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沈阳市教育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查实位于和平区三经街20号A-4-2的某托管机构,未经许可擅自开展有组织的学科类培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沈阳市教育局责令该托管机构停止违规培训,退还所收费用,并对该托管机构处违法所得两倍罚款101,600元。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已经于2023年10月15日开始实施,一经发现违规培训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沈阳市教育局再次提示广大学生家长,理性参加校外培训,自觉抵制违规培训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