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教育局依申请公开制度(登记 审核 办理 答复 归档)

【来源:沈阳市教育局    日期:2020-12-16    】【打印本页】 【关闭

沈阳市教育局依申请公开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等规定,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局办公室作为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受理依申请公开。

二、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沈阳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1)。可在市教育局官方网站(http://jyj.shenyang.gov.cn/)下载打印电子版表格,也可前往现场受理点领取纸质版表格。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法人或组织提出申请,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人应认真规范填写《申请表》,如实填写下列内容: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地址;2.详细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包括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制作机关或者其他有助于查找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3.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三、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沈阳市教育局办公室现场提出书面申请。

须填写《申请表》并附身份证明复印件。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二经街55号 

受理时间:9:00-11:30  13:0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2.信函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

须填写《申请表》并附身份证明复印件,在信封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沈阳市教育局办公室。信函应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或EMS特快专递邮寄,不受理快递文件形式的申请。特快专递申请式样详见附件2。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二经街55号

联系电话:024-22714263

邮编:110011

3.电子邮件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提出申请。

须填写《申请表》并附身份证明扫描件,发送至邮箱22821577@163.com。

4.传真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传真提出申请。

须填写《申请表》并附身份证明复印件,传真至沈阳市教育局办公室,传真号码:024-22820697。发送传真后,请电话联系024-22714263进行确认。

5.依申请公开网上受理平台申请。申请人可以登陆沈阳市教育局网站,进入“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栏目,按照提示提出申请。

沈阳市教育局网站:http://jyj.shenyang.gov.cn/

四、处理程序

1.接收登记。工作人员收到申请后立即登记,记明申请人姓名或组织名称、收到申请的时间、申请方式和主要内容等。

2.审核。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一般为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办理。根据申请人对申请信息的描述,判断是否属于本机关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制作或保存的,查找具体信息。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4.保密审查。对申请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确定是否属于公开范围。

5.书面答复。根据《条例》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予以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由行政机关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受理依申请公开所提供的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五、归档

办结后,对依申请公开办理过程形成的文书进行组卷归档。每年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要求,移交案卷予以存档。

六、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七、答复时限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八、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市政府办公室投诉或举报, 监督电话: 024-83779291。

九、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沈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撰稿人:余生  核稿人:梁春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