善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为学生免除学杂费、提供免费教科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生活补助;深入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为实施地区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免除学杂费。对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提供国家助学金、免除学费。优先将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纳入资助范围,对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予以补助。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国家财政状况,综合考虑物价水平和生活成本等变动情况,完善资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8.提升学生资助精准化水平。依托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加强教育与民政、农业农村、残联等部门间数据共享交换,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和工作程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和异地申请的便利性,不断完善资助资金发放机制,全面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切实做到应助尽助。推动各地区根据所辖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财政状况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布状况,差别化确定资助比例和标准。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保持学生资助政策总体稳定、有效衔接,对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对象子女给予重点关注。加强学生资助政策宣传,确保资助信息公开透明。

四、统筹做好面向学生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9.加强学生卫生健康服务。加强学校卫生体系和能力建设。建立学生健康档案,逐步实现与学龄前健康档案内容衔接。为学生提供健康教育、健康咨询、健康科普等服务,有针对性地传授适合学生特点和使用需求的健康知识和健康技能。建立学生体质健康状况监测平台,每年发布学生健康素养水平数据。做好学生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知识宣传服务。定期对学校传染病防控开展巡访,指导学校设立卫生宣传栏,对校医、保健教师开展业务培训。定期为学校食堂和供餐、校园周边餐饮场所提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跟踪评价等服务。建立健全学生心理健康问题定期筛查评估、早期识别与干预机制。

10.丰富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充分发挥公共文化体育和科普资源重要育人作用,落实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按规定向学生免费开放政策,有条件的公共体育设施、科技馆和各类科普教育基地免费或低收费向学生开放。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适当延长开放时间,并增设适合学生特点的文化体育和科普活动。创新开展优秀影片进校园活动,保障每名中小学生每学期至少观看2次优秀影片。

11.做好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加强学校毕业生职业生涯教育和就业创业指导,建设高质量就业服务平台,提供就业创业和劳动用工政策法规咨询,发布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价位、见习岗位等就业信息,为有需求的应届毕业生提供实习实践和就业帮扶等服务,开展毕业去向登记。对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中专毕业生、自费出国(境)留学的高校毕业生和因私出国(境)人员提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生活费补贴。

五、认真做好组织实施

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构建优质均衡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作为实现共同富裕的一项重大民生工程,列入党委和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强化省级统筹,充分发挥市级政府作用,落实以县为主的管理责任,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建立部门协同机制,压实部门责任,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深化基础教育综合改革实验区建设,强化区域统筹和改革攻坚。同时,进一步加大对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教育服务支持力度,完善普惠性学前教育保障机制,提高县域普通高中办学水平,整体提升公共教育服务能力。采取财政补贴、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等方式筹措义务教育课后服务经费,丰富优质课后服务资源,强化课后育人功能。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及时总结、广泛宣传典型经验和实施成效,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教育的良好氛围。


[进入] 2023-06-19

2023年沈阳市小升初跨区升学登记工作开始啦!

为健全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登记制度,我市开发了“沈阳市小升初跨区升学登记系统”,今年我市小升初跨区升学登记(含外省市小学应届毕业生来沈升学)将采取统一线上登记报名的方式于6月15日上午9:00—6月21日下午17:00进行。现将操作步骤公布如下。

第一步下载APP并完成实名认证

2023年沈阳市小升初跨区升学登记报名填报入口有三个,分别为“辽事通”APP、“沈阳政务服务”APP、“沈阳政务服务”网站。

家长可在手机应用商城中根据名称进行搜索下载,也可以扫描下方二维码进行下载。

下载后打开APP,根据提示完成实名注册。

“辽事通”APP下载二维码


“沈阳政务服务”APP下载二维码

http://zwfw.shenyang.gov.cn/syzwdt/epointzwmhwz/pages/default/index

“沈阳政务服务”网站

注:“辽事通”APP、“沈阳政务服务”APP账户与“辽事通健康码”所绑定的手机号为同一个,曾使用过“健康码”的用户已经有了实名注册账户,第一次登录可以用“辽事通健康码”绑定的手机号直接登录,不需要重新注册(忘记密码的用户,找回密码即可)。

如果在相关APP中实名认证时出现问题,可以联系客服热线。

辽事通客服热线: 024-22781301

沈阳政务服务客服热线: 024-83962770


第二步进入“沈阳市小升初跨区升学登记”系统

“辽事通”APP:首页-“办事”-“教育服务”-“2023年沈阳市小升初跨区升学登记”,进入“沈阳市小升初跨区升学登记”系统。

 “沈阳政务服务”APP:首页-“热门应用”-“一件事”(个人一件事)-“义务教育入学一件事”,进入“沈阳市小升初跨区升学登记”系统。

“沈阳政务服务网”:首页-“办事服务”-“一件事办理”-“入学”-“入学一件事”,进入“沈阳市小升初跨区升学登记”系统。

在热门事项中找到“入学一件事”点击右侧“立即办理”

第三步 认真阅读《沈阳市小升初跨区升学登记须知》后,

点击“已阅读”,之后点击“新增报名学生”开始登记报名。

为保障家长顺利填写,在系统中设置了“视频讲解”和“常见问题”,家长可根据自身实际提前熟悉报名流程,对于“如何确认孩子的登记报名信息提交成功”等常见问题均有解答。

家长可根据房产、户籍、居住证等信息选择区县进行跨区登记报名,每名跨区升学的小学应届毕业生只能选择沈阳市辖区内一个地区登记报名,系统会自动限制重复报名现象,请勿在非所在地尝试报名,以免影响后续正常报名。

各地区咨询电话:

和平区 88711149

沈河区 24811470

铁西区 25127485

皇姑区 86842296

大东区 88503673

浑南区 24211362

于洪区 25347078、25347116

沈北新区 89614418

苏家屯区 89812693

辽中区 87882513

新民市 87852027

法库县 87105535

康平县 87347042


[进入] 2023-06-16

教育部等十八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中小学 科学教育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等十八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中小学
科学教育工作的意见

教监管〔202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党委宣传部、网信办、文明办、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财政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团委、妇联、科协、少工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党委宣传部、网信办、文明办、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团委、妇联、科协、少工委,中国科学院院属各单位,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部署要求,着力在教育“双减”中做好科学教育加法,一体化推进教育、科技、人才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中央“双减”工作部署,聚焦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完善课程体系,修订科学教材,改进教学方法,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用好实践场所,推出优质资源,做强品牌活动,推进学科建设,开展科学研究,调动社会力量,推动中小学科学教育学校主阵地与社会大课堂有机衔接,提高学生科学素质,培育具备科学家潜质、愿意献身科学研究事业的青少年群体,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加快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夯实基础。

2.工作原则

重在实践,激发兴趣。以学生为本,因材施教,推进基于探究实践的科学教育,激发中小学生好奇心、想象力和探求欲,培养学生科学兴趣,引导学生广泛参与探究实践,做到学思结合、寓教于乐,自觉获取科学知识、培养科学精神、提升科学素质、增强科技自信自立、厚植家国情怀,努力在孩子心中种下科学的种子,引导孩子编织当科学家的梦想。

重在集成,盘活资源。在现有科学教育资源和工作机制基础上,集成增效,整合校内外资源,精准对接学生需求,依托国家智慧教育公共服务平台,以菜单自选方式供全国中小学校和学生自主选择,塑造科学教育新动能、新优势。

重在融合,内外联动。注重将知识学习与实践相结合,强化做中学、用中学、创中学,统筹普及与提高、选拔与培养,重视年级学段有机衔接、相关学科横向配合,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主动对接引领中小学科学教育,推动“请进来”“走出去”有效联动。

重在全纳,帮扶指导。强化宏观调控,将科学教育项目和有形资源重点向中西部地区、农村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及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倾斜,对薄弱学校及特殊儿童群体进行关心帮扶指导。

重在协同,系统设计。推动健全地方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齐抓共管、有效联动、密切配合的科学教育协作机制,并不断完善大中小学及家校社协同育人机制。系统做好科学教育顶层设计,全面强化工作部署、推进、监测、指导,实现全链条闭环管理,提升科学教育实施效能。

3.主要目标

通过3至5年努力,在教育“双减”中做好科学教育加法的各项措施全面落地,中小学科学教育体系更加完善,社会各方资源有机整合,实践活动丰富多彩,科学教育教师规模持续扩大、素质和能力明显增强,大中小学及家校社协同育人机制明显健全,科学教育质量明显提高,中小学生科学素质明显提升,科学教育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和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教育强国建设中发挥重大作用。

二、改进学校教学与服务

4.健全课程教材体系,完善科学教育标准。适应科技发展和产业变革需要,加强中小学科学及相关学科(物理、化学、生物、地理、信息科技/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等)课程标准及教材修订完善工作,凸显学生核心素养培养,强化年级学段有机衔接,统筹规划科学教育与工程教育,体现实践性、综合性。在科学教育教材中加强国产软件应用引导。将教辅书纳入监管体系,确保教辅书的思想性、科学性。落实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组织研制适配课程资源并向学校免费提供。将学校课程、课后服务和课外实践活动进行一体化设计。

5.深化学校教学改革,提升科学教育质量。各地要加强教学管理,按照课程方案开齐开足开好科学类课程。不断优化教案、学案,加强对学生有针对性的科学教育指导。实施启发式、探究式教学,提升作业设计水平,培养学生深度思维。探索项目式、跨学科学习,提升学生解决问题能力。落实科学及相关学科教学装备配置标准,加强实验室建设。探索利用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技术手段改进和强化实验教学,并注重利用先进教育技术弥补薄弱地区、薄弱学校及特殊儿童群体拥有优质教育教学资源不足的状况。组织遴选实验教学精品课程。发挥各级教研部门和教学指导委员会作用,甄别、培育、推广先进教学方法和模式。

6.创造条件丰富内容,拓展科学实践活动。各地要按照课程标准,开展实验和探究实践活动,落实跨学科主题学习原则上应不少于10%的教学要求。各校要由校领导或聘任专家学者担任科学副校长,原则上至少设立1名科技辅导员、至少结对1所具有一定科普功能的机构(馆所、基地、园区、企业等)。要“请进来”“走出去”双向互动开展实践活动。在“请进来”方面,开展“科学家(精神)进校园”、少年科学院、流动科技馆、流动青少年宫、科普大篷车、科技节、科学调查体验等活动。在“走出去”方面,组织中小学生前往科学教育场所,进行场景式、体验式科学实践活动。

7.纳入课后服务项目,吸引学生主动参与。各地要将科学教育作为课后服务最基本的、必备的项目,开展科普讲座、科学实验、科技创作、创客活动、观测研究等,不断提升课后服务的吸引力。加强对学生科技社团和兴趣小组指导,引导支持有兴趣的学生长期、深入、系统地开展科学探究与实验。健全第三方机构进校园机制,统筹利用社会优质科学教育资源。

8.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发挥教师主导作用。增加并建强一批培养中小学科学类课程教师的师范类专业,强化实验教学能力。探索选拔和培养一批高水平、复合型的高中阶段理科专业教师。在公费师范生、“优师计划”等项目中提高科学类课程教师培养比例。鼓励高水平综合性大学参与教师培养,从源头上加强高素质专业化科学类课程教师供给。在“国培计划”示范项目中专门设置中小学科学类课程教师培训项目。升级实施中小学教师科学素养提升行动计划,增强科学教育意识与能力,探索开展科学教育专业水平认证工作。落实小学科学教师岗位编制,加强中小学实验员、各级教研部门科学教研员配备,逐步推动实现每所小学至少有1名具有理工类硕士学位的科学教师。各地要切实激发广大教师参与科学教育的积极性、创造性,探索建立科学类课程教师多元评价机制。

三、用好社会大课堂

9.全面动员相关单位,服务科学实践教育。强化部门协作,统筹动员高校、科研院所、科技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规划展览馆和工农企业等单位,向学生开放所属的场馆、基地、营地、园区、生产线等阵地、平台、载体和资源,为广泛实施科学实践教育提供物质基础。鼓励各有关部门、单位建立“科学教育社会课堂”专家团队,开发适合中小学生的科学教育课程和项目。结合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推动各地建设具备科普、体验等多功能的教育基地。深化环保设施开放,丰富环境科普内容形式,打造生态文明教育基地。利用家长学校、儿童之家、少年科学院、青少年科学工作室等服务形式和模式,面向广大家庭和青少年进行科学教育。

10.引导企业援建基地,改善实践教学条件。各地要积极动员各类企业,尤其是与高精尖技术密切相关的企业,以企业捐资、挂牌、冠名等形式,为薄弱地区、薄弱学校援建科学教育场所,提供设备、器材、图书、软件等,培训专业讲解人员。引导高科技工农企业开展“自信自立技术产品体验”活动,鼓励中小学生勤于探索、勇于实践。引导中小学生在现实生产生活环境中学习科学知识,体悟劳动精神、钻研精神、创新精神、工匠精神。

11.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主动对接中小学,引领科学教育发展。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建立激励机制,引导科学家(科技工作者)研究和参与中小学科学教育,安排实验室等科技资源向中小学生适当开放,协同组织科学夏(冬)令营等,为科学实践活动提供有力保障。各地要搭建平台,支持中小学与高校、科研院所联系,用好相关实践资源。推动大学与中学联合教研,实现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更好衔接;倡导联合共建创新实验室、科普站、人才培育班,探索大学、中学双导师制,进行因材施教。

12.推动全媒体传播,营造科学教育氛围。大力弘扬科学精神和科学家精神,推动中央主要媒体所属新媒体平台开设科学教育专栏,加大对科学教育的宣传引导力度,激励中小学生树立科技报国远大志向。将科学教育纳入“双减”宣传工作矩阵重点任务,鼓励中央和各地主要媒体与各级各类科学教育机构、科技类社会组织合作,加强原创科普作品创作,积极推进科学教育传播创新,营造重视支持科学教育浓厚氛围。

13.优化数字智慧平台,丰富科学教育资源。在国家智慧教育公共服务平台等链接科学教育资源,鼓励社会各界制作上线“科学公开课”“家庭科学教育指导课”等,不断丰富平台资源。建立科学家(科技工作者)、科学课、科学教育场所资源库,强化资源征集、对接、调度机制,高效有序安排地方及学校选择使用。

四、做好相关改革衔接

14.规范科技类校外培训,形成学校教育有益补充。各地要合理规划科技类非学科校外培训机构总体规模、设置标准、审批程序,引导机构合法经营、规范发展,有效满足学生个性化需求。将科技类非学科校外培训机构全部纳入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实施全流程监管。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适当引进合规的科技类非学科培训课程。

15.严格竞赛活动管理,培养学生“献身科学”精神。各地要加强正向宣传引导,指导中小学生理性选择参加“白名单”竞赛,搭建中小学生成长平台,发现有潜质的学生,引导其积极投身科学研究。指导各竞赛组织方在竞赛活动中融入爱国主义教育,培养参赛学生家国情怀;突出集体主义教育,为参赛学生未来从事有组织科研打牢思想基础。

16.统筹拔尖创新人才项目,探索选拔培养长效机制。各地、各有关高校要积极探索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培养有效模式,建立统筹协调机制,明确“中学生英才计划”“强基计划”“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计划”“高校科学营”等项目在选拔、培育、使用上的各自侧重点,细化支持措施,推进有序实施,提高培养效率。推动各类学校强化跟踪研究和总结,实现在有潜质学生的发现方式、培养路径上取得实效。试点建设科技高中,加强大学与高中教育在人才培养方面的衔接。

17.推进中高考内容改革,完善学业水平考试命题。各地要完善试题形式,坚持素养立意,增强试题的基础性、应用性、综合性、创新性,减少机械刷题,引导课堂教学提质增效,培养学生科学精神。加强实验考查,提高学生动手操作和实验能力。建立由学科命(审)题人员、学科秘书、教育测量专家、命题组织管理人员等组成的高水平命(审)题队伍,优化队伍结构。强化中学生职业发展规划教育,引导学生明确自己的兴趣特长和职业目标。

18.重视体系化设计安排,助力不同阶段有机衔接。各地要根据各学段侧重点,推动中小学科学教育向各级各类教育有机发展延伸。注重普通高中、职业教育阶段科学类相关课程的联系与融合。鼓励本科阶段开设《科学技术史》选修课。强化研究生阶段科技创新能力培养,引导学生掌握科学研究方法和创新思维。

19.实施家庭科学教育,促进家校社协同育人。各地要突出科普价值引领,聚合科普专家力量,推出家庭科普公开课,开展形式多样的家庭科普活动,打造“家门口”科学教育阵地,推动科学教育走进千家万户,提升家长科普意识和学生科学素质。

20.强化学科专业建设,开展科学教育研究。强化科学教育学科专业建设,打造高素质人才队伍。加强国家科技计划对科学教育相关领域研究的支持。推进科学教育交叉学科研究平台建设。鼓励高校、教科院、科研院所建立科学教育研究中心,开展理论研究与实践。加强教师国际交流,掌握国际科学教育动态,吸纳优秀研究成果。

五、加强组织领导

21.全面系统部署。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发挥“双减”工作专门协调机制作用,建立教育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科学教育工作机制。细化完善措施,确保科学教育落地见效。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成立由科学家、各领域科技人才、科技馆所及科普教育基地科技辅导员组成的专家团队,加强谋划指导和推动落实。搭建中小学科学教育研讨交流平台,推广典型工作案例,总结优化改革发展路径。

22.落实经费保障。统筹各方资金和项目,广泛争取社会资助,加大对科学教育的支持力度。各资源单位要坚持公益定位,免费或优惠向中小学生提供科学教育服务。用好现有彩票公益金项目,切实做好教育助学、中小学生校外研学工作。积极争取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等社会组织支持,加大对薄弱地区、薄弱学校、特殊儿童群体支持力度。

23.强化项目引领。实施“校内科学教育提质计划”“科学家(精神)进校园行动”“‘千家万馆’科学教育总动员行动”“科普进万家行动”“少年科学院”“中西部地区科学教育场所援建工程”“全媒体科普行动”等重点项目,适时发布重点项目方案。设立实验(示范)区、实验(示范)校和示范性基地,引领全国中小学科学教育改革发展。

24.实施监测指导。加强科学教育调研指导,层层压实责任。强化动态监测,定期对青少年科学素质进行分析研判,公布相关结果。按时完成科普资源统计调查工作,强化对资源薄弱地区建设引导。及时宣传工作进展和成果,提高人民群众感知度、认可度,营造良好改革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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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17日


[进入] 2023-05-30

以美育人、以美化人、以美培元,努力成就中小学生幸福成长的向美样态——沈阳市学校美育教育工作推进会召开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学校美育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美育工作,抓实“教会、勤练、常展(演)”,将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成效体现在全市学校美育实践中,使学生真正提升审美能力和艺术素养,5月26日,市教育局在沈河区二经街第二小学召开2023年沈阳市学校美育教育工作推进会。

与会人员参观了沈河区二经街第二小学的校园文化和39个班级的器乐班本展示。孩子们演奏着巴乌、陶笛、葫芦丝、中阮、二胡、小提琴、民族鼓等器乐,让与会人员赞叹不已。学校坚持“面向全体,一个不能少”的教育原则,全校39个教学班1500名学生,生生会乐器,班班有特长,月月有展演。

会上,沈河区二经街第二小学张岩书记、和平区望湖路小学刘文书记、大东区辽二教育集团苑伟琦书记分别以《当艺术走进班本》《以美育美 幸福向暖》和《用歌声装点幸福童年》为题进行经验交流。

 会议强调,一要充分认识美育在教育中的基础性地位和价值,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发挥学校美育在立德树人中的独特作用。二要突出做好学校美育重点工作,各中小学校要开足开齐美育课程、配齐配强美育教师,从美育课堂、课程入手,让每一个孩子公平享受优质美育资源。三要深化学校美育教学改革,实施美育提质行动,立足“教会、勤练、常展(演)”,构建以学生发展为中心的教学模式,积极推进美育评价改革,形成充满活力、多方协作、开放高效的学校美育新格局。四要合理运用信息化手段为美育赋能,以形式新颖、质量上乘、贴近性强的授课内容和形式,提升学校美育教学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下一步,沈阳市教育局将继续坚持以美育人、以美化人、以美培元,努力提高学生审美和人文素养,积极营造“人人有项目、校校有特色、月月有展演”的健康向上美育环境,促进“五育”和谐共生,努力成就中小学生幸福成长的向美样态。

 沈阳市政府主任督学兼市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王建艳以及沈阳市教育局、沈阳市教育研究院、各区县(市)教育局、直属学校相关负责人、美育特色校领导共计150余人参加会议。
[进入] 2023-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