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学前教育设施布局规划(2021-2025年)》文字解读 一、规划背景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办好学前教育、实现幼有所育”重大决策部署和中央国务院“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等指示要求,全面落实国家、省、市教育大会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时代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要求,以建设沈阳高质量教育体系为主线,打造“幸福教育”品牌,优化全市学前教育设施布局,依据国家部委、辽宁省、沈阳市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文件,编制《沈阳市学前教育设施布局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 二、规划依据 1.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年修订); 《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2017年); 《沈阳市学前教育条例》(2014年); 《辽宁省城镇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辽教发〔2019〕101号); 《沈阳市城镇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沈教发〔2020〕30号)。 2.行业标准 《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 《辽宁省幼儿园办园标准(试行)》(辽教发〔2011〕5号)。 3.政策文件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 《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2019年); 《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实施方案(2018-2022年)》 (2019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开展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行动的意见》(建科规〔2020〕7号); 《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时代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9〕29号); 《辽宁教育现代化2035》(2019年); 《辽宁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实施方案(2018-2022年)》(2019年) ; 《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 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沈委发〔2019〕20号); 教育部、辽宁省、沈阳市关于学前教育发展的相关文件。 4.相关规划 《沈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沈政发〔2021〕8号); 《沈阳市“十四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沈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 《沈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方案; 《沈阳市中心城区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 《沈阳市全域学前教育设施布局规划(2016-2020年)》; 《沈阳市中小学幼儿园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 三、规划期限 规划期限为2021-2025年,规划基期年为2020年。 四、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为沈阳全域12860平方公里,涉及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 五、规划对象 规划对象为全市现状注册审批的幼儿园和规划符合注册审批条件的幼儿园,重点对公办幼儿园的布局进行统筹安排。 六、规划作用 《规划》是我市“十四五”时期幼儿园建设的行动指导,规划范围内幼儿园的保留、新建、改扩建等建设行为需依据《规划》执行。 《规划》以点位控制引导形式对幼儿园布局进行统筹安排,点位为示意位置,作为幼儿园选址建设的参考,具体幼儿园位置需结合土地开发实际情况最终确定。 七、主要内容 《规划》紧密围绕沈阳建设国家中心城市总目标,以办好人民满意教育为宗旨,坚持“问题+目标+实施”导向相结合,重点强调以下三方面工作: 坚持问题导向,客观评价全域学前教育设施布局和利用实际情况,综合人口分布和土地开发分析,找出当前学前教育设施布局和配置的“短板”。 坚持目标导向,面向教育高质量发展要求,充分衔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推进优质普惠学前教育资源优化布局,着力打造“幸福教育”品牌。 坚持实施导向,充分考虑各区、县(市)学前教育设施实施的可行性,明确学前教育设施的合理配置规模,优化全域学前教育设施的空间布局,制定“十四五”时期学前教育设施的建设计划,为我市学前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提供依据,为沈阳建设青年友好型街区、人才成长型城市,落实“让越来越多的人,特别是年轻人向往沈阳、扎根沈阳、圆梦沈阳”提供支撑。 撰稿人:发展规划处 核稿人:梁春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