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办法》 文字解读
一、 制定依据 依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沈阳市学前教育条例》《辽宁省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2017-2020年)》,2018年11月19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和市发改委联合印发了《沈阳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经专家组评估,该办法实施两年来,有效地扩大了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覆盖面,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办园水平不断提高,办园行为日益规范,办园质量逐步提升,经合法性审查及与市财政局、市发改委会签后,决定予以延期颁布施行。 二、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的有关工作部署,进一步落实政府发展学前教育的主体责任,鼓励、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普惠性的学前教育服务,进一步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覆盖面,引导幼儿园规范办园行为,着力提升保育教育质量,保障适龄儿童接受普及普惠优质的学前教育。 三、重点任务 一是明确适用对象及条件。本办法所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取得办园许可、执行政府指导性收费标准、办园规范、面向大众、多种形式接受政府扶持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二是明确普惠性民办园的扶持类别。根据普惠程度,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分为A类和B类两类。A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列入市级奖补范畴,依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励性补助政策执行; B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列入区级政府扶持范畴。 三是明确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程序。从申请须具备的条件、申报所需提供的材料、区县的组织认定、授匾公布等一系列流程及相关规范予以明确。 四是明确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政策支持。明确各级政府在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中统筹安排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通过购买服务、综合奖补、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培训教师、教研指导等多种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各级教育部门组织的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培训,在民办幼儿园中优先安排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人员参加;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做专项培训。在评优评先中,同等条件的民办幼儿园中优先考虑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五是明确处罚罚则。对有违反申报条件、虚报冒领、弄虚作假、违规收费、违规使用补助资金、违规执行扶持政策或违背承诺等行为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一经查实,对举办者、实际控制人、幼儿园决策机构负责人、园长或者法定代表人及其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处理。 六是明确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退出机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有效期三年,一经认定,不得随意转让、转包、出租、改变普惠性质及幼儿园登记性质;在政府指导性收费标准内,不得超出认定的收费标准收费。自愿退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质和被取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普惠运行周期未满的,应取消其享受的相应普惠性幼儿园支持政策。其在园幼儿保育教育费标准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撰稿人:赵贺 核稿人:梁春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