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校车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文字解读

【来源:沈阳市教育局    日期:2026-07-31    】【打印本页】 【关闭】

为全面压实我市校车安全全链条监管责任,健全校车安全常态化、规范化管理体系,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法规规章,结合沈阳校车运营管理实际,市教育局牵头起草《沈阳市校车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起草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一)落实上位法规刚性要求的需要

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辽宁省校车管理实施意见》、《沈阳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对校车准入、部门监管、安全责任、违法处置作出框架性规定,但部分条款较为宏观。原有《沈阳市校车运营单位管理规定》(沈教发〔2024〕5号)仅针对校车许可程序性事项,覆盖范围窄、管理链条不全,无法满足当前多主体、全流程监管需求,亟需出台配套实施细则细化操作标准。

(二)化解我市校车管理现实痛点的需要

当前我市校车运营主体包含学校自备、客运企业、公交公司、个体经营者四类,不同主体准入标准、车辆规模要求不统一;教育、公安交管、交通部门信息共享、联合核查机制不够固化;学校、运营企业、监护人三方安全责任边界模糊;缺乏监管手段,对合规经营主体激励不足、违规主体约束偏弱;幼儿园、高中集中接送车辆管理无统一参照标准,存在监管空白,亟需系统性制度予以规范。

(三)融合社会信用监管创新管理模式的需要

《沈阳市社会信用条例》要求各行业建立信用新型监管机制。原有校车管理仅依靠事后处罚,事前预警、差异化监管手段缺失。本次细则将信用承诺、量化赋分、分级监管嵌入校车全流程管理,以信用手段提升事前事中监管效能,构建“宽进严管”的管理约束体系。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七章二十一条,各章节核心内容如下:

1.明晰区县政府属地总责,细化教育、公安交管、交通三部门具体监管职责;固化学校、校车企业、监护人三方责任书备案制度。

2.区分同区县、跨区县(非毗邻)运营场景,设置自有校车最低保有量标准。

3.统一许可申请受理主体、全套申报材料清单,明确硬性申报要件,规范许可全流程审查标准。

4.分别列明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监护人三方法定安全职责,厘清责任边界。

5.推行校车经营主体信用承诺制,根据信用等级实施差异化抽查、检查频次管理。

6.细化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各类违规情形处置依据,明确重点违法行为处置规则,衔接上位法处罚条款,便于一线执法。

7.明确幼儿园、高中集中接送车辆参照本细则执行。

原《沈阳市校车运营单位管理规定》同步废止,不再作为办事、监管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