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教育局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兴沈计划”教学名师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沈阳市教育局    日期:2022-07-27    】【打印本页】 【关闭


沈阳市教育局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兴沈计划”教学名师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市)教育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学校):

现将《“兴沈计划”教学名师项目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教育局

沈阳市财政局

                             2022年7月18日


“兴沈计划”教学名师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科教强市战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沈阳幸福教育,打造高水平教学名师队伍,根据《深入实施“兴沈计划” 加快推进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若干政策措施》,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兴沈计划”教学名师重点支持长期从事一线教学工作,能够潜心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师德师风高尚,在教书育人、教育情怀等方面具有引领示范作用,带动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整体提升的优秀教师。

第三条  教学名师项目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下,由市教育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遴选举荐范围、标准和数量

第四条  遴选举荐范围。教学名师通过遴选和举荐两种方式产生。遴选范围为全市承担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含在沈高校)在职专任教师,幼儿园参照执行。省部属高校可自主举荐人才,举荐单位名单及举荐名额由市教育局确定,每年动态调整。

第五条  遴选举荐标准。

(一)基本条件:

1. 政治立场坚定,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为人师表,师德高尚,教书育人,立德树人;长期从事一线教学工作,教学成果和教育质量突出,在落实国家“双减”政策、打造沈阳幸福教育方面有突出贡献;在教育领域享有较高声望,师生群众公认。

2. 年龄一般应在55周岁以下。

3. 非现任校级领导(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承担国家课程一线教学任务的除外)。

4. 普通高校教师在教育教学、人才培养、专业发展等方面具有较高学术造诣;职业院校教师在理论教学能力、生产一线实践经验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实践相结合的指导作用;中小学教师在教育教学中能够因材施教,具有“授人以渔”的指导作用。

(二)资格条件:

1. 本科高等学校人选应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近6学年主讲课程的平均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96学时/学年,其中每学年至少独立为本科生讲授一门课程(不少于32学时)。

2. 高等职业学校人选应具有相关企事业单位一线实践工作经历,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近3学年平均承担本校教学任务(包括实训、实习等实践课程)不少于180学时/学年。

3. 普通中小学校人选原则上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近6学年主讲课程的平均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80学时/学年且无违规补课等行为,其中每学年必须为中小学生主讲一门国家课程。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人选参照普通中小学校人选要求。

4. 中等职业学校人选应具有相关企事业单位一线实践工作经历,原则上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近3学年平均承担本校教学任务(包括实训、实习等实践课程)不少于180学时/学年。

第六条 遴选举荐数量。教学名师每年支持50名左右。

第三章  举荐、遴选程序

第七条  发布通知。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领导下,市教育局发布“兴沈计划”教学名师申报推荐通知。

第八条  申报推荐。符合举荐或遴选条件的教师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并就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师德师风等签署意见。区属学校经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后向区教育局申报,区教育局对本地申报人选材料进行资格审查,按申报要求择优推荐人选并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送至市教育局;省部属、市直属学校对本单位申报人选材料进行资格审查,按申报要求择优推荐人选并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直接报送至市教育局。

第九条  资格审核。市教育局受理申报推荐材料,并对申报推荐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

第十条  专业评审。参加遴选的教学名师由市教育局组织专家评议,采取评审、答辩等方式对人选进行评价赋分,择优予以支持。被举荐的教学名师经审核后直接纳入支持范围。

第十一条  审定公示。教学名师建议名单,采取一定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向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市教育局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印发名单。对公示无异议的教学名师,由市教育局统一印发名单,颁发入选证书。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十三条  教学名师每人给予不高于15万元的人才培养支持经费和不高于5万元的个人奖励。其中,人才培养支持经费分三年支出,每年按照入选人的项目预算进行拨付;个人奖励一次性拨付到账。高等学校、直属学校教学名师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区(县、市)所属学校教学名师所需资金,由市与区(县、市)按照1:1的比例共同承担,由市财政局先行垫付,区(县、市)应承担的资金通过财政年终结算的方式上解。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教学名师,可享受《深入实施“兴沈计划” 加快推进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若干政策措施》规定的相关政策支持。

第十五条  教学名师所在单位要为其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支持其潜心教书育人。

第五章  管理、考核与评估

第十六条  实行目标管理。教学名师获得支持后,要签订管理合同,明确工作目标、预期成果、违约处理等内容。合同期3年,合同期内原则上工作不能调离沈阳。

第十七条  实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由教学名师所在单位负责,考核情况及时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十八条  实行结题评估。合同期满后,由市教育局进行结题评估,重点考核教学名师的教育教学方法、教书育人工作业绩、教学一线等实践经历、教育情怀的示范作用。对取得预期成效的,准予结题,未取得预期成效的,延期结题,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结题评估时还应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延期期间,不享受合同期内的政策待遇。结题评估情况及时向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九条  建立退出机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项目,退回资助经费和奖励资金:

1. 合同期内工作调离沈阳或违规离开原教学岗位的。

2. 存在弄虚作假、或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

3. 存在违法违纪行为或其他不适合资助的行为的。

对存在第2、3项问题的教学名师,今后不得参评“兴沈计划”,3年内不列入省市评优表彰,3年内不得申报省市级科研项目。对存在上述问题的举荐单位,取消其举荐资格。对失信违规的个人及单位,构成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申报人只能申报“兴沈计划”中的1个项目,不能多头申报,重复获得资助。合同期结束后,原则上不得再次申报“兴沈计划”教学名师项目。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教育局负责解释,并根据振兴发展需要适时调整。

文件链接:《沈阳市教育局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兴沈计划”...

文件链接:《关于印发“兴沈计划”教学名师项目实施细则的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