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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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实施学校美育浸润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省内各高校: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实施学校美育浸润行动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学校美育工作,现将《辽宁省全面实施学校美育浸润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教育厅 2024年2月8日 [进入]
2024-02-22
教育部关于全面实施学校 美育浸润行动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全面实施学校美育浸润行动的通知教体艺〔202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美育工作,强化学校美育的育人功能,教育部决定全面实施学校美育浸润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大力发展素质教育,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弘扬中华美育精神,坚定文化自信,以浸润作为美育工作的目标和路径,将美育融入教育教学活动各环节,潜移默化地彰显育人实效,实现提升审美素养、陶冶情操、温润心灵、激发创新创造活力的功能,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主要任务和目标 以美育浸润学生,全面提升学生文化理解、审美感知、艺术表现、创意实践等核心素养,丰富学生的精神文化生活,让学生身心更加愉悦,活力更加彰显,人格更加健全。以美育浸润教师,发挥教师职业的美育功能,提升全员美育意识和美育素养,塑造人格魅力,涵养美育情怀。以美育浸润学校,打造昂扬向上、文明高雅、充满活力的校园文化,建设时时、处处、人人的美育育人环境。 到2027年,美育课程教育教学质量全面提升,常态化学生全员艺术展演展示机制基本建立,跨学科优质美育资源体系初步建成,面向师范类专业学生开设美育课程实现全覆盖,艺术学科骨干教师培训全面开展,建设一批学校美育名师工作室,培育一批国家级示范性学生艺术团,涌现一批美育特色鲜明的示范区示范校。再用三到五年时间,优质均衡的美育更加普及,学生审美和人文素养普遍提高,教师美育素养显著提升,学校美育氛围更加浓厚,学校美育工作体制机制更加健全,成效明显增强。通过持续努力,推动形成全覆盖、多样化、高质量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学校美育体系。 三、工作举措 (一)美育教学改革深化行动 构建完善艺术学科与其他学科协同推进的美育课程体系,遵循美育特点,突出价值塑造。充分发挥艺术课程在学校美育中的主渠道作用,深入挖掘各学科蕴含的美育价值与功能,强化教学与实践的有机统一,健全课程教学实施监测与反馈改进机制。 大力推进艺术教育教学改革。严格按照各学段课程标准开齐开足上好艺术相关课程,尊重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强化课程实施的综合性,夯实课程基础,创新教学方法,丰富课程资源,提高教学质量。打造艺术课程活力课堂,激发学生积极性,提高参与度,展现学生自信和风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积极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的艺术选修课程和课后服务,帮助学生通过在校学习掌握1—2项艺术专项特长,满足学生兴趣特长发展需要。做好艺术教材编审选用,配发义务教育阶段艺术教材,遴选推荐一批优质美育课后读物。完善艺术人才培养模式,加强艺术特长学生一体化选拔和培养,拓宽艺术人才成长通道,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试点,统筹区域内艺术教育资源,为在校生提供实践教学支撑。 充分发挥相关学科的美育功能。加强美育与德育、智育、体育、劳动教育的融合,挖掘和运用各学科蕴含的品德美、社会美、科学美、健康美、勤劳美、自然美等丰富美育资源,分学科推动制定美育教学指引。遴选征集跨学科、专业的美育教学、教研、教改优秀成果,推进成果转化。 (二)教师美育素养提升行动 配齐配好美育教师,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强化各学科教师的美育意识和美育素养,将美育纳入教育系统领导干部和教师培训计划,广泛开展面向教育行政人员、学校领导的专题培训和面向艺术骨干教师的专业培训。开展艺术学科教师素质与能力监测,提升教学与专业能力。抓好教师源头培养,将美育课程纳入师范类专业学生人文素养课程,将美育素养有关内容纳入教师资格考试,办好全国艺术教育类专业学生和教师教学基本功展示。建设国家、省、市、县各级学校美育名师工作室,构建名师和骨干教师学习成长共同体。加强美育科学研究,进一步发挥全国高校和中小学美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作用,建设一批美育高端智库和高水平研究平台。鼓励改革和创新教师评价办法,激发美育教师工作积极性。 (三)艺术实践活动普及行动 完善面向人人的常态化学校艺术展演机制,让每名学生都有展示的机会和平台。广泛开展班级、年级、院系、校级等群体性展示交流,学校每学期至少举办一次全员参与的展演展示活动。省、市、县级每年举办学生艺术展演,提高全国大、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活动覆盖面和参与度。推广普及高雅艺术进校园活动,做好校园精品剧目校际展示。创新开展集审美赋能、创意实践、人文升华的社会实践活动,多途径多渠道宣传校园优秀展演节目和作品。规范管理、正确引导各类学生艺术实践活动,避免锦标意识和功利化倾向。 (四)校园美育文化营造行动 营造向真向善向美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把美育融入校园生活全方位。持续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艺术传承学校和传承基地建设,制定完善建设标准,推出一批典型案例和文化资源。鼓励学校建设丰富多样的艺术社团,加强国家级示范性大中小学生艺术团建设,建立国家重大演出与学校社团的活动交流机制。充分利用校内各种平台,特别是橱窗、展示屏、校园广播、电视台、校园网等打造校园文化艺术展示空间。加强美育实践活动场地保障,支持学校根据实际建设小型美术馆、博物馆、展览厅、音乐厅、剧场等。鼓励地方开展美育示范区和示范学校建设,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五)美育评价机制优化行动 深化美育评价改革,发挥评价的牵引和导向作用,探索多元化教育评价方式,开展增值性评价、过程性评价、体验性评价、表现性评价、应用性评价,重在关注学生个体成长,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兴趣爱好和个性特点,全面考查学生发现美、感受美、表现美、鉴赏美、创造美的能力。中小学依据课程标准组织实施全员艺术素质测评,鼓励拓展测评内容和方法,完善初、高中艺术科目学业水平考试,将美育评价纳入学生综合素质档案;高校落实本科学生修满公共艺术课程至少2个学分的基本要求,注重与专业人才培养相结合,强化审美素养和创新意识的评价。实施学校美育工作自评和年度报告制度,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学校美育评价制度。 (六)乡村美育提质发展行动 探索以县域为基点、市域为统筹、省域为指导,完善全面提高乡村美育质量的工作机制,因地制宜推进县域内优秀美育教师流动授课、优质美育课堂资源共享,促进学校美育优质均衡发展。建立高校与中小学、城乡学校之间“手拉手”相互学习交流和帮扶机制,探索高校艺术社团和乡村学校双向交流机制。鼓励美育名师进乡村、乡村学生进城市艺术场馆,开展城乡中小学生美育主题研学实践活动。多形式搭建乡村学生专场展演平台,鼓励利用乡村学校少年宫等开展学生个性化艺术展示。加强乡村学校美育教师培养培训,持续实施乡村教师公费定向培养项目。支持艺术院校参与城乡规划和乡村振兴,助力增强城乡审美韵味、文化品位。 (七)美育智慧教育赋能行动 以数字技术赋能学校美育,依托国家智慧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和地方平台,开发教育教学、展演展示、互动体验等优质美育数字教育资源,持续更新上线美育精品课程和教学成果。促进数字技术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融合,探索运用云展览、数字文博、虚拟演出、全息技术等促进中华文明的传承创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利用传感技术、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活化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式、丰富艺术体验、改进评价过程。 (八)社会美育资源整合行动 发掘在地文化,利用公共文化资源提供充足保障,推进有条件的地区、学校与公共文化艺术场馆、文艺院团交流合作与双向互动,推动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和各类社会资源为学校美育教学、实践活动服务,搭建平台引导学生走进艺术场馆。强化家庭、学校、社会协同,鼓励开展家校共建和社会服务。将艺术作为中外人文交流的重要内容,推动引进来、走出去相结合的交流模式,开展多层次多样化的中外学生艺术夏令营、冬令营等,支持打造一批具有区域和国际影响力的学校美育展演展示活动,促进美育成果互鉴和文化创新。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教育部门要将学校美育浸润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完善制度保障,制定细化实施方案,狠抓工作落实;要加强统筹协调,健全与宣传、文化旅游等部门的协同推进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要强化督导评估,将其作为学校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教育部将采取适当形式督导各地实施推进情况和开展成效。各级各类学校要将美育浸润行动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明确责任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务实创新,增强工作实效。鼓励高校建立健全美育工作专门机构和部门,加强公共艺术教育教学和管理。 (二)强化条件保障。各地要加大投入力度支持学校美育工作,统筹相关经费保障学校美育浸润行动的实施。鼓励高校单独设立美育专项经费,中小学加大经费投入力度,多措并举保障学校美育综合改革。各级各类学校要保障基本的艺术场地设施和器材器具,鼓励学校引进校外社会资源,满足学生开展美育教学和实践的多样化需求。 (三)加强宣传推广。各地各校要不断探索创新深化学校美育浸润行动的有效途径,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广泛凝聚社会共识,营造共同关注和支持学校美育的良好环境和浓厚氛围。各地教育部门要及时总结凝练本地区典型经验和实施成效,编制年度报告。教育部将组织编制并发布全国年度发展报告。 教 育 部 2023年12月20日 [进入]
2024-01-29
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课后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课后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2023〕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 “双减”工作开展以来,各地不断提升学校课后服务水平,满足学生多样化需求,强化学校教育主阵地作用,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实施过程中,有的地方和学校也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行为,引起社会关注。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课后服务工作,提高课后服务水平和质量,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禁随意扩大范围。学校课后服务应安排在上课日及完成国家规定课程和学校教学计划之后,结束时间应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作好衔接。学校为学生提供的早到校看管和自习、午餐午休看管、晚自习等服务不得纳入课后服务范围。 二、严禁强制学生参加。课后服务必须严格遵循学生自愿参加原则,学校和教师不得强制要求学生参加。学校开展课后服务要充分征求家长意见、征询学生需求,主动向家长告知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安全保障措施等,由学生和家长自愿报名、自主选课。 三、严禁增加学生课业负担。要发挥课后服务育人功能,因地因校制宜,开设丰富多彩的德育、体育、美育、劳动、阅读、科学、兴趣小组和社团活动等,适当增加学生参加体育锻炼的时间,为有需要的学生提供辅导答疑和学习拓展指导,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得利用课后服务时间组织学生刷题备考、讲授新课或集体补课。个别在周末开展课后服务的“双减”试点地区,只允许提供兴趣类课后服务活动。 四、严禁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不得以课后服务名义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不得违背学生家长意愿强制收费或捆绑收费,不得通过家长委员会、第三方机构等收取课后服务费。不得将早到校看管和自习、午餐午休看管、晚自习等纳入课后服务收费项目。地方和学校要按本地区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课后服务相关费用。学校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将课后服务收费标准、服务时间、课程内容等相关信息公开,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五、严禁不符合条件的机构和人员进校提供课后服务。学校课后服务不能满足部分学生发展兴趣特长需要,需引进具有相应资质、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参与非学科类课后服务的,要严格规范管理。各地要建立第三方机构进校园遴选审核机制,形成机构名单和服务项目及引进费用标准,加强日常监管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引进费用标准要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确定,并要明显低于培训机构在校外提供同质培训服务的收费标准。要建立校外引进人员资格审查机制,严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进入学校提供课后服务。 各省(区、市)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对区域内课后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排查,调整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并于2024年春季学期起正式实施。要加强课后服务经费保障,采取财政补贴、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等方式,确保经费筹措到位。要全面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包括课后服务收费在内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清单应重新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要设立课后服务监督举报电话或信箱,及时核查办理群众反映的课后服务问题,坚决纠正违规行为。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将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于2024年1月31日前报送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3年12月18日 [进入]
2024-01-10
教育部 国家统计局 财政部关于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 进一步完善教育经费统计体系的意见教育部 国家统计局 财政部关于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 进一步完善教育经费统计体系的意见教财〔202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统计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统计局、财政局: 教育经费统计是系统反映教育经济信息的一项重要综合性基础性工作,是推动落实教育投入责任的重要抓手,是制定完善教育投入政策的重要支撑,在推动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国家“十四五”发展规划部署,主动适应加快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需要,建立健全标准统一、指标明确、制度完善、质量可控的教育经费统计体系,提升教育经费统计体系和统计能力现代化水平,更好发挥教育经费统计信息咨询、监测监督、决策支撑作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教育经费统计标准 (一)明确统计对象。现阶段,教育经费统计对象包括教育部门和其他部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社会力量和个人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包括幼儿园,下同),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事业单位等。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教育经费统计对象范围组织开展数据采集,确保应采尽采。要落实属地管理原则,严格按照维护时间、内容和要求,做好本地区教育经费统计调查基本单位名录库的更新维护工作,及时掌握基本单位变动情况。 (二)完善调查内容。教育经费统计体系要适应教育高质量发展需求和财税体制、预算管理制度、政府会计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等改革要求,充分反映资金、资产、资源等教育经济信息。全面调查财政性和非财政性教育经费来源情况,调查政府、社会和个人投入教育情况。全面调查各级各类学校、教育行政事业单位费用情况,以及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情况。全面调查教职工人员待遇、学校运转、校舍建设、设备购置、学生资助等资源配置情况。 (三)改进调查对象统计分类。根据国家教育发展战略部署,及时调整完善统计调查对象分类属性,精准反映不同教育阶段、不同教育类别、不同办学主体、不同地区、不同隶属关系学校的教育经济信息,更好反映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高水平高职和专业建设学校、普惠性幼儿园、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等经济活动情况,以及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创建县等区域教育资源配置情况。各地在严格执行全国教育经费统计调查对象分类基础上,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补充或细化本地区统计分类。 二、完善教育经费统计指标 (四)规范基础采集指标。坚持简约、易取得、可核查的原则,加强与政府会计制度和新修订的中小学、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衔接,精简过时的、利用率低的指标,增加反映新形势、新变化的指标,进一步规范采集指标口径,科学设计统计报表,全面反映教育经费统计调查内容,有效满足分析评价、监测监督需要。各地要以会计核算和教育经济活动相关数据为基础,按照规范统一的采集指标和填报口径开展数据采集工作,确保数出有源、数出有据。不得通过调整科目、超范围归集等方式虚增教育经费。 (五)完善监测分析指标。遵循教育事业发展规律、财政经济发展规律、统计工作规律,与教育投入指标、支出责任、生均标准、投入政策等相衔接,科学设置衡量教育经济活动总量、水平、速度、比例关系的监测分析指标。各地要严格按照全国统一的口径计算监测分析指标落实情况。要充分运用监测分析指标,重点反映教育投入的来源、分布、使用构成情况,以及城乡、区域差距变化趋势等;重点加强投入产出分析,深度挖掘教育经费统计数据反映出的教育投入政策效益和问题,为教育高质量发展提供科学决策支撑。 三、完善教育经费统计制度 (六)健全统计调查制度。全国教育经费统计调查制度由教育部会同财政部根据需要定期修订,经国家统计局审批后执行。完善教育经费统计动态监测工作机制,及时跟踪教育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全面掌握教育资金资产资源投入使用管理情况。各地要加强对财政教育投入和经费支出的动态监测,加快财政预算拨付进度和教育经费支出进度,确保全年预算执行到位。 (七)建立统计分析制度。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规范年度教育经费统计数据分析报告制度,重点报告组织开展统计工作、加大教育投入政策措施等情况及相关数据增减变动情况,深入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研究提出改进建议,随同年度汇总数据一并逐级上报。坚持政策导向,围绕中央关于教育改革发展和教育投入重大决策部署,强化数据分析应用,建立全国教育经费发展报告制度,全面反映年度和五年规划期间教育经费筹措、使用、管理情况,重点反映主要分析指标、监测指标变化情况,研究提出政策建议。推动所有省份建立省级教育经费发展报告制度。 (八)完善统计发布制度。落实全国教育经费统计数据三次发布机制,及时发布统计快报、统计公告、统计年鉴。进一步规范省级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统计公告制度,推动建立省以下统计公告制度。各地要建立健全教育经费统计数据发布机制,提高统计数据发布的及时性、规范性,加强数据解读,加大宣传力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提高教育经费统计质量 (九)严格落实统计责任。教育经费统计按照“统一部署、部门协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国家统计局的业务指导下,由教育部、财政部共同部署,各地具体开展。各地要健全教育经费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明确领导责任、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依法保障教育经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有关要求,健全教育领域统计工作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 (十)规范统计业务流程。研究制定教育经费统计工作规程,进一步明确教育经费统计工作的全流程各环节的工作任务、职责分工、质量要求和进度安排,保证教育经费统计工作顺畅运行。各地要按照规程组织开展教育经费统计工作,按时完成全年教育经费统计任务。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本地区教育经费统计工作流程。 (十一)加强数据采集和审核。各地要严格按照全国教育经费统计调查制度,指导调查对象独立正确填报调查数据。各调查对象要按照规定的调查表式填报,做到应填尽填,确保采集数据的全面完整。严格落实教育经费统计数据国家、省、市、县四级审核制度,确有必要的可适当增加乡镇一级审核。加大对汇总数据的审核力度,统计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明显错误的,应当由统计调查对象依法予以补充或者改正,确保调查对象不重不漏、基层调查表完整清晰、基础数据准确可靠。全国会审由教育部会同财政部组织实施,地方会审由省级以下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十二)建立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制度。建立教育经费统计数据核查制度,围绕教育经费统计重要数据制定核查计划,通过自查、抽查等方式,选择一定数量的调查对象进行核查,按相关规定及时处理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建立教育经费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制度,综合运用历史数据比较、横向数据比较、数据偏差分析、相关性分析等多种方法对数据质量进行评估,形成质量评估报告。教育经费统计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工作,根据有关规定自上而下逐级开展,教育部负责对全国和分省数据的核查和评估,省级及以下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下一级数据的核查和评估,及时推动发现问题整改落实。 五、提升教育经费统计能力 (十三)加强数字技术支撑。按照国家教育数字化战略行动部署,建设数据采集、信息查询、动态监测、决策分析一体化的全国教育经济信息管理平台,加快推进教育经费统计数字化转型。实现数据采集联网直报,加强与相关业务信息系统平台的互联互通,推进教育经费统计数据生产方式变革。各地要将教育经费统计工作纳入教育数字化工作统筹规划、同步实施,提高教育经费统计数字化应用能力。要依法规范教育经费统计全流程数据处理活动,完善网络安全防护技术措施和运行维护体系,确保教育经费统计数据安全。 (十四)加强统计调查方法综合运用。坚持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合理安排教育经费统计调查的频率、时间和方式。坚持以常规全面统计调查为主,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统筹运用重点调查、抽样调查等方法,开展周期性调查,探索开展家庭教育支出情况、教师工资收入水平、教育培养成本分担情况等专题性调查。加强教育经费统计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智库作用,积极开展教育经费统计抽样调查和数据分析评价、质量评估等方面的合作。 (十五)加强统计队伍建设。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教育统计管理规定》有关要求,改进和优化统计资源配置,不断充实统计力量,切实解决基层机构人员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确保教育经费统计工作队伍稳定。县级及以上教育经费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变动情况,应当及时报告上级教育经费统计机构。进一步完善国家、省、市、县四级培训体系,加强基层和新进统计人员教育培训,实现统计人员培训全覆盖,提升统计人员专业化能力。建立教育经费统计专家库,推动开展教育经费统计研究。加强教育经费统计工作基地和交流平台建设。 教育部 国家统计局 财政部 2023年9月21日 [进入]
2023-11-10
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调整完善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调整完善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教财〔202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局,中央部门所属各高等学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更好满足学生贷款需求,减轻学生经济负担,经国务院同意,决定调整完善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国家助学贷款额度 自2023年秋季学期起,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预科生,下同)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由不超过12000元提高至不超过16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由不超过16000元提高至不超过20000元。学生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 国家助学贷款额度调整后,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学费补偿、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标准以及基层就业学费补偿、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标准,相应调整为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 二、调整国家助学贷款利率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由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30个基点,调整为同期同档次LPR减60个基点。对此前已签订的参考LPR的浮动利率国家助学贷款合同,承办银行可与贷款学生协商,将原合同利率调整为同期同档次LPR减60个基点。 三、开展研究生商业性助学贷款工作 为更好满足研究生在校期间合理的学习生活需求,切实减轻研究生家庭经济负担,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向在校研究生发放商业性助学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有针对性地开发完善手续便捷、风险可控的研究生信用助学贷款产品,并在贷款额度、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一定优惠。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规定事项,按照原政策执行。 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2023年9月11日 [进入]
2023-10-13
教育部办公厅 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印发《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普通话水平 测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 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印发《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普通话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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