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训监管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沈阳市教育局    日期:2023-10-20    】【打印本页】 【关闭

校外培训监管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教罚字(2023)第2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和平区遵学托管服务中心

当事人地址或住址:和平区XX街XX号 

证件类型及编号:营业执照  92210102MA******OU

法定代表人:李X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及编号:身份证


2023年7月24日,在校外培训机构监督核查中,发现和平区遵学托管服务中心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进行学科类培训。经查该机构并未取得学科类教育培训办学许可。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主要证据有培训课程表、培训费用收据、现场录像等。

本单位于2023年8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和申辩权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取证,主动消除影响、减轻危害后果,依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四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立即停止办学;二、退还家长未完成课时费;三、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101600元)。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沈阳市非税收缴纳指定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沈阳市教育局

                              2023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