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试行)》政策解读
《沈阳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设置标准》)于2019年6月3日起颁布施行。实施两年来,对促进我市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现决定予以延期颁布施行。现就《设置标准》解读如下: 一、制定《设置标准》的必要性 贯彻国家、省民办教育相关文件要求的需要。近年来,国家、省相应出台了关于民办教育的诸多法律、法规和实施意见, 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之后陆续出台了《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19号)《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教发〔2016〕2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17〕48号)等新的法规和文件内容,应该在新的《设置标准》中体现。 2018年8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文件明确规定:“省域内各地市差距大的,可授权地市级教育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制订,并向省级教育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 2018年11月22日,辽宁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制定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指导意见》(辽教发〔2018〕80号),对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与管理制度,法定代表人、校长及安全保卫人员,师资队伍,办学场所和设备,培训项目、课程等提出意见。文件要求“请各市教育局结合本地实际,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的具体标准,并报省教育厅及有关部门备案。” 二、起草《设置标准》的基本依据 起草《设置标准》,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教发〔2016〕20号)《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教发〔2016〕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制定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指导意见》(辽教发〔2018〕8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制定本标准。 三、文件实施的主要成效 《设置标准》对我市校外培训机构的申报条件及审批程序、组织建设、内部管理、日常监督等做出了明确规定,突出发挥党建作用,充分体现依法行政,为校外培训机构健康发展提供了政策保障。自2019年6月3日文件发布以来,《设置标准》对促进我市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发展起到重要作用,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逐步规范,审批监管有了充分依据。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贯彻落实。为使《设置标准》更具有操作性和实践性,市教育局研究制定了《沈阳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办事指南》,进一步明确了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的工作要求、办事流程、示范文本等,确保相关工作有序进行。 四、《设置标准》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设置标准》共十一章十八条,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为总则部分,第一条主要明确了制定的目的与依据;第二条为适用范围等内容;第三条为办学方向;第四条自主选择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第五条明确了审批机关。第六条明确了登记机关。 第二章为举办者部分,即第七条,主要明确举办者的资格和条件等内容。 第三章为名称和章程部分,即第八条,主要规范了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和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名称等内容。第九条明确校外培训机构章程应载明的事项。 第四章为组织机构部分,即第十条主要规范了党组织建设、决策机构、行政机关、监督机构及相关管理制度要求等内容。 第五章为法定代表人、校长(行政负责人)、安全保卫人员部分,即第十一条,主要明确法定代表人和校长资格及安全工作组织机构要求等内容。 第六章为师资队伍部分,即第十二条,主要规范了师资队伍规模和教师、外聘教师资格等内容。 第七章为办学场所和设施设备部分,即第十三条,主要规定了办学场所的要求、场所面积、国家规范、租赁期限等要求。 第八章为办培训项目、课程等部分,即第十四条,主要规定了办学宗旨和目标、培训内容、班次、进度、招生简章制作、上课时间等要求。 第九章为办学投入部分,即第十五条,主要规定举办者按时履行出资业务、履行法定出资程序及联合办学出资等要求。 第十章为受理和审批程序部分,即第十六条,主要规定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的材料,包括申办报告、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资产来源、办学场所证明文件、章程、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名单、校长资格证明、教师资格证明、财会人员资格证明、党员名单、教学设施设备清单、教学计划等要求。 第十一章为附则部分,第十七条主要规定所聘人员依法签订合同等要求;第十八条规定各区县(市)教育局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撰稿人:于美静 核稿人:梁春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