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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发依据 依据《沈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按照《沈阳市司法局关于开展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有关工作安排,市教育局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二、清理原则 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负责、谁清理”“应清尽清、应改尽改、应废尽废”的原则,由市教育局政策法规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推动,由各业务处室负责清理具体实施工作。对不符合现行政策、不符合现行法规、不符合时限要求、不符合沈阳实际的文件,采取重新制定、限期修订、废止失效等方式进行清理。 三、清理过程及结果 本次清理对象为截至2026年9月9日前以市教育局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共计14件,市教育局政策法规处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各业务处室自查清理初审意见进行充分研究论证,逐一审查文件时效性、合法性、制发依据及清理理由,并征求相关部门清理意见。经清理确认,决定继续有效7件、废止7件。 四、有关要求 《沈阳市教育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公布了市教育局制发的继续有效、废止的文件目录。对于废止的文件,自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有关部门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对于继续有效的文件,有关部门要抓好文件的贯彻落实,确保文件实施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