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教育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副厅级,与中共沈阳市委教科工作委员会合署办公。 “三定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及省有关要求;拟订全市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起草有关地方性教育法规,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 (二)负责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和全市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推进全市教育信息化工作;负责全市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负责市属学校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市教师管理工作;统筹规划和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四)负责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监测全市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情况,按有关规定管理国外对沈阳的教育援助、教育贷款,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基建投资政策。 (五)负责统筹全市城乡义务教育均衡配置,指导全市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特殊教育工作,实行学校标准化建设,大力促进教育公平,负责全市基础教育教学课程改革工作,选用、征订和管理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制定地方教学基本文件,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六)负责拟订语言文字工作的地方政策,编制全市语言文字工作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和标准化工作,指导推广普通话工作、普通话师资培训及普通话测试工作。承担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 (七)统筹管理和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协调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 (八)负责全市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的发展与改革;负责全市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拟订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发展政策和教学指导文件。 (九)指导市属高等学校改革与发展;指导市属高等学校管理体制改革;协调指导市属高等学校参与国家和地方创新体系建设。 (十)承担全市教育督导实施工作,开展教育评估监测,承担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指导全市中小学校的德育工作、美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劳动教育工作、国防教育和学校安全工作。 (十二)编制和实施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 (十三)负责全市教育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组织协调开展同港澳台地区的教育合作与交流工作;负责国际学生、港澳台学生和华侨子女在沈就学工作。 (十四)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有关规定,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指导全市教科系统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稳定工作、干部教育工作和统战、群团工作。 (十五)本部门权责清单和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七)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毕业生离校前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毕业生离校后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毕业生就业政策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市教育局等部门拟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