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教育局,直属中等职业学校: 为适应近年来我市职业教育改革的新变化以及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推进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促进职普融通,现将修订后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范的通知》(沈教发〔2016〕99号)同时废止。 沈阳市教育局 2024年10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发布)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除外)。规范内没有涉及的相关规定,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号)《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办法(试行)〉的通知》(教职成〔2014〕12号)文件执行。 一、管理职责 学生学籍管理实行市与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分级管理,市教育行政部门行使统筹管理职能,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属地实施管理,具体负责所属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所属中等职业学校使用学生系统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中职学校)为学籍管理的实施主体,负责本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学生系统对按照国家规定录取的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的取得、异动和毕(结)业进行在线审核、维护、数据备案和网上查询。 二、工作流程 (一)学籍注册 1.学籍注册分为书面注册和电子注册两种形式。在书面注册的基础上进行电子注册,学籍注册在每年秋季进行,10月31日截止。 2.学籍注册依据市招考办提供的招生录取(备案)名册进行,招生录取(备案)名册由市招考办制作并提供给各校。各校需凭名册和《新生网上注册报告》(附表1)进行备案。 3.学生取得电子学籍以通过教育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电子学籍注册审核为准,同时需在属地主管区县(市)教育局及市教育局备案相应的书面注册材料。 4.新生应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批准而逾期2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学校有义务联系学生及家长,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到注册。 5.下列情况不予注册:未列入市招考办招生录取(备案)名册的;规定注册截止时间以后的;新生未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报到的;新生入学后,经学校复核认定,不符合资格条件或者冒名顶替、弄虚作假,取消入学资格的;涉及学生学籍注册的联合办学,未经事前备案的。 (二)学籍变动管理 学籍变动(包括转学、转专业、退学、休学、复学、留降级、学生个人信息变更等)工作实行专人负责、集中办理制度。各区县(市)教育局、各中职学校需安排专人负责办理学籍变动工作,原则上不得委托学生、家长或其他人员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学籍手续。 各级受理学籍变动后,相关区县(市)教育局、中职学校应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办手续。每个月的10日和25日(双休日或节假日顺延)为市教育局集中办理学籍变动工作时间。 各级完成学籍变动后,相关区县(市)教育局、中职学校应妥善保管相关学籍变动材料(学生毕业后3年以上)。 (三)转学 在专业对口的前提下,学生在第一学期、毕业年级和休学期间不能办理转学;由普通高中转入到中职学校的学生,在中职学校学习的时间不能少于一年半。贯通培养中职段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学生不得通过转学进入贯通培养项目,且项目之间和项目内部不得转学。学生如因个人原因提出转学,视为自动放弃本项目培养资格。 沈阳市行政区域内学校间转学: 1.转出、转入学校审核盖章。转学学生及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向原学校递交书面转学申请,填写《沈阳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变动备案表》(附表2,以下简称“备案表”),由原学校审核同意并加盖学校公章,再由转入学校审核同意盖章。 2.转出、转入学校主管部门审核盖章。转出、转入学校均为中职学校的,分别由转出、转入学校属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转出学校为普通高中的,由市教育局负责普通高中学籍的业务处审核盖章;转出学校为技工学校的,由市人社局盖章。如转学学生已在原就读普通高中或技工学校退学,且能提供入学及退学手续的,不需相关转出学校及主管部门盖章。 3.备案。转入学校将备案表送交市教育局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以下简称市教育局职成处)备案。 4.转出、转入学校及属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完成电子学籍的调整程序。 跨市级以上地区学校间转学: 1.学生转出。由沈阳市转出到外市学习的学生,需转学学生及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向原学校递交书面转学申请,填写备案表,分别由原学校、转入学校、双方属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后,报市教育局职成处备案。 2.学生转入。由外市转入到沈阳市学习的学生,分别由转入学校、接收学校、双方属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报市教育局职成处备案。 3.跨省间转学参照跨市间转学流程办理。 (四)转专业 已经享受免学费的涉农专业学生原则上不能转专业。跨专业大类转专业,要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同一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二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 学生及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填写备案表,分别由所在学校、属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报市教育局职成处备案,同时进行电子学籍的相应变更。 以上转学和转专业所提及的“学期”时间节点为1月31日和7月31日,各校办理转学、转专业等手续需在此时间之前办理。 (五)学生个人信息变更 学生个人信息变更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向学校提供学生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分别由所在学校、属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沈阳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个人信息变动备案表》(见附表3)并加盖公章,报市教育局职成处备案,同时进行电子学籍的相应变更。 (六)退学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可做退学处理: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的;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的;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的;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的。 学生退学,由学生及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分别由所在学校、属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沈阳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退学(注销学籍)备案汇总表》(见附表4)并加盖公章,报市教育局职成处备案,同时做电子学籍退学处理。 (七)学籍注销 学籍注销遵循及时、准确、人籍相符的原则。下列情况需注销学籍: 1.新生入学后已经注册学籍的,学校发现不符合就读资格和条件的,自发现之日起需注销其学籍; 2.双重学籍学生,包括“一校两牌”学校的学生,既注册了中职学籍同时还注册有普通高中或者技工学校学籍的,需保留中职学籍,注销其他学籍; 注销学籍程序参照退学程序执行。 (八)休学、复学、留(降)级、开除学籍、毕业 休学、复学、留(降)级、开除学籍、毕业等情况按教育部学籍管理文件规定执行。 三、管理责任 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及各中职学校要建立学籍信息保护制度并严格执行,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学校违反相关学籍管理规定的,由主管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出现违法行为的,将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附件:1.新生网上注册报告 2.沈阳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变动备案表 3.沈阳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个人信息变动备案表 4.沈阳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退学(注销学籍)备案汇总表 附件1
新生网上注册报告
沈阳市教育局: 经核实,学校主管部门确认, 学校,20 级符合入学条件并在学籍网注册 人,其中:统招学生 人,自主招生 人。详细情况见附表:
填表人: 联系电话: 1. 学籍注册信息和所提供的备案材料真实、准确、有效; 2. 不得将普通高中、高等院校、成人教育的学生注册中职学籍; 3. 不得将同一学生分别向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辖学校注册学籍; 4. 不与任何办学机构联合(合作)办学注册学籍、挂靠学籍; 5. 不虚报学籍、空挂学籍; 6. 确保按照学制和教学计划要求完成教学任务; 7. 确保学生、学籍、资助“三位一体”; 8. 不得利用虚假注册冒领和套取国家资助。
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字):
学 校 ( 公 章 ) :
区、县(市)教育局(公章):
20 年 月 日 附件2 沈阳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变动备案表
说明:1.学籍变动类别分为转学、转专业、休学、复学、留降级、学籍注销; 2.此表一般一式四份,个别的需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份数。 3.办理学籍变动的公章需为市、区、县级学校主管部门公章或学籍管理专用章,学校为公章。 附件3 沈阳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个人信息变动备案表
学校(盖章): 填表人: 电话(手机):
注:1.此表可根据情况增加行数;2.每个信息变更的学生都要配套的学籍证明及信息变更证明材料(涉及学生个人信息变动需提供户口簿本人页复印件,涉及学生学籍信息变动需提供学籍录取名册本人页复印件)。
主管部门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沈阳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退学(注销学籍)备案汇总表 学校(盖章): 填表人: 电话(手机):
注:此表可根据情况增加行数 主管部门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