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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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中小学生沉迷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中小学生沉迷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基厅函〔202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党委宣传部、网信办、通信管理局、公安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党委宣传部、网信办、公安局、市场监管局: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认真落实中央有关未成年人网络环境治理的决策部署,有效预防中小学生沉迷网络游戏,切实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现就加强预防中小学生沉迷网络游戏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确保内容健康干净。各地出版管理部门要引导网络游戏企业开发导向正确、内涵丰厚、种类多样、寓教于乐的网络游戏产品,确保内容优质健康干净。督促网络游戏企业加大内容审核力度,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坚决杜绝网络游戏中含有可能引发中小学生模仿不安全行为、违反社会公德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内容,以及恐怖暴力、色情低俗、封建迷信等妨害中小学生身心健康的内容。指导网络游戏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产品进行分类,作出适龄提示,并采取技术措施,避免中小学生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要严格执行网络游戏前置审批制度,未经批准的游戏,不得上线运营。 二、落实好防沉迷要求。网络游戏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进一步严格管理 切实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国新出发〔2021〕14号)规定,严格落实网络游戏用户账号实名注册和登录要求。所有网络游戏用户提交的实名注册信息,必须通过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系统验证。验证为未成年人的用户,必须纳入统一的网络游戏防沉迷管理。网络游戏企业可在周五、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每日20时至21时,向中小学生提供1小时网络游戏服务,其他时间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中小学生提供网络游戏服务。 三、严格校内教育管理。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学校对经申请带入校园的手机等终端产品进行统一管理,严禁带入课堂。学校提供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学校教职员工发现学生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时,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教育。学校要广泛开展各类文体活动,引导学生培养兴趣爱好,自觉远离不良网络诱惑。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网络素养宣传教育,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对中小学生沉迷网络行为进行预防和干预,引导中小学生正确认识、科学对待、合理使用网络。 四、推动家校协同发力。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家校沟通,做好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引导家长充分认识沉迷网络游戏的危害性和加强管理的必要性,形成家校协同育人合力。要督促家长履行好监护责任,发挥好榜样作用,安排好孩子日常学习生活,有意识地让孩子多从事一些家务劳动、户外活动、体育锻炼,帮助孩子养成健康生活方式。学校和家长发现学生有沉迷网络游戏、过度消费等苗头迹象,要相互告知,共同进行教育和引导,及时矫正不良行为,帮助其恢复正常的学习和生活。五、切实加强监管问责。各地出版管理、网信、通信管理、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对网络游戏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对违反有关规定,上线运营后落实防沉迷措施不到位或擅自添加违法、不良信息内容以及未经审批违法违规运营的网络游戏,要按有关规定予以惩处。网信、市场监管部门对发布不良网络游戏信息、插入网络游戏链接、推送网络游戏广告的中小学在线教育网络平台和产品,要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罚或关停。各地出版管理部门要鼓励相关组织或个人,对未按要求落实实名注册、时段时长限制、充值限制或者涉及不良内容的网络游戏企业和平台进行举报。教育督导部门要将预防中小学生网络沉迷工作纳入对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和责任督学日常监督范围,并将督导结果作为评价地方教育工作和学校管理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 教育部办公厅 中央宣传部办公厅 中央网信办秘书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1年10月20日 [进入]
2021-11-05
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方案(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方案(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 教督〔20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方案(2021年修订版)》已经教育部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 2021年9月15日 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方案(2021年修订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 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和《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指南》(教基〔2021〕3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制度,推动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促进义务教育质量提升,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紧密围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扭转唯分数、唯升学等不科学的教育评价导向,引导聚焦教育教学质量、遵循教育规律,以全面客观的监测数据支撑教育决策、服务改进教育教学管理,促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立德树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突出“五育并举”,拓展监测学科领域,构建全面覆盖德智体美劳教育质量的监测指标体系。 (二)服务质量提升。紧扣课程标准(或指导纲要),监测学生各学科领域的发展水平及核心素养,系统挖掘影响学生发展质量的关键因素,精准服务教育质量提升。 (三)注重方法创新。充分运用人工智能与大数据、脑科学等领域前沿技术方法,开展计算机网络测试、人机交互测试等,探索多领域综合评价和跨年度增值评价,推动监测工作更加科学高效。 (四)强化结果运用。坚持问题诊断和示范引领并重,建立监测问题反馈和预警机制,督促问题改进;推广典型地区经验案例。推动各地建立结果运用机制,有效发挥监测诊断、改进、引导功能。 三、监测学科领域及周期 监测学科领域主要包括德育、语文、数学、英语、科学、体育与健康、艺术、劳动、心理健康。 每个监测周期为三年,每年监测三个学科领域。第一年度监测数学、体育与健康、心理健康,第二年度监测语文、艺术、英语,第三年度监测德育、科学、劳动。 四、监测对象 依据义务教育课程标准(或指导纲要)中的学段划分情况,考虑学生认知和学习能力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监测对象为义务教育阶段四年级和八年级学生。 五、监测内容 对照《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指南》和义务教育课程标准(或指导纲要),主要开展学生发展质量和相关影响因素监测。 (一)学生发展质量监测。围绕学生全面发展要求,重点监测学生德智体美劳教育质量状况。德育主要监测学生的理想信念、道德行为规范以及基本国情常识掌握情况等。语文主要监测学生掌握语文基础知识情况、阅读能力和书面表达能力等。数学主要监测学生掌握数学基础知识和思维方法情况、运算能力、问题解决能力等。英语主要监测学生掌握英语基础知识情况,阅读、写作等综合语言运用能力等。科学主要监测学生掌握科学基础知识和思维方法情况、科学探究能力等。体育与健康主要监测学生身体形态、机能、体能状况以及健康生活习惯等。艺术主要监测学生掌握艺术基础知识情况,通过艺术作品和活动感受美、表达美的能力,审美趣味和审美格调。劳动主要监测学生劳动观念、劳动知识和能力、劳动习惯和品质等。心理健康主要监测学生情绪、人际交往等发展状况以及常见的心理行为问题等。 (二)相关影响因素监测。调查影响学生发展质量的相关因素,如各学科领域的课程或教育活动开设、学生学业负担、教学条件保障、教师配备、教育教学、学校管理以及区域教育管理情况等。 六、主要环节 (一)工具研制 组织专家研制测试卷、相关因素调查问卷以及表现性测试工具。测试卷监测学生在有关学科领域的发展水平,重点关注学生探究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相关因素调查问卷调查影响学生发展水平的相关因素,分为学生问卷、教师问卷、校长问卷、区县教育管理者问卷等。表现性测试工具用于体育与健康、科学、艺术等学科领域,通过学生现场项目参与和演示,监测运动、操作、演唱能力等。 (二)样本抽取 根据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学生量大、面广的特点,采取分层不等概率抽样方法,分三个阶段进行抽样。其中,根据人口总量、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发展状况,在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抽取样本县(市、区),占全国总县数十分之一左右(每年约340个)。根据地理位置、城乡分布、学校类型等因素,采用按规模成比例概率抽样方法,在样本县(市、区)抽取样本学校,原则上每个样本县(市、区)抽取12所小学、8所初中。在样本学校随机抽取学生,原则上每所样本小学抽取30名四年级学生、样本初中抽取30名八年级学生,样本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三)现场测试 为了保证测试操作规范,所有样本县(市、区)、样本校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开展统一测试,测试总时长为一天半。测试安排在本校,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综合考虑学习内容的完整性和便于组织测试等因素,原则上每年测试时间安排在5月下旬。 (四)水平划定 根据课程标准和学生答题的实际表现,对学生学业水平进行等级划分和具体描述。参照国际监测通行方式,结合我国教育教学实际,将学生学业表现划分为水平Ⅳ(优秀)、水平Ⅲ(良好)、水平Ⅱ(中等)、水平Ⅰ(待提高)四个水平段。 (五)数据分析 在监测数据扫描录入基础上,经过数据清理、跨年对比、数据链接等环节生成监测数据库,运用多种统计分析方法深入挖掘数据,形成监测结果。 (六)报告研制 根据报告目的、内容和阅读对象的不同,主要研制形成国家监测报告、分省监测报告、区县监测诊断报告、政策咨询报告四类报告。 1. 国家监测报告。呈现全国学生在各监测学科领域发展水平的总体状况、影响学生发展水平的主要因素以及相关分析,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发布。 2. 分省监测报告。分省(区、市)呈现学生在各监测学科领域的发展水平、影响该省(区、市)学生发展水平的主要因素以及相关分析。该报告主要供省级人民政府和有关教育部门使用。 3. 区县监测诊断报告。分县(市、区)呈现学生在各监测学科领域的发展水平、影响该县(市、区)学生发展水平的主要因素以及相关分析,诊断教育质量问题。该报告主要供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教育部门使用,供学校改进教育教学参考。 4. 政策咨询报告。针对教育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题研究,结合一线教育实际深入分析并提出改进建议。该报告主要供有关领导和部门参阅,供地方调整教育政策参考。 (七)结果运用 1. 服务决策咨询。向国务院领导和有关部门呈送国家监测报告和政策咨询报告,为教育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提供支撑。 2. 督促问题改进。向各省级人民政府反馈监测发现的主要问题清单和分省监测报告,督促问题整改。建立监测预警机制,对全面发展质量不佳、质量下滑趋势明显的地区进行预警,对有关责任人员约谈问责。 3. 支撑督导评估。监测结果直接应用于督导评估工作,作为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义务教育质量评价等工作的重要参考。 4. 引领质量提升。宣传推广监测发现的典型地区经验案例,搭建监测学习交流平台。加强监测数据挖掘运用,鼓励开展监测相关学术研究,引领推动教学改革、改进教育管理。 七、组织实施 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工作由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组织实施。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筹规划、政策指导和过程监督,委托教育部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中心承担业务培训、工具研发、数据采集、报告研制等工作。省级教育督导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测试组织和过程监督。市级教育督导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测试协调和指导。县级教育督导部门负责组织现场测试。 探索监测结果与政策调整的联动机制。各地建立省级统筹、区县为主的监测结果运用制度,教育督导部门牵头加强与有关部门协同联动,积极探索适合本地区的监测结果运用模式。建立并完善地方监测机构,探索对地方监测机构在监测工具研发、抽样等方面技术标准的认定。 八、纪律与监督 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严肃工作纪律,坚持公平公正,确保工具安全,杜绝模题应考、干扰抽样、弄虚作假等行为,广泛接受学校、师生和社会的监督。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省级教育督导部门对监测组织工作的规范性、工具保密性进行全程监督,公开监督举报电话,受理举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原《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方案》(国教督办〔2015〕4号)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废止。 [进入]
2021-09-30
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教基一〔2013〕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学籍建立 第四条 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五条 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订。 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 第六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七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学籍基础信息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 第八条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逐步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 第九条 学生转学或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条 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章 学籍变动管理 第十一条 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 第十二条 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第十三条 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第十四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 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第十五条 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 第十六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第十七条 特教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商定。 第十八条 省(区、市)直管学校、设区的市直管学校学生的转入转出情况,由学校每学期书面告知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条 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 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或指定学籍管理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对学籍管理员当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二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二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订或完善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进入]
2021-09-25
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辽教发〔2017〕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提高义务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辽宁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通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分级负责管理体制。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省内各地和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本行政区域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学籍信息收集、转接、汇总、校验、上报,应用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学籍建立 第四条 新入学学生应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提前向学区对应学校或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接收学校提出延缓入学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延缓入学手续。 第五条 小学一年级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学籍系统及时核办学生学籍。 初中学生学籍接续上一学段学籍信息。学生入学报到后,学校要收集、完善、核实学生已有学籍信息。 第六条 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依据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的《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代码编制规则》生成。 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 第七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学籍系统进行查重并及时处理问题学籍。 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得接收不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就读,也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特殊教育学校建立学籍。 第八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2.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复学申请等); 3.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4.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5.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6.享受资助信息; 7.学生的学业成绩及综合素质评价结果。 学籍基础信息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 第九条 学籍档案分为信息一致的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管理,日常管理由学籍管理员负责。 学校学籍档案应包括新生花名册、学生增加(或减少)情况登记表、毕业生花名册。 学校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 第十条 学生转学或在义务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从学籍系统中导出学生信息,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居住证》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居住证》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办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办。 第十二条 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每名学生的学籍信息中,“是否留守儿童”“是否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现住址”“联系电话”“户口所在地”等字段可能发生变化,班主任要将学生上述信息的变动情况通知学校学籍管理员,在学籍系统内及时更新。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学籍系统完成,各地各校应在7月30日前完成学生毕业(结业)操作。 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或发生各类学籍变动时,学校应及时维护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学校必须在每学年开学后1个月内,将纸质的新生花名册和上学年学生增加和减少情况登记表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省直管学校、设区的市直管学校学生的转入转出情况,由学校在每学年开学后1个月内,将上学年学生增加和减少情况登记表报送所在地县(区)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第三章 学籍变动 第十三条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转学: 学生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的; 学生父母双方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跨省、市工作调动的; 随迁子女及其父母双方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居住地跨省、市、区(县)迁移的;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长期出国(出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现役军人(含武警)工作调动,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 学生接受教育期间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的,可视情况由普通学校转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或由特殊教育学校转入普通学校就读。 第十四条 办理转学的程序: 转学材料包括: 由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签字的《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联系表》; 学生基本信息表(由转出学校从学籍系统打印并加盖公章); 《居民户口簿》、实际常住地居住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经核查后留复印件); 户籍信息没有变化的,需提供转学原因的相关证明材料; 转学流程: 由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上述材料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按照下面流程办理: 接收学校在学籍系统中发起转学申请并核办(需上传相关转学证明材料原件的电子照片); 转入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学籍系统中核办; 转出学校在学籍系统中核办; 转出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学籍系统中核办; 转入学校获得其他三方核办同意信息后,通知学生报到入学; 学生到转入学校报到后,转入学校通过学籍系统调取学生学籍电子档案(学籍系统将同时通知转出学校)。 不符合条件、无法接收的,学校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五条 转入学校、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核办。 因学籍系统运行或数据传输不通畅等特殊原因,转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学籍系统中核办20个工作日后,转出学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仍未收到转学信息的,经转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联系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后,转入学校可以先接收学生入学。待系统恢复正常后,及时转接电子学籍档案。 农村完全小学和教学点学生转学情况,应当及时报备所属乡镇中心小学。 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新学期开学后1个月内办理,转入年级应与转出时所在年级一致。 第十六条 学生个人纸质学籍档案经密封后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自带送达转入学校。 第十七条 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商定。 第十八条 学生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可以申请休学,休学条件和程序: 1.由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填写《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向学校申请休学; 2.因病申请休学的,应出具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病历及医疗收费发票等;因其他特殊原因休学的,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3.学校认真核实学生休学条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4.对于同意休学的,由学校通过学籍系统发起休学申请(需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的电子照片);不符合条件的,由学校做好解释工作; 5.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学籍系统中核办。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为1学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1年。 毕业年级下学期一般不办理休学手续。 休学期满或休学期未满申请复学的学生,经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分别核办后可以复学,编入休学时的年级就学,也可根据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要求和学生的实际学力,编入相应年级就读。因病休学的学生复学时应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未申请复学的,学校应通知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办理复学手续。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条 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由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填写《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出国(出境)申请表》,凭出国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签证等有效证件,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在学籍系统中操作(需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的电子照片)。回到境内后仍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办理“出国(出境)复学”手续,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 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二条 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其学籍转入相关学校,解除刑事处罚的,学籍转回原学校,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十三条 在校学生无故旷课连续达到4周,经学校多次联系动员返校就读仍无效果的,视为辍学。学校应将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报送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并协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动员其返校就学,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凡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经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综合考核合格者,由学校编制《毕业生花名册》,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验印后发给义务教育毕业证书,不合格者,发给义务教育修业证明,作为完成义务教育规定年限的凭证。义务教育毕业证书和修业证明由市或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经校长签章后由学校负责颁发。 第二十五条 学生毕业证书遗失的,由毕业学校发给《学历证明书》,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后生效。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包括学籍管理专用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数码相机或高清摄像头等;配备或指定学籍管理员,按照教育部要求,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校长是学校学籍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分管学生学籍工作的校领导是主管责任人,承担组织和监管责任;学校学籍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承担具体实施工作。 学籍管理员应当由各单位或学校的正式工作人员担任。对学籍管理员应当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定期组织培训,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明确岗位职责,根据学籍管理员工作任务和责任计算工作量,将系统应用和技术支持纳入学校教师职务(职称)评聘和工作考核。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开展以学生身份基本信息为核心的数据核查工作,减少问题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二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二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违反国家、省有关规定的,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学校违反国家、省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1.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2.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3.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4.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5.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6.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7.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8.违反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外籍学生入学必须符合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二条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订相应的工作方案或流程。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辽宁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教发[2014]21号)同时废止。 [进入]
2021-09-25
沈阳市教育局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睡眠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市)教育局,相关直属学校: 现将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睡眠管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认真落实以下要求,确保学生享有充足睡眠时间,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一、保障学生睡眠时长,合理安排就寝时间 为保证学生充足睡眠时间,中小学校要指导家长和学生制定作息时间表,小学生每天睡眠时间应达到10小时,初中生应达到9小时,高中生应达到8小时。小学生就寝时间一般不晚于21:20,初中生一般不晚于22:00,高中生一般不晚于23:00。个别学生经努力到就寝时间仍未完成作业的,家长应督促按时就寝不熬夜,确保充足睡眠。 二、科学安排学校作息时间,加强学生作业管理 小学上午上课时间一般不早于8:20,中学不早于8:00,学校不得要求学生提前到校参加统一的教育教学活动,合理引导学生延后到校时间。对于个别因家庭特殊情况提前到校学生,学校要提前开门,安排学生在教室进行自习。中小学在确保不取消阳光体育大课间和不压缩学生午休时间的前提下,原则上每天上午安排4节课,下午安排3节课,保证总体课时量的合理安排,确保全面完成教学任务。涉农地区小学,在确保上课时间不早于8:20的前提下,可视具体情况安排学生到校时间和作息时间,做到一区一案、一校一策。全市义务教育中小学在4月底前执行新的作息时间。各中小学要加强学生作业的统筹管理,指导学生利用好自习或课后服务时间,使小学生在校内基本完成书面作业,中学生在校内完成大部分书面作业。 三、加强宣传引导,强化督导检查 各区、县(市)教育局要指导中小学校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充足睡眠对于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性,家校社共育,共同保障学生的良好睡眠。要将睡眠状况纳入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和教育质量评价监测体系,并及时向市教育局报送区域学生睡眠管理落实情况。对于落实加强中小学生睡眠管理各项措施要求不到位、问题较多、整改不力的学校,各区、县(市)教育督导部门,要对其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约谈要严肃认真并形成规范的书面记录,下发被督导学校,同时报送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各区、县(市)教育局及学校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睡眠管理问题及时回应,认真查实,严肃处理。 沈阳市教育局 2021年4月22日 [进入]
2021-04-27
沈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2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沈教发〔2021〕1号 沈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2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区、县(市)教育局,各直属单位(学校),各市属高校: 现将《沈阳市教育局2021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教育局 2021年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教育局2021年工作要点 2021年全市教育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全国、全省和全市教育大会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高质量教育体系建设为主线,做强党建、做优体系、做深改革、做精质量、做出活力,打造“幸福教育”,推进教育现代化,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开创建设教育强市新局面,以优异成绩庆祝建党100周年。 一、坚持和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 1.强化思想理论武装。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扎实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在全市教育系统开展“新时代、新思想、新作为”专项活动,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制定2021年市教育局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计划、机关及直属单位2021年理论学习计划,跟进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最新重要论述。围绕迎接、庆祝建党“百年”,扎实开展“四史”学习教育,筑牢听党话、跟党走的思想根基。丰富青年理论小组活动载体。坚持“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建立对基层党组织学习效果评价机制。加强宣传思想工作队伍建设和大学生理论社团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课堂、讲坛等阵地管控,加强分析研判,完善舆情监测、研判、预警、响应、处置、反馈机制,提高舆情处置能力,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做好新闻宣传工作,多种形式做好权威信息发布,围绕迎接庆祝建党100周年、教师节、开学第一课等,做好重大主题宣传策划,讲好沈阳教育故事。做好教育系统统战工作。 2.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稳步推进中小学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开展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督查。实施学校党组织“五强工程”,推动学校党组织领导力提升。持续推进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推进新时代高校党建“对标联创”和中小学校党建品牌创建工作,启动“党支部建设示范点”和“党员先锋示范岗”创建工作。开展共产党员“讲党性、促发展、比贡献”岗位建功标兵评选。深入实施“中小学党组织书记党建工作提升计划”,开展中小学校党务干部示范培训、教科系统党务干部和基层党组织书记培训。实施“红色育苗”工程,高质量做好发展党员工作。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党组织设置和党组织关系隶属,深入推进“两个覆盖”和党建工作入校章程工作。严格落实“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谈心谈话、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等党内生活制度。强化党建带团建和队建工作。 3.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召开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推进巡视巡察长期整改事项。完善正风肃纪平台,做好日常监督和长效监督,发挥大数据监督的科技优势。以案为鉴、以案促改,开展案例警示教育活动,增强廉政警示教育针对性和有效性。开展机关及直属单位纪检监察干部专项培训,提升审查办案专业能力。持续开展公有房产等专项整治,组织梳理排查廉政风险点,制定防范措施。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纠正“四风”。 4.加强干部队伍建设。落实机关联系基层、干部联系群众“双联系”制度,扎实推进“万人进万企”“四服务”“百人进百校”“三个一走基层”等活动。实施“先锋工程”,推进“人人都是营商环境,个个都是开放形象”活动,推进模范机关建设。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拓宽选人用人视野,做好年轻干部工作,提升干部专业化能力。加强局管领导班子建设,优化班子专业、梯次结构。进一步推进干部素质提升工程,做好上挂下派工作。举办局管干部培训班。继续做好人才子女入学服务有关事宜,做好驻村工作队、驻村干部管理等工作。发挥群团组织的政治优势、人才优势和群众优势,搭建好党和群众联系的桥梁和纽带。 二、加快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 5.优质普惠发展学前教育。研制第四个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通过新建改扩建公办园、接收小区配套园、认定普惠性民办园等多种方式,新增5000个普惠性学前教育学位。用好管好小区配套幼儿园。完善学前教育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出台沈阳市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开展专家名师进校园活动,加强对准入教师的职业引导和激励。完善一日生活保教工作标准化流程,规范幼儿园一日生活,推进教育部安吉游戏推广实验区建设,研制游戏课程指导意见。强化星级管理,推进评估、定级和内涵质量提升深度融合。深入实施农村中心镇中心幼儿园提质晋级计划,提升农村幼儿园办园质量。 6.优质均衡发展义务教育。鼓励支持和规范集团化办学、合作办学。创建100所新优质均衡(示范)学校、150所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达标校。加强教材教辅选用、征订及使用管理与指导。开展义务教育视导工作。巩固控辍保学成果。继续开展课堂教学开放活动,提高课后服务质量。加强随班就读工作。加强资源教室和资源中心的建设与管理,落实残疾儿童“一人一案”制度,并纳入中小学生学籍管理。 7.优质特色发展普通高中教育。做好首次新高考各项工作。探索扩大普通高中优质教育资源供给方式。持续推进“四校一社”建设,评选优质示范高中、优质特色高中、教育教学改革典型校、学生发展指导典型校各10所。召开高中教育教学改革典型校和学生发展指导典型校经验交流现场会。加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开展民族学校文艺展演和普通高中优秀学生社团展示活动。在全市中小学开展“环保实践月”活动,创建市级科技创新教育特色学校。 8.优质融合发展职业教育。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订单班培养规模突破1万人。遴选5个产教融合型实训基地和5个职业院校教师企业培训基地。探索职业学校在跨企业培训中心实训的运行新机制。培育遴选10所“三全育人”综合改革试点学校、10个名班主任工作室、10个德育特色案例、10个教师创新团队和5个大师工作室。开齐开足开好公共基础课程,开发有沈阳特色的专业课程标准,指导学校完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发挥市教指委职能,加强对各项标准落实的分类指导和专项检查。推进普职融通试点。举办2021年沈阳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积极推进艺术幼儿师范学校升格大专。稳步扩大中高职贯通培养在内的高职规模。做好“1+X”证书试点项目。双师型教师比例提高到60%以上。 9.支持高校“双一流”建设。协调经费支持驻沈高校“双一流”建设。支持沈阳医学院创建医科大学。支持市属高校建设省一流本科教育示范专业和高水平专业群建设。设立“双服务”重点项目,鼓励在沈高校围绕沈阳经济社会发展深入研究。加强市属高校平安校园建设,支持市属高校校园技防项目建设。指导市属高校开设就业指导课程,加强创新创业教育,广泛应用“互联网+就业”新模式,促进市属高校2021届毕业生就业。 10.优质延伸发展终身教育。出台《沈阳市区、县(市)社区教育三级网络实体建设标准》。培育“三全育人”的社区学院、社区教育中心、社区居民学校典型。支持沈阳老年大学、沈阳社区大学扩大办学规模。积极培育市级家庭教育基地。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扩大和丰富“教育系统送课进社区”“乡村送课进万家”活动的覆盖范围和教育内容,力争年内送课达1万课时。新增睦邻学习点100个。通过政府购买、项目外包等形式,鼓励、扶持社会组织、企业、单位通过兴办实体、提供设施等方式,丰富继续教育供给。充实完善全市继续教育兼职教师数据库,打造具有沈阳特色的终身学习品牌。 三、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11.提高思想政治教育质量。落实领导干部带头讲思政课制度,办好普通高中“习语进课堂”系列活动,加快推进大中小思政课一体化。选优配齐建强思政课教师队伍,培养一批思政课名师。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课题立项,实施青年马克思主义理论骨干提升计划,举办高校形势与政策课教育教学大赛和辅导员队伍培训。深入实施《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组织开展“学守则、讲规范、见行动”“清明祭英烈”“弘扬抗美援朝精神”“九一八勿忘国耻”“中国道路宣传”“中小学生走进博物馆”等主题教育活动,评选爱国主义教育示范校。加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健全工作体系,做好全国文明城创建各项工作。 12.深化课程改革。提质升级700间中小学理化实验室。深入推进“幼小衔接”试点工作,防止和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倾向。遴选一批义务教育课程改革达标校和先进校,召开课程改革现场会。评选义务教育精品校本课程40门。加强零起点教学和作业、睡眠、手机、读物管理,深入推进中小学减负工作。推进教研工作转型,深化“两聚一落”主题教研,推动“线上+线下”融合式教研。以课题为牵引,全面推进各学科工作站建设。继续开展教育发展监测和质量监测,参加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做好全市四年级教育质量综合评价和七年级起点能力监测。 13.加强和改进体育美育。研制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美育的实施方案。积极创建全国校园足球改革试验区。适时组织中小学生阳光体育活力大赛和校园快乐跑活动。组织市级中小学生体育竞赛、艺术展演活动。组织学生“免费上冰雪”活动。加强学生体质管理,开展中小学生体质健康水平监测,推进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相关工作,完成教室灯光改造任务,着力破解“小眼镜”“小胖墩”问题。深入开展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强化校园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管理,完成食品安全建设年各项任务。推进新时代校园爱国卫生运动、垃圾分类和传染病防控等工作。做好中小学戏曲名家进校园工作。组织开展中小学艺术素质测评工作。加强国防教育。 14.广泛开展劳动教育。以培养学生劳动观念、劳动意识和劳动技能为着力点,完善劳动教育的顶层设计,研制沈阳市劳动教育实施意见。拓展乡村、企业等劳动场所,为劳动教育实施创造良好条件。继续评选劳动教育特色学校和特色项目校。 15.做好语言文字工作。开展语言文字督导评估工作。加强中小学经典诗文教育,规范汉字书写教育,组织开展第三届诵写讲大赛。做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和普通话测试工作。 四、加快推进教育治理体系现代化 16.深入推进依法治教。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范教育执法工作,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定期开展文件清理,做好教育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立废改释工作。研制全市教育系统“八五”普法规划和2021年度普法计划。高质量办好代表委员建议提案,做好政务公开、校务公开工作。继续做好京沈、沈阳经济区及其他地区之间的教育合作。落实“四个不摘”要求,做好学生资助工作,巩固脱贫攻坚成果。 17.完善督导体制机制。组建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出台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深化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意见的若干措施。制定我市落实中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遴选教育评价改革试点区县(市)和试点学校。开展区县(市)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减轻学生作业负担减轻校外培训负担、幼儿园办园行为等专项督导。制定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义务教育优质均衡督导评估实施办法,启动市级督导评估。开展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和优质均衡发展“双监测”工作。组织推动各区县参加国家义务教育学科质量监测。加强督学队伍建设,落实常态督导,发挥督学责任区、责任督学作用。 18.加快推进教育信息化。出台《沈阳市教育信息化“十四五”规划》。做好智慧教育标杆学校、智慧教育示范区标准制定及一期申报工作。加快课程资源建设。积极推进全市教育公共管理服务平台项目建设。开展教育信息化调研,做好教育系统网络安全保障工作。推进“三个课堂”建设和应用,推动新技术与教育教学的深度融合,办好各类信息化应用交流和推广活动。 19.推进教育对外开放。加强与“一带一路合作伙伴”国家的教育交流,搭建英语线上交流平台,支持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国际交流活动。深耕日韩,加强与日本、韩国中小学的教育交流。继续组织学生参加俄罗斯伊尔库茨克市举办的“我的第一条鱼”国际儿童艺术大赛。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接受国际学生、港澳台学生和华侨子女就读管理工作,召开工作培训会。做好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年检工作。 20.做好招生考试工作。按照省教育厅统一部署,研究制定我市中考改革实施办法。做好命(审)、评题及评卷教师的选派工作,加强命(审)、评题及评卷教师的业务培训,提高命题水平与质量。巩固“择校热”治理成果,规范各类学校招生行为,做好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积极稳妥推进“三校”指标到校工作。 五、夯实教育高质量发展基础 21.高水平编制教育规划。编制出台《沈阳市教育事业十四五发展规划》、《沈阳市中小学布局规划(2021—2025年)》和《沈阳市学前教育设施布局规划(2021—2025年)》。研制出台《幸福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加强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加快推进中小学建设,防止“大班额”反弹。完善“十四五”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库,实施、储备一批项目。依法做好教育统计工作。积极推进“一网通办”“一网统管”。 22.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深入推进师德师风建设,开展师德师风大讨论大培训大宣传,选树师德先进典型,开展巡回报告会,建好师德师风建设基地。广泛邀请劳模、党代表等进校园、上讲台,营造找典型、学典型、当典型的良好氛围。强化日常治理和专项治理相结合,严厉查处在职教师违规补课。研制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处理办法。完善教师招聘办法,做好校园招聘、社会公开招聘和特岗教师招聘。积极稳妥推进编外教师入编。出台《沈阳市中小学校长教师专业发展“十四五”规划》,高质量开展校长教师培训工作。修订《沈阳市中小学教师(校长)工作室(坊)管理办法》,认定30个名优教师工作室、20个名优校长工作坊。深化“县管校聘”改革,推动落实教师待遇,完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做好援疆援藏教师选派与管理。 23.加强经费管理。落实《沈阳市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实施方案》,科学编制教育经费专项预算。继续落实预算执行季调度制度,加强对区、县(市)和市直属单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调度,提高资金使用执行率。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做好内部审计工作,提高财务管理和服务水平。做好中小学教育收费的指导与管理工作。 24.维护系统安全稳定。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机制,强化安全队伍建设和培训,完善完全工作责任体系。利用“5.12”“6.26”“11.9”等重要节点和敏感时期,围绕消防、交通、反恐、防欺凌、防溺水等,开展行之有效的宣教活动。完善双重预防体系,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活动。开展校园欺凌和暴力专项整治行动。持续做好平安校园、毒品预防教育示范学校、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实现全市校园封闭化管理、一键报警和视频监控联网、保安配备、硬质隔离装置配备等四个100%。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做好教育系统信访稳定工作。大力度治理整顿校外培训机构,推广使用规范合同文本,定期发布“黑名单”,防范化解培训机构办学风险。做好8890、12345、市长信箱等民意诉求办理工作,提高办理质量。 25.抓实抓牢常态化校园疫情防控。安全有序推进各级各类学校开学。严格落实封闭管理、培训演练、物资储备、健康监测、场所管控、消毒通风等常态化疫情防控举措,多病同防、人物共防。完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落实日报告、零报告制度,加强宣传教育,守护师生安全健康。 [进入]
2021-03-03
沈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沈阳市校车运营单位管理规定的通知(延长有效期,重新发布)沈教发〔2020〕26号 沈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沈阳市校车运营单位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市)教育局、各直属学校: 《沈阳市校车运营单位管理规定》于2015年9月1日起颁布施行。实施5年来,较好地保障了我市以农村地区为主校车运营工作的稳定,运营工作取得较好成效,现决定予以延期颁布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教育局 2020年9月1日
沈阳市校车运营单位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校车运营单位申请确认和日常监管工作,确保乘坐校车学生和幼儿的人身安全,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沈阳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校车运营单位是指除学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经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可以提供校车服务的单位。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校车运营单位资格确认以及对校车运营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成为校车运营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 (二)拥有在本市注册且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50台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在两个区、县(市)以上区域运营的单位,应当拥有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100台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 (三)每辆校车配备有1名校车驾驶人员,并按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四)单位及其负责人无犯罪记录,校车驾驶人员和随车照管人员无犯罪记录; (五)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校车驾驶员及照管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第五条 申请成为校车运营单位,应当向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可以在该行政区域内为中小学、幼儿园提供校车包租服务,同时可参与该区、县(市)组织的校车服务招标,中标后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校车运营服务。 第六条 申请成为校车运营单位时,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成立校车运营单位的书面申请(一式两份);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及企业注册资金证明; (四)现有用于提供校车服务的专用校车(至少达到申报条件的一半数量)的登记证书、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按照校车相关安全技术标准检验后出具的合格证明。交强险投保单、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每个座位不低于50万元。 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校车数量、类型、座位数和半年完成承诺时限承诺书; (五)现有校车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以及其余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及其复印件; (六)校车卫星实时监控系统安装证明; (七)企业所在地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诚信认证,企业所在地的地税部门出具的税务登记证件,对已实行“三证合一”登记的,应提供“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单位及其负责人、校车驾驶人员和随车照管人员无犯罪记录证明; (八)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九)本单位与校车驾驶人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并带备原件备查。 第七条 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对申请成为校车运营单位的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进行书面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书面的受理通知书。 第八条 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出具书面的受理通知书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核查并出具确认意见。决定认可的,由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将确认结果书面告知校车运营单位;不予确认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校车运营单位应当认真贯彻执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沈阳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和各级政府有关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各项规定。 第十条 校车运营单位承接学校、幼儿园组织的与教学活动有关的校车包租服务,应当与服务学校、幼儿园签订书面合同。 校车运营单位应当与学校、幼儿园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 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应当由学校、幼儿园报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校车运营单位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工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或隐瞒。检查机关和人员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十二条 校车运营单位的资格应当每年进行确认,具体工作由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牵头负责。 第十三条 校车运营单位的资格确认工作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发出确认通知; (二)校车运营单位向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确认材料: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已按时年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校车已通过年审的证明材料、车船税和企业所得税缴纳证明、交强险及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的保险单、按规定安装、使用校车卫星实时监控系统情况; 3.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并带备原件备查。 (三)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将上述相关材料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等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应分别开具是否存在违法运营以及被处罚的记录证明。如需要现场检查核实相关情况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四)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回复意见及现场检查结果,开具确认意见。决定认可的,将确认结果书面告知校车运营单位;不予认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校车运营单位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取消其相应的校车运营单位资格: (一)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 (二)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 (四)未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未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五)未按照省、市和区、县(市)物价部门规定标准收费的,经物价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一年内2次以上的; (六)发生校车罢运等行为,经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七)发生欺骗、冒领校车财政补贴行为,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八)发生校车群死群伤事故等严重情节行为的。 第十五条 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校车运营单位日常管理和考核制度,在每月的5日前组织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等对上个月辖区内所有校车运营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校车服务提供者拨付运营经费、财政补贴、奖励和处罚的依据,考核合格的,应当及时向校车服务提供者拨付必要的运营经费。 年度考核中累计2个月考核不合格的,视为年度考核不合格。 第十六条 校车运营单位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取消其相应的校车运营单位资格,并解除与其签订的校车服务协议(合同)。 第十七条 校车运营单位的运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规定第四条之规定时,由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无正当理由拒不改正的,取消其校车运营单位资格。 第十八条 校车运营单位所属校车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0年9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31日。 [进入]
2020-09-30
沈阳市进一步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优质均衡发展行动计划(2019-2022年)政策解读日前,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沈阳市进一步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优质均衡发展行动计划(2019-2022年)》(沈政办发[2019]23号),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进入]
2019-09-16
沈阳市教育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沈阳市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沈教发〔2018〕3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2018—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教育局 沈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沈阳市民政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沈阳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8年4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2018—2020年)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关于“办好特殊教育”的新要求,落实国家新颁布的《残疾人教育条例》和辽宁省教育厅等八部门《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2017-2020年)》,加快提升特殊教育水平,全面推进我市教育现代化,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政府主导、特教特办、普特结合、医教结合和多元发展的原则,落实市、区(县、市)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发展特殊教育的责任,通过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的实施,进一步巩固前期工作成果,深化特殊教育体制机制改革,加强特殊教育体系建设,办好人民满意的特殊教育。 二、总体目标 以完善特教体系、推进融合教育、深化医教结合、提升教育质量为总目标,对残疾孩子实行从学前教育到高中阶段教育15年全免费教育,30万人口以上的区、县(市)都建有特教学校,使每一个残疾孩子都能接受适合的且有质量的教育。经过3年的努力,到2020年,各级各类特殊教育普及水平全面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6%以上,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规模显著扩大。特教学校、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和送教上门的运行保障能力显著增强。建立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富有爱心的特教教师队伍。 三、主要任务 (一)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 1.“一人一案”做好教育安置。以区、县(市)为单位,逐一核实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数据。建立由教育、残联、心理、康复、社会工作等方面专家组成的区域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建立健全残疾儿童入学评估机制。对符合入学条件的残疾儿童少年要按照“就近就便”原则,优先安置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在距离特教学校较远且到校就读困难残疾学生集中区域,就近在普通中小学布点建设特教班就读。要通过特教学校就读、普通学校就读、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就读、送教上门等多种方式,落实“一人一案”,并纳入中小学生学籍管理。 2.大力实施融合教育。各区、县(市)要把实施融合教育作为提高残疾儿童少年教育水平的主要形式。加强普通学校融合教育能力建设。开展融合教育示范区、县(市)和示范学校创建工作。每所特教学校至少与1所普通(职业)教育学校结成融合教育共同体学校。 3.优化特教学校招生结构。各区、县(市)要积极扩大特教学校招生规模,优化结构,增加类别。2018年秋季起,各区、县(市)所属培智类学校原则上只招收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学生。到2020年,盲生原则上在市盲人学校集中就读,聋生原则上在铁西区、大东区和皇姑区的聋人学校集中就读。支持有条件的培智类学校优先建设孤独症、脑瘫儿童少年教育部(班)。支持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和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办好特教班。 4.推进送教上门工作。完善由区、县(市)政府负责,教育、民政、残联协同落实的送教上门工作机制。教育部门统筹安排特教学校和普通学校教育资源,依托“特校+普校”的资源,提供送教上门或远程教育等服务,落实送教人员、送教任务,并落实送教人员补助。残联负责对有需要的重度残疾学生送康复服务、康复器具上门。民政部门负责对家庭困难的残疾儿童送温暖上门。接受送教上门服务的残疾学生由送教学校负责纳入学籍管理。 (二)加快发展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 5.大力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加快市残疾儿童幼儿园建设,重大项目向残疾儿童幼儿园及残疾儿童倾斜。到2020年,全部特教学校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增加学前部或附设幼儿园。支持有条件的地区设置专门招收残疾儿童的幼儿园。支持普通幼儿园接收残疾儿童,对接收残疾儿童的普通幼儿园在评先评优、教师培训、保育教育工作指导等方面予以倾斜。鼓励各区、县(市)整合资源,为残疾儿童提供半日制、小时制、亲子同训等多种形式的早期康复教育服务。为学前教育机构中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提供功能评估、训练、康复辅助器具等基本康复服务。 6.加快发展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市、区(县、市)两级要加大对特教学校职业高中(中专)部的支持力度,使完成义务教育且有意愿的残疾学生都能接受适宜的中等职业教育。大力支持市盲人学校和各聋人学校发展普通高中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要通过随班就读、举办特教班等方式扩大招收残疾学生的规模。要落实省教育厅和省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为残疾考生参加中考和高考提供相关合理便利服务。 7.支持民办特殊教育。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特教学校,支持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和康复机构向残疾人提供普惠性特殊教育。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捐资助学。加强对民办特教学校(幼儿园)的监管。 8.推进高等教育。市属高校要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录取符合招生条件的残疾考生。支持沈阳广播电视大学和沈阳大学成人教育学院面向残疾人开展远程教育。积极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帮助残疾人提高就业创业能力。 (三)健全特殊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9.提高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在保障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生均公用经费达到8000元的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市)进一步提高经费标准。特教学校规模不足100人的按100人拨付生均公用经费。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特教班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按特教学校标准执行,适当提高孤独症、脑瘫、多重及重度残疾学生、送教上门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各区、县(市)要足额按时拨付生均公用经费,保证学校正常运转。根据残疾学生类别多、程度重、教育成本高等特点,在研究制定学前、高中阶段和高等教育的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时,重点向特殊教育倾斜。 10.加大特殊教育专项投入。省市两级相关教育专项经费与中央特教补助资金统筹使用,重点支持四郊及“两县一区一市”和薄弱环节。各区、县(市)级政府应设立专项补助资金,改善特教学校办学条件;采用购买服务等方式,保障医教结合、随班就读和送教上门等工作顺利推进。市、区(县、市)两级财政支持的残疾人康复项目要优先资助残疾儿童。市、区(县、市)两级政府要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5%的资金,采取项目化运作方式,支持特教学校开展劳动技能教育,支持残疾人教育康复机构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帮助符合条件的就业年龄段残疾人提升职业能力,促进就业创业。 11.加大残疾学生资助力度。义务教育阶段在“三免一补”(免学杂费、住宿费、书本费,补生活费)的基础上,针对残疾学生的特殊需要,统筹资源支持残疾学生,提高补助水平。在高中(含中职学校)就读的,享受相关免学费及国家助学金政策;在幼儿园就读的,享受学前教育资助政策,减免保育费;高等教育阶段优先资助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在市属高校注册就读、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经济困难(沈阳户籍)学生免除学费和住宿费。对参加自学考试、远程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并完成大专以上学业取得文凭的残疾人,应予以奖励。结合现行特教学校在校生生活费补助政策,妥善解决残疾学生交通、特殊学习用品等费用。 (四)加强特殊教育基础能力建设 12.实施特教学校建设工程。到2019年,浑南区、沈北新区和于洪区要通过新建或改扩建方式,各建成一所集教育、康复、养护为一体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标准化特教学校,切实解决好辖区内残疾儿童受教育问题。加强中小学校无障碍环境建设,到2020年,所有随班就读残疾儿童少年5人以上(含5人)中小学无障碍环境建设达到国家、省建设标准。 13.实施特殊教育资源教室建设工程。以区、县(市)为单位统筹规划,2018年底前,各区、县(市)至少要新建或升级改建2个示范性资源教室;每年至少选择1所学校建设资源教室,并配备专兼职人员(以下简称“资源教师”)从事残疾人教育。2020年底前,随班就读残疾儿童少年5人以上(含5人)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全部完成资源教室建设,并按国家《普通学校特殊教育资源教室建设指南》配备教育教学和康复设备,为残疾学生提供个别化教育和康复训练。 14.实施特教学校转型工程。2018年底前,全部特教学校完成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建设。推进特教学校由单一教育功能向集教学、研究、指导、培训等多元服务功能转型,成为本区域特殊教育指导中心、残疾人学习教育中心、师资培训中心、家长培训中心,为本区域提供特殊教育指导和支持服务,承担指导、评价区域内的随班就读、送教上门、医教康教结合工作和有关教师的培训工作等,为区域内实施融合教育提供特殊教育专业指导和支持服务。 15.实施“e+特殊教育”建设工程。启动特教学校数字校园建设,实现无线网络全覆盖,师生网络学习空间全覆盖,配备满足学生个性学习需要的数字化终端,搭建数字化学习环境。建设特教学校教学资源库,满足残疾学生个性化发展需求。到2020年,全部特教学校建成数字校园。 16.实施特教学校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工程。支持特教学校建设实习实训基地。鼓励支持职业学校与特教学校合作建设残疾学生职业教育相关专业实习实训基地。到2020年,在特教学校至少要建设1-3个市级实习实训基地,提升残疾学生的职业技术水平和就业能力。 (五)切实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17.落实特殊教育编制标准。贯彻落实由省编办和省教育厅研究制定的特殊教育编制标准,加强康复医生、康复治疗师、康复训练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为招收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配备专兼职资源教师,提高特殊教育师资专业化水平。市、区(县、市)两级教科研机构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特殊教育教科研人员。 18.保障特教教师待遇。落实特殊教育津贴等工资倾斜政策,从2018年起,在国家规定基础上将特教学校教师的津贴标准提高到本人基本工资的30%,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教师、资源教室专任教师和送教上门教师的待遇在绩效工资分配上给予倾斜,并为送教上门教师、承担“医教结合”任务的相关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交通补助,具体标准参照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省内出差差旅伙食补助费和差旅市内交通费标准执行。关心特教教师的身心健康,改善特教教师的工作和生活环境。表彰奖励教师要向特殊教育适当倾斜。 19.加强教师培养培训工作。要将特殊教育培训纳入市本级教师培训规划,落实特殊教育教师专业证书制度,加强对特教学校校长、教师和随班就读骨干教师的培训,实行5年一周期不少于360学时的全员培训。各区、县(市)要制定具体计划,做好承担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教师、资源教师和送教上门教师培训工作,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六)大力推进特殊教育课程教学改革 20.全面落实特教学校义务教育阶段课程标准(2016年版),加强学前、普通高中及职业教育课程资源建设。鼓励特教学校开发校本课程,完善特殊教育课程体系。深化特殊教育课堂教学改革,实施差异化教学和个别化教学,推进医教结合,提高教育康复的针对性。将特教学校的教具、学具、康复辅助器具和图书配备等维护及补充工作,纳入市基础教育设备配备计划中,重点保证其设备的正常使用与补充。加强特教器具的开发与应用,鼓励特教学校教师参加各级自制教具展评活动。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对特教工作的领导。各区、县(市)政府要履行主体责任,将发展特殊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列入议事日程。本着特教特办、重点扶持的原则,制定发展特殊教育的倾斜政策和措施,加强对特殊教育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统筹安排相关资金,合理配置特殊教育和康复资源,切实解决制约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各区、县(市)要结合实际制定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任务书和责任人,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印发,于2018年6月1日前报市教育局备案。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区、县(市)要建立政府领导负责,相关部门协同实施的工作机制。教育部门负责统筹制定本地特殊教育计划实施方案,对残疾儿童进行合理安置,确保特殊教育质量。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特殊教育纳入当地发展规划,支持特殊教育发展。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特殊教育发展需求的经费投入政策,并根据有关规定,为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提供经费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合理配备特殊教育各类教职工,完善和落实工资待遇、职务(职称)评定等方面对特教教师的支持政策。卫生计生部门根据《沈阳市0-6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实施方案》,负责儿童残疾筛查和诊断,配合教育、残联部门共建残疾儿童信息库,组织医疗机构和医学专家为特教机构提供医学服务,制定医教结合工作相关政策和制度。编制部门负责贯彻落实由省编办和省教育厅研究制定的特殊教育编制标准,为特教事业的科学发展提供保障。民政部门负责福利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开展对孤残儿童的教育与康复,关心孤残儿童生活,将符合条件的家庭困难的残疾儿童及时纳入社会救助保障范围,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福利机构相关人员的职务(职称)评聘工作。残联负责开展残疾儿童的调查摸底和随访,协助做好残疾学生的入学安置、医教结合服务等工作,并与教育、卫生计生部门共建残疾儿童信息库,加强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和辅具配发等工作。 (三)营造关心和支持特殊教育的氛围。各区、县(市)要广泛宣传实施本计划的重要意义,宣传特殊教育改革发展成就和优秀残疾人典型事迹,引导学生和家长充分认识特殊教育对促进残疾人成长成才和终身发展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志愿者扶残助学机制,动员社会各界采用多种形式,献爱心、送温暖,形成全社会关心和支持特殊教育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督导检查。市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把本提升计划实施情况纳入对区、县(市)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之中,并适时组织专项督导。要建立问责机制,确保本提升计划各项任务能够如期完成。 [进入]
2018-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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