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育局现行有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库(2021年版)--沈阳市学前儿童看护点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来源:沈阳市教育局    日期:2021-08-28    】【打印本页】 【关闭

沈教发〔2020〕4号 

沈阳市教育局等9部门关于印发沈阳市学前儿童看护点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政府:

《沈阳市学前儿童看护点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沈阳市教育局  中共沈阳市委政法委员会

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沈阳市公安局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沈阳市应急管理局

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1月21日

 


沈阳市学前儿童看护点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为深入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中共沈阳市委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沈委发[2019]20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学前儿童看护点(以下简称“看护点”)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看护点是指办园条件未达到幼儿园审批标准、未取得办园许可证,但举办人能够提供基本的场地、设施和看护服务,家长或监护人经考察认可并自愿将儿童委托看护的场所。本指导意见旨在依据国家、省、市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政策规定,将看护点全部纳入监管体系,稳妥做好排查、分类、扶持和治理工作;建立教育部门牵头主导、相关部门依法行政、街道(乡镇)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体制,凝聚社会、家庭齐抓共管合力,全面提高我市学前教育整体发展水平。

二、主要目标

摸清底数,做到数量清、情况明、全纳全管;合理分类、科学管理;规范、扶持、提升一批,达到基本标准的颁发办园许可证;存在问题经整改后仍达不到办园基本要求的坚决予以取缔并妥善安置儿童,为全市儿童提供更加充裕、更加普惠、更加优质、更加安全、更加多样的学前教育。

三、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夯实责任。区、县(市)政府是学前教育工作责任主体,要按照“属地管理、各司其职、联合执法”的原则,全面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看护点分类管理实施细则,做好排查、认定、治理、监管工作。

(二)分类设置,动态管理。由区、县(市)教育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组织对看护点按照A、B、C三类进行认定,实行动态管理。A类条件接近幼儿园审批标准;B类经过2-3年整改提升可达到A类或办园标准;C类存在安全卫生隐患,限期整改后仍未消除的,由教育部门提请当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予以取缔。

(三)部门协作,齐抓共管。各级教育、政法、发展改革、公安、卫生健康、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共同做好看护点排查、分类、整治、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四)社会参与,形成合力。各区、县(市)教育部门要审查看护人与儿童家长订立的看护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畅通群众反映意见的渠道,支持和引导家长共同参与治理。

四、管理要求

(一)招生命名。看护点名称须规范,统一以“XX区(县)XX街道(乡镇)XX看护点”命名,不得使用“幼儿园”“托儿所”“幼稚园”等名称。每班人数不超过30人。不得以幼小衔接、全脑开发、思维训练等特长班名义招生,招生方案须经当地教育部门审定同意后方可对外宣传,招生时要与家长签订看护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二)基本条件。房屋建筑要与危险品仓库、烟花爆竹零售点等危险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定期检查维护。不得设置在污染区、危险区,不得使用危房,安全通道设置合理。要配备基本满足儿童活动、午睡、就餐、盥洗等需求的功能用房,具备通风、采光、照明、食品加工、消毒等条件,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符合学前儿童特点的游戏设施,户外有相适应的活动场地,无安全隐患。按相关要求配备安全防护用具和消防器材,重点点位配有安全监控系统,监控视频记录存储不少于30天。

(三)人员资质。举办者要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具有政治权利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依法承担主体责任,合伙举办者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非本市户籍的个人举办者,要持有在沈居住证明。要配备看护、卫生保健、炊事、安保等工作人员,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无犯罪记录,持有健康证明;凡患有传染病、精神病、心理疾病或不适宜看护工作的其他疾病者均不得在看护点工作。看护人员应专职、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且须接受专业培训。

(四)安全管理。举办者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安全责任制,健全房屋、设备、消防、食品、活动组织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制订火灾事故、外来暴力侵害事件、食品卫生事故、自然灾害事故、传染病防控等应急预案并适时组织演练;定期检查液化气、电、水、玩具等设施设备;无违规用水、用火、用电现象。不得扰民。要严格执行儿童接送制度,保证儿童安全。

(五)卫生保健。要按相关标准对室内外环境及儿童用品、玩具进行消毒;每日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饮用水;食品加工、贮存、陈列、转运等设施设备要定期维护、清洗、消毒;保温及冷藏冷冻设施要定期清洗、校验。儿童入看护点须持有预防接种证和健康体检证明。严格执行每日晨检和全日健康观察制度,做好因病缺席病因追查记录和传染病登记报告,定期组织健康检查。

(六)科学看护。实行全过程看护,工作期间看护人员不得擅自离岗,儿童活动、午睡等环节均要有人员在岗。儿童活动要以游戏为主,符合幼儿年龄特点,严禁“小学化”教学。

(七)师资培训。工作人员要积极参加各类业务及师德培训,不断提升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准。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社会公德,尊重、爱护学前儿童,不得以任何方式体罚或变相体罚、虐待儿童。

(八)党团建设。加强党团建设,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规定,组织党团员开展党团活动,充分调动和发挥党团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九)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实行公示制度,要在招生简章和点内醒目位置公示看护点名称、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

五、工作要求

(一)建立规范的管理体系,严把看护点分类关。举办者须向所在地教育部门递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包括看护点认定表、举办者身份证、原籍户口或本地居住证、学历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书面承诺或政府部门核查)、看护人员学历证明、工作人员健康证明、场地证明、看护协议、招生方案等。教育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验、确定类别,在看护点醒目位置挂牌。

 (二) 形成多部门联动机制,加强看护点指导监督。各区、县(市)要建立政府主导,教育、政法、发展改革、公安、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协同联动工作机制,成立联合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教育部门。各部门要紧密配合,统筹考虑看护点取缔后学前教育资源布局及在园儿童安置预案。

1.教育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开展看护点分类认定和联合取缔工作,负责对看护点的指导、日常管理、培训与监督工作。

2.党委政法委负责指导协调看护点及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配合开展联合取缔工作。

3.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看护点收费政策咨询、解读工作。

4.公安部门负责看护点警情的快速应急处置、消防检查工作,配合做好治安防范教育的指导及培训、开展分类认定和联合取缔工作。

5.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看护点的卫生保健指导、管理、培训,加强消毒隔离及传染病预防等工作的指导与检查,监督做好工作人员持健康证上岗及定期体检、幼儿健康体检,指导做好查验预防接种证等工作。配合开展分类认定和联合取缔工作。

6.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看护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7.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指导看护点食品安全监管和宣传教育,加强对明码标价公示的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规行为。配合开展分类认定和联合取缔工作。

8.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看护点的消防监督管理。配合开展分类认定和联合取缔工作。

9.行政执法部门负责配合开展分类认定和联合取缔工作。

10.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看护点的安全管理。配合开展分类认定和联合取缔工作。

(三)探索建立帮扶机制,提高看护点依法办园水平。将看护点纳入分类管理是现阶段稳妥做好无证幼儿园治理的过渡性措施,各区、县(市)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要求,强化对看护点规范看护行为的管理和指导。要积极探索建立帮扶发展机制,通过园所结对、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等方式,组织优质幼儿园点对点指导帮扶,引导看护点逐步提高服务质量。经整改提升达到办园标准的可办理审批手续,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政策。

本文件执行期间遇上级政策调整,从其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