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科技管理部门、民政局、文化旅游广电局、市场监管局、体育行政部门、数据管理部门: 现将《沈阳市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教育局 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 沈阳市民政局 沈阳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沈阳市体育局 沈阳市数据局 2024年1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发布) 沈阳市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沈阳市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健全完善校外培训日常监管路径,切实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沈阳市社会信用条例》,结合沈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依法取得办学许可并完成注册登记的,面向中小学生开展校外培训的非学历教育机构信用评价的信息归集、等级评定和结果应用等。 第三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负责具体评价指标标准的制定及动态调整,发改、科技、民政、文旅、市场监管、体育、数据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相关工作,并依据信用信息记录及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管理。 市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的指导监督工作,负责对全市校外培训机构信用信息进行公示,并向社会公布。区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信用信息日常管理工作,负责信用信息归集、审核、认定、告知、信息填报等工作。 第四条实施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客观公正、审慎安全、定期评价与动态更新相结合的原则,保障校外培训机构合法权益,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信用信息归集 第五条校外培训机构信用信息由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组成,依据国家、省、市校外培训监督管理工作重点及工作实际动态调整。 (一)良好信用信息包括以下信息: 1.获得国家、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肯定性意见; 2.国家、省、市主流媒体的正面事迹报道; 3.其他加分信息(参加社会公益志愿服务、慈善捐赠、见义勇为等信息)。 校外培训机构申请良好信用信息加分的,在取得相关荣誉证书和证明材料后,应向所在辖区行政主管部门提报相关资料,由区县(市)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予以加分,并将资料纳入信用信息档案保存。 (二)不良信用信息包括以下信息: 1.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行业检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他相关认定文件等信息; 2.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违规违法办学行为、违规信访投诉、媒体报道的违规违法行为等信息; 3.相关部门推送的不良信息。 区县(市)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校外培训机构不良信息形成书面材料,纳入信用信息档案保存。 第六条信用信息采集来源: (一)校外培训机构自行申报的信用信息; (二)经查实的有效投诉及新闻媒体报道; (三)区县(市)业务主管部门在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收集的校外培训机构加分或减分信用信息,表彰信用信息及曝光信用信息; (四)相关行政部门推送或通过共享等渠道获取的信息; (五)其他来源信息。 第三章信用等级评价 第七条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实行量化赋分,机构信用基本分为100分,在基本分基础上按照评分标准加分或减分得到该机构的信用分值,从而确定信用评价等级。 第八条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分值越高,信用等级越高。 A级为大于等于90分,B 级为70-89分,C级为60-69分,低于60分为 D 级。 第九条校外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失信行为,直接确定为D级: (一)违背党的教育方针; (二)造成重大影响的安全事故; (三)造成重大影响的公共安全事件;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列入严重失信情形的。 第十条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周期为1年,周期内信用分值实行动态管理,记分周期期满,重新评定信用等级(评定时间为每年3月份)。新审批校外培训机构自正式营业起,对其信用情况即开始记分,其信用等级情况纳入下一阶段评级周期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区县(市)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归集的信用信息形成信用初评结果,将初评结果报送至市级行政主管部门,由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在官网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最终信用评价结果。 第四章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二条最终信用评价结果通过信用中国(辽宁沈阳)网站向社会公布,纳入沈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并在校外培训机构醒目位置张贴该机构信用等级标识。 第十三条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依法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分类监管,对A级、B级校外培训机构,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C级校外培训机构,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检查;对D级校外培训机构,依法依规加大监管力度,适当增加常态化检查及日常巡查频次,加强现场检查。 第十四条构建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将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给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推动信用评价结果在行政许可、“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资质评定等工作中参考应用。 第十五条依法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对校外培训机构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机构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在对失信校外培训机构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 第十六条差异化监管措施执行期从年度信用评价等级结果发布之日起至下一年度信用评价等级结果发布之日止。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