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育局开展燃气安全检查工作

市教育局开展燃气安全检查工作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国家、省市关于燃气安全“百日行动”要求,坚决遏制燃气事故发生,市教育局党组书记、局长孙常福召开专题会议,制定工作方案,要求全市教育系统坚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排查燃气安全隐患,做好专项整治。

8月12日,市教育局赴新民市、辽中区检查燃气等安全生产工作。检查组实地查看了新民市城南小学、辽中区第二小学等六所学校(幼儿园)的食堂,按照“六看”的标准,对供气合同签订、报警装置安装、气瓶储存数量、胶管连接状态、大阀关闭情况、钢瓶扫码信息等进行了检查,并对加强燃气安全工作进行了指导。

检查组还对防坠楼、防汛工作、校园封闭管理、校园安全防范建设、学生防溺水、校车安全等方面进行了检查指导。          


[进入] 2022-08-15

沈阳市教育局组织开展中小学校“戏曲进校园”系列活动

沈阳市教育局组织开展中小学校“戏曲进校园”系列活动


6月20日至7月22日,沈阳市教育局在做好校园疫情防控工作的基础上,持续开展全市中小学“戏曲进校园”系列活动。

暑假前,全市集中组织开展了4场“送戏进校园”活动,此次活动特邀沈阳市评剧院的艺术家们走进市回民中学、浑南区第九小学、浑南区第十二小学、铁西区勋望开发区教育集团建农分校等4所学校,为学生们带来极具民族性、地域性的戏曲文化盛宴。活动中,沈阳市评剧院老师们婉转的唱腔、传神精准的身段,展现出了艺术家们深厚的艺术功底,演员们漂亮的行头、色彩鲜明的妆容服饰,让台下的同学们看得津津有味、兴致盎然。

为深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丰富学生的课余文化生活,自2017年起,在市委宣传部的统一部署下,市教育局联合市文旅广电局,在全市中小学积极开展“戏曲进校园”工作。五年来,通过“送戏进校园”“送培到校”“专家入校”、设立专项资金、开展戏曲专项能力提升培训等方式开展宣传教育和实践活动,专业团队进校园演出百余场,戏曲名家走进校园开展活动500余次,受益学生6万余名,270名音乐教师参加市级戏曲专项师资培训,取得了很好的工作成效。2021年底,市教育局组织开展了中小学校戏曲成果线上展演,展演中涌现出一批优秀节目,其中皇姑区珠江街第五小学、浑南实验小学同学们表演的作品被推荐到辽宁省少儿戏曲小梅花荟萃展演,参演的同学还荣获了省“小梅花”荣誉称号。今年,为巩固“双减”成果,打造幸福教育品牌,进一步扩大“戏曲进校园”的影响力,发挥戏曲在学校美育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市教育局进一步整合资源、挖掘潜力,试点学校增加至61所,组建200余个戏曲社团,实现了13个区、县(市)的全覆盖。

“戏曲进校园”系列活动的成功举行,进一步丰富了学生们的学校生活,让学生在潜移默化中接受了传统文化的熏陶,让同学们感受到了戏曲的魅力,增强了学生的民族自豪感。暑假期间,市教育局还将开展丰富多彩的美育系列活动,让广大中小学生度过一个“安全、乐学、成长”的假期。


[进入] 2022-07-25

2022年沈阳市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政策问答


2022年沈阳市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政策问答

为做好2022年全市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秩序,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依据教育部、辽宁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国家、省、市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沈阳市教育局印发《2022年沈阳市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就家长关心的相关政策问题解答如下:

今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原则有哪些?

‍答:有五项原则。

一是常态防控。将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贯穿中小学招生入学的各个环节。

二是属地管理。各区、县(市)依法承担辖区内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主要管理责任。

三是免试就近。所有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严格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就近入学是指相对就近入学,并不意味着直线距离最近入学。

四是依法有序。严格落实教育部招生工作“十项严禁”等规定。

五是根治“择校”。除国家和省市明确规定的享受照顾政策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招收“择校生”“借读生”等,严禁各种违规择校行为。

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怎样招生?学区划分什么时间公布?

答:全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继续执行“单校划片”政策,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在学区内招生。2022年各区、县(市)学区划分方案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计划在7月30日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学区确定后,要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时要慎重稳妥,认真做好学生家长工作,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对于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是怎样规定的?

答: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要纳入审批机关所在地统一管理,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实行电脑随机录取。优先满足学校所在区县学生入学需求,所在区县招不满且审批机关为市地级及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可以在审批机关管辖区域内适当跨区县招生。严禁违规争抢生源、“掐尖”招生、提前招生、超计划招生和跨审批区域招生。我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具体招生政策在7月初发布。

对参加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派位被录取的学生有什么要求?未被录取的学生是否可以回到原学区?

答:被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录取的学生,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要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报到、注册,其所属学区的公办学校不再为其保留学位;逾期未履行报到注册手续的,由生源地教育局根据当年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未被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录取的学生,由生源地教育局安排到原学区公办学校就读。

如何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答:深入推进“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各区、县(市)要制定本区域随迁子女入学实施细则,切实简化优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清理不必要的证明材料,随迁子女入学政策解读、问题解决等以居住地为主,确保随迁子女应学尽学。

如何保障残疾儿童无障碍接受义务教育?

答:各区、县(市)要不折不扣落实“一人一案”要求,做到一个不漏,持续提高残疾儿童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加大力度做好随班就读工作,要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适龄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实现轻度残疾儿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零拒绝”。对于入学安置有争议的,由区、县(市)教育局牵头组织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对其接受义务教育的能力进行评估认定。

如何依法做好控辍保学工作、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应学尽学?

答:各区、县(市)要切实履行控辍保学法定职责,依法落实政府、学校、家庭和社会各方责任,建立健全控辍保学责任体系,形成失学辍学劝返复学部门联动机制。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小学入学年龄为年满6周岁(2016年8月31日前出生)。对于因身体健康等原因确需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报当地教育局备案。不得以在家或培训机构学习替代国家统一实施的义务教育。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新生如何办理学籍?

答:学校是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要认真审核拟招收的每名学生信息,按照“一人一籍、籍随人走、人籍一致”原则,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起始年级新生的电子学籍原则上应于9月30日前完成注册、审核、确认。

对于国际学生在沈接受义务教育的有什么要求?

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的国际学生应安排到具有接受国际学生资格的学校,并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普通高中可以跨市招生吗?对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有何要求?

答:不能。所有普通高中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招生计划、范围、标准、方式同步招生,不得跨市招生。结合普通高中学校实际,稳步提升公办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省特色普通高中招生计划。

对于落实指标到校政策有什么规定?

答:已实行指标到校政策的公办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继续执行定向分配到初中学校的招生指标占高中招生总数的70%,指标到校招生范围为公办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属地区、县(市)。鼓励公办省特色普通高中尝试指标到校招生。尚未实行指标到校政策的省示范性普通高中,要按照省规划于2024年秋季招生起全部实行。

对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强化普通高中新生学籍审核,确保招生计划、录取名单、学籍注册、实际在校就读相一致,严格执行“人籍一致”要求。普通高中高一新生电子学籍于9月30日前完成注册、审核、确认并上报备案,逾期不予办理。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不定期开展学生实际就读情况排查工作,重点排查学生学籍注册与实际就读是否一致,坚决杜绝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的情况。

[进入] 2022-06-09

2022年沈阳市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政策问答


2022年沈阳市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政策问答

为做好2022年全市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秩序,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依据教育部、辽宁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国家、省、市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沈阳市教育局印发《2022年沈阳市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就家长关心的相关政策问题解答如下:

今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原则有哪些?

‍答:有五项原则。

一是常态防控。将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贯穿中小学招生入学的各个环节。

二是属地管理。各区、县(市)依法承担辖区内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主要管理责任。

三是免试就近。所有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严格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就近入学是指相对就近入学,并不意味着直线距离最近入学。

四是依法有序。严格落实教育部招生工作“十项严禁”等规定。

五是根治“择校”。除国家和省市明确规定的享受照顾政策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招收“择校生”“借读生”等,严禁各种违规择校行为。

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怎样招生?学区划分什么时间公布?

答:全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继续执行“单校划片”政策,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在学区内招生。2022年各区、县(市)学区划分方案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计划在7月30日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学区确定后,要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时要慎重稳妥,认真做好学生家长工作,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对于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是怎样规定的?

答: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要纳入审批机关所在地统一管理,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实行电脑随机录取。优先满足学校所在区县学生入学需求,所在区县招不满且审批机关为市地级及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可以在审批机关管辖区域内适当跨区县招生。严禁违规争抢生源、“掐尖”招生、提前招生、超计划招生和跨审批区域招生。我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具体招生政策在7月初发布。

对参加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派位被录取的学生有什么要求?未被录取的学生是否可以回到原学区?

答:被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录取的学生,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要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报到、注册,其所属学区的公办学校不再为其保留学位;逾期未履行报到注册手续的,由生源地教育局根据当年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未被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录取的学生,由生源地教育局安排到原学区公办学校就读。

如何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答:深入推进“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各区、县(市)要制定本区域随迁子女入学实施细则,切实简化优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清理不必要的证明材料,随迁子女入学政策解读、问题解决等以居住地为主,确保随迁子女应学尽学。

如何保障残疾儿童无障碍接受义务教育?

答:各区、县(市)要不折不扣落实“一人一案”要求,做到一个不漏,持续提高残疾儿童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加大力度做好随班就读工作,要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适龄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实现轻度残疾儿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零拒绝”。对于入学安置有争议的,由区、县(市)教育局牵头组织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对其接受义务教育的能力进行评估认定。

如何依法做好控辍保学工作、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应学尽学?

答:各区、县(市)要切实履行控辍保学法定职责,依法落实政府、学校、家庭和社会各方责任,建立健全控辍保学责任体系,形成失学辍学劝返复学部门联动机制。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小学入学年龄为年满6周岁(2016年8月31日前出生)。对于因身体健康等原因确需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报当地教育局备案。不得以在家或培训机构学习替代国家统一实施的义务教育。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新生如何办理学籍?

答:学校是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要认真审核拟招收的每名学生信息,按照“一人一籍、籍随人走、人籍一致”原则,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起始年级新生的电子学籍原则上应于9月30日前完成注册、审核、确认。

对于国际学生在沈接受义务教育的有什么要求?

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的国际学生应安排到具有接受国际学生资格的学校,并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普通高中可以跨市招生吗?对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有何要求?

答:不能。所有普通高中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招生计划、范围、标准、方式同步招生,不得跨市招生。结合普通高中学校实际,稳步提升公办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省特色普通高中招生计划。

对于落实指标到校政策有什么规定?

答:已实行指标到校政策的公办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继续执行定向分配到初中学校的招生指标占高中招生总数的70%,指标到校招生范围为公办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属地区、县(市)。鼓励公办省特色普通高中尝试指标到校招生。尚未实行指标到校政策的省示范性普通高中,要按照省规划于2024年秋季招生起全部实行。

对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强化普通高中新生学籍审核,确保招生计划、录取名单、学籍注册、实际在校就读相一致,严格执行“人籍一致”要求。普通高中高一新生电子学籍于9月30日前完成注册、审核、确认并上报备案,逾期不予办理。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不定期开展学生实际就读情况排查工作,重点排查学生学籍注册与实际就读是否一致,坚决杜绝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的情况。

[进入] 2022-06-09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教基厅〔20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推进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和“公民同招”改革,深化中考改革和规范普通高中招生秩序,取得重要成效,但仍有部分地方和学校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为进一步提高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健全公平入学长效机制,助推“双减”政策落地见效,营造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良好生态,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科学合理划定片区。各地要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常住人口学龄儿童摸底调查制度,加强生源分布情况分析,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目标要求,目前还未实行划片免试就近入学的地方,要根据适龄儿童人数、学校分布和规模、行政区划、交通状况等因素,为每所义务教育学校科学划定招生片区范围;教育资源相对均衡的地方,鼓励逐步实行单校划片,合理稳定就学预期;教育资源不够均衡的地方,积极稳妥推进多校划片,并将热点学校分散划入相应片区,推进片区间优质教育资源大体均衡,确保2022年招生工作全面实行划片就近入学。已经实行划片免试就近入学的地方,片区划定后应保持相对稳定,对出现学校布局调整、学龄人口变化较大等情况的,各地可在科学评估、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适当调整片区范围,提前向社会公布,并深入细致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二、规范报名信息采集。各地要健全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登记制度,按照材料非必要不提供、信息非必要不采集原则,提前明确、广泛宣传报名登记所需材料、报名时间和办理方式。推动各地建设和完善统一的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平台,加快推进区域内户籍、房产、社保等入学相关信息共享,逐步实现网上报名、材料审核和录取,切实为群众办事提供便利。全面清理取消学前教育经历、计划生育证明、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等无谓证明材料;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应当采集学生基本信息、家庭住址及家长姓名、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信息采集工作应在招生入学时一次性采集,不得利用各类APP、小程序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

三、健全有序录取机制。各地要按照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总体要求,分别明确小学、初中学生录取的具体方式和规则,切实保障入学机会公平。片区内登记报名人数少于学校招生计划的,学校应全部录取;超过学校招生计划的,按照已明确的规则录取,其余未录取学生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相邻片区就近协调安排入学。实行小升初对口直升的,鼓励通过小学、初中强弱搭配等方式均衡配置教育资源。切实落实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到区域内薄弱初中的政策措施,引导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就近入学。

四、全面落实公民同招。各地要认真落实中央有关文件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和公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招生的规定要求,坚持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优先满足学校所在县(区)学生入学需求,所在县招不满且审批机关为市地级及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可以在审批机关管辖区域内适当跨县招生,不得跨设区的市招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加强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招生管理,不得假借民办学校等名义招收中国籍学生。

五、规范普通高中招生。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普通高中招生管理,有序规范优质普通高中指标到校招生和省属(省级示范)、市属(市级示范)普通高中、高等学校附属中学招生,同步规范民办普通高中招生,持续巩固普通高中招生改革成果,进一步压减优质公办普通高中和民办普通高中跨区域招生计划,确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期全面实现属地招生和公民同招。各地要全面建立地市级或省级高中阶段学校统一招生录取网络平台,切实加强招生录取过程管理,严禁提前招生、超计划招生、违规跨区域招生,严禁招收借读生、收取借读费。严格落实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普通高中独立招生规定,严禁公民办学校混合招生。

六、保障特殊群体入学。各地要健全控辍保学长效机制,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应入尽入。深入推进“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加快推进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或以政府购买民办学校学位方式入学就读。各地要认真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关于在流入地居住半年以上和有合法稳定就业、住所等规定要求,完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全面清理取消不合规的随迁子女入学证明材料及其时限要求,不得要求提供户籍地无人监护等无谓证明材料;实行积分入学的地方要完善积分规则,切实保障符合《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条件的随迁子女能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认真落实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流入地参加中考政策,对回户籍地参加中考的随迁子女,户籍地和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妥善做好考试招生报名服务工作,保障随迁子女能在户籍地顺利参加中考。依法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随班就读。对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各地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切实落实教育优待政策。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大力推进“阳光招生”,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及时主动公开招生入学相关信息,加强对主要政策和群众关注热点问题的解读工作,引导家长形成合理就学预期,切实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严格落实中小学招生入学“十项严禁”规定,畅通举报申诉受理渠道,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招生行为。各地要将深入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普通高中多样化有特色发展作为解决招生入学矛盾问题的治本之策,优先改善、加快提升薄弱学校办学水平,为更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公平优质的基础教育创造条件。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本地中小学生招生入学实施办法,并指导地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切实抓好落实工作。


教育部办公厅

2022年3月28日


[进入] 2022-04-03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的通知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

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的通知

辽教发〔2022〕5号 

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省内各高校:

教育收费问题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教育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是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内在要求,是加强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切实减轻群众负担、维护群众利益的具体举措。为深入贯彻《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要求,着力解决教育收费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规范教育收费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推动我省教育事业科学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聚焦重点问题,规范基础教育学校收费行为。

严禁幼儿园以实验班、兴趣班、特色班等名义额外收取费用;严禁普惠性民办园收费不执行政府最高限价;严禁收取与入学(园)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违规收取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借读费、赞助费等;严禁跨学期收取学费(保教费)、住宿费;严禁强制或暗示学生及家长购买指定的教辅资料;严禁以信息化教学或分班教学为名,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平板电脑、教育APP或收取使用费;严禁普通高中违规招收借读生并收取借读费。严禁民办学校违规随意上调学费标准。不得通过提前开学等形式或变相违规补课加收相关费用。 

二、聚焦典型问题,规范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学校收费行为。

严禁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违反规定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严禁职业学校以校企合作办学名义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学费收费标准,以合作方名义向学生收取校企合作费、培训费、就业委托费等名目费用;严禁学校将学费与培训费等捆绑收费,收取培训费未遵循学生自愿原则,强制学生参加各类培训并收费;严禁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问题。高等学校严禁收取补考费、转专业费、专升本费,非学分制学校收取重修费,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建立健全学校收费管理制度。民办高校要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杜绝过高收费。

三、加强校外培训机构收费管理,规范课后服务收费行为。

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培训要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学院合法权益。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与标准应在办学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并与培训服务前向学员明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须全部进入本机构培训收费专用账户,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费培训费用。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校外培训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校外培训机构严禁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虚增培训时长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虚假宣传,价格欺诈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公开课后服务项目、时间、收费标准和支出情况,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严禁在课后服务中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扩大范围收费、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课后服务并收费。 

四、加强教育收费政策宣传,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各级各类教育收费政策、标准宣传到位,公开到位,做到家长知晓、学生知道、社会明白。学校要严格按照发改委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未经公示不得收费。学校要建立健全规范化的收费公示动态管理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校内醒目位置向学生公示,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中注明。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应和学校获得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一并公示,对按规定应当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收费,学生有权拒绝缴纳。收费政策变动时,学校要及时更新公示内容,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

五、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加大对违规收费行为的查处力度。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教育收费的日常监督和定期检查,建立完善教育收费风险预警、信访受理、督查督办、公开通报及约谈机制,对日常监督和重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严肃处理、绝不手软,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问责一起、通报一起。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乱收费问题要快查快办,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对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信访投诉等渠道的举报线索,各地要认真组织开展核查,不折不扣整改到位,严肃问责,并限时上报核查整改情况。 


[进入] 2022-03-14

2021年全国教育事业统计主要结果

2021年全国教育事业统计主要结果

2022-03-01 来源:教育部

教育部发展规划司

根据2021年教育事业统计数据结果显示,全国共有各级各类学校52.93万所,在校生2.91亿人,专任教师1844.37万人,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10.9年。

一、学前教育

2021年,全国共有幼儿园29.48万所。在园幼儿4805.21万人,其中,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幼儿4218.20万人,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达到87.78%。共有学前教育专任教师319.10万人。学前教育毛入学率88.1%。

二、义务教育

2021年,全国共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20.72万所。在校生1.58亿人。专任教师1057.19万人。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95.4%。

全国共有小学15.43万所。小学招生1782.58万人,在校生1.08亿人。共有小学专任教师660.08万人。

全国共有初中5.29万所。初中招生1705.44万人,在校生5018.44万人。共有初中专任教师397.11万人。

三、高中阶段教育

2021年,高中阶段毛入学率91.4%。

全国共有普通高中1.46万所。招生904.95万人,在校生2605.03万人。共有普通高中专任教师202.83万人。

全国共有中等职业学校7294所。招生488.99万人,在校生1311.81万人。共有中等职业教育专任教师69.54万人。

四、高等教育

2021年,全国共有高等学校3012所,其中,普通本科学校1238所;本科层次职业学校32所;高职(专科)学校1486所;成人高等学校256所。各种形式的高等教育在学总规模4430万人,高等教育毛入学率57.8%。

全国普通、职业本专科共招生1001.32万人,其中,普通本科招生444.60万人;职业本科招生4.14万人;高职(专科)招生552.58万人。

全国普通、职业本专科共有在校生3496.13万人,其中,普通本科在校生1893.10万人;职业本科在校生12.93万人;高职(专科)在校生1590.10万人。

全国共招收研究生117.65万人。其中,招收博士生12.58万人,硕士生105.07万人。在学研究生333.24万人。其中,在学博士生50.95万人,在学硕士生282.29万人。

全国共招收成人本专科378.53万人,在校生832.65万人。招收网络本专科283.92万人,在校生873.90万人。

全国共有高等教育专任教师 188.52万人,其中,普通本科学校126.97万人;本科层次职业学校2.56万人;高职(专科)学校57.02万人;成人高校1.97万人。

五、特殊教育

2021年,全国共有特殊教育学校2288所。招收各种形式的特殊教育学生14.91万人,在校生91.98万人。共有特殊教育专任教师6.94万人。

附注:

1.各项统计数据均未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的原因,存在着与分项合计不等的情况。

2.各级各类学校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批准设立,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各级各类学校。所有数据均不包括军事院校和人社部门管理的技工学校。

3.高等教育在学总规模包括研究生、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专科等各种形式的高等教育在学人数。

[进入] 2022-03-11

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小学

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政法厅函〔202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2021年12月,按照中央政法委要求并经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同意,教育部制定了《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52号,以下简称《办法》),2022年5月1日起施行。为推动《办法》的贯彻落实,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提高认识

各地教育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等要高度重视,主动担当、积极作为、细化责任,将贯彻落实《办法》、加强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工作作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举措,作为履行保护未成年人法定职责的重要方式。要通过多种方式大力开展《办法》的学习宣传活动,确保各相关部门、各中小学校准确理解《办法》精神、准确把握工作要求。要以贯彻落实《办法》为切入点,推动提升学校治理能力,强化学校安全保障,提高学校育人水平。

二、深化协作,形成合力

各地要建立健全协同机制,形成深入推进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工作的合力,切实将《办法》转化为共同做好工作的生动实践,提升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水平。积极探索建立、实施由教育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等参加的学校法治副校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日常联系沟通,统筹推进法治副校长的聘任与管理工作。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等要健全遴选机制,推荐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热心教育事业的人员担任法治副校长,为其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强化履职保障和表彰奖励力度,激励法治副校长履职尽责。教育部门要主动对接本地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需求,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聘任管理,制定实施法治副校长培训方案和规划,创新培训方式,丰富培训内容,提升培训效果;要健全考核机制,对履职成绩显著的法治副校长,要积极向派出机关反映并以多种形式予以鼓励和支持。学校要按照《办法》规定为法治副校长履职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建立有效的沟通联络机制和日常工作协调机制,及时与法治副校长沟通,积极支持、配合其开展工作。

三、强化落实,突出实效

各地要扎实推进《办法》的贯彻落实,统筹开展好本地区学校法治副校长的聘任与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激励法治副校长深入了解教育教学规律,强化履职责任担当,切实提升能力素养,主动对接学校和师生需求,充分发挥派出机关和法治副校长工作优势,积极推进解决中小学校面临的急难愁盼的问题。要以法治副校长制度为重要载体,发挥各部门共同支持学校办学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学校安全区域制度等工作制度,将制度转化为治理成效。要通过落实《办法》,将法治副校长队伍打造成为推动学校提高治理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支撑,打造成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力量,打造成为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等有力支持学校工作、履行法定职责的重要品牌。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持续推进《办法》的贯彻落实,为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各地各校要及时总结开展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反映出的问题和有关工作建议,请及时报送教育部(政策法规司)。

教育部办公厅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司法部办公厅

2022年1月15日


[进入] 2022-02-1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办发〔202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残联《“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21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国残联

特殊教育主要是面向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残疾以及其他有特殊需要的儿童青少年提供的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的重要内容,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特殊教育,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组织实施了两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特殊教育普及水平、保障条件和教育质量得到显著提升,但还存在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等问题,仍是教育领域的薄弱环节。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特殊教育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特殊教育规律,以适宜融合为目标,按照拓展学段服务、推进融合教育、提升支撑能力的基本思路,加快健全特殊教育体系,不断完善特殊教育保障机制,全面提高特殊教育质量,促进残疾儿童青少年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实现最大限度的发展,切实增强残疾儿童青少年家庭福祉,努力使残疾儿童青少年成长为国家有用之才。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特教特办。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加强特殊教育统筹规划和条件保障,加大政策、资金、项目向特殊教育倾斜力度,在普惠政策基础上给予特别扶持,补齐发展短板。

——坚持精准施策、分类推进。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发展、人口分布等情况,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统筹推进区域内特殊教育改革发展。针对不同类别、不同程度、不同年龄残疾儿童青少年的需要,科学评估、合理安置、分类施教。

——坚持促进公平、实现共享。切实保障残疾儿童青少年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做到有教无类,促进他们共享发展成果,让每一名残疾儿童青少年都有人生出彩机会。

——坚持尊重差异、多元融合。尊重残疾儿童青少年身心发展特点和个体差异,做到因材施教,实现适宜发展,让残疾儿童青少年和普通儿童青少年在融合环境中相互理解尊重、共同成长进步。

(三)主要目标。到2025年,高质量的特殊教育体系初步建立。

——普及程度显著提高,适龄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7%,非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青少年入学机会明显增加。

——教育质量全面提升,课程教材体系进一步完善,教育模式更加多样,课程教学改革不断深化,特殊教育质量评价制度基本建立。融合教育全面推进,普通教育、职业教育、医疗康复、信息技术与特殊教育进一步深度融合。

——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继续对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实行高中阶段免费教育,确保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优先获得资助,逐步提高特殊教育经费保障水平。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数量充足,结构合理,专业水平进一步提升,待遇保障进一步提高。

二、拓展学段服务,加快健全特殊教育体系

(四)持续提高残疾儿童义务教育普及水平。以县级为单位健全残疾儿童招生入学联动工作机制,依据有关标准对残疾儿童身体状况、接受教育和适应学校学习生活能力进行全面规范评估,适宜安置每一名残疾儿童。压实义务教育阶段普通学校接收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工作责任,建立健全学校随班就读工作长效机制,确保适龄残疾儿童应随尽随、就近就便优先入学。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鼓励2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区、旗)办好一所达到标准的特殊教育学校。残疾儿童较多且现有特殊教育学校学位不足的县(市、区、旗),要根据需要合理规划布局,满足残疾儿童入学需求。20万人口以下的县(市、区、旗)要因地制宜合理配置特殊教育资源,鼓励在九年一贯制学校或寄宿制学校设立特教班。针对孤独症儿童教育基础相对薄弱的实际,要合理布局孤独症儿童特殊教育学校,鼓励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及较大城市建设孤独症儿童特殊教育学校。保障儿童福利机构内具备接受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接受中小学教育并纳入学籍管理,推动特殊教育学校在本地儿童福利机构设立特教班。健全送教上门制度,推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完善送教上门服务标准,科学认定服务对象,规范送教上门形式和内容,加强送教服务过程管理,提高送教服务工作质量,能够入校就读的残疾儿童不纳入送教上门范围。

(五)大力发展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积极发展学前特殊教育,鼓励普通幼儿园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就近入园随班就读,推动特殊教育学校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普遍增设学前部或附设幼儿园,鼓励设置专门招收残疾儿童的特殊教育幼儿园(班),尽早为残疾儿童提供适宜的保育、教育、康复、干预服务。着力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高中阶段特殊教育,支持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接收残疾学生随班就读。推动特殊教育学校增设职教部(班),鼓励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增设特教部(班),到2025年实现每个市(地、州、盟)和有条件的县(市、区、旗)都有一个残疾人中等职教部(班),在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至少办好一所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和盲、聋高中(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从幼儿园到高中全学段衔接的十五年一贯制特殊教育学校。稳步发展高等特殊教育,加强高校特殊教育学院建设,增设适合残疾学生就读的相关专业,完善残疾学生就读普通高校措施。支持普通高校、开放大学、成人高校等面向残疾人开展继续教育,畅通和完善残疾人终身学习通道。

、推进融合教育,全面提高特殊教育质量

(六)加强普通教育和特殊教育融合。探索适应残疾儿童和普通儿童共同成长的融合教育模式,推动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结对帮扶共建、集团化融合办学,创设融合教育环境,推动残疾儿童和普通儿童融合。加强校际资源共享与整合,发挥不同学校优势,推进残疾学生信息上报、教育评估、转衔安置和个别化支持等工作规范及时、科学专业。研究制定义务教育阶段融合教育教学指南,修订特殊教育学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和课程标准。到2023年完成特殊教育学校义务教育各学科课程教材编写,审定通过后的教材列入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开展融合教育示范区示范校创建和优秀教育教学案例遴选,持续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实验区综合改革,积极开展特殊教育教师教学基本功展示交流活动。完善特殊教育办学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积极探索科学适宜的孤独症儿童培养方式,研究制定孤独症儿童教育指南,逐步建立助教陪读制度,为孤独症儿童更好融入普通学校学习生活提供支持。加大力度推广使用国家通用手语和国家通用盲文。

(七)推动职业教育和特殊教育融合。支持特殊教育学校职教部(班)和职业学校特教部(班)开设适应残疾学生学习特点和市场需求的专业,积极探索设置面向智力残疾、多重残疾和孤独症等残疾学生的专业,同步促进残疾人的康复与职业技能提升,让残疾学生有一技之长,为将来就业创业奠定基础。探索开展面向残疾学生的“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将证书培训内容有机融入专业培养方案,优化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提高残疾学生培养的灵活性、适应性、针对性。支持各种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加强残疾学生职业技能培训,积极开展残疾学生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切实做好残疾学生教育与就业衔接工作。对面向残疾学生开放的职业教育实习实训基地提供支持。

(八)促进医疗康复、信息技术与特殊教育融合。教育、卫生健康、民政、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协同推进,加强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康复机构与学校合作,提高残疾学生评估鉴定、入学安置、教育教学、康复训练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实施辅助器具进校园工程,优先为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科学提供辅助器具适配及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充分应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虚拟现实和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推进特殊教育智慧校园、智慧课堂建设。推动残疾儿童青少年相关数据互通共享。开发特殊教育数字化课程教学资源,扩大优质资源覆盖面。

四、提升支撑能力,不断完善特殊教育保障机制

(九)改善特殊教育办学条件。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资源教室配备满足残疾学生需求的教育教学、康复训练等仪器设备和图书。加强学校无障碍设施设备建设配备,为残疾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提供无障碍支持服务。大力推进国家、省、市、县、校五级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建设。依托高校和科研机构建设若干个国家级特殊教育资源中心,依托现有特殊教育资源加快建设省、市、县级特殊教育资源中心,鼓励依托设在乡镇(街道)的小学和初中因地制宜建设特殊教育资源中心,逐步实现各级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全覆盖。

(十)巩固完善特殊教育经费投入机制。落实并提高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到2025年将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提高至每生每年7000元以上,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补助水平;各地应落实学前、高中阶段生均拨款政策,继续向特殊教育倾斜。地方财政可设立特殊教育专项补助经费,加强特殊教育基础能力建设。进一步优化完善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干预训练及送教上门教师交通费补助等政策。中央财政特殊教育补助资金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向重度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提供送教上门服务等。落实学生资助政策,确保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优先获得资助。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特殊教育学校,支持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向残疾人提供特殊教育,强化民办特殊教育规范管理,确保特殊教育公益属性。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捐资助学。

(十一)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适当扩大普通高校特殊教育专业招生规模,根据实际需求,优化公费师范生招生结构,倾斜支持特殊教育公费师范生培养;注重培养适应特殊教育需要、具有职业教育能力的特殊教育师资;加大特殊教育专业硕士、博士培养力度。推动师范类专业开设特殊教育课程内容,列为必修课并提高比例,纳入师范专业认证指标体系,落实教师资格考试中含有特殊教育相关内容要求。组织开展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普通学校的校长、教师全员培训,将融合教育纳入普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必修内容。认真落实特殊教育教师津贴标准,保障特殊教育教师待遇,吸引优秀人才从事特殊教育事业。普通学校(幼儿园)在绩效工资分配中对直接承担残疾学生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给予适当倾斜。县级以上教研机构应配足配齐特殊教育教研员。教师职称评聘和表彰奖励向特殊教育教师倾斜。将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等机构中依法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特殊教育教师,纳入特殊教育教师培训、职称评聘、表彰奖励范围,并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津贴补贴等。

五、组织实施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党对特殊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人民立场,将办好特殊教育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特教特办、重点扶持,统筹安排资金,有效配置资源,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十三)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多方协调联动的特殊教育推进机制,明确教育、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残联等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加强省级、市级统筹,落实县级主体责任,加大对欠发达地区和特殊教育薄弱地区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学校与科研、医疗、康复等机构协同的专业支撑工作机制,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特殊教育改革发展的良好氛围。

(十四)强化督导评估。在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和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中,将特殊教育改革发展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各地教育督导部门和责任督学要将特殊教育纳入督导范围。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的指导与督查,将落实情况纳入市县两级政府绩效考核,建立激励与问责机制,确保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有效实施。

[进入] 2022-01-26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寒假期间“双减”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寒假期间“双减”工作的通知

教监管厅函〔20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寒假将至,为巩固“双减”工作成果,严防校外培训旧态重演,保障广大中小学生度过愉快充实、温馨祥和的假期,现就认真做好寒假期间“双减”工作通知如下。

  一、专门作出系统部署。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双减”工作专门协调机制作用,会同本地市场监管、公安、城管、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召开专门会议,就寒假“双减”工作作出系统部署,传达到县、到校、到培训机构。要制定工作方案,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明确治理措施,细化分工、压实责任、全面覆盖,务必做到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严格执行日常巡查。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建立分片包干制,明确责任人,综合运用明查暗访,对辖区内所有线下校外培训机构加强巡查,严防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培训机构违规开班、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的培训机构违规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以“素质拓展”“思维训练”等名义超范围开展学科类培训等问题发生。严查隐形变异行为,用好网格化综合治理体系,严厉打击以“家政服务”“众筹私教”“研学”等名义进行变相违规培训。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联合网信等相关部门,通过技术与人工相结合,全网巡查、全时段巡查与重点监看相结合的监测机制,集中整治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和学前阶段线上培训问题。

  三、坚决落实严罚重处。对巡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培训行为,要严惩重罚。对证照不全的机构和个人,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从严处罚;证照齐全的培训机构违规培训的要立整立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要定期更新黑白名单,将违规培训机构纳入黑名单,让违规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加大曝光力度,做到发现一起、处置一起、通报一起,形成警示震慑。

  四、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公布、宣传设立的监督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信息,畅通线索获取渠道,提高群众参与监督的主动性。要壮大监督力量,可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社区群众等作为社会监督员,丰富线索获取来源。对举报线索,要认真核查、加快办理、及时反馈,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治理的合力。教育部将对寒假期间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履责不到位的地区进行通报。

  五、做好学生假期安排。各地要指导学校严格控制寒假书面作业总量,鼓励布置探究性和实践性作业,引导学生在寒假期间坚持规律作息、锻炼健康体魄、培养广泛兴趣、参加社会实践、分担家务劳动。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实际需要,参照暑期托管服务有关政策要求,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寒假托管服务,坚持学生自愿参加,多途径、多方式帮助家长解决寒假看护难题。严禁学校寒假期间组织集体补课、讲授新课。

  六、大力营造良好氛围。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多种形式,宣传科学育人观念,发布消费提醒,引导家长理性看待、慎重选择校外培训,多关注孩子身心健康,不盲目跟风报班,远离“无证无照”机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各地各校要通过多种方式密切家校联系,指导家长帮助孩子合理安排寒假学习生活,加强亲子互动交流,充分利用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体育馆、社会实践基地、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各类校外活动场所,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寒假活动,特别是春节、元宵节等传统节日体验活动,让孩子度过一个有意义的寒假。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通知各区县在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填报《各地排查检查情况汇总表》。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时梳理本地寒假工作情况报送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

教育部办公厅

2022年1月5日


[进入] 2022-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