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加快规范沈阳市校外培训机构教室采光照明设施条件的建议》(第0005号)的答复

【来源:沈阳市教育局    日期:2020-04-20    】【打印本页】 【关闭


贺立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规范沈阳市校外培训机构教室采光照明设施条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校外培训机构作为中小学生课外学习用眼集中的场所,其教室采光照明条件和中小学生近视防控密切相关。这是一个关系国家和民族未来的大问题,必须高度重视,不能任其发展。为此沈阳市教育局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明确设置标准。20196月沈阳市教育局下发了《沈阳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试行)》 ,其中第十三条等招生对象为中小学生且开展实施与中小学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中小学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文化教育活动的校外培训机构,教学和生活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基本标准。注册地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其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培训点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执行此标准。办学场地楼层和教学用房等设置条件参照《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执行。卫生健康委提出加入其教学场所采光照明应当符合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

二是加强日常监管。按照“谁审批、谁主管”的原则,严格落实属地教育行政部门责任,建立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一把手”负总责、主管领导直接负责、专门人员具体负责的日常管理体系,做好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教学管理、办学行为规范等日常工作。向区县建议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审批时,采取教育、卫生联合审批的方式,卫生部门负责校外培训机构教室采光、照明现场和材料的审核;审批材料审核时加入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教室采光照明的审批要件;

三是开展专项督导检查。组织区、县(市)开展治理校外培训机构专项督导检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及时处理。把常规视导与问题视导相结合,查找培训机构管理的“短板”和薄弱环节,通过听(听汇报)、查(查阅资料、抽查档案)、访(走访、暗访)、谈(座谈、约谈)、看(实地察看)、评(综合评价)、报(视导报告、工作汇报)等手段,收集信息,分析汇总,结果反馈区县和学校,以此促进培训机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提升。

今后,我们将适时联合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联合检查发现问题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及时整改。

感谢您对教育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承办处室:民办教育管理处

人:秦美玲

联系电话:2282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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