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训监管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教罚字〔2024〕第 1 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沈阳育才妙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地址或住址:沈阳市和平区XXXXX 证件类型及编号:营业执照 91210102MA******0B 法定代表人:张XX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及编号:身份证 2024年4月25日,在校外培训行为监督核查中,发现沈阳育才妙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行为。经查,该公司并未取得学科类培训许可。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主要证据有培训课程表、服务合同、现场录像等。 本单位于2024年5月28日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本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放弃申辩权利。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取证,主动消除影响、减轻危害后果。依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并依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责令改正;二.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32,226元)。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沈阳市非税收缴纳指定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沈阳市教育局 2024年6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