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双减”政策,加快推进沈阳市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健全完善校外培训日常监管路径,切实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沈阳市社会信用条例》,结合沈阳实际,市教育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联合印发了《沈阳市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出台背景 2021年党中央启动“双减”改革,沈阳市被列为全国9个试点城市之一,市教育局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2023年4月,会同市大数据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校外培训行为信用管理制度实施信用等级评价的通知》(沈教发〔2023〕5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全市校外培训机构加强信用风险管理,创设信用导向的营商环境。《通知》施行以来,以信用评价为抓手,我市校外培训综合治理取得显著成效,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持续规范,教培市场营商环境不断优化。为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信用体系建设,结合一年半以来我市校外培训信用建设工作经验,市教育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联合印发了《办法》。 二、基本原则 ——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对校外培训机构实行分级分类监管,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 ——部门联动,社会协同。通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加强部门联动,强化社会监督,形成治理合力,提升治理效能。 ——依法依规,保护权益。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科学界定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指标设计科学,程序实施规范,结果客观公正,切实保护校外培训机构合法权益。 三、主要内容 研究制定《办法》的总体考虑是立足我市实际,锚定校外培训规范有序发展,对《办法》适用范围,各部门工作职责,信用信息归集、等级评定和结果应用等事项进行界定,着力对校外培训信用评价机制做出系统设计。 一是规定了《办法》适用于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依法取得办学许可并完成注册登记的,面向中小学生开展校外培训的非学历教育机构信用评价的信息归集、等级评定和结果应用等。 二是规定了市、区两级行政主管部门工作职责。其中,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三是规定了信用信息构成及采集来源。信用信息由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组成,依据国家、省、市校外培训监督管理工作重点及工作实际动态调整。 四是规定了信用评价等级及程序。信用评价实行量化赋分,机构信用基本分为100分,在基本分基础上按照评分标准加分或减分得到该机构的信用分值,从而确定信用评价等级。 五是规定了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分类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