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沈阳市教育督导人员参与督导评估工作有关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教育局、财政局: 现将《沈阳市教育督导人员参与督导评估工作有关费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教育局 沈阳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13日
沈阳市教育督导人员参与督导评估工作有关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沈阳市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若干措施》,规范督导评估工作,根据《中小学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沈阳市政府督学聘任与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结合沈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人员为督导评估专家和责任督学。 督导评估专家主要包括市政府督学中的兼职督学和相关领域具有权威性、专业性和影响力的专家学者,参加由市教育督导机构组织的综合督导或专项督导。 责任督学由熟悉学校全面管理工作的市政府特约教育督导员兼任,负责市直属学校(校区)的挂牌督导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督导评估工作包括综合督导、专项督导以及挂牌督导。 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是指市教育督导机构根据国家、省市关于教育热点难点问题及重点工作部署要求组织开展的专业性较强的督导评估。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工作计划、方案以及督导评估专家名单等相关事宜须提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挂牌督导是指责任督学对市直属学校(校区)实施的经常性督导。每名责任督学负责3所学校(校区),对每所学校(校区)实施经常性督导每月不得少于1次,视情况还应随时进行督导。 第四条 教育督导人员参与督导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由教育督导专项经费列支,并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督导评估专家参加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支付标准为:每半天最高不超过400元/人,每天最高不超过800元/人,担任督导小组组长的专家增发100元/天。 第六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在职人员参加市教育督导机构组织的督导评估工作产生的交通、食宿等费用,由本人所在工作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向其支付其他费用。 第七条 责任督学兼职开展挂牌督导的劳务费(含工作补助、交通补贴、误餐补助等),按每月每校区200元标准发放,每学年不超过10个月。承担挂牌督导的专职督学不适用本条款。 第八条 教育督导人员参与督导评估工作经费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支出管理,按照先预算后支出,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管理,严禁无预算无审批支出,严格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严禁弄虚作假。 第九条 教育督导人员参与督导评估工作经费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经费的使用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虚报、挤占或挪用教育督导人员参与督导评估工作经费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区、县(市)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