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的通知

【来源:沈阳教育发布    日期:2022-08-25    】【打印本页】 【关闭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的通知

辽教发〔2022〕5号 


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省内各高校:

  教育收费问题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教育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是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内在要求,是加强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切实减轻群众负担、维护群众利益的具体举措。为深入贯彻《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要求,着力解决教育收费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规范教育收费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推动我省教育事业科学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聚焦重点问题,规范基础教育学校收费行为。

  严禁幼儿园以实验班、兴趣班、特色班等名义额外收取费用;严禁普惠性民办园收费不执行政府最高限价;严禁收取与入学(园)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违规收取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借读费、赞助费等;严禁跨学期收取学费(保教费)、住宿费;严禁强制或暗示学生及家长购买指定的教辅资料;严禁以信息化教学或分班教学为名,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平板电脑、教育APP或收取使用费;严禁普通高中违规招收借读生并收取借读费。严禁民办学校违规随意上调学费标准。不得通过提前开学等形式或变相违规补课加收相关费用。 

  二、聚焦典型问题,规范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学校收费行为。

  严禁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违反规定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严禁职业学校以校企合作办学名义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学费收费标准,以合作方名义向学生收取校企合作费、培训费、就业委托费等名目费用;严禁学校将学费与培训费等捆绑收费,收取培训费未遵循学生自愿原则,强制学生参加各类培训并收费;严禁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问题。高等学校严禁收取补考费、转专业费、专升本费,非学分制学校收取重修费,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建立健全学校收费管理制度。民办高校要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杜绝过高收费。

  三、加强校外培训机构收费管理,规范课后服务收费行为。

  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培训要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学院合法权益。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与标准应在办学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并与培训服务前向学员明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须全部进入本机构培训收费专用账户,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费培训费用。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校外培训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校外培训机构严禁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虚增培训时长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虚假宣传,价格欺诈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公开课后服务项目、时间、收费标准和支出情况,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严禁在课后服务中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扩大范围收费、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课后服务并收费。 

  四、加强教育收费政策宣传,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各级各类教育收费政策、标准宣传到位,公开到位,做到家长知晓、学生知道、社会明白。学校要严格按照发改委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未经公示不得收费。学校要建立健全规范化的收费公示动态管理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校内醒目位置向学生公示,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中注明。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应和学校获得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一并公示,对按规定应当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收费,学生有权拒绝缴纳。收费政策变动时,学校要及时更新公示内容,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

  五、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加大对违规收费行为的查处力度。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教育收费的日常监督和定期检查,建立完善教育收费风险预警、信访受理、督查督办、公开通报及约谈机制,对日常监督和重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严肃处理、绝不手软,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问责一起、通报一起。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乱收费问题要快查快办,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对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信访投诉等渠道的举报线索,各地要认真组织开展核查,不折不扣整改到位,严肃问责,并限时上报核查整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