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沈阳市推动经济持续向好
增量政策措施的通知
沈政办发〔2024〕1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推动经济持续向好增量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11月13日
沈阳市推动经济持续向好
为贯彻落实9月26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和国家有关部门近期推出的一系列增量政策,推动经济持续向上向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一)降低存量房贷利率。落实关于批量调整存量房贷利率有关规定,协调推动市内各商业银行对存量房贷利率(包括首套、二套及以上)实施批量调整,降低为不低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30个基点,最大限度地降低居民房贷压力。完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取消房贷利率重定价周期最短为1年的限制。(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营管部、市委金融办、市房产局,各区、县(市)政府;以下均需各区、县(市)政府落实,不再列出)(二)支持改善性住房需求。对于贷款购买我市住房的居民家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再区分首套、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不低于15%。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支持改善性住房需求释放。(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营管部、市委金融办、市房产局)(三)释放公积金政策红利。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首套或二套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均调整为15%。调整职工偿还贷款最高年龄为男68周岁、女63周岁,或不超过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高贷款期限仍为30年。(责任单位:沈阳公积金中心)(四)完善房地产“白名单”项目融资机制。推动房地产项目公司与主办银行对接,重点实施“白名单”项目备案,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支持更多项目应进尽进、应贷尽贷。对于已进入“白名单”的项目,引导主办银行根据工程进度和企业需求尽快投放贷款,保障项目建设交付。(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市房产局)(五)支持存量商品房收购。围绕重点功能区、产业园区、公共交通节点周边,收购存量商品房筹集保障性住房,2024年年底前,通过多种方式加快筹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2200套、配租型保障性住房5000套。加大国有企业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力度,支持企业和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批量购买存量商品房用作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责任单位:市房产局)(六)实施城中村和危旧房改造。扎实推进2024年全市16个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好国家政策,积极争取资金支持,通过发放房票等安置方式,推进城中村改造。谋划实施2025年城中村和危旧房改造,满足城市更新需求。(责任单位:市房产局)(七)开展售房促销活动。发挥房地产协会作用,组织冬季房交会,开展促销活动,鼓励企业推出购房优惠。给予消费者100元/平方米“卖旧买新”购房补贴。(责任单位:市房产局)(八)利用财政资金支持房地产市场发展。梳理摸清全市闲置存量土地底数,积极争取专项债用于回收符合条件的闲置存量土地和新增土地储备项目。加大专项债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保障资金筹集力度,支持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满足广大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房产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九)加大对重点群体保障力度。强化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保障,加大对低收入人口等重点群体支持保障力度,民生领域支出占比稳定在75%以上。(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十)完善融资协调机制。金融、发展改革等部门建立市、区县(市)两级小微企业融资协调机制,定期梳理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清单,推送至金融机构。常态化开展银企对接,2024年年底前,再组织召开50场以上银企对接活动,用好再贷款、贷款贴息等信贷政策,打通惠企利民“最后一公里”。(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十一)加力推动信贷投放。推动法人银行用好国家降低存款准备金率、中央银行政策利率等货币工具释放出的85亿元流动性资金,提升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等领域信贷投放能力。(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营管部、市委金融办)(十二)加强资本市场培育。发挥上海、深圳、北京三大证券交易所辽宁服务基地资源优势,加强企业上市培育服务。鼓励各类中长期资本设立股权投资机构。(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十三)加大专项债对项目建设支持力度。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合理扩大地方政府专项债支持范围,适当扩大用作资本金的领域、规模和比例,加强基础设施、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高标准农田建设、地下管网建设、城市更新等重点领域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十四)大力开展促消费活动。在“双十二”、元旦等节庆时点举办系列活动,持续打造“约沈阳 悦消费”促消费品牌、“越夜越沈阳”夜经济品牌,举办“礼尚网来”“国货潮品”“沐浴休闲季”等主题促消费活动。2024年年底前,引导各类商贸业经营主体再举办各类促销活动170场以上。(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十五)持续实施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组织发放12.6亿元消费品以旧换新补贴,推动开展汽车、家电产品、家装厨卫、电动自行车等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持续推动家电以旧换新进社区,引导线上平台参与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十六)积极扩大文旅消费。举办“冬日雪暖阳”冬季文体旅融合活动,策划推出冰雪嘉年华、特色灯会、康养休闲、“年味沈阳”等系列活动,推动沈阳故宫等优质旅游景区结合“四季游”活动实施门票减免举措。完善“引客入沈”补贴政策,对旅行社等经营主体开展奖励。(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十七)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推动金融机构落实国家无还本续贷政策,将续贷对象由部分小微企业扩展至所有小微企业,将续贷政策阶段性扩大到中型企业。建立金融机构与企业续贷沟通机制,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实现应续尽续。(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十八)支持民间投资参与基础设施领域建设运营。鼓励民营资本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参与新建、改扩建项目。垃圾处理、公共停车场等市场化程度较高、公共属性较弱的项目,应由民营企业独资或控股;供水、供热等关系国计民生、公共属性较强的项目,民营企业股权占比原则上不低于35%。由民营资本主导策划的特许经营项目,经政府采纳并实施后,对项目前期费给予支持,单体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十九)支持科研人员在沈创业。支持驻沈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带科技成果在我市创办、领办科技企业,按照企业实缴注册资本的10%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按照企业年营业收入的5%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二十)支持引进企业实施成果产业化。支持我市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通过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开发等形式,引进域外企业在沈实施成果产业化,按照实际发生技术合同交易额不超过40%的比例,给予最高20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二十一)鼓励工业企业扩大生产规模。2024年调整企业在沈或外埠机构设立形式,推动生产规模扩大的我市工业企业,根据条件给予最高1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二十二)严格规范涉企执法监管行为。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部门涉企行政执法行为,避免或减少行政执法行为对民营经济组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更多采取包容审慎监管和柔性执法方式。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及时纠正不当行政执法行为。(责任单位:市司法局)(二十三)落实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对于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的企业,按照每招用1人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二十四)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推动有条件、有需求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建设工作场所托育点,鼓励其利用闲置房产、土地,采用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为社区普惠托育服务提供支持。支持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托育服务。在满足学前教育普及的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为2—3岁幼儿提供托育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教育局、总工会)(二十五)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实施老年助餐服务补贴政策,对符合补贴发放条件的老年助餐点给予年度最高5万元运营补贴,鼓励各地区为发展老年助餐服务提供房产支持。通过政策引导,鼓励餐饮、物业、养老等企业参与老年助餐服务,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助餐需求。(责任单位:市民政局)以上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解释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有明确期限的具体政策按其时限执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