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农村中心幼儿园校车纳入政府补助范围的建议收悉,非常感谢您对我市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市教育局对此高度重视,反复进行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现形成答复意见如下: 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学生交通安全,国务院于2012年4月10日发布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根据条例,校车服务的对象只限定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高中学生(包括城区中小学生)上下学不纳入校车服务范围,幼儿入园也以保障幼儿就近入园和由家长接送为原则。 随着城区学校、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日益增多,我市于2015年5月4日出台《沈阳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第50号令),同年9月1日市教育局制定下发了《沈阳市校车运营单位管理规定》(沈教发〔2015〕81号),将全市幼儿园和城区义务教育阶段校车纳入全市校车管理序列,为全市学前幼儿和城区学生上下学提供了便利和安全保障。 2015年12月8日,市政府出台了《沈阳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乘坐校车和住宿伙食补贴工作方案》(沈政办发〔2015〕82号),对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乘坐校车和食宿生伙食实行补贴,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的经济负担。但受地方财力限制,学前幼儿(包括城区中小学生)不能像农村学生那样享受校车和食宿伙食补贴。因此,现阶段农村中心园学前幼儿乘坐校车仍需交纳一定的乘车费用。 您在提案中建议把农村中心幼儿园也像义务教育阶段的校车管理模式那样,由政府买单。我们认为,您的建议很好,对减轻农村家庭孩子上幼儿园的负担,提高农村中心幼儿园的入园率,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向上级呼吁,建议政府尽快出台有关农村中心幼儿园校车补贴的政策,并积极协调市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此事,进一步减轻农民的经济负担。
感谢您对教育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承办处室:安全教育处 承 办 人:薛志辉 联系电话:22842550
沈阳市教育局 2020年4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