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前教育资助 文件依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教育领域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20〕33号)、《辽宁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教函〔2019〕221号)。 资助对象: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 资助标准:城市200元/月.生,农村100元/月.生。保育教育费低于标准按实际收费标准资助。 资助办法:实行属地管理,采取“先免后补”方式。 二、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文件依据:《关于完善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政策的通知》(辽财教〔2018〕654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发〔2016〕34号)。 资助对象:对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生活补助。 资助标准:寄宿生:小学1000元/年.生,初中1250元/年.生;非寄宿生:750元/年.生。 资助办法:实行属地管理,具备条件的学校原则上实现“以卡发放”。 三、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文件依据:《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中资助政策体系的通知》(辽财教〔2009〕 735号)、《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资助政策相关事宜的通知》(沈教发〔2010〕89号)。 资助对象:对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具有正式注册学籍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国家助学金。 资助标准:2000元/年.生。 资助办法:实行属地管理,通过打卡方式对学生予以发放。 四、普通高中免学杂费 文件依据:《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教育局关于沈阳市实施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政策的通知》(沈财教〔2016〕804号)。 资助对象:对全市普通高中全日制在籍生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残疾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烈士子女免除学杂费。 资助标准:省示范高中,城市1400元/年.生;农村1200元/年.生。 一般高中,城市1200元/年.生;农村1000元/年.生。 资助办法:符合条件的学生入学直接减免。 五、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 文件依据:《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等教育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的通知》(辽教发〔2015〕182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教规〔2019〕2号)。 资助对象:对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在校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及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国家助学金。 资助标准:2000元/年.生。 资助办法:实行属地管理,通过打卡方式对学生予以发放。 六、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 文件依据:《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调整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财政补助范围的通知》(辽教发〔2015〕11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教规〔2019〕2号)。 资助对象:对中职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戏曲表演专业以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资助标准:公办按学费标准据实减免;民办学校减免2570元/年.生,学费标准高于减免标准部分,学校可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资助办法:符合条件的学生入学直接减免。 七、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 文件依据:《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教财函〔2019〕104号)、《关于做好2019年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发放和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9〕100号)。 奖励对象: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给予奖励。 奖励标准:6000元/生。 奖励办法:经由学校、市、省向国家推荐,核准后发放给获奖学生。 八、当年考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 文件依据:《中共沈阳市委 沈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入实施科教兴市战略推进教育快速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委发〔2005〕19号) 、《关于印发<沈阳市对城市低保边缘群体实施专项救助的方案>的通知》(沈民发〔2007〕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大学生资助工作方案的通知》沈教发〔2020〕31号。 资助对象:对沈阳户籍的当年考入大学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一次性补助。 资助标准:建档立卡学生7000元/生,低保边缘户1800元/生,其他3000元/生。 资助办法:实行属地管理,通过打卡方式对学生予以发放。 九、国开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文件依据:《关于加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助中心〔2018〕88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暂行操作规程的通知》(辽教办〔2020〕2号)。 放贷对象:符合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指向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 放贷标准:按国家开发银行对每人放贷标准。 放贷方法:由国家开发银行按预留的银行卡予以放贷。 十、建档立卡大学生学费和住宿费补助 文件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大学生资助工作方案的通知》沈教发〔2020〕31号。 资助对象: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高校(含高职)本专科在读,具有正式学籍的沈阳户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资助标准:每生每学年学费和住宿费总额低于8000元的,据实补助;高于8000元的,按8000元补助。 资助办法:按学年申报、打卡发放。 十一、高校学生资助体系 文件依据:《关于印发<辽宁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教规〔2019〕2号)。 对象及标准: (一)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奖励计划由中央确定下达。标准8000元/年.生。 (二)本专科生省政府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生,每年奖励1500名,标准8000元/年.生。 (三)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本专科生,资助面约为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总数的3%,高职院校在校生总数的3.3%,标准5000元/年.生。 (四)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生),按在校学生数、中央核定比例给予资助。平均标准3300元/年.生。 (五)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研究生,奖励计划由中央确定下达。标准 硕士生2万元/年.生,博士生 3万元/年.生。 (六)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省属高校全日制、品学兼优的研究生,按在校学生数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标准 硕士研究生8000元/年.生、博士研究生1万元/年.生。 (七)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全日制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标准硕士研究生6000元/年.生,博士研究生1.3万元/年.生。 (八)孤儿大学生教育资助。在我省普通本科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就读(不含部委属高校)的孤儿大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减免其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民办高校及公办学校高收费专业减免金额参照公办学校同类或相近专业学费标准减免,差额部分可酌情收取。 (九)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 0.8万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万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十)农村义务教育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选聘优秀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等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项目,在完成规定服务期限后,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发放方式:由各高校按省教育厅要求予以发放或享受待遇。 备注: 学生资助项目受理单位:学生所在学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辽宁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辽教函〔2019〕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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