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教育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沈阳市推进职业院校面向社会开展职业培训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来源:沈阳教育发布    日期:2023-04-27    】【打印本页】 【关闭

各区、县(市)教育局、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国有资产管理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税务局,各市直属职业院校:

    现将《沈阳市推进职业院校面向社会开展职业培训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沈阳市教育局     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沈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沈阳市税务局

                    2023年426


沈阳市推进职业院校面向社会开展

职业培训工作指导意见

(试行)

为贯彻《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落实职业院校“学历教育与培训并举”法定职责,发挥职业院校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基础性作用,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高度重视,准确把握职业培训内涵

学历教育与培训并举是职业院校的法定职责。本意见所称职业培训系指职业院校突出职业教育类型特征,以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为依托,根据办学能力、社会需求,积极承担政府补贴性培训和有偿性社会职业培训,其根本目的在于进一步激发职业院校办学活力,整体提高社会服务能力。   

开展职业培训应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优先安排政府补贴性培训、社区教育和老年教育培训,面向企业在职员工、现役军人、退役军人、进城务工人员、转岗人员、城镇化进程中的新市民、城乡待业人员、残疾人、农村实用人才等社会群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

开展职业培训要与提升教师教学实践能力相结合,既要保证培训效果,又要让更多的教师在培训他人中学习、成长,特别是不断提高实践能力,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开辟更多渠道。

二、规范执行,落实职业培训政策

允许公办职业院校以场地、设备及其他国有资产出租形式开展校企合作,经评估报职业院校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同级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后执行。出租所得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科目纳入非税收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允许职业院校按照自愿有偿原则通过社会职业培训、技术服务等形式开展服务,其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入,不纳入非税收入管理,需合理定价,收取费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纳税、享受税收等优惠。职业院校开展有偿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按照综合预算原则编入部门预算管理,支出主要用于开展有偿服务产生的必要成本性支出、绩效工资增量及学校事业发展等方面。

公办职业院校有偿服务收入扣除必要成本支出外的净收入,可提取不低于60%用于劳动报酬,单列核增绩效工资,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在分配时重点向参与校企合作等项目的人员倾斜。

三、加强领导,确保职业培训有序开展

各职业院校要切实加强对开展职业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本着既要放宽搞活,又要管住管好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组建专班,落实责任,统筹兼顾,在切实保证办好学历教育、促进教育质量不断提高的前提下,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职业培训。

各职业院校要加强研究,结合教育教学计划和专业建设,对职业培训工作做到长期有规划、年度有计划。要围绕资源怎么用、收支怎么管、人员怎么出、市场怎么找等重点问题,细化工作方案,建立规章制度,严格按制度办事,确保职业培训规范有序。

各级教育、人社、发改、工信、财政、国资委、资产管理和税务等相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职业院校开展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以及面向社会开展职业培训,加强对相关工作的指导服务和规范管理。各职业院校要及时报告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发现的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