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训监管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沈阳市教育局    日期:2023-07-17    】【打印本页】 【关闭

校外培训监管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教罚字(2023)第1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张XX

当事人地址或住址:沈阳市和平区XXXXXX

当事人证件类型及编号:身份证 


2023年4月2日,在校外培训机构监督核查中,发现该机构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进行学科类培训。

经查该机构并未取得学科类教育培训办学许可证。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主要证据有培训课程表、培训费用收据、现场录像。

本单位于2023年4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和申辩权利。

当事人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举办培训机构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同时考虑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积极退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本着过罚相当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立即停止办学;二、退还家长未完成课时费;三、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18500元)。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沈阳市教育局指定账户,并将缴款凭证送本单位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描述)。



沈阳市教育局

2023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