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沈阳市小升初跨区登记工作开始啦!沈阳市定于6月15日-18日办理小升初跨区登记。按照《2021年沈阳市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的安排,将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贯穿中小学招生入学的全流程,切实避免或减少人员聚集,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招生入学工作,今年我市小升初跨区登记将采取线上和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办理跨区升学登记的小学毕业生可提前扫描下方二维码,详细了解拟登记区县(市)的跨区登记说明及时间地点安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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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1
关于公布“五项管理”落实情况举报内容及方式的公告关于公布“五项管理”落实情况举报内容及方式的公告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五项管理“实地督査工作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21〕37号)要求,为进一步推动中小学“五项管理”(手机、睡眠、读物、作业、体质管理)相关政策规定落实落地,现将“五项管理”落实情况举报内容及方式公告如下: 一、举报内容 1.关于手机管理。主要包括:对学生带手机入校园进行严格管控、建立学生手机校园内统一保管制度、对用手机布置或完成作业行为进行管控、对学生使用手机进行教育引导。 2.关于睡眠管理。主要包括:落实中小学上课时间规定、 建立学生按时就寝制度、管控校外培训时间及培训内容、加强网课平台和网络游戏管控、开展学生睡眠监测。 3.关于读物管理。主要包括:对课外读物进校园管理监督、校园推荐图书质量把关、校园内销售课外读物行为管控、 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课外读物。 4.关于作业管理。主要包括:严控书面作业量、教师指导学生作业、批改学生作业。 5.关于体质管理。主要包括:开设体育与健康课程、落实大课间体育活动及每天锻炼1小时制度、学生近视眼防控、 落实体质健康测试制度。 二、举报方式 如发现违反以上情形的,请予以实名举报。举报方式为: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中国教育督导”微信公众号→点击右下角“互动平台”模块→弹出菜单后点击“举报平台”→对相关情况进行实名举报。 [进入]
2021-05-29
沈阳“教育缴费”实现掌上“一次办”优化再造流程,打通数据壁垒,力求“零跑腿,零材料,掌上办,秒到账”,沈阳聚焦“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向“教育缴费”“一次办”发力。近日,市营商局联合市教育局、市财政局,依托我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沈阳政务服务APP),在“一件事一次办”专区上线“教育缴费”功能,真正实现为市民办事提供便利,让数据多跑路,家长、学生和学校少跑腿。 沈阳“一件事”上新 “教育缴费”线上支付 市营商局联合市教育局、市财政局,依托我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沈阳政务服务APP),在“一件事一次办”专区上线“教育缴费”功能,真正实现教育缴费在线缴纳完成、缴费结果后台校对、收费票据电子化流转的智能化运行模式。 学生或家长只需要下载“沈阳政务服务APP”,注册/登录并完成实名认证后,进入“一件事一次办”专区,找到“教育缴费”一件事,输入学生信息,就可以看到应缴费信息,选中需支付的金额并点击支付后,缴费结果票据可以自行查看并下载打印。 “一件事一次办”专区上线“教育缴费”功能后,我市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高中公费生学费、高级中学住宿费、书本费等学杂费,均可通过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进行统一收缴。据悉,“教育缴费”已在于洪区、浑南区、沈北新区三个区试点运行,6月将全面推广至全市263所公办幼儿园、68所公立高中使用。 便民“一次办” 市民切实感受成果 沈阳政务服务APP全面上线“教育缴费”功能后,幼儿园、学校只需要在后台将所有学生应缴费信息统一发布,应缴费用缴纳完成后,缴费结果通过后台智能统计,缴费票据通过系统保存,缴费账目直接进入对应账户。学校、老师无需逐一通知交费信息,家长足不出户即可完成交费。 “一件事一次办”聚焦办事难点、堵点、痛点,以“一件事、一张网、跑一次、不见面”为目标,以“一件事”集成服务为引领,有效提升政务服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以提高市民体验感和便捷度为出发点,梳理市民和企业眼中的“一件事”,让市民切实感受到沈阳市政务服务改革的成果。 [进入]
2021-05-28
领航校长侯明飞:歌声,飘荡在校园上空……“减负提质是这个时代给教育的命题。我们一直在从理性认识与实践探索两个方面去努力,去破解这个命题。” 浑南区创新教育集团校长、沈阳市浑南区第九小学校长侯明飞如是说。 日前,省教育厅开展2021年辽宁省中小学领航校长评选工作,评出50名中小学领航校长。此举旨在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相关要求,充分发挥优秀中小学校长在学生减负、集团化办学、特色办学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 获奖校长都有哪些好做法?对于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获奖校长所在学校有哪些宝贵经验?辽宁日报记者采访了辽宁省中小学领航校长、浑南区创新教育集团校长、浑南区第九小学校长侯明飞。 理性认识加深度实践,是浑南九小落实减负提质的主要路径。减负提质是这个时代给教育的命题,是所有教育工作者都要面对并着力破解的课题。浑南九小要做老百姓满意的教育,必须发展天性、尊重个性、立德树人、全面发展。学生负担从何而来?超出自身能力负荷便是负担。教育教学何为优质?聚焦能力培养,让学生身体有力量、大脑有力量、精神有力量、行动有力量,当负荷变成挑战,弱势成为强者,当学生具备了强大的学习能力,“减负提质”的目标才能真正实现。 这就是浑南九小对“减负提质”这个教育命题的根本认识,基于此,在教育实践中,我们以能力培养为目标所向,用足天赋显能,让学生灵动起来;用足习得规律,让学生学出乐趣;用足综合评价,让学生“考”出自信;用足课后服务,让学生心中有梦眼中有光。四项“充分用足”将减负提质落在实处,五育并举,培养勇于担当时代使命的中国少年。 浑南九小建校至今,始终贯彻以学生的身体、大脑、心灵为教育对象,培养学生终生学习能力的灵动教育。2021年,在浑南区政府的引领和推动下,创新教育集团成立,由幼儿园至高中十五年一贯制施行灵动教育。我们认为,正是浑南九小学生五育并举、全面成长、身心健康的成长态势,让我们赢得了遵循成长规律,破解教育难题的行业自信。 浑南区第九小学灵动教育助推学生能力发展,促进学生身心成长,进而实现了减负提质,让学生快乐成长。 用足天赋显能,让学生灵动起来 坚守儿童立场,科学配比自然成长和教育干预的比例,发展天性、尊重个性,是浑南九小的教育自觉。儿童天性、个体个性在学校得到充分尊重,一年级入学,学校对纪律的要求相对宽容。奔跑、尖叫、打闹……当孩子被允许保持孩子的样子,他们在学习生活中也显露出了充分自主性。 每天至少三个小时的体能课上,学生们生龙活虎,不知疲倦。他们朝气蓬勃,为未来高强度的学习和生活做好了身体和大脑的充分准备;非理解记忆能力超强的天赋,让他们只利用晨读时段的诵读,就能将《声律启蒙》、30✕30大九九乘法表、古诗百首、成语接龙背诵到脱口而出,为语文、数学学习打下坚实基础;扬长天赋,灵动少年,浑南九小的学生爱上学。 用足习得规律,让学生学出乐趣 探索规律赋能,深入理性认知,让教育实践事半功倍,是灵动教育的施教原则。学校深挖认知规律、学习规律、生长规律、发展规律、语言习得规律,每一条规律,都是实践中用之不竭的宝藏,全面赋能学生成长。 以学习规律为例,运用学习规律,浑南九小制定出“降阶操作”的学习方法,将学习过程中点滴积累的知识碎片,转化成学生自己的系统知识。随着年龄的增长,人的认知能力也在悄然增进,曾经困顿住孩子的难题,在降阶操作中,往往可以得心应手地解决。最快的孩子,用三天时间,就能做完一本练习册,自信心爆棚。再以语言习得规律为例,运用语言习得规律,九小摸索出英文歌→英文诵读(中英文广播剧)→英语编程的进阶式英语学习体系。由听觉辨识向视觉辨识统合,让外语学习在自然而然中发生,极大降低了学生的学习成本。 目前,孩子们正在以一年一百首多语种歌曲的速度学习,一首新的外文歌,听三四遍,孩子们便张口能唱,学习速度惊人,他们的多语种感音系统已经建立,同时会唱意大利、德国、俄罗斯、阿尔巴尼亚、塞尔维亚、立陶宛、罗马尼亚、波黑等几十个国家语言、中国地方语言(闽南语、粤语)和中国少数民族语言(彝族、蒙古族、朝鲜族、藏族、瑶族、满族、俄罗斯族)的歌曲。在九小的走廊里、操场上,随时随地,能遇见学生率性歌唱的自由模样。因为力所能及,所以更爱努力,九小的孩子爱学习。 用足综合评价,让学生“考”出自信 千分考,是灵动教育对学生最重要的评价体系。一张千分考的成绩单,包含记忆类、知识类、技能类、加分项的考试类别,囊括国本课程和大脑动力课程,二十几门考项,考试分数上不封顶,最多孩子可以考到三千分以上。 在千分考中,每个人都可以凭自己的努力和特长,去争取更多的分数,培养孩子勇于挑战的自强精神。任何单项考试的成功体验,也都在累积学生的正向能量,信任这份成长,就守护住了能力迁移到其他学习项目的希望。考出自信,考出成长,九小的孩子爱考试。 用足课后服务,让学生心中有梦眼中有光 随着弹性离校和课后延时服务走进校园,学校有了更大空间,向学生提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教育服务:作业辅导、课业温故、大脑动力课程、艺术、体育特长课程……孩子们可以自由选择喜爱的课程,课内课外兼修。丰富的课程资源,开阔了学生的成长视野,他们主动选择、自驱学习,心中有梦,眼中有光。 扬长天赋,顺势而为;遵循规律,赋能成长;评价托底,上不封顶;课后服务,拓展边界……浑南九小努力打造一个科学绿色的教育生态,让学生在这里身心健康、蓬勃乐观地成长发展。减负提质是一个综合考试,浑南九小用科学健康的教育生态交上一份合格的答卷。 [进入]
2021-05-21
沈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沈阳市中小学理化实验室提质升级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沈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沈阳市中小学理化实验室提质升级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教育局,各直属单位(学校): 按照《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主要工作任务分解表的通知》(沈政发〔2021〕3号)要求,为认真落实今年市政府民生实事任务,扎实推进“提质升级700间中小学校理化实验室”项目工作,我局制定了《沈阳市中小学理化实验室提质升级项目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教育局 2021年4月30日 沈阳市中小学理化实验室提质升级项目工作方案
为全面加强我市中小学物理、化学实验室建设,保障学校理化实验课能够开足开齐,让广大中小学生能够上好实验课,提高我市中小学实验教学水平,促进教育质量提升,市政府决定将提质升级700间理化实验室列入2021年民生实事项目之中。为认真落实、扎实开展该项目的实施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原则 1.全覆盖的原则。本次理化实验室提升项目面向全市所有公办初中、高中。项目完成后,每所中学都将具备良好的理化实验室条件,为每个孩子上好理化实验课提供保障。 2.实用够用的原则。各区县(市)、学校开展充分的调研论证,依据相关标准和要求,完成设施基本建设和必配仪器的达标任务。设施设备的质量和数量以实用够用为原则,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需求,可增加必配仪器的数量或增配选配仪器。 3.厉行节约的原则。各区县(市)、学校要认真研制本地区、本学校的具体提升设计和实施方案,合理安排资金,避免盲目追求奢华、新颖、重复建设。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4.突出课改需求的原则。本次理化实验室提升项目,要充分结合我市深化课程改革和推进中高考改革的实际需求,依据现有条件,合理规划,突出重点,为开足开齐实验课程、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和综合素养奠定扎实基础。 二、工作内容 按照市政府民生实事项目要求,2021年底前,完成723间物理、化学实验室设施设备的提质升级任务,涉及全市204所初中和49所高中。 经前期调研论证,此项工作分两方面同步实施:一是实验室基础设施的提升,主要包括实验台、仪器柜、药品柜、电源、通风、排水、安全环保设施的配置和改造(以间数为单位);二是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的提升,主要是对标国家标准对现有设备进行补充更新(以套数为单位)。依据相应的国家标准,市、区县、校逐级制定方案,合理安排资金,区县、校具体实施招标采购、安装调配。提升后,全市所有中学理化实验室基础设施和仪器设备将全部达到国家标准之上。 各区县(市)在对理化实验室全面提质升级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重点规划建设好本项目的示范实验室。示范实验室要在实验室建设和使用方面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兼顾本地区教师实验教学培训活动等功能。对于没有理化实验室的学校,将本着全覆盖的原则,一事一议,支持学校新建或合理调整教室,确保学校建成符合标准的理化实验室,为学生上好实验课提供保障。 三、工作标准 (一)基础设施方面 1.实验室的配置数量标准。参照建设部、教育部2002年施行的《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学校的理化实验室建设数量。 2.装备和建设标准。包括实验台、仪器柜、药品柜、电源、通风、排水、采光、照明、安全环保设施等,依据教育部《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规范》(国家标准JY/T0385-2006)进行配备和建设。 (二)仪器设备方面 初中对照教育部等部门2019年9月施行的《初中物理教学装备配置标准》(国家标准JY∕T 0619—2019)《初中化学教学装备配置标准》(国家标准JY∕T 0620—2019)中的必配设备;高中对照教育部2010年2月施行的《高中理科教学仪器配备标准》(国家标准JY/T 0406-2010)中的必配设备。 (三)我市特色装备要求 物理、化学实验室配备触控一体机或电子白板。对新装配化学实验室采用排风到桌装置。化学实验室全部配备危险化学品柜和实验废水处理装置。实际教学中使用频率较高的仪器可适当增加配置数量。示范实验室建设在执行上述标准要求的基础上,可以参照《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规范》中“规划建议”,以及上述仪器设备国家标准中“选配仪器”内容。 四、经费安排 (一)初中和非省示范高中理化实验室 根据前期调研,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里从实验室基础设施和教学仪器设备两个方面,对全市中小学理化实验室进行分类统计,统一确定分类投入标准,根据区县(市)据实上报的实验室分类数据,确定下达给各区县(市)的项目经费。区县(市)根据各学校的实际预算需求,对市里下达的经费资金总量进行二次统筹安排,资金落实到项目学校。分类及投入情况如下: 1.基础设施方面。将现有理化实验室分为四类:即新装配实验室、升级实验室、提质实验室和基础设施不需要提升的实验室。对前三类实验室基础设施进行提质升级,分类投入资金。 (1)新装配实验室:新建学校的实验室或因原有实验室不能满足教学需要拟重新建设的实验室。即:已经具备实验室建设空间,需要全新配置电路、水路、实验桌椅、仪器柜、通风等基础设施的。经测算,市里按照每间物理实验室14万元、每间化学实验室27万元的标准向区县(市)下达资金。 (2)升级实验室:原有实验室使用年限较长,实验室基础设施陈旧、破损较严重,电路、水路需要大幅维修,并需要更换部分实验桌椅、仪器柜、通风等基础设施。市里按照新装配实验室投入标准的50%向区县(市)下达资金。 (3)提质实验室:原有实验室基础设施尚可,但需要进行维护。包括对电源、水路、通风设施的维修,补充、更换少部分实验桌椅、仪器柜等设施,以满足学校实验教学需求。市里按照新装配实验室投入标准的25%向区县(市)下达资金。 (4)基础设施不需要提升的实验室:基础设施基本完好,不需要在基础设施方面提升(但仪器设备方面需提升),不安排经费。 2.仪器设备方面。按照学校现有仪器完备率(现有仪器设备对照按国家标准应配备仪器设备的占比),分为四类:零基础的(部分新建校无任何仪器)、完备率低于30%的、完备率介于30%—70%的、完备率高于70%的。 (1)对于零基础的。经测算,按照国家标准配齐所有必配设备:初中物理实验仪器每套需10万元;初中化学实验仪器每套需8万元;高中物理实验仪器每套需15万元;高中化学实验仪器每套需9万元,市里按照上述标准向区县(市)下达资金。 (2)对于完备率低于30%的,市里按零基础投入标准的85%向区县(市)下达资金。 (3)对于完备率介于30%—70%的,市里按零基础投入标准的50%向区县下达资金。 (4)对于完备率高于70%的,市里按零基础投入标准的15%向区县(市)下达资金。 (二)省示范高中理化实验室 根据自主申报,将部分省示范高中的理化实验室纳入本次提质升级项目之中,市里按每间5万元标准向区县(市)下达资金,用于项目学校实验室基础设施的常规维护和教学仪器的补充完善。 (三)项目示范实验室 根据自主申报,市里对各区县(市)重点建设的示范实验室,按照新装配基础设施和零基础仪器设备投入标准总和的50%,以实验室间数为单位向区县(市)追加投入。 据统计,以上共需投入资金8386万元。市里拟按照上述安排办法,下达各区县(市)的项目经费。区县(市)根据各学校的实际预算,将资金落实到项目学校。 五、工作推进 (一)摸底调研阶段(1—2月)。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实地到校、下发文件等方式,对全市中学理化实验室情况进行摸排调研和全面统计;对相关标准、经费测算进行论证。细化工作进度,明确时间节点和工作任务。了解全市中学理化实验室的间数、缺口等基本情况。明确全市中学理化实验室建设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现有情况进行分类、设计达标标准,测算投入经费,基本做到底数清、任务明。 (二)工作部署阶段(3—4月)。在充分调研论证基础上,完成市级工作方案的制定。召开全市工作部署会议,下发市级工作方案。各区县(市)、学校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本校工作方案,认真调查统计、填报准确数据,在此基础上,细化区县(市)、学校资金安排计划。市里积极协调财政资金下达。 (三)招标采购阶段(5—7月)。区县(市)、学校启动招标采购工作。按照既定方案设计和标准,依据采购管理要求,制定采购相关文本,启动招标采购程序。市里建立调度、通报制度,督促区县(市)、学校有序推进采购工作进程。 (四)具体实施阶段(7—9月)。区县(市)、学校对相关的设施设备完成采购,组织、协调厂家确保仪器设备装配到位,基础设施新建、改建基本完成。市里通过报表、会议调度、实地督导、通报进展等方式,督促推动区县、学校的具体实施。 (五)强化管理阶段(10月)。进一步强化实验室装备管理工作,提高提质升级后的理化实验室设备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强实验教师队伍建设,出台相关要求,提高实验教师待遇,保证专职人员队伍的稳定性;出台加强学校实验教学的相关要求,提高学科教师实验教学能力,推动我市实验教学的全面提升。 (六)抽验总结阶段(11—12月)。区县(市)、学校要对所属学校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市里开展抽查核验,对区县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指导区县(市)做好工作总结,对全市项目工作进行总结。 六、保障措施和相关要求 1.各区县(市)是理化实验室提质升级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成立本地区工作领导小组,层层压实责任;坚持以区为主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目前理化实验室建设装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工作实施方案,审核、指导学校做好各校具体提升方案,进一步明确学校资金计划。 2.各区县(市)要坚持专款专用,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强化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坚决杜绝挤占、挪用此项目专项经费。鼓励区县(市)增加本项目的配套资金,进一步提高实验室的装备水平。 3.各学校要积极安排场所空间,合理建设、调配硬件资源,确保按照国家标准装配应有数量的实验室,杜绝学校没有理化实验室的情况。 4.各区县(市)、学校要加强过程监管,严把产品质量关,按照采购管理等相关部门要求,规范招标采购程序,做好市场调研、参数论证等工作,确保设施设备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5.各区县(市)、学校要高度重视实验教学,在提升实验室硬件建设的基础上,确保开足开齐实验课程。下大力气,加强实验室管理和实验教师队伍建设,积极配备专职实验教师,保障其待遇和队伍的稳定,规范实验室设施设备管理,充分利用和发挥好实验室硬件提升后的良好条件。 [进入]
2021-05-14
沈阳市教育局开展学前教育名师专家进校园活动为培养学前师资后备力量,加强对准入职教师的职业引导和激励,推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健康持续发展,市教育局组织开展学前教育名师专家进校园活动,对市属职业院校学前教育专业学生开展专题讲座。4月28日上午,首场讲座在沈阳市旅游学校学术报告厅开讲。 首场讲座由沈阳市教育专家贾洪扬和沈阳市首席教师荆琨主讲,她们分别从幼儿园一日生活养成教育、新教师的专业成长之路等角度为即将入职的学前专业学生进行了精彩解读和个人成长经历与经验的分享,引导即将走向幼儿教师岗位的学生们树牢“幼儿为本、师德为先、能力为重、终身学习”理念,坚定职业理想,满怀美好希望走稳走好入职第一步。 学前教育名师专家进校园活动还将深入到各院校开展专题讲座、实践指导、示范教学等系列活动。我市学前教育领军团队将以打造“幸福教育”为引领,充分发挥头雁引领示范作用,进一步做好学前师资力量的培养和培训工作,提升学前教育教师专业素质和保教水平,满足百姓对“幼有优育”的热切期盼。 来源:“沈阳教育发布”微信公众号4月29日“沈阳市教育局开展学前教育名师专家进校园活动”。 [进入]
2021-04-30
教育部:加强义务教育学校作业管理,小学一二年级不布置书面家庭作业近日,教育部印发《关于加强义务教育学校作业管理的通知》,明确提出小学一二年级不布置书面家庭作业,小学其他年级每天书面作业完成时间平均不超过60分钟,初中每天书面作业完成时间平均不超过90分钟等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精神,进一步规范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坚决扭转一些学校作业数量过多、质量不高、功能异化等突出问题,现就加强义务教育学校作业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把握作业育人功能。作业是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是课堂教学活动的必要补充。各地各校要遵循教育规律、坚持因材施教,严格执行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坚持小学一年级零起点教学。在课堂教学提质增效基础上,切实发挥好作业育人功能,布置科学合理有效作业,帮助学生巩固知识、形成能力、培养习惯,帮助教师检测教学效果、精准分析学情、改进教学方法,促进学校完善教学管理、开展科学评价、提高教育质量。 二、严控书面作业总量。学校要确保小学一二年级不布置书面家庭作业,可在校内安排适当巩固练习;小学其他年级每天书面作业完成时间平均不超过60分钟;初中每天书面作业完成时间平均不超过90分钟。周末、寒暑假、法定节假日也要控制书面作业时间总量。 三、创新作业类型方式。学校要根据学段、学科特点及学生实际需要和完成能力,合理布置书面作业、科学探究、体育锻炼、艺术欣赏、社会与劳动实践等不同类型作业。鼓励布置分层作业、弹性作业和个性化作业,科学设计探究性作业和实践性作业,探索跨学科综合性作业。切实避免机械、无效训练,严禁布置重复性、惩罚性作业。 四、提高作业设计质量。学校要将作业设计作为校本教研重点,系统化选编、改编、创编符合学习规律、体现素质教育导向的基础性作业。教师要提高自主设计作业能力,针对学生不同情况,精准设计作业,根据实际学情,精选作业内容,合理确定作业数量,作业难度不得超过国家课程标准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经常性组织开展作业设计与实施的教师培训与教研活动,定期组织开展优秀作业评选与展示交流活动,加强优质作业资源共建共享。教研机构要加强对学校作业设计与实施的研究与指导。 五、加强作业完成指导。教师要充分利用课堂教学时间和课后服务时间加强学生作业指导,培养学生自主学习和时间管理能力,指导小学生基本在校内完成书面作业,初中学生在校内完成大部分书面作业。 六、认真批改反馈作业。教师要对布置的学生作业全批全改,不得要求学生自批自改,强化作业批改与反馈的育人功能。作业批改要正确规范、评语恰当。通过作业精准分析学情,采取集体讲评、个别讲解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及时反馈,特别要强化对学习有困难学生的辅导帮扶。有条件的地方,鼓励科学利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作业分析诊断。 七、不给家长布置作业。严禁给家长布置或变相布置作业,严禁要求家长批改作业。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切实履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营造良好家庭育人氛围,合理安排孩子课余生活,与学校形成协同育人合力;督促孩子回家后主动完成学校布置的作业,引导孩子从事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激励孩子坚持进行感兴趣的体育锻炼和社会实践;不额外布置其他家庭作业。 八、严禁校外培训作业。各地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把禁止留作业作为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坚决防止校外培训机构给中小学生留作业,切实避免校内减负、校外增负。 九、健全作业管理机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学校完善作业管理细则,明确具体工作要求,并在校内公示。学校要切实履行作业管理主体责任,加强作业全过程管理,每学期初要对学生作业作出规划,加强年级组、学科组作业统筹协调,合理确定各学科作业比例结构,建立作业总量审核监管和质量定期评价制度。 十、纳入督导考核评价。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将作业管理纳入县域义务教育和学校办学质量评价。督导部门要将作业管理作为规范办学行为督导检查和责任督学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学校要把作业设计、批改和反馈情况纳入对教师专业素养和教学实绩的考核评价。各地要设立监督电话和举报平台,畅通反映问题和意见渠道,切实落实各项工作要求,确保义务教育学校作业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教育部办公厅 2021年4月8日 [进入]
2021-04-26
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教基一〔2013〕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学籍建立 第四条 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五条 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订。 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 第六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七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学籍基础信息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 第八条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逐步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 第九条 学生转学或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条 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章 学籍变动管理 第十一条 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 第十二条 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第十三条 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第十四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 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第十五条 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 第十六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第十七条 特教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商定。 第十八条 省(区、市)直管学校、设区的市直管学校学生的转入转出情况,由学校每学期书面告知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条 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 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或指定学籍管理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对学籍管理员当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二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二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订或完善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教基一〔2013〕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学籍建立 第四条 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五条 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订。 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 第六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七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学籍基础信息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 第八条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逐步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 第九条 学生转学或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条 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章 学籍变动管理 第十一条 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 第十二条 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第十三条 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第十四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 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第十五条 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 第十六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第十七条 特教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商定。 第十八条 省(区、市)直管学校、设区的市直管学校学生的转入转出情况,由学校每学期书面告知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条 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 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或指定学籍管理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对学籍管理员当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二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二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订或完善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进入]
2021-04-21
2021年课堂教学开放啦!诚挚邀请您参与~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宣传和展示我市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成果,增强学生在校“幸福感”,提高百姓教育获得感,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2021年我市将继续开展课堂教学开放活动,本次活动主题为:减轻学生作业负担,促进学生幸福成长。 今年的课堂教学开放活动将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围绕课堂作业、课后服务、劳动与实践教育及学校常规工作开展。上半年集中在4月份、下半年集中在10月份进行开放。现将上半年我市义务教育学校课堂教学开放活动时间、方式和内容发布如下: 和平区
沈河区
铁西区
皇姑区
大东区
浑南区
于洪区
沈北新区
苏家屯区
辽中区
新民市
法库县
康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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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8
《人民日报》四问校外培训 校内减负、校外增负,怪圈怎么破●核心阅读 当前,“校内减负、校外增负”成为基础教育痛点。破解这一怪圈,要从需求与供给两端入手,一方面打破“唯分数论”,优化评价体系,淡化分数焦虑,一方面提升学校教育的质量与水平,提高课堂效率。 “内容上超前超纲,方式上应试刷题,这些都违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部分机构以由难到易的套路式教学,让学生在短期学习中获得拔苗助长式的‘伪成功’,满足家长急于求成、望子成龙的心理。而家长间的攀比、不顾孩子特点的盲目跟风,引发‘全民学奥数’‘一周7天都要上培训班’等教育痛点。” “为减轻学生负担,中小学将放学时间提前,不留或少留作业,可与此同时,大量校外培训机构涌现,孩子在三点半离校后转身迈入机构大门,一待就是好几个小时。” ………… 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校内减负、校外增负”问题得到不少代表委员的关注。一边是下大力气治理,一边是乱象屡禁不止,说明“顽瘴痼疾”治理之艰巨。 [进入]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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