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教育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来源:沈阳市教育局    日期:2020-01-04    】【打印本页】 【关闭

沈阳市教育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监督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以及《辽宁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辽依法行政发[2019]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市教育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主动将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和救济途径等执法信息,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条  按照《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9]18号)等要求,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局机关相关处室应当根据职责分工,按照本办法要求,就上述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受市教育局委托行使教育行政执法职权的单位,在受委托权限范围内,按照本办法要求,就上述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五条  事前公开内容。

相关处室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执法基本信息:

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救济途径、监督方式和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六条  事中公示内容。

各执法处室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根据不同执法环节,主动向行政相对人公开下列执法信息:

(一)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告知、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主动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二)市教育局行政审批大厅服务窗口,制作服务指南、岗位信息公示牌等,主动公示教育行政许可等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电话、状态查询,各类减、免、缓、征的条件、标准和审批等办理程序。

第七条  事后公开内容。

各执法处室应当将下列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向社会公示:

(一)以市教育局名义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具体公开信息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结果)、执法机关等内容。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八条  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政府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网络平台主要包括政府和部门门户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信用信息系统、微信、短信、APP应用程序等。

政府文件主要包括政府公报、信息简报、法规文件汇编等。

新闻媒体主要包括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座谈会、报刊、广播、电视等。

办公场所主要包括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的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信息公开栏、公开查阅室、资料索取点、咨询台等。

第四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九条  事前公开程序。

(一)政策法规处通过市教育局门户网站公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各执法处室应当确保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二)政策法规处组织各执法处室梳理、编制《市教育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及清单所列事项的实施对象、申请材料、办理时限、办理流程、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等要素信息,报市司法局审核后,通过市教育局门户网站公开。

(三)局办公室、干部人事处、发展规划处(行政审批办公室)及其他相关处室,应当结合政务公开、权责清单公布、信用建设以及具体执法工作要求等,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开有关信息。

(四)因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教育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程序及时更新。

第十条  事后公开程序。

(一)各类教育行政执法决定(结果),由承办该案件的执法处室,通过市教育局门户网站等载体向社会公布,具体公开信息包括: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

(二)公开时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决定,应当自执法决定送达行政相对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其他类别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自该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公开期限。教育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执法决定(结果)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第十一条  公示机制。

(一)各相关处室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收集、整理、传递、汇总、发布、更新教育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二)公开教育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进行内部审核,由信息发布处室的负责人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三)发现公开的教育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信息发布处室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申请更正的,信息发布处室应当进行核实,确需更正的,及时更正;不需更正的,及时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和申诉途径。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工作已纳入全市依法行政考核,市教育局将通过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加强对教育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离岗培训或者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依法收缴行政执法证件;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处理:

(一)应当公示而未公示经责令后仍不改正的;

(二)公示弄虚作假的;

(三)未在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统一平台公开行政执法信息经责令后仍不改正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