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教育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法治副校长工作的通知

【来源:沈阳市教育局    日期:2025-09-23    】【打印本页】 【关闭

各区、县)教育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为进一步加强依法治校,完善中小学治理体系,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5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切实发挥好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在依法治校、青少年法治教育和学校安全管理等方面重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推动建立综合协调、属地负责、分类管理、多方联动的工作体制,逐步形成机制健全、常态运行、保障有力、考评科学的法治副校长工作体系,建设政治过硬、素质优秀、数量充足、作用显著的中小学法治副校长队伍,为促进提升学校依法治理效能、青少年全面健康成长提供法治保障

二、工作任务

(一)配备机制

1.配备数量。每所中小学应当配备至少1名法治副校长,多校区办学、师生人数多、有需求的学校,可以聘任2名以上5名以下法治副校长。据工作需要,1人可以同时担任2所学校的法治副校长。鼓励教育部门联系邀请属地高校从事法学教育的教师和熟悉未成年人法律业务的律师担任法治辅导员。

2.结构要求。各区、县(市)可根据自身实际,自行制定各派出机关人员比例,组建由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委派或推荐人员组成的法治副校长人员库。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所属中小学数量和分布情况,商请派出机关共同确定各单位负责的学校数量和名单,城区可适当提高法院、检察院负责占比,乡镇地区可依托派出所、司法所、派出法庭选派人员担任法治副校长,法院、检察院等部门人员组成法治副校长工作团队,流动式服务本地区乡镇学校。

3.选任聘任。各派出机关根据其负责的学校数量,结合本单位实际,择优推选在编人员担任法治副校长,形成人员名单反馈至教育行政部门。采取“灵活+统筹”的模式,参照就近就便的原则,中小学校可以在派出机关推选人员名单中拟定意向人选,经派出机关同意后,报教育行政部门。未提出意向人选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派出机关综合考虑学校需求和法治副校长意见,确定聘任人选。法治副校长聘期一般为3年,原则上每3年开展一次法治副校长推荐聘任工作,学校向法治副校长颁发聘任证书。

4.动态调整。每年2月、8月中旬,教育行政部门对本地区法治副校长人员库进行梳理,商请派出机关确认本学期法治副校长人员,确保本学期开学时法治副校长配备率为100%,并如期开展履职工作。聘期内因工作变动不能继续履职或因违法违纪、消极履职等原因不宜继续履职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派出机关在30日内重新推荐或者委派。每年3月、9月上旬,各地区派出机关将派出人员名单报至上级部门,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将本地区法治副校长人员库名单报至市教育局。

(二)履职评价

1.工作记录。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所属学校严格落实《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指导学校建立法治副校长工作年度评价制度,做好法治副校长履职工作日常记录。参照《沈阳市法治副校长工作履职记录表》(附件1),如实记录法治副校长工作履职情况,并做好存档,作为学校对法治副校长年度履职工作情况评价的重要依据。

2.考核评价。市级派出机关制定出台本系统法治副校长考核工作标准和激励机制,将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纳入工作量,将法治副校长履职评价情况作为考核其工作、晋职、晋级和立功受奖的重要依据。学校对法治副校长进行年度评价时,应当听取教职工、学生及学生家长意见,形成客观、公正的评价结果,每年12月底前,教育行政部门汇总本地区各学校评价情况,反馈至派出机关。

3.树优培先。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据《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会同派出机关在组织开展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工作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中培育先进、树立典型,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三)工作职责

1.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职责。将法治副校长工作纳入教育法治工作全局,加强对学校各类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的协调指导,全面摸清本地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需求;健全完善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制度机制,会同派出机关做好法治副校长聘任、培训、评价、表扬等工作,向派出机关反馈法治副校长履职工作情况,总结推广创新措施和典型经验;牵头建立法治副校长人员库,实行动态管理;协调解决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会同派出机关研判学生欺凌防控、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等问题,引导法治副校长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2.派出机关的工作职责。根据教育行政部门需求做好法治副校长的遴选、推荐工作;制定法治副校长工作计划,提供必要的工作时间和条件保障,按标准给予食宿、交通等补助;组织对法治副校长履职情况进行聘期考核,联合有关职能部门对法治副校长给予表扬;组织并支持法治副校长参加履职培训或工作交流。

3.法治副校长的工作职责。落实《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法治副校长履职期间协助学校做好法治教育、学生权益保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安全管理、实施或者指导实施教育惩戒、指导依法治理等工作。每年在任职学校承担或者组织落实不少于4课时以法治实践教育为主的法治教育任务。原则上,每年3月、9月开学季,法治副校长开展“开学法治第一课”,每年6月、12月末,法治副校长入校开展假期前专题法治教育。结合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六一”儿童节、国家宪法日等重要时间节点,针对性开展专题普法宣传活动或法治实践教育活动。组成法治副校长工作团队开展流动式履职工作的,每学期应当对本地区乡镇学校入校履职全覆盖。

4.学校的工作职责。将支持法治副校长履职纳入学校法治工作计划,为法治副校长履职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定期开展法治副校长聘任,以适当方式公示法治副校长的姓名、工作职责、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主动向法治副校长介绍学校有关情况,定期收集教职工、学生及学生家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并及时向法治副校长反馈,积极邀请法治副校长参与法治教育、学生权益保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安全管理、实施或者指导实施教育惩戒等工作,听取法治副校长对依法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涉及到法治副校长履职的会议、活动,应当事先与法治副校长沟通,并通知其参加。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单位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加强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工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举措,将其作为履行保护未成年人法定职责、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抓手。要建立健全协同机制,形成深入推进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工作的合力,将法治副校长队伍打造成为推动学校提高治理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支撑,打造成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力量。

(二)加强组织领导。教育行政部门要落实牵头部门责任,加强日常联系沟通,统筹推进法治副校长的聘任与管理工作。派出机关要结合工作职能,主动配合支持,强化协调联动,推动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积极为法治副校长工作履职提供便利条件。学校要将支持法治副校长履职工作作为学校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深化依法治校,全面提升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三)强化示范引领。对履职成绩显著的法治副校长和工作团队,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向派出机关反映并以多种形式予以鼓励支持和奖励表扬,通过法治副校长法治微课法治情景剧等形式比赛活动助力法治副校长创新打造更多高质量法治课堂和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普法特色品牌,推广优秀教学经验与成果,持续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走深走实。

四、其他事项

学校从其他执法机关、法学教育和法律服务机构等单位聘任法治辅导员,幼儿园聘任的法治副园长,与本通知所述法治副校长具有同等地位,聘任与管理参照本意见执行。


附件:1.沈阳市法治副校长工作履职记录表

      2.沈阳市法治副校长工作履职年度评价表

沈阳市教育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沈阳市人民检察院       沈阳市公安         

沈阳市司法         

20259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沈阳市法治副校长工作履职记录表

学校名称:

 法治副校长姓名


   派出机关名称


学期

            20XX学年(上或下)学期

活动时间


   学校记录人


活动对象


参加人数


工作纪实


 法治副校长签字


 学校负责人签字


附件2

                      沈阳市法治副校长工作履职年度评价表

学校名称:

 法治副校长姓名


派出机关名称


任职年度

            20XX20XX学年

履职情况

职责内容

         具体要求

落实情况100-200字)

 开展法治教育

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学习宣传,参与制订学校法治教育工作计划,协助学校创新法治教育内容和形式,每年在任职学校承担或者组织落实不少于4课时的、以法治实践教育为主的法治教育任务,提高法治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面向教职工开展法治宣传,指导、帮助道德与法治等课程教师开展法治教育。


 保护学生权益

参与学校学生权益保护制度的制定、执行,参加学生保护委员会、学生欺凌治理等组织,指导、监督学校落实未成年人保护职责,依法保护学生权益。


预防未成年人     犯罪

指导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加强管理和教育。


 参与安全管理

指导学校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协调推动建立学校安全区域制度,协助学校健全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机制,主持或者参与学校安全事故的调解协商,指导学校依法处理安全事故纠纷,制止侵害学校和师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实施或者指导实施教育惩戒

协助学校、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对有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予以训诫或者矫治教育。根据学校实际和需要,参与建立学生教育保护辅导工作机制,对有需要的学生进行专门的辅导、矫治。


 指导依法治理

协助学校建立健全校规校纪、完善各类规章制度,参与校规校纪的审核,协助处理学校涉法涉诉案件,进入申诉委员会,参与处理师生申诉,协助加强与社区、家庭及社会有关方面的沟通联系。


其他指导、协助学校工作方面

指导、协助学校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评价结果

教职工、学生及学生家长意见

□优秀     □良好

□一般     □不合格

教职工代表:

□优秀     □良好

□一般     □不合格

代表:

□优秀     □良好

□一般     □不合格

家委会代表:

  学校总体评价

□优秀     □良好      □一般     □不合格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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