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教育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沈阳市城镇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沈阳市教育局    日期:2020-10-09    】【打印本页】 【关闭

沈教发〔2020〕30号

沈阳市教育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沈阳市城镇居住小区

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政府,各相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城镇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教育局       中共沈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沈阳市民政局

                                                                           沈阳市财政局

                                                                          2020年9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城镇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小区配套幼儿园各阶段管理和各部门衔接,细化国务院对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相关要求,建立政府主导统筹、部门联审联管的长效管理机制,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辽宁省城镇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幼儿园建设标准》等规定,结合沈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城镇居住区。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城镇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在城镇规划用地范围内进行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居住区建设、保障安居住房建设、易地扶贫搬迁等按照规划标准要求应配套建设的幼儿园。

第四条  城镇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建设、无偿移交、配套公办原则。依法实现小区配套幼儿园应规尽规、应建尽建、应交尽交、应办尽办,为构建“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学前教育体系提供保障。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区、县(市)政府是城镇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使用等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协调和督导检查。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教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确保小区配套幼儿园与首期建设的居住小区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无偿交付。

第六条  市、区两级教育部门全程参与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验收、移交等各个环节工作,在土地出让、规划设计方案审定、工程规划许可、园舍设计建设、竣工验收、确权登记等阶段出具意见,监督和指导配建移交协议签订,研究制定交付标准,并做好移交后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自然资源部门主要负责小区配套幼儿园依标规划、依法公示、土地招拍挂公告、用地保障、科学选址、规划核实、签署合同、权属登记等有关工作。根据国家和地方标准及学前教育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选址配建,保障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

第八条  城乡建设部门主要负责小区配套幼儿园依规建设、建筑设计、施工监管、竣工验收等有关工作;会同教育部门共同做好无偿移交和接收工作。

第九条  发展改革部门要参与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规划布局,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项目按程序及时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财政部门要做好小区配套幼儿园装饰装修、设备购置、日常运行等资金保障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要统筹编制资源,事业单位性质的公办幼儿园园长及骨干教师原则上纳入编制内管理;民政部门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  规  划

第十条  教育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现状幼儿园实际配置情况,结合城镇人口分布变化与居住区建设发展情况,以区、县(市)为单位编制幼儿园专项布局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标准,统筹规划小区配套幼儿园,将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列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招拍挂建设项目成本,选定具体位置,明确服务范围,确定建设规模和建设期限,确保优先建设。

第十一条  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规模要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住宅户型结构、人口数量分布、国家二孩政策、适龄儿童数量变化、实际入园需求相适应。我市规划居住人口在3000-6000人的区域,应规划配建一所6班型(每班按30个学位计算)以上规模的幼儿园。规划居住人口在6000人以上的,按照不低于幼儿千人指标(30座/千人)和百户指标(8.5生/百户)测算生源,规划配建幼儿园。

第十二条  规划居住人口不足3000人的居住小区应由区、县(市)政府进行区域统筹和自主确定,可由不同开发单位合建,也可由区、县(市)政府统一建设,土地、建筑和装修等建设成本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划配建的学位数进行分摊。

第十三条  小区配套幼儿园用地选址和园区总平面图规划要符合《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优先选址在居住小区多层住宅区域,没有多层住宅区域的须选址在高层住宅区域南侧首排。出入口和活动场地周边要与高层住宅留出足够的安全距离(即高层建筑与配套幼儿园用地边界距离不低于8米),不应设置在高层住宅影响范围之内。平面布局合理,建筑功能完善,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成长,并积极营造良好环境氛围,突出体现园舍和场地的环境育人功能。相邻的小区配套幼儿园要符合规划半径要求(300-500米),位置不能过近或过远。

第十四条  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公共资源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要优先改建成小区配套公办幼儿园。

第十五条  小区配套幼儿园是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符合划拨政策,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地。以出让方式供地的,不计入成交地块容积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不得擅自变更,更不得抵押融资。

第十六条  在土地处置前,自然资源部门要征求市、区两级教育部门意见。教育部门要及时提出幼儿园配套建设规模和无偿移交等原则要求,自然资源部门要在规划条件、成交公告和土地处置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七条  区、县(市)教育部门应对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进行确认,填写备案确认表,签订配建移交协议,明确建设位置、建设规模、无偿移交等内容,提出交付标准、交付时限等要求,并报市教育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对于规划条件中明确需配建幼儿园的建设项目,

自然资源部门在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阶段征求市、区两级教育部门意见,教育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回复意见。

第十九条  分期开发建设的项目,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项目首期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无偿交付使用,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进行建设的,不予办理规划核实手续。

第四章  建  设

第二十条  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小区配套幼儿园建筑设计、施工建设、验收移交监管,不断提升设计和建设品质。

第二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是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条件、建设条件及相关建设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鼓励开发建设单位超标准规划和建设小区配套幼儿园。

第二十二条  小区配套幼儿园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等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符合抗震、消防、防雷、环保、节能、卫生、食品安全等要求。小区配套幼儿园不宜超过12个班,不宜少于6个班,建筑功能独立,用地界限明确,单独设置出入口,适当预留人车空间。

第二十三条  小区配套幼儿园实行“交钥匙”工程,提倡和鼓励开发建设单位精装修交付。以合同方式事先约定精装修交付的,教育部门要根据未来使用需求,提出小区配套幼儿园交付标准。开发建设单位办理施工图审查时,向城乡建设部门提供教育部门装修方案审定意见。

第二十四条  市、区两级教育部门要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和政府多部门联合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城乡建设部门须在居住小区联合验收阶段征求市、区两级教育部门意见。经验收合格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在签订交付和接收协议后,教育部门出具同意居住小区商品房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二十五条  城乡建设部门定期利用审批平台向市、区两级教育部门推送居住小区及配套幼儿园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情况,教育部门负责跟进。

第五章  移  交

第二十六条  小区配套幼儿园不动产产权归区、县(市)政府所有。接收后要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及时办理土地、房屋登记手续,在开园前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小区配套幼儿园不得擅自拆除、出租、出售、转让、抵押、闲置和改变用途。

第二十七条  区、县(市)教育部门代表辖区人民政府接收、管理、使用小区配套幼儿园,在交付之日起一年内办成公办幼儿园。

第二十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须在小区配套幼儿园优先建成并验收合格后的30个工作日内,无偿将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给当地教育部门,同时移交建设前期手续、竣工图纸等所有档案资料。

第二十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要在小区门口和销售现场公示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移交情况。在工程保修期内,工程质量问题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第六章  使  用

第三十条  小区配套幼儿园一律办成公办幼儿园。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优先满足本小区居民适龄子女入园需求。

第三十一条 教育部门要定期召集自然资源、城乡建设等部门,建立小区配套幼儿园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问题。

第七章  责  任

第三十二条  对存在小区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未同步建和建而不交、验收未过等问题的开发建设单位,城乡建设部门不得办理小区居住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并会同教育部门约谈开发建设单位,责令限期按标准进行配套建设。对违反规划要求和建设条件且不按时落实整改要求的开发建设单位,将其行为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第三十三条  小区配套幼儿园为公共教育资源,属国有资产,自然资源部门不得为开发建设单位和其他法人、个人办理小区配套幼儿园不动产登记。

第三十四条  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致使小区配套幼儿园没有规划、规划不足、未按规划建设、未按时、按标准交付的,造成学前教育资源严重流失等失职渎职行为和违法违纪案件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由市教育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沈阳市城镇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标准


文件链接:《沈阳市城镇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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