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人: 孙树枫 建议的主要内容: 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支付不低于教师日工资200%的工资报酬,国家规定的节假日,不低于300%的报酬。二是根据沈阳“弹性离校”规定,给涉考教师每人每小时45元补助。三是增加政府投入,保证涉考教师的监考补助标准与省市区监察员待遇一致。四是监考时长统计,应该从开考务会、最迟从允许学生进入考场计算。五是及时发放监考费用。六是省、市两级考试院多做调研。 主要办复情况: 一、关于提高周末考试监考费用问题。我办一直与省招考办申请、沟通考试监考费用标准,省招考办也将此问题向相关主管部门反映,并得到了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2019年11月,辽宁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调整规范我省招生考试工作经费支出项目和标准的通知》(辽教函〔2019〕353号),通知明确考试期间参与监考工作人员补助标准:上限标准由每人每天100元调整为每人每天300元,自2019年12月1日起执行,原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招生考试工作经费支出标准的通知》(辽教发〔2014〕155号)同时废止。 二、关于按时发放监考费用问题。2019年11月25日,沈阳市考试委(招考委)向各区、县(市)考试委(招考委)转发了《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调整规范我省招生考试工作经费支出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并要求贯彻执行。各区、县(市)考试委(招考委)均在积极研究考试经费落实,按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下发的监考费用标准做好本级财政预算工作,力求政策落实到位,切实保障监考教师权益。我办各考试业务部门在组织召开各类考试考务工作会议时,重点针对考试经费的监管、审计和及时核拨等事宜,对各区、县(市)考试机构进行专门培训和要求。以确保考试经费及时到位,并安全使用,于考试结束后,及时下发监考补助费用。 下一步,我办将加强与省招考办和市财政局等考试经费业务主管部门的沟通,积极督促、协调各区、县(市)考试机构,推进考试经费的逐级拨付、核拨和下发速度,进一步确保监考费用及时发放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