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教发〔2020〕28号 沈阳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沈阳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教育局、财政局、发改局(物价局): 《沈阳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于2018年11月19日起颁布施行。实施两年来,有效地扩大了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覆盖面,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办园水平不断提高,办园行为日益规范,办园质量逐步提升,现决定予以延期颁布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教育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9月22日 沈阳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普惠性的学前教育服务,进一步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覆盖面,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沈阳市学前教育条例》《辽宁省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2017—2020年)》等有关政策法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取得办园许可、执行政府指导性收费标准、办园规范、面向大众、多种形式接受政府扶持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根据普惠程度,本办法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共分为两类,分别为A类和B类。A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列入市级奖补范畴,依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励性补助政策执行; B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列入区级政府扶持范畴,由区、县(市)制定具体扶持措施。 第三条 各区、县(市)教育、财政、价格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申报、认定和管理等工作。 二、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申请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经区、县(市)审批部门审批,取得办园许可证。A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需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幼儿园需登记为非营利性幼儿园。 3.开园一年以上且上一年度年检合格。园舍建筑完好,定期更新设施设备。租赁房屋的,自申报之日起租期至少3年以上。 4.申报A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办园等级需达到一星级及以上等级,且小班、中班、大班班型齐备。 5.教职工配备、资质和教师待遇保障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6.实施科学保教,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科学设计和组织幼儿一日生活,教育内容符合《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要求。 7.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运转正常。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有单位基本账户,设置会计账簿,账目清楚。 8.幼儿园近三年无安全责任事故,无查证属实的乱收费、教职工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等违规违法行为。 9.幼儿园应做出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有效期内不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或自行停办,不变更登记为营利性幼儿园的承诺。 10.自愿执行政府指导性收费标准,且保育教育费标准不得随意调整。 A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指导性收费标准:城区收费标准原则上上浮幅度不高于同级别自收自支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15%;农村收费标准原则上上浮幅度不高于同级别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15%。 B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指导性收费标准:城区收费标准原则上上浮幅度不高于同级别自收自支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30%;农村收费标准原则上上浮幅度不高于同级别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30%。小规模幼儿园指导性收费标准参照相同地域一星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执行。 城区和农村民办幼儿园的具体划分由区、县(市)教育部门按照实际情况确定。 11.其他区、县(市)认为应当列入的条件。 第六条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凡符合申报条件的民办幼儿园均可自愿向当地教育部门进行申报,每年可申报一次。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符合申报条件的相关材料(与原件核实后的复印件)。 第七条 各区、县(市)教育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成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学前教育管理、财务、纪检等部门,做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资格认定、补助资金核定和发放、其他扶持政策制定与落实、监督管理等工作。资格认定结果需经当地教育部门党组(委)会讨论通过,并将讨论通过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包括幼儿园名称、办园地址、普惠类别、举办者、星级、办园规模和收费标准等信息)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 公示无异议后,应发文公布认定结果(包括幼儿园名称、普惠类别、办园地址、举办者、星级、办园规模、收费标准、补助标准或其他扶持政策等信息),根据类别分别授予“A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B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牌匾,并通过教育网站等渠道定期更新并向社会长期公布。同时,以正式文件形式分别报市教育、财政、价格部门备案。 三、政策支持 第八条 各级政府在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中统筹安排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可通过购买服务、综合奖补、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培训教师、教研指导等多种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 市政府将各区、县(市)学前教育普惠率完成情况作为奖励依据之一。 第九条 积极鼓励优质公办幼儿园结对帮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提升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园水平。 第十条 各级教育部门组织的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培训,在民办幼儿园中优先安排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人员参加;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做专项培训。在评先评优中,同等条件的民办幼儿园中优先考虑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四、管理监督 第十一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对政府补助资金和其他扶持资金设置辅助账或单设科目,单独核算。 第十二条 幼儿园应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使用奖补资金和其他扶持资金。规范会计工作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十三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设立公示栏,按要求公布星级、收费项目与标准、补助或扶持标准等信息,并在幼儿园显著位置悬挂由各区、县(市)教育部门统一监制的A类或B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牌匾。并应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教育、财政、价格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区、县(市)教育部门应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实施细则,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市教育、财政、价格部门备案。各区、县(市)应加强对民办幼儿园财务工作的指导、培训与检查,提升民办幼儿园财务管理的规范化程度;要加强与民政、行政审批等部门的沟通,建立民办幼儿园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变更或停办等信息及时告知的联动机制,并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 各区、县(市)教育部门在日常动态监管基础上,应结合年检每年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规范办园、人员配备、教师待遇保障、奖补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核查。 五、退出机制 第十五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后有效期为3年,一经认定,不得随意转让、转包、出租、改变普惠性质及幼儿园登记性质;在政府指导性收费标准内,不得超出认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若在有效期内自愿申请退出,应于每年9月30日前向当地教育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审核公示,并承担相应责任后,退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质,不再享受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支持政策。 第十六条 各区、县(市)教育部门应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动态管理,建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风险防范和处置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年度专项核查和日常监管中,对有违反申报条件、虚报冒领、弄虚作假、违规收费、违规使用补助资金、违规执行扶持政策或违背承诺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对举办者、实际控制人、幼儿园决策机构负责人、园长或者法定代表人及其直接责任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沈阳市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各区、县(市)教育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认定、退出或被取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的幼儿园名单,责令幼儿园公开告知在园幼儿家长,并不得继续悬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牌匾。 第十八条 自愿退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质和被取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普惠运行周期未满的,应取消其享受的相应普惠性幼儿园支持政策。其在园幼儿保育教育费标准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3年有效期满不再申请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质的,幼儿园应于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将相关情况告知在园幼儿家长。 六、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对于本办法有效期已过,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具体普惠有效期未满的幼儿园,可延续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直至该园普惠有效期届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