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文字解读 一、工作依据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发〔2020〕1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40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命题工作的意见》(教基〔2019〕15号)等文件精神,依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基二〔2016〕4号)、《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辽教发〔2021〕4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坚持“五育并举”。深化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发展素质教育,着力构建公平公正、科学高效的考试招生制度。改进学生培养模式和教育评价方式,深化义务教育课程改革,提高课堂教学效益,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工作目标 从2021年秋季入学的初一年级学生开始,全面推行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建立符合市情的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继续实行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两考合一,发挥中招考试政策导向作用。深化基础教育评价改革,切实提高育人水平,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四、主要任务 (一)考试安排 1.考试科目设置 13门课程为考试科目:语文、数学、外语(含听力口语测试)、物理(含实验)、化学(含实验)、历史、道德与法治、地理、生物学(含实验)、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劳动教育。 3门课程为考查科目:综合实践活动(含信息技术)、地方课程、校本课程。 2.分值呈现 分值呈现科目。语文120分、数学120分、外语120分(90分笔试+30分听力口语测试)、物理90分(80分笔试+10分实验操作)、化学60分(50分笔试+10分实验操作)、历史70分、道德与法治70分、地理40分、生物学40分(30分笔试+10分实验操作)、体育与健康60分(30分过程性评价+30分终结性评价),以原始分数计入考生升学总分,合计分值790分。 等级呈现科目。音乐、美术、劳动教育科目成绩采取A、B、C、D四个等级形式呈现。综合实践活动(含信息技术)、地方课程、校本课程成绩以“合格”“不合格”呈现。 3.考试组织和考试方式 语文、数学、外语(不含听力口语测试)、物理(不含实验操作)、化学(不含实验操作)、历史、道德与法治、地理、生物学(不含实验操作)9门科目考试由省组织命题,市统一组织考试。 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科目实行闭卷纸笔考试;历史、道德与法治、地理、生物学科目实行开卷纸笔考试。 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劳动教育科目按照省统一制定的考试方案由市组织考试。 外语听力口语测试、物理实验操作、化学实验操作、生物学实验操作考试由市统一标准、统一组织限时操作。 综合实践活动(含信息技术)、地方课程、校本课程科目由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市统一要求,指导辖区学校采取过程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学生进行考查。 4.命题要求 外语听力口语测试、物理实验操作、化学实验操作、生物学实验操作考试由市统一命题。将根据国家和省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各学科课程标准,坚持课程改革的理念和要求,兼顾毕业考试和招生考试的不同功能,增强考试内容的基础性、系统性及综合性。 5.考试时间安排 省统一命题考试科目原则上安排在每年6月底进行,具体按照省文件安排执行。 坚持“学完即考”的原则,地理、生物学科目考试安排在八年级学年末进行。 生物学实验操作考试安排在八年级下学期。 体育、音乐、美术、劳动教育终结性评价和综合实践活动(含信息技术)、地方课程、校本课程综合评定安排在九年级进行。 理化实验操作考试、外语口语听力测试安排在九年级下学期。 6.考试结果应用 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实行“两考合一”。 升学依据。升学成绩以原始分和等级成绩形式呈现: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历史、道德与法治、地理、生物学、体育与健康科目成绩以原始分作为高中阶段学校录取的直接依据;音乐、美术、劳动教育科目以等级成绩作为高中阶段学校录取的参考依据。 毕业成绩。毕业成绩以等级形式呈现: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历史、道德与法治、地理、生物学、体育与健康按照考试成绩划分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四个等级,作为考生毕业成绩。 音乐、美术、劳动教育按照综合评定的等级作为考生毕业成绩,综合实践活动(含信息技术)、地方课程、校本课程科目按照“合格”“不合格”作为考生毕业成绩。 (二)完善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 按照国家和省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有关政策要求,围绕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社会实践等五个方面,坚持过程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方式,细化和完善评价内容和要求,建立档案,多元评价,跟踪记录,公示结果,充分反映学生的全面发展和个性特长。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 (三)深化招生录取改革 1.合理确定招生范围 所有普通高中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招生计划、范围、标准、方式同步招生,不得跨市招生。从2024年秋季招生起,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合并作为一个整体招生区域,区域内的高中在此区域内招生;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的普通高中在本县 (区、市)域内招生,招生计划未完成的普通高中可在全市其他区域补招。具体招生规定以当年正式公布的沈阳市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方案为准。 2.完善录取批次设置(录取共分四个批次) 第一批次: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和市级标准化高中录取,按照体育艺术特优生,统招公费生、指标到校生和民办学校自费生的顺序依次录取; 第二批次:师范学校、国家及省改革发展示范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师学院录取,按照师范学校,国家及省改革发展示范中等职业学校,技师学院的顺序依次录取; 第三批次:一般高中录取,按照体育艺术特优生,统招公费生和民办学校自费生的顺序依次录取; 第四批次:一般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录取,按照一般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的顺序依次录取。 3.完善体育艺术特优生自主招生办法 进一步完善体育艺术特优生招生方案,招生实行单列计划,自主制定招生章程,科学调整测试项目,不断完善测试办法、评分方法及标准、综合成绩计算方法和录取办法等,测试前,公布自主招生政策。 4.完善指标到校招生办法 继续实行指标到校招生办法。指标到校计划以初中毕业生学校为单位下达,考生只能参加下达到报名所在初中毕业生学校(报名单位)指标到校计划的录取。 已实行指标到校政策的公办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继续执行定向分配到初中学校的招生指标占高中招生总数的70%,指标到校招生范围为公办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属地区、县(市)。 尚未实行指标到校政策的公办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到2024年秋季招生起全部实行,分配比例不低于50%。 5.完善统一招生录取办法 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依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志愿择优录取。 报考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考生的音乐、美术、劳动教育成绩须达到B等以上(含B等)。报考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考生的综合实践活动(信息技术)及地方与校本课程成绩须合格。报考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认定结果须达到B等以上(含B等)。普通高中、师范学校、国家及省改革发展示范中等职业学校部分专业录取设立最低控制分数线。 报考普通高中、师范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师学院、技工学校)的考生在成绩(普通高中体育、艺术特优生为折合后的综合成绩)相同时,具有优先录取条件的优先录取;优先录取条件相同的,按照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择优录取;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相同的,按照考生数学、语文、外语三科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三科总成绩相同的,依次按照数学、语文单科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仍相同的,则同时录取。 6.规范加分及照顾录取办法 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制定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加分及照顾办法,严格执行考生加分资格审核公示制度。 撰稿人:陆奕宏 核稿人:梁春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