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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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信息化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教科信厅〔202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部内有关司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教育信息化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
2025年2月11日
教育信息化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加强教育信息化标准管理,提高标准制修订工作质量与效率,支撑国家教育数字化战略行动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教育部关于完善教育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教育信息化标准是指教育信息化领域的教育行业标准,属推荐性标准,包含教育信息化设施与设备标准、软件与数据标准、运行维护与技术服务标准、教育网络安全标准、教育信息化业务标准、数字教育资源标准、师生数字素养标准等。
第三条 教育信息化标准的制修订、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可用于指导教育信息化领域其他形式的标准化工作。
第四条 教育信息化标准化工作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政策要求,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在科研成果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保证标准的必要性、科学性、适用性、规范性和时效性,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教育信息化标准由教育部组织制定并批准颁布。教育信息化主管司局作为教育信息化标准管理部门,负责教育信息化标准的制修订、实施、复审、监督等管理工作,推动成熟适用的教育行业标准向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转化。
第六条 教育部有关业务司局是教育信息化标准化工作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本业务领域教育信息化标准制修订和实施工作的业务指导,提出制定需求建议和立项评估意见,推进标准在本业务领域实施。
第七条 教育部教育信息化技术标准委员会是教育信息化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归口单位,受教育部委托负责按照标准管理部门的要求,组织教育信息化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及复审等工作。
第八条 标准管理部门会同业务指导部门、技术归口单位组建教育信息化标准专家组,协助开展立项评估、技术审查及复审等工作。
第三章 标准立项
第九条 标准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技术归口单位,根据教育信息化发展需要和业务管理需求制定教育信息化标准体系。标准体系实行动态管理,根据需要按程序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条 标准计划项目实行公开征集制度,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可以根据教育信息化发展需要、标准体系、业务管理需求,向标准管理部门提出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标准管理部门根据教育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年度工作要点,结合公开征集的项目建议,征求业务指导部门需求,提出标准计划项目建议。
第十一条 申报教育信息化标准计划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具备相应的研究基础和技术能力;
(二)提交形式规范、内容完整的项目申报书及标准草案初稿;
(三)采用国际标准的还应当提交国际标准国内适用情况分析报告;
(四)鼓励根据需求同步提交标准外文版翻译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 标准管理部门会同业务指导部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的基础条件、提交申报书的立项必要性、技术可行性,以及与已有国家标准和标准立项计划是否交叉重复情况等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 标准管理部门根据评估情况,提出教育信息化年度标准计划项目立项建议,报教育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审定,由标准管理部门发布。
第十四条 技术归口单位应按标准管理部门和业务指导部门的要求组织标准承担单位编制标准计划项目任务书。由标准管理部门会同业务指导部门审定后,与标准承担单位共同签订项目任务书。
标准承担单位应当对所制定的行业标准及其技术内容全面负责。
第十五条 教育信息化标准计划项目的执行期一般不超过18个月,修订项目和国际标准采标项目的执行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第四章 组织制定
第十六条 标准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任务书要求,开展下列组织起草工作:
(一)在业务指导部门的指导下,组建具有专业性和广泛代表性的标准起草组;
(二)组织标准起草组开展标准研制有关的调研、论证(验证)、标准草案及相关配套文件编制、征求意见和意见处理等;
(三)按季度向技术归口单位提交标准草案进展情况、研讨会议纪要和阶段性标准草案等文件;
(四)按照标准编写的相关要求,标准起草组充分研究讨论后,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以及标准研制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 技术归口单位应加强对标准计划项目的过程管理,做好对标准承担单位的计划执行监督,定期向标准管理部门、业务指导部门汇报工作进展情况,确保标准计划项目质量。
第十八条 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应当向社会公开,广泛征求相关方意见。标准起草组应当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处理,形成意见汇总处理表、标准送审稿及其编制说明等有关材料,修订标准时应当提供新旧条款对比说明。征求意见过程中有重大技术修改的情况,可再次征求意见并进行意见汇总处理。
第十九条 教育信息化标准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对有紧急需求的教育信息化标准,可以酌情缩短时限要求。
第二十条 标准管理部门应会同业务指导部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组建审查组,采用会议审查的形式对教育信息化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等文件开展技术审查,重点审查标准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适用性和规范性。
审查组组长应由相关领域知名专家担任,成员应当具有专业性、独立性和广泛代表性。起草组成员不得承担同一标准的技术审查工作。
审查会议应对标准严格进行质量把控,形成会议纪要,并经与会全体审查专家确认。会议纪要应当真实反映审查情况,并形成有明确结论的审查意见。
第二十一条 标准承担单位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形成教育信息化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由技术归口单位连同审查会议纪要提请业务指导部门审核后,通过标准管理部门报教育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二条 教育信息化标准由教育行业标准归口管理部门统筹JY/T专门号段进行编号,以教育部公告形式发布。
第二十三条 教育信息化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且在该标准实施日期前,由教育行业标准归口管理部门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等方式统一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教育信息化标准可由标准管理部门委托具有出版资质的机构出版。
第二十五条 标准制定过程实行重大变更报告制度,确需对标准名称、范围、参与单位、制定进度等发生变更时,标准承担单位应提前2个月提交标准项目重大变更申请,报标准管理部门审批。
标准计划项目制定进度确需延长的需在项目结束前提前半年申请延期,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
申请撤销任务或无法按期完成标准研制任务的标准承担单位,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标准计划项目。
第五章 标准实施
第二十六条 教育信息化标准的发布与实施之间原则上应当留出合理的过渡期。
第二十七条 教育信息化标准发布后,标准管理部门、业务指导部门、技术归口单位等应当组织标准的宣传和应用推广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教育信息化应用实践,企业和相关社会组织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和提供服务等,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化要求。
第二十九条 标准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机制,畅通信息反馈渠道,鼓励单位和个人反馈教育信息化标准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修改建议。
第三十条 标准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业务指导部门指导技术归口单位及时对反馈的标准实施信息进行分析、处理,定期组织开展相关业务领域的教育信息化标准实施效果评估,进一步优化完善有关标准。
第三十一条 技术归口单位在标准管理部门指导下,根据实际发展需要,适时组织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对需要修订的标准及时启动修订程序,对已无实际需求的标准,视情况予以废止。
第三十二条 教育部发布的教育信息化标准废止由教育部发布公告。现行教育信息化标准在以下情况下应予以废止:
(一)有相应的国家标准发布并可以直接采用;
(二)标准的适用环境或条件已不复存在;
(三)其他应当废止的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科学技术与信息化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进入]
2025-02-17
教育部关于加强新时代中小学体育教师队伍建设若干举措的通知教师〔202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体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有关部署,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树立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建强新时代中小学体育教师队伍,为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提供坚实的师资保障,现就加强新时代中小学体育教师队伍建设提出如下举措。 一、明确目标任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到2027年,推动中小学体育教师队伍数量结构更加合理,教育教学水平明显提升,评价激励和保障机制不断健全,满足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需要。到2035年,适应教育现代化和建成教育强国要求,形成完善的中小学体育教师队伍建设机制,促进体教深度融合,造就一支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体育教师队伍,持续提升学生身体素质和综合素养。 二、严格师德师风。常态化推进师德培育,将教育家精神和中华体育精神融入体育教师培养培训全过程,引导广大体育教师在教育教学、群体活动和训练竞赛等育人实践中,坚定理想信念、厚植爱国情怀、涵养高尚师德。鼓励体育教师深入社区、乡村,开展体育运动健康志愿服务等社会实践。在资格认定、教师招聘、职称评聘、年度考核、赛事选拔、推优评先、表彰奖励等工作中严格落实师德师风第一标准。深入落实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及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严格落实师德违规“零容忍”。 三、加大培养力度。科学规划体育教育专业培养规模,在国家和地方师范生公费教育、“优师计划”等培养计划中适度扩大体育教育专业师范生培养数量,逐步提高体育教学专业学位领域研究生招生比例。改革高校体育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强化体育教学实践和健康教育,着力提高体育教育人才在健康知识、基本运动技能、专项运动技能等方面专业素养水平。鼓励高校面向非体育教育专业师范生开设体育类微专业和辅修专业,培养兼备体育教育教学素养的教师。支持高水平体育院校和综合性大学加强体育教育专业师范生培养。强化地方政府、高校、中小学协同育人机制,推动师资共享、平台共建,聘请优秀中小学体育教师为高校体育专业学生开展教育教学实践指导,鼓励高校为中小学校体育课程活动开展提供有效支持,切实提高体育教育人才培养质量。 四、优化补充机制。根据体育与健康课程课时要求,结合实际,按照不高于班师比小学5:1、初中6:1、高中阶段8:1的标准配备体育专任教师,采取多种方式,配足补齐校园足球、篮球、排球专(兼)职教师。结合学龄人口变化、学校规划布局调整、教师队伍结构等情况,科学确定体育教师招聘计划,补齐中小学体育教师结构性缺口。建立符合体育教师岗位特点的招聘办法,严把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关,招聘岗位一般应明确体育专业要求,非体育专业应具有二级及以上运动员等级证书,突出专项运动技能水平的考察。各地可拿出一定数量的中小学体育教师岗位面向取得教师资格的优秀退役运动员、优秀退役军人公开招聘,重点吸引优秀足球退役运动员到中小学任教。 五、统筹资源配置。建立体育教师资源监测机制,优化体育教师资源统筹调配。科学推进“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完善教师交流轮岗机制,加强区域内体育教师统筹,推动体育教师合理流动。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区域内体育教师资源共享机制,通过集团化办学、学区制管理、城乡教育共同体建设等方式,推动体育教师定期交流、跨校兼课、跨学段任教,乡村小规模学校较多的,鼓励体育教师在乡镇内走教,促进学校间、城乡间、区域间体育教师资源均衡配置,满足学校体育教学需要。体育教师一般应专人专岗,其他学科教师兼教体育课应具有相关专业背景或专业运动训练经历,并符合从事体育教育工作相关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与相关专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合作向学校提供高水平体育课后服务和教练服务,满足学生多样化体育教育活动需要。 六、提升素质能力。加强资源整合,充分发挥高等学校、教育科研机构和体育机构作用,建立一批体育教师培训基地。优化“国培计划”体育教师培训项目,着力提升中小学体育教师学科素养,重点开展足球、篮球、排球以及中国传统体育项目等培训,培育一批体育领军教师,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各地要制定体育教师培训方案,加大培训经费保障力度,分类分层实施周期性体育教师全员培训,提升教师专业知识、教育教学能力、运动技能等水平。中小学体育教师参加教育、体育部门开展的体育传统特色学校体育师资培训可按当地教育部门规定计入当年继续教育学时。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赋能教育行动,强化体育教师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和数字素养。 七、落实教练员岗位。各地结合实际设立中小学专(兼)职教练员岗位,原则上各县(市、区)应至少设置1个中小学专职教练员岗位。充分发挥学校体育教练员专业特长,切实加强学生体育运动专项技能和体能训练,建设一批高水平的体育社团和体育俱乐部,带动提升学生体育锻炼质量和体能水平。鼓励各地每年拿出一定数量的教练员岗位面向取得一级及以上运动员技术等级的退役运动员公开招聘。积极探索建立体育教练员共享机制,对所管理学校的教练员岗位统筹设置,统一管理使用。加大学校体育教练员和体育教师资源整合力度,允许教练员与体育教师在取得相应资格后的岗位互相转任。 八、完善评价激励。各地各校科学合理确定中小学体育教师课时量,并将体育教师组织开展大课间、体质健康监测、课后训练、课外活动、课后服务、指导参赛和走教任务等计入工作量,并根据学生体质健康状况和竞赛成绩,在绩效工资分配时给予倾斜。完善体育教师考核评价机制,明确职称评聘标准,优化岗位结构,确保体育教师在职称(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表彰、晋级晋升等方面与其他学科教师享受同等待遇。在学科带头人、特级教师、教学名师、教学成果奖等遴选表彰中保证体育教师占有一定比例。各地要统筹各类体育资源,鼓励和支持体育教师组建学校运动队,为体育教师配备必要的运动服装,并在教学装备方面给予相应支持。各地各校要定期开展优秀体育教师专题宣传活动,选树一批“以体育智、以体育心”的先进典型。 九、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从加快推进教育强国和体育强国建设的高度,加强对本地区中小学体育教师队伍建设的总体谋划,定期研究区域内体育教师培养和配备工作。要将中小学体育教师队伍建设情况列入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发挥责任督学常规督导作用,引导各地按要求配齐配强体育教师,加强专职体育教研员队伍建设。健全体育教师队伍建设监测评估机制,强化对学校体育教师教育教学质量监测评估。 十、强化经费保障。各地要切实加大学校体育经费投入力度。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优化支出结构,根据需求将中小学体育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学校要重点支持体育教师培训、教学研究、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运动队建设、体育竞赛、训练装备更新等项目。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发展中小学体育,多渠道逐步加大学校体育经费投入。
教 育 部 2025年1月17日 [进入]
2025-01-26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科学教育工作指南》的通知教监管厅〔202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现将《中小学科学教育工作指南》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提高中小学科学教育工作水平。
教育部办公厅 2025年1月14日
中小学科学教育工作指南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在教育“双减”中做好科学教育加法的重要指示精神,推动中小学科学教育工作更加重视激发学生好奇心、想象力、探求欲,更加聚焦提升学生科学素养、培育学生批判思维和创新能力,更加关注激发学生科技报国的远大志向,以扎实举措和实际成效,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制定本指南。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按照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部署和《教育部等十八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中小学科学教育工作的意见》要求,完善中小学科学教育工作长效机制。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强化价值引领、情感培育;坚持遵循规律,注重因材施教、激发兴趣;坚持守正创新,立足国情实际、改革先行;坚持实践导向,突出综合探究、学思结合;坚持统筹协同,整合各方资源、凝聚合力,全面提高中小学科学教育质量和水平。 实施中小学科学教育工作,要聚焦科学观念、科学思维、探究实践、态度责任等核心素养培育,按照科学类课程标准学段目标、遵循中小学生认知规律,有效统筹校内校外资源力量,围绕课程体系构建、育人方式变革、师资队伍建设、评价范式改革等关键环节精准发力,推动校家社协同育人的科学教育生态系统更加完善,推动科学教育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和提升全民科学素质、实现国家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中发挥更大支撑作用。 二、主要工作 (一)教育行政部门 1.配齐配优科学类课程教师 (1)根据教学需要配齐配足小学科学教师,确保科学教师具有科学类相关学科教师资格证,推动实现每所小学至少有1名具有理工类背景的硕士学位科学教师。 (2)配齐初中、高中科学及相关学科(物理、化学、生物学、地理、信息科技、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等)教师。 (3)优化科学类课程教师管理制度,完善评价体系,保障在绩效考核、职称评聘、评先评优、专业发展等方面与其他专任教师享受同等待遇,制定促进专业成长的激励性政策,切实激发广大教师的积极性。 (4)探索建立科学类课程教师共享中心,多元拓展师资共享渠道,鼓励骨干教师到薄弱学校进行支教。 2.配强科学副校长 (1)充分调动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场馆、青少年宫、博物馆、科技企业等力量,确保每所学校至少有1名科学副校长,鼓励并支持高水平综合性大学、科研院所等单位的科学家、理工科专家担任科学副校长。 (2)明确科学副校长工作职责,用好资源和专业优势,探索通过开展科普讲座、结对科学类课程教师、参与建设科学类课程、指导学生项目等务实举措,发挥引领作用。 (3)搭建科学副校长培训交流平台,探索建立工作评价和档案管理制度,用好评价结果。 3.做好科学类课程教师培养培训 (1)推动高水平师范大学开设科学教育专业,优化师范类院校科学教育专业课程设置和培养模式,鼓励通过提高跨专业学习和实践教学比例,培养教育教学综合能力。在公费师范生项目中提高科学教育学生培养比例,支持综合性大学培养科学类课程教师。 (2)将中小学教师科学素养培育纳入省市教师培训和“国培计划”等教师培训项目,充分调动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场馆等力量,系统规划科学类课程教师培训体系和培训内容,重点提升科学素养和跨学科教学、实验设计与操作、活动设计与实施等教学实践能力。 (3)对中小学科学类课程教师、科学副校长等,按照群体特点和发展目标进行分类,建立多类型、多样态的研修共同体,加强与教研部门联动,推动新任教师、骨干教师、专家型教师在交互式团队架构中学习和实践。 4.探索建设区域科学教育中心 (1)推动区域科学教育中心建设,整合区域内科学教育资源,充分发挥科学教研员作用,开发高质量的科学课程资源,支持中心在课后、节假日向中小学生开放,引导学生进项目、进实验室参与科学探究与工程实践。 (2)依托专家力量,选择特定领域、特色主题,小切口、深挖掘、成体系,强化实验和实践探究,打造一批好课程、好活动、好项目、好课题,为学校开展课堂教学、课后服务和科学活动提供支持,探索形成“启蒙教育—兴趣引导—探究实践—创新研究”等进阶式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5.加强科学教育资源对接转化 (1)开展研究资源建设,协调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和自然科学基金委等科学教育相关部门力量,充分发挥教科研等部门作用,开展科学教育理论研究,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并支持中小学教师针对科学教育问题开展行动研究。探索建设科研项目成果与科学教育实践的对接试点机制,推动科研资源在基础教育领域顺利转化。 (2)开展社会资源建设,全面统筹区域内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场馆、自然场域、科技企业等,为学生构建多类型科学教育实践活动基地,组织区域内学校定期开展校外科学探究实践活动。 (3)开展实践资源建设,探索在区域内中小学建设科学教育实践基地,为高校科学教育相关专业本科生和研究生培养提供实践平台。 6.实施科学素养调查 (1)结合区域实际,积极探索动态开展学生科学素养调查。不断提升指标体系的科学性和评价工具的有效性,调查工作既要关注学生科学素养的发展情况和动态趋势,也要关注影响科学素养发展的相关因素。 (2)加强调查结果运用,将其作为区域科学教育政策制定和学校科学教育工作改进的重要依据。 7.将实验等探究实践纳入评价体系 (1)将学生平时实验操作和参加科学探究实践活动等表现纳入综合素质评价内容。 (2)将实验操作纳入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中纳入理化生等实验操作。 (3)实验操作任务的设计,要侧重考查学生的观察能力、操作能力和思维能力,有机融入对实验原理理解、探究方案设计、科学论证、结论构建等方面的评价。 (4)将数字技术等智能化手段引入实验操作考试,提高实验考查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8.数字化赋能科学教育 (1)指导学校创新应用国家智慧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开展科学教学,加强科学教学优质数字资源的共建共享和有效供给,组织教师利用平台“名师名校长工作室”等资源开展课前备课、课中教学和课后教研,探索基于平台的点播教学、直播教学、自主学习等方式。 (2)利用智能装备为科学教学创设沉浸式学习环境,借助自适应学习引擎实现学习路径的个性化定制与学习资源的适配推送。探索虚拟仿真和计算机建模等科学教学新模式,开拓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在科学教学中应用的新场景,利用数据分析技术提升教学评价的精准化水平。 (二)学校 1.在学校课程实施方案中强化科学教育 (1)深入学习贯彻国家政策精神,将科学教育纳入学校教学改革重点任务,根据办学目标和工作基础,分析资源条件,因校制宜制定科学类课程实施的学校规划。 (2)课程实施方案要明确科学教育课程安排、教学计划、学段衔接、教师发展、资源建设、条件保障、校内外统筹、评价改革等方面内容。 2.推进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协同育人 (1)结合学校和所在地区特点,全面实施国家课程、有效应用地方课程、系统设计校本课程,聚焦思维发展、科学探究、工程实践、科技人文等主题,与德育、美育、劳动教育、体育相融合,形成跨学科学习项目,支持学生每学期参加科学研究项目。鼓励在中小学综合实践活动课程中强化科学探究实践活动。 (2)探索校际课程共建共享机制,形成“一校一特色”“一地多特色”的课程资源建设和利用模式。 3.提高科学类课后服务比例 (1)提升科学教育在课后服务中的比例,根据不同学段学生知识经验、思维水平、兴趣特点,进阶式、一体化开展科学类课后服务。通过开展自然观测、科学探究、工程实践、创客活动、项目研究等,提升科学类课后服务的吸引力。 (2)依托校内外科学教育师资,加强对学生科技社团和兴趣小组的专业指导,支持有兴趣的学生长期开展探究实践活动和项目专题研究。 (3)打造“公益+市场”课后服务供给体系,创新社会资源购买和管理机制,将经实践检验和有关部门认可评定的,由科技场馆、青少年宫和校外机构等开发的精品资源纳入课后服务,完善校外资源供给方“白名单”制度。 4.加强校园科学文化建设 (1)系统挖掘校内及周边河流、池塘、农田、树林等自然资源,通过标牌设置、标本展示、科普海报等方式,营造浓厚的校园科学文化,将上述资源优势和文化元素同步融入特色化课程资源建设。 (2)提高科学类图书比例,遴选适应不同年龄、覆盖不同学科、反映时代特征的科普图书。组织学生开展日常科学阅读和写作,通过科幻画、科普海报、科学小课堂、科普科幻作文等科学创作形式,促进学生“读科学”“写科学”“谈科学”。 (3)利用校园橱窗、宣传栏等,讲好科学家故事、展示国家科技成就。邀请科学家、工程师等科技工作者走进校园,讲述奋斗历程、展示科研成果、分享科研心得,指导学生开展科学探究活动,将科学家精神融入到科学实践的具体情境中。 5.紧扣探究实践强化实验教学 (1)加强科学教育基础设施与环境建设,根据实验室建设与教学装备配置标准,构建科学实验室、探究实验室、综合实验室、数字实验室等实验教学空间,完善设施设备和耗材供给,制定科学实验与科创实践项目清单,提升实验教学空间建设水平。 (2)依据《中小学实验教学基本目录(2023年版)》,分学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验教学计划,开全必做实验,增加选做实验,提高开放性、探究性实验比例,注重对学生问题提出、实验设计、动手操作、思维发展等能力的考查。 (3)在做好实体类实验的同时,积极探索利用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新技术开展实验教学。 6.基于核心素养开展教学评价 (1)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围绕核心素养,探索制定评价指标(量表),科学评价学习过程和学业表现,帮助学生自我诊断和自主发展。 (2)评价主体多元化。鼓励教师、学生、家长及社区等多方积极参与,全面、客观、综合评价学生科学素养。 (3)评价方法多样化。将单项评价与整体评价、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纸笔评价与实作评价、终结性评价与形成性评价有机结合,提高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4)改进科学试题的内容设计,丰富试题类型,优化试题结构,融入真实情境,增加探究性、实践性、综合性、开放性试题比例,重点评价学生利用知识、方法,分析问题和创造性解决问题的能力。 7.统筹校内外优质科学教育资源 (1)建立“1+N”结对制度。就近联合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场馆和科技企业等机构,建立校内外常态联动机制,推动校外观摩体验、科学探究、工程实践、专题研究、价值引领等科学教育资源与校内科学教育供需匹配、深度对接,支撑校内课程教学、促进活动拓展、服务教研培训。 (2)高中学校可联合高校设立共享科学实验室、科研基地等,为学生提供参与课题研究和实验活动的平台。 (三)科学类课程教师 1.基于核心素养确定教学目标 (1)依据课程目标和学业质量标准,建立具体学习内容与核心素养表现之间的关联,设计可评可测素养导向的教学目标。 (2)强化基于真实情境的学段教学内容设计,小学阶段重在激发兴趣和奠定认知基础,初中阶段重在开展实践学习和跨学科素养培育,高中阶段重在培养综合探究能力。 (3)教学活动坚持素养导向,推动学习与思考相结合、接受与质疑相结合、动手与动脑相结合,重点培育学生实践能力、思维能力、解决问题能力和社会责任。 2.聚焦综合实践改进课堂教学 (1)以课程标准为依据,聚焦反映学科思想、体现学科本质的结构化概念、规律和原理,组织教学内容。 (2)整合启发式、探究式、体验式、项目式等教学方式,实施促进学生科学思维的探究实践活动,实现学生对核心知识的深度理解、有效建构和灵活应用。 (3)整合科学类相关学科的跨学科主题内容,开展跨学科综合实践活动,探索综合化实施分科课程的路径,引导学生建立学科之间的联系,综合利用多学科知识和方法,通过自主探究和深度思考,解决真实问题。 3.围绕提升评价素养推动“教学评”一体化 (1)更新评价观念,增强评价意识,主动将评价融入教学,提高“教学评”一致性。 (2)积极参加教育评价专题培训和教研活动,通过主题式、模块化、任务驱动方式开展,涵盖学科教研、课题研究、论文撰写、命题比赛等内容,全面提高考试命题、作业设计、评价实施等能力。 三、组织保障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明确中小学科学教育管理部门和职责,建立健全工作长效机制,统筹安排经费,支持科学教育中心建设、科学类课程教师培训、课程资源建设、条件设施保障等,把中小学科学教育纳入教育督导体系,督促做好科学教育国家课程落实、科学类课程教师配备、实验教学装备配置等工作。 [进入]
2025-01-23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教体艺厅函〔2024〕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切实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纵深推进全国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教育部制定了《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指引》,聚焦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细化操作流程和规范标准,进一步提升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规范化、精细化、科学化水平,确保校园食品安全。现印发给你们,请指导本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所有中小学校认真贯彻落实,对照工作指引的各个环节完善整改,严格遵照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 2024年11月11日 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指引 前 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青少年健康成长。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落实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确保学生在学校学、住、吃都安全,让家长放心”,近期在青海考察调研时又提出校园餐应“卫生、安全、可口、营养健康”的殷殷嘱托。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关系学生身心健康,关系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学校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的基础基本,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不断满足师生对美好生活向往、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必然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指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全面、准确落实学校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教育部组织编写了《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指引》,梳理和盘点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重点内容和关键环节,强化政策解读和实操指导,提高各地和学校对政策制度和管理要点把握的精准化程度,提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食堂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切实保障广大师生在校饮食安全和营养健康,持续增强广大师生和家长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编 者 2024年11月 目 录 第一章 食品安全管理 一、 责任落实 (一) 学校主体责任 (二) 教育行政部门责任 二、 食堂场所流程布局 (一) 食堂建筑 (二) 食品处理区 (三) 辅助区 三、 食堂设施设备配备 (一) 原料贮存设施 (二) 清洗消毒和洗手设施 (三) 有害生物防治设施 (四) 给排水设施 (五) 卫生间 四、 食堂管理关键环节 (一) 信息公示 (二) 食材采购 (三) 进货查验与索证索票 (四) 原料贮存 (五) 加工制作 (六) 原料及成品配送 (七) 人员管理 (八) 添加剂管理 (九) 食品留样 (十) 清洗消毒 (十一) 环境卫生 (十二) 餐厨废弃物处置 (十三) 特殊食品和过敏原控制 五、 食堂承包(委托)经营及校外供餐管理 (一) 食堂承包(委托)经营 (二) 校外供餐管理 第二章 膳食经费管理 一、 一般要求 二、营养改善计划经费管理 第三章 纪法责任 一、 食品安全管理类 二、 膳食经费管理类 参考文献: 第一章 食品安全管理 一、责任落实 (一)学校主体责任 1. 学校应明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建立由校领导、后勤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组成的食堂管理领导小组,每学期至少一次研究部署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梳理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和风险防范。 2. 学校应建立并不断完善食材采购、进货查验、食品加工制作、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临期食品管理、食品留样、清洗消毒、餐厨废弃物处置、设备维修保养校验、环境检测、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考核、食品安全自查、食堂安全保卫、食品安全信息追溯、投诉举报处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制度自查,当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食品安全标准发生变化时,及时进行制度修订。 3. 校长应切实履行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学校重要议事内容,对重大问题亲自抓、亲自管,每学期至少在食堂召开一次现场办公会,实地查看了解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解决问题并部署相关工作。 4. 学校应严格规范执行陪餐制度,按一定周期排定陪餐人员安排,确保每餐均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有条件的中小学应建立家长陪餐制度。陪餐人员应随同学生一起就餐,对食品的感官、口味、质量等进行评价,征求就餐学生的意见建议,做好陪餐记录并由本人签字。 5. 学校应通过电话、信箱、电子邮箱、微信群等形式,畅通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渠道,听取师生家长对食堂、外购食品以及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的意见、建议,如实记录,分类及时处理,不拖延、不塞责、不敷衍。 6. 学校每学期应面向师生和家长分别组织开展一次食品安全及满意度测评,对供餐质量、价格、卫生、服务态度等进行全面评价,及时查缺补漏,改进管理,提升质量,并将意见及整改情况向师生和家长反馈。 7. 发挥家长监督作用。健全家长委员会监督机制,成立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完善相关制度,规范产生和运行流程,保障家长参与招标采购、陪餐用餐、质量评价、安全检查、收支公开等重大事项监督。畅通家长委员会向主管监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直送问题渠道,相关部门建立及时处置和反馈办理情况工作机制。 8. 学校应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员,5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配备食品安全总监。中小学校食品安全总监由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的副校长或同等职位的领导担任。学校须支持和保障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食品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充分听取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9. 食品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主要承担组织拟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食品安全方面的责任要求;组织拟定并督促落实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定期组织食品安全自查并及时报告,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组织拟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并适时开展应急演练;负责管理、督促、指导食品安全员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组织开展职工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接受和配合监督检查等工作。 10. 食品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食品安全总监负责。主要承担督促落实食品安全过程控制要求;管理维护食品安全过程记录材料;对不安全食品以及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及时整改并报告;记录和管理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卫生状况;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等。 11. 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食品安全意识教育。通过课堂教学、宣传活动以及实践操作等多种形式,使学生掌握食品安全的基本知识,包括如何识别健康食品、理解食品标签、避免食用过期或不卫生食品等。同时,学校应定期开展食品安全主题活动,增强学生的食品安全责任感和自我保护意识。 (二)教育行政部门责任 1. 制定并完善招标采购、经营管理、考核评议、监督检查、应急处置等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完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机制。 2. 将食品安全相关指标纳入责任督学每月进学校摸排的重点内容,强化日常监督。 3. 加大对学校食堂建设改造的投入,持续改善供餐条件,积极推进“互联网+明厨亮灶”建设,与市场监管部门信息共享,提升食品安全管理的透明度。 4. 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队伍建设,不断提升学校食品安全保障服务水平。 5. 督促和指导中小学开展校园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适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6.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与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的协同配合,将工作中发现的学校食堂、承包(委托)经营单位、校外供餐单位、食材供应商等存在的经营管理、食材质量等方面的问题,及时通报市场监管部门,配合做好监督管理。 二、食堂场所流程布局 (一)食堂建筑 1. 应由相对独立的食品处理区、辅助区和就餐区组成。 2. 应距离粪坑、旱厕、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等污染源25m以上,并位于可能产生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含实验场所)的影响范围外。 (二)食品处理区 1. 应设置专用的备餐间或备餐操作区。 2. 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加工制作、半成品加工制作、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并形成生进熟出的单向流程。 3. 应分开设置原料通道及入口、成品通道及出口、使用后餐饮具的回收通道及入口。 4. 各专间、专用操作区应有明显的标识,标明其用途。 (三)辅助区 1. 卫生间不应设置在食品处理区内,出入口不应与食品处理区直接连通,避免与就餐区直对,卫生间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应能自动关闭。 2. 更衣间应与食品处理区在同一建筑物内,处于食品处理区入口处,为独立隔间,男女分设。 三、食堂设施设备配备 (一)原料贮存设施 1. 应根据原料、半成品、成品的贮存要求,设置相应的食品库房或贮存场所以及贮存设施,配备冷冻、冷藏设施。 2. 库房应设有通风、防潮及防止有害生物侵入的设施。 3. 库房内应设置足够数量的存放架,其结构及位置能使贮存的食品和物品离墙离地。 4. 冷藏(冻)设施正常运转,配备温度显示装置,确保贮存条件。 (二)清洗消毒和洗手设施 1. 采用化学消毒的餐具应配备专用消毒设施和设备。 2. 应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饮具的保洁设施。 3. 食品处理区应配备洗手设施。 4. 就餐区或附近应设有供用餐者清洗手部以及餐具、饮具的用水设施。 5. 卫生间出口应配备洗手设施。 (三)有害生物防治设施 1. 食堂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应安装空气幕、防蝇帘或防虫纱窗,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通风口和换气窗外应加装不小于16目的防虫筛网,形成封闭空间,防止有害生物入侵。 2. 食品处理区所有与外界相通的门和库房门应设置不低于60cm金属材质的挡鼠板,门缝隙应小于6mm,防止鼠类侵入。 3. 排水管道与外界相通的出口应采取防护措施,出水口安装的篦子宜使用金属材料制成,篦子缝隙间距或网眼应小于10mm,防止有害生物入侵。 4. 食品处理区、就餐区宜安装粘捕式灭蝇灯,有效控制飞虫。 (四)给排水设施 1. 食品加工用水与其他不与食品接触的用水的管道系统应完全分离,防止非食品加工用水逆流至食品加工用水管道。 2. 排水沟应设有可拆卸的盖板,内部不应设置其他管路。 3. 专间、专用操作区不应设置明沟;如设地漏,应配备水封等装置。 (五)卫生间 1. 卫生间排污管道与食品处理区排水管道分设,且配备有防臭气水封。排污口设在食堂外。 2. 卫生间应设置独立的排风装置,排风口不得直对食品处理区或就餐区。 四、食堂管理关键环节 (一)信息公示 应在食堂就餐区等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食品经营许可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材进货来源、供餐单位、伙食费收费标准、每周带量食谱、食材价格等信息,确保信息透明,方便公众监督。 (二)食材采购 1. 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应遵循安全、健康、符合营养需求的原则。 2. 严把食材供货关,有条件的学校,蔬菜应当天配送,肉类全部确保新鲜。 3. 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地区的学校食堂,大米、食用油、面粉、肉、蛋、奶等均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由县级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鼓励支持其他地区和学校参照执行。 4. 签订采购合同时应明确供货者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保证食品安全。 5. 学校应建立食材供货者评价和退出机制,自行或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定期对供货者的食品安全状况等进行评价,及时更换不符合要求的供货者。 (三)进货查验与索证索票 1. 严格规范大宗食材进货查验,建立“双人或多人联检”查验制度,查验人员至少包含学校食品安全员和食堂管理人员,集体验收,公开透明,有条件的学校应保留影像资料,清晰详实记录进货查验情况。 2. 食材进校验收应综合运用“望、闻、问、切”等多种方式,核对重量,核对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重点核查以下事项,核对包装完整性,核对食材一致性;查看食材色泽、形态;确认食材是否有异味。 3. 采购原材料应索取产品合格证以及同批次检验(测)报告。采购畜禽肉类时,需具备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猪肉还需附有非洲猪瘟检测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大米应具备镉、黄曲霉毒素等指标的检测报告。 4. 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无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其他各项记录保存期限宜为2年。 (四)原料贮存 1. 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除外)应在贮存位置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使用期限等信息。宜使用密闭容器贮存。 2. 同一库房内贮存不同类别食品和非食品(如食品包装材料等),应分设存放区域,不同区域有明显的区分标识。 3. 贮存的食品和物品离墙、离地,距离墙壁和地面均应在10cm以上。 4. 冷冻贮存食品前宜分割食品,避免使用时反复解冻、冷冻。冷冻(藏)贮存食品时不宜堆积、挤压食品。 (五)加工制作 1. 学校食堂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2. 动物性、植物性、水产品等食品原料的工用具和容器应分开使用,并有明显区分标识。 3.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用具和容器应分开使用,荤素、生熟应严格区分,并有明显区分标识。 4. 专间和专用操作区使用的食品容器、工具、设备和清洁工具应专用。 5. 生食蔬菜和水果应在专用区域或设施内清洗处理,必要时进行消毒。 6. 未经清洁的禽蛋使用前应清洁外壳,必要时进行消毒。 7. 食堂内不得饲养和宰杀禽、畜等动物。 (六)原料及成品配送 1. 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配送,运输食品和运输有毒有害物品的车辆不得混用。 2. 食品配送车辆专用,配备符合条件的加热保温设备或装置,确保热食成品在运输过程中的保存温度保持60℃以上。 3. 配送人员应具备有效健康证明。 4. 应保持运输车辆的清洁,每次运输食品前和运输食品后应进行清洗消毒。 (七)人员管理 1. 食堂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用餐人数500人以上的食堂应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2.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堂从业人员(含临时聘用人员)应取得有效健康证明。 3. 定期对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业务培训,每学期进行考核。 4. 从业人员应接受晨检。有发热、呕吐、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应主动向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报告并暂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待查明原因并治愈后方可复岗。 5. 食品处理区内从业人员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或化妆。工作时,佩戴的饰物不应外露。 6.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加工食品前应进行手部消毒。 7. 专间和专用操作区内的从业人员操作时应佩戴清洁的口罩、手套、工作帽等。 8. 清洁操作区与其他操作区从业人员的工作服应有明显的颜色或标识区分。专间和专用操作区专用工作服与其他区域工作服外观应有明显区分。 (八)添加剂管理 1. 食品添加剂专人专柜(位)保管,标注“食品添加剂”字样,并与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等分开存放。 2. 添加剂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明确允许使用的种类和最大用量,做到计量使用、专册记录,保存详细的使用记录,包括使用日期、种类、用量及相关负责人员信息。 3. 用容器盛放开封后的食品添加剂的,应在容器上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期限,并保留食品添加剂原包装。 4. 严禁采购、贮存和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九)食品留样 1. 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 2. 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25克,由专用留样冰箱冷藏(0℃~8℃)保存48小时以上,并有留样记录。 3. 留样冰箱“双人双锁”,专人负责留样管理。 (十)清洗消毒 1. 采用物理消毒或化学消毒的设备应能正常运转,消毒温度和时间应符合相关要求,消毒液配制和浓度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采用自动清洗消毒的应严格遵循使用说明操作。 2. 餐饮具清洗设施和设备应与食品原料及清洁工具的清洗设施、设备分开,并有明显区分。 3. 消毒后的餐饮具、盛放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和工具,应定位存放在清洁、专用、密闭的保洁设施中,并有明显区分标识。定期清洁保洁设施,防止清洗消毒后的餐饮具受到污染。 4. 每餐或每班使用专间前,应对操作台面和专间空气进行消毒。 (十一)环境卫生 1. 食品处理区保持墙壁和门窗无污渍、无灰尘,天花板无霉斑。 2. 就餐场所卫生清洁,地面、墙壁、门窗、天花板等无霉斑、污垢、积油、积水等情形。 3. 卫生间地面、洗手池及台面无积水、无污物、无垃圾,便池内外无污物、无积垢、冲水良好。 4. 待清洗的工作服不得存放在食品处理区。 5. 应开展有害生物防治,遵循优先使用物理方法、必要时使用化学方法的原则。化学药剂应存放在专门设施内。 (十二)餐厨废弃物处置 1. 餐厨废弃物应分类放置、及时清理,日产日清,不应溢出存放容器。 2. 废弃物存放容器应配有盖子,内壁光滑,易于清洁,及时清洁废弃物存放容器,必要时进行消毒。 3. 食堂不能自行处理餐厨废弃物,应交由符合要求的生活垃圾运输单位或者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处理。不具备条件的学校应在相关部门指导下处理餐厨废弃物。 4. 应建立餐厨垃圾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垃圾的处置时间、种类、数量、收运者等信息。 (十三)特殊食品和过敏原控制 1. 特殊食品(如无麸质食品、无乳糖食品)应与普通食品分开存放,并在食品加工和供应过程中避免交叉污染。 2. 可能引发过敏反应的食品(如坚果、海鲜等)应在显著位置标识,确保相关信息在餐厅和食品供应点清晰可见。 3. 学校应为有特殊饮食需求的学生提供适当的替代食品,并在供应前确保这些食品符合安全标准。 4. 食堂工作人员应定期接受食品安全和过敏原管理培训,掌握处理和准备特殊食品的正确方法,避免过敏原交叉污染。 5. 建立过敏原控制台账,详细记录含有过敏原的食品种类、供应时间、使用食材以及相关学生的需求信息,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五、食堂承包(委托)经营及校外供餐管理 (一)食堂承包(委托)经营 1. 具备条件的中小学食堂原则上采用自营方式供餐。 2. 食堂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的,应以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选择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服务单位或者符合条件的餐饮管理单位。食堂管理领导小组要组织充分论证,制订招标要求和质量标准,充分听取家长委员会、学生代表及教职工代表的意见,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由学校领导集体研究批准。建立承包或委托经营评价和退出机制,至少每学期开展一次综合评价,对不符合质量和经营标准的,及时予以清退。 3. 学校应与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经营方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学校应承担管理责任,并督促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食品安全责任。 4. 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经营方应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经营,对食品安全全面负责,并接受学校的管理。 5. 对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且拒不整改或连续整改不到位的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经营方,学校应及时终止承包或委托经营行为。 6. 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或者委托经营,确保食品安全和营养标准的有效实施。 (二)校外供餐管理 1. 不具备建设食堂条件的中小学校,可通过从配餐企业订餐的形式,解决学生集中就餐需求,保障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 2.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统一组织招标,选定中标校外供餐单位,邀请学校校外供餐管理人员代表和家长代表对招标过程进行监督,委托公证机构对招标过程进行公证,并公布中标的校外供餐单位名单。 3.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校外供餐管理工作,会同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公安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学校校外供餐管理制度,开展对学校校外供餐单位的监督检查和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4. 校外供餐单位应具备食品经营许可和集体用餐配送资质,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优先选择通过HACCP、ISO22000等先进管理体系的单位。 5. 学校应组织本校管理人员、师生代表和家长代表,从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开招标选定的校外供餐单位名单中,投票选定本校的校外供餐单位,并对校外供餐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对发现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等行为的,应重新选定校外供餐单位,及时启动清退机制。 6. 学校应完善校外供餐管理制度和措施,配备专(兼)职供餐管理人员,负责配送食品的接收、查验、留样等工作,确保食品安全管理的全过程控制。 7. 学校应建立校外供餐单位评价和退出机制,对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到位或多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校外供餐单位,要及时终止合同(或协议),并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章 膳食经费管理 一、一般要求 1. 工作责任制:中小学校自营食堂财务管理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管理学校食堂财务工作,对自主经营食堂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 财务管理岗位设置要求:食堂财务管理应分别设置专(兼)职会计、出纳员、库房管理员等工作岗位,建立食堂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确职责和权限,各司其职,相互监督。出纳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银行印鉴由出纳、会计(或食堂负责人)分别保管。食堂负责人或财务主管人员要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出纳员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 3. 非独立法人学校食堂财务管理:中小学校分校(校区)、集团化办学模式下的成员校、乡村教学点等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校食堂财务应纳入其所隶属的总校(中心校)统一管理,实行“集中记账,分校核算”财务管理模式,设置食堂报账员、库房管理员岗位,并配备相应财会人员。 4. 食堂财务风险预警和内控机制:中小学校应建立健全食堂财务风险预警和内部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食堂财务收入支出和资产负债的管理。中小学校食堂不得提供担保,不得替学校及政府有关部门举借债务。 5. 食堂建账:自主经营的中小学校食堂需独立开展会计核算。 6. 饭菜定价:中小学校饭菜价格标准应遵循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经学校食堂管理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制定,并实行价格公示制度。 7. 食堂收入:食堂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伙食费收入、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等。不得将学校的店面承包收入、房租收入、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收入转入食堂收入。不得转移食堂收入,严禁挪用食堂资金或设立“小金库”。 8. 伙食费收取:学校收取伙食费应积极推行网上缴费方式,由学生家长或学生直接将伙食费缴入学校指定的银行账户,不得转入个人账户,不得公款私存。伙食费不得由老师、家委会、食堂管理领导小组等集体或个人收取。 9. 伙食费代收:实行配餐或托餐方式供餐的中小学校,伙食费可由学校统一收取并按照代收费管理。收取的伙食费上交学校指定银行账户。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伙食费资金。 10. 教职工餐费收取:教职工在学生食堂就餐,应按照与学生同菜同价原则,据实缴纳伙食费,不得侵占学生利益。 11. 自主经营食堂运行经费来源:未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其自主经营食堂(伙房)发生的水电煤气等日常运行经费可从收取的伙食费中列支。 12. 伙食费收入核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中小学校预收的师生伙食费不得直接计入食堂收入,应按师生实际就餐次数和金额确认伙食费收入。 13. 外来人员就餐伙食费收取:中小学校外来人员就餐的应采取同菜同价方式据实收取伙食费。收取的伙食费应确认伙食费收入,不得直接冲抵成本。 14. 食材采购款拨付:支付食材款不能通过付给采购员个人银行卡,再由采购员通过个人银行卡、微信、支付宝和现金等方式转付给供应商。支付采购款时,需取得合格发票,严格按发票提供的开户银行及账户支付。 15. 食堂成本核算:自主经营的食堂成本以日常经营服务活动所必需的原材料、人工等各项直接支出为核算依据,不包括财政投入的房屋建筑物折旧和其他固定资产折旧。 16. 食堂原材料成本核算:自主经营的食堂原材料成本包括当期实际耗用的米、面、油、水(海)产品、生鲜肉、蛋类、豆制品、调味品、蔬菜、燃料、水电费及其他原材料成本。食堂消耗的水、电、气及取暖费等应独立计量,单独结算并计入成本;如在学校账户统一支付的,可按实际耗用数与学校进行结算并计入食堂成本。 17. 食堂人工成本核算:自主经营的食堂人工成本包括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及福利支出,按规定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地方财政保障的食堂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支出、各项保险不得计入食堂运营成本。 18. 非财政专项资金固定资产折旧,低值易耗品以及零星维修费成本核算:非财政专项资金投入形成的食堂固定资产,包括食堂专用的各种燃具、炊具、餐具、冷藏设备、交通工具等,根据不同设备折旧年限,按月计提折旧并计入食堂成本。食堂耗用的低值易耗品应计入成本,金额较大的根据使用期限按月分摊计入食堂成本。食堂使用的各种设备的零星维修费应计入食堂成本。 19. 食堂结余管理:食堂的收支结余应转入下一会计年度继续使用,用于改善学生伙食。严禁将食堂结余直接或变相用于发放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津补贴等,严禁用于学校招待费、教职工聚餐等支出。 20. 食堂财务报表管理:中小学校食堂财务活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中小学校应在年度终了时,将食堂的报表信息并入学校相关报表的相应项目,并抵消中小学校与食堂的内部业务或事项对中小学校报表的影响,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收入费用表。 21. 原始凭证审核和监督:食堂财务机构、会计人员应对食堂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内容包括:一是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二是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按有关规定处理;三是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22. 食堂财务收支监督:食堂财务机构、会计人员应对食堂财务收支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监督:一是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退回,要求补充、更正;二是对违反规定不应纳入食堂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予制止和纠正;三是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食堂财务收支,不予办理;四是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食堂财务收支,应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 23. 食堂财务信息公开:一是公开伙食费收费标准。采取包餐制供餐的学校,每学期要在学校食堂醒目位置公开伙食费收费标准。采取选餐制供餐的学校,要在餐厅售饭窗口醒目位置公开价格信息。二是公开食材采购信息。中小学校应在食堂醒目位置公开公示大宗食材采购品种、数量、价格及金额,及时公示大宗食材统一采购流程、中标单位等信息。三是公开食堂财务管理制度和收支信息。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制度应悬挂在食堂以及食堂财务管理部门办公室醒目位置,并公开公示上学期食堂收入、支出、结余情况。四是公开招标信息。中小学校应在学校醒目位置公开公示通过招标方式遴选的校外配餐单位、食堂承包商、大宗食材供货企业以及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等信息。 24.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支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将补助资金直接发放至学生本人或监护人银行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统一发放。确因特殊情况无法通过银行卡方式发放的,经同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批准后,可转入学生校园卡或以现金形式发放。不得截留、克扣、挪用。 二、营养改善计划经费管理 1. 营养膳食补助资金管理:营养膳食补助资金必须确保全额用于为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学生用餐,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或家长,严禁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严禁设立“小金库”,在食堂经费中列支学校公共开支或教职工奖金福利、津补贴、招待费及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支出等费用。 2. 营养膳食补助资金来源:各地可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及物价水平,在落实营养膳食补助资金国家基础标准上,进一步完善政府、家庭、社会力量共同承担的膳食费用机制,科学确定伙食费收费标准。鼓励企业、基金会、慈善机构等捐资捐助,在地方政府统筹下,积极开展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并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3. 收取伙食费管理: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收取伙食费,应严格执行中小学收费管理有关规定,所收取的伙食费应全部用于营养改善计划供餐成本开支。供应两餐及以上的学校,应加强食材采购成本核算管理。 4. 食堂运行经费来源:对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可适当提高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水平,自主经营食堂(伙房)发生的水电煤气等日常运行经费可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不得挤占营养膳食补助资金。 5. 聘用人员开支来源: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自主经营食堂(伙房)供餐增加的聘用人员待遇等开支,应由地方财政统筹解决,不得挤占营养膳食补助资金。 6. 营养膳食补助资金监督:一是各地应定期开展审计,强化审计监督;二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监督;三是学校应每学期至少一次公开食堂收支情况,自觉接受师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章 纪法责任 一、食品安全管理类 1. 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学校食堂应建立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状况自查制度,建立健全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维修保养校验、原料采购至供餐全过程控制管理、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等制度,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制度,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违反以上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2. 未配备、培训或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3. 未建立采购进货记录或台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4. 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5. 食堂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6. 食堂违规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7. 食堂违规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8. 食堂未按照要求留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 9. 采购食品及原料时未查验或留存许可相关文件:未查验或留存食品生产者的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肉类产品的检疫合格证明、肉类制品的检验合格证明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未查验或留存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者加盖公章(或者负责人签字)的购货凭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10. 学校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由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对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的,从重处理。(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 11. 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或食品添加剂:违反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12. 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等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反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13. 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14. 未对餐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15. 违规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16. 知道或者应知道食品、食品原料劣质或者不合格而采购:由学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应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应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 17. 在招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由学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应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应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 18. 怠于履行职责或者工作不负责任、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由学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应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应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 19. 违规操作致使师生人身遭受损害:由学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应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应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 20. 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由学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应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应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 21. 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由学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食品安全管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 22. 隐匿、伪造、毁灭、转移不合格食品或者有关证据,逃避检查、使调查难以进行或者责任难以追究:由学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食品安全管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 23.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或者未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保留现场:由学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食品安全管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 24.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而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二、膳食经费管理类 1. 以个人名义存储伙食费: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 私设“小金库”:一是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二是使用“小金库”款项吃喝、旅游、送礼、进行娱乐活动或者有其他类似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三是使用“小金库”款项提高福利补贴标准或者扩大福利补贴范围、滥发奖金实物或者有类似支出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四是使用“小金库”款项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19号《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3. 伪造、变造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在财务管理活动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给予相应法律和行政处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4.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章第四十九条) 5. 违反政府采购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是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二是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三是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四是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五是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六是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一是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二是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三是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四是开标前泄露标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七十二条)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5号)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8号)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国家标准GB31654-2021)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市监食经〔2019〕68号) 《教育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食堂卫生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工作的通知》(教体艺厅函〔2021〕38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校外供餐管理工作的通知》(教体艺厅函〔2022〕27号)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的通知》(财教〔2022〕159号) 《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教财〔2022〕2号) 《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 [进入]
2024-12-05
关于印发《辽宁省义务教育地方课程指导纲要(2024年版)》的通知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 现将《辽宁省义务教育地方课程指导纲要(2024年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辽宁省教育厅 2024年6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发布) 辽宁省义务教育地方课程指导纲要 (2024年版)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切实把握中小学地方课程建设方向,充分发挥地方课程育人功能,建设有辽宁特色的义务教育地方课程育人体系,根据教育部《义务教育课程方案(2022年版)》《关于加强中小学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建设与管理的意见》和《辽宁省义务教育课程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结合辽宁实际,制定本纲要。 一、课程性质与理念 (一)课程性质 地方课程是国家课程方案规定开设的课程,是义务教育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义务教育培养目标,结合地方资源优势和学生发展需求而设置的体现地方特色的必修课程。 (二)课程理念 1.坚持正确方向。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以学生发展为中心,以素养提升为导向,挖掘辽宁特色教育资源,强化地方与国家的不可分割性,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涵养学生爱家乡、爱祖国、有担当的家国情怀。 2.突出素养导向。统筹设计综合性学习活动,促进学生对辽宁自然风貌、区域经济、优势科技、特色文化以及革命文物、遗址、纪念场馆等方面的认知和理解,帮助学生实现由思想到行为、由知识到素养的发展,着力培育学生家国情怀、文化认同、实践能力、责任担当等核心素养。 3.强化实践育人。加强课程与学生生活、生产劳动、社会实践的结合,注重实践体验过程的设计和指导,培养学生在真实情境中思考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倡导“做中学”“用中思”“创中悟”,引导学生通过多样化实践体验方式进一步了解家乡、热爱家乡、增长知识、开阔眼界,增强实践本领。 4.注重协同育人。强化系统设计,增进地方课程与国家课程、校本课程的联系和融合,形成课程育人合力;统筹学校、家庭、社会力量,充分利用所在地区优质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促进家校社各司其责、各展优势,共同促进学生发展。 二、课程目标 以自然风貌、人文历史、红色文化、区域经济、优势科技等为内容载体,帮助学生了解辽宁的地方特色和重大成就,知道辽宁在国家发展中的突出贡献,理解辽宁在推动东北全面振兴和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引导学生在亲身体验和实践中感悟辽宁的“自然魅力、人文魅力、红色魅力、发展魅力”,坚定理想信念,厚植家国情怀,增强文化认同,提升实践能力,强化责任担当。 三、课程内容 辽宁义务教育地方课程由“自然魅力、人文魅力、红色魅力、发展魅力”四个板块构成,课程内容以学生已有学科知识和社会生活经验为基础,充分发掘辽宁地方特色教育资源,实现对国家课程的拓展与补充。 第一板块:自然魅力 辽宁自然风光秀美,海洋、河流、湿地、山川、森林、草原、冰雪等各种生态场景一应俱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体验场景越来越多,绿色正成为辽宁高质量发展的鲜明底色。此板块内容主要包括辽宁的区位优势、地形地貌、气候条件、名山大川、风景名胜、物产资源、交通网络、海洋环境和生态文明建设成就等。 1-2年级(共26课时) 知道辽宁省省会名称和自己家乡所在的地级市城市名称,以及所在县(市、区)名称,能在辽宁版图上找到家乡的位置。通过查看地图、参观考察、交流研讨等方式,了解家乡的主要汽车站、火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场站,知道家乡的主要山脉、河流及风景名胜区。通过查阅资料、调查体验等多种方式,了解家乡特产。 3-4年级(共34课时) 能够在地图上找出辽宁在中国版图中的地理位置,知道辽宁省14个地级市的名称及其在辽宁的区位。知道辽河是省内第一大河流,是辽宁的母亲河,了解辽宁主要江河分布状况。知道辽宁有千山、凤凰山等山岳风景区,有本溪水洞、盘锦红海滩等神奇的自然景观。了解辽宁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及保护对象,感受在保护生物多样性方面取得的成就。倡导实地考察、旅行等多种方式走进大自然,感受辽宁的自然之美,体悟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重要意义。通过查阅资料、调查体验等多种方式,了解辽宁丰富的物产资源。知道辽宁森林分布状况及其作用,了解防护林工程、退耕还草工程、地下水补充等生态恢复措施,理解辽宁是北方重要的生态屏障。 5-6年级(共18课时) 运用地图等相关资料,了解辽宁省“六山一水三分田”地形概貌特点。通过阅读地图、观看视频等方式,了解辽宁境内山脉分列东西两侧的特点,认识到山脉对地方的影响。通过项目式学习等方式,了解辽宁典型的山岳风景区、湖泊风景区、海岸风光、岩洞风景、泉水名胜、特异景观等景观类型,倡导实地考察、研学旅行等多种方式走进景区,进一步感受辽宁自然风光的秀美;知道辽宁铁路、公路、港口、航空等快捷便利的交通网络,了解辽宁交通事业的飞速发展。通过查阅资料等方式了解辽宁主要矿产资源的储量、分布地区。知道辽宁的海域状况、岛屿分布、海洋资源状况,了解保护海洋和建设海洋强国的重要意义。了解辽宁省实施“蓝天、碧水、青山、净土、农村环境整治”五大工程的重要举措和意义,领会“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 第二板块:人文魅力 在中华文化的丰富多样性中,辽宁以其独特历史背景和地域环境,孕育了深厚而独特的人文风貌。此板块内容主要包括辽宁的人文景观、文化遗存、体育艺术、民族风俗等内容。 1-2年级(共36课时) 知道“辽宁”名称的由来及古老传说,通过阅读、观看视频、参观考察等方式,初步了解沈阳故宫、抚顺清永陵、沈阳清福陵、沈阳清昭陵、葫芦岛九门口水上长城、本溪五女山山城等世界文化遗产;知道辽宁民间故事、剪纸、皮影、秧歌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欣赏、探究、模仿、动手实践、交流展示中,感受辽宁劳动人民的勤劳、勇敢、智慧。 3-4年级(共36课时) 知道辽河流域是中华文明发源地之一,了解以红山文化、三燕文化、高句丽遗存等为代表的辽河文明;通过资料查找、参观考察、艺术采风等方式,走进当地博物馆、图书馆、古生物化石馆、地质公园等,了解各时期的知名文物遗存及国家级工业遗产,感受辽宁悠久历史、灿烂文化,坚定文化自信,增进文化认同。 5-6年级(共20课时) 通过观赏、模仿、实践调查等方式,了解以辽剧、评剧、二人转等为代表的地域艺术特色;欣赏、交流、尝试制作陶瓷、雕刻、年画、刺绣等艺术作品,体悟辽宁传统工艺方面的成就。知道辽宁在评书、音乐、舞蹈等领域的杰出人才代表,知道辽宁籍世界体育冠军和民族特色体育项目,了解辽宁作为体育大省和体育强省的辉煌成绩,知道辽宁籍航天英雄、科学家及其典型事迹。通过参观考察、研学旅行等方式,走进当地杰出人物纪念场所,感受榜样的力量,增强振兴辽宁的使命感。 7-8年级(共24课时) 了解所在地区民族风情、文化节日及民俗活动,理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性。调查当地的文化古城、名镇名村及传统村落、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等保护和建设状况,综合探究中华文化在辽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中的价值和意义。通过资料收集、主题探究等方式,了解建设长城国家文化公园(辽宁段)是国家推动新时代文化繁荣发展的一项重大工程,知道辽宁是明代万里长城的东端起点,享有“九边之首”的美誉,感悟长城精神内涵和文化价值。 第三板块:红色魅力 在争取民族独立、人民解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征程中,辽宁既培育了英雄儿女,也传承了红色基因,形成了鲜明的“六地”等红色文化。此板块内容主要包括辽宁省内重要的革命文物、遗址、纪念场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及红色文化中的“人、物、事、魂”等。 5-6年级(共14课时) 走进身边的纪念馆、烈士陵园、革命遗址等红色基地,初步感知辽宁鲜明的“六地”红色文化,知道辽宁是抗日战争起始地、解放战争转折地、新中国国歌素材地、抗美援朝出征地、共和国工业奠基地、雷锋精神发祥地,学习英雄事迹,感悟英勇斗争精神,弘扬抗战精神、东北抗联精神、抗美援朝精神、雷锋精神、西迁精神等。 7-8年级(共18课时) 走进身边的红色基地,进一步了解辽宁“六地”红色文化内涵。结合影视观摩、场馆考察、交流研讨等方式了解大东沟海战、辽沈战役、抗美援朝战争中辽宁人民抵抗外来侵略、赢得解放与保家卫国的典型事例。学习革命先烈的英勇事迹,感悟他们为国家和民族利益甘愿牺牲的伟大精神和家国情怀,认识辽宁在中国革命和维护国家安全方面的重大作用,体悟辽宁红色文化精神力量。 第四板块:发展魅力 辽宁作为“新中国工业摇篮”,创造了中国工业史上多个“第一”;辽宁科教资源富集,拥有众多优势领域和重点产业集群,为中国经济和科技发展贡献了辽宁力量;在东北全面振兴新突破和科技强国建设的新征程上,辽宁将全力打造新时代“六地”。此板块内容主要包括辽宁的区域经济、科教资源、优势科技等。 5-6年级(共18课时) 知道辽宁是全国13个粮食主产省之一,通过查阅资料、实地考察、劳动体验等方式,认识到辽宁在各类农产品供给行业的重要地位;了解第一炉钢水、第一架喷气式飞机等多个“第一”出自辽宁,辽宁舰、歼-15等“国之重器”产自辽宁,感受辽宁曾取得的伟大成就。通过查阅资料、访谈、实地考察等方式,了解“筑梦冰雪”“大国重器”等辽宁品牌旅游项目;知道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等相关内容,增强国际视野和开放意识。 7-8年级(共28课时) 了解辽宁高校和科研院所概况。通过项目式学习等探究方式,了解沈飞工业、大连船舶重工、辽宁石化、鞍钢、大连海洋渔业等代表性企业,感受辽宁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了解辽宁的新兴产业发展现状及前景,初步具有职业生涯规划意识。 知道辽宁作为东北地区唯一的沿海省份,地处东北亚经济圈核心地带,是我国对接东北亚、沟通欧亚大陆桥的重要海陆门户,初步了解辽宁正通过建设中欧班列等途径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通过观看视频资料、实地考察等方式,增进对辽宁“一圈一带两区”区域发展格局的认识,初步了解辽宁将全力打造新时代“六地”,关注“数字辽宁、智造强省”的发展趋势,增强振兴辽宁、建设辽宁的责任感。 四、实施建议 本纲要是学校实施地方课程的依据,也是编写与审定地方课程教材的依据。 (一)课程管理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地方课程实施,加强整体规划、保障和管理,将其纳入义务教育质量监测体系、评估督导指标体系。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全省课程教学管理工作。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及专业机构督促指导学校加强课程教学管理。 2.各级中小学教研部门要将地方课程实施纳入教研工作,设置地方课程专兼职教研员,积极组织开展地方课程的教学研究指导与培训工作,做到教研有专人、研究有专题、活动有专项。 3.学校要在国家、地方和校本三类课程统筹推进中重视地方课程实施。要将地方课程明确列入教学计划,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安排专职教师或整合相关学科师资力量开展地方课程教育教学,加强在课时、师资、实施、评价等方面的管理和保障。 (二)教学建议 地方课程在一至八年级开设,每周1课时。“自然魅力、人文魅力、红色魅力、发展魅力”四个板块列出的课时数,不仅包括课堂教学课时,还包括带领学生走出校园,走向社会开展参观考察、社会调查、研学实践等活动的课时。教师要掌握地方课程的性质和理念,按照课程目标和内容要求进行课程设计,优化组织形式,提高课程实施水平。 1.关注核心素养培育。明确教学内容和教学活动的目标要求,引导学生自主学习、合作学习、探究学习,重点培养学生家国情怀、文化认同、实践能力、责任担当等核心素养。 2.强化课程整合实施。充分利用好地域资源,将地方课程与学校德育、社会实践、学科实践、研学实践等活动有机结合。将地方课程与劳动、综合实践活动、班团队活动、校本课程等整合实施,相关内容统筹安排,课时打通使用,可分散安排,也可集中进行。 3.突出课程实践育人。依据课程内容要求,指导并带领学生走出校园,走向社会,通过场馆体验、研学实践、社会调查等实践活动,引导学生形成有积极意义的价值体系,促进发展。 4.重视家校社协同育人。积极争取社会有关单位的支持,鼓励家长结合家庭实际带领学生走进自然、场馆和实践基地等,感受和体验家乡的魅力。充分发挥家长职业特点和优势,协同讲好辽宁故事,形成育人合力。 (三)评价建议 立足素养导向,坚持“注重过程,促进发展”的评价理念,探索把学生地方课程学习情况纳入综合素质评价,发挥评价的导向、诊断、激励、改进等作用,促进课程有效实施。 1.以评价促进学生发展。充分调动学校、教师、家长、学生等参与地方课程实施与评价的积极性,坚持评价主体多元和方式多样,注重学生在学习活动过程中的体验和感受,注重家国情怀、文化认同、实践能力、责任担当等素养的培育。 2.以评价优化教育教学。重视地方课程的综合性、实践性、探究性等特点,避免单一讲授,从目标、内容、方法与实施效果等方面对教育教学过程进行评价分析,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研究改进措施,提高地方课程教育教学的实践性。 3.以评价推动课程实施。把地方课程开设与实施情况纳入省级课程监测范围,重点关注课程实施的效果。鼓励社会、家庭参与学校地方课程实施情况的评价,不断增强和改进课程育人功能,推动地方课程的有效落实。 (四)课程资源开发与利用建议 地方课程教材编写者、教学研究人员、教师应依据本纲要,有意识、有目的地开发和合理利用各种课程资源,提高地方课程建设与实施质量。 1.有效利用校内资源。有效利用学校图书馆、实验室、专用教室、文体馆等场所和设施,以及班级组织、学生团体等人文资源;调配、调动相关师资力量,整合研学实践、班团队会、学科实践等活动,注重项目式学习,提高课程实施质量。 2.合理利用校外资源。因地制宜利用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遗址、自然景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劳动实践基地、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校外场所和人力资源,充分调动家庭力量配合开展实践活动,丰富和拓展课程实施场域,增强地方课程的开放性和实践性。 3.积极开发数字资源。积极开发、适切呈现与教学内容相关的文本、音像等数字资源,创设、模拟多种与课程内容适应的情境,丰富课程形式,增强学生体验。 (五)教材编写建议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设置地方课程,确定开发主体。教材编写突出学生素养发展要求,体现课程的综合性、实践性、时代性、开放性特征。 1.系统设计教材内容。教材编写要依据本纲要的课程内容要求,遵循学生认知规律,贴近学生的生活实际,精心选择教材内容。内容编排要把好政治关,结构合理、详略得当、符合逻辑,注重学段衔接和内容进阶。教材内容要具有一定可选择性,以满足不同地域需要和便于教师开展教学。 2.创新教材体例样态。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认知规律,设计有利于学生开展社会调查、研学实践等活动的探究式、项目式学习教材体例。丰富课程载体,倡导联系学生学习、生活、思想实际和辽宁发展的生动案例,创新教材呈现方式,增强课程吸引力和实用性。 3.注重教材规范适用。基于学生立场编写教材,关注学生认知发展特点;教材语言准确规范、直观形象、易于学生接受和理解;教材内容和形式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为学生提供思考和实践空间。重视课程开发中的试用和修订环节,注重评估与改进,不断增强教材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进入]
2024-10-15
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省财政厅 关于推动新时代基础教育扩优提质若干举措的通知各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发展改革局、财政金融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实施新时代基础教育扩优提质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2023〕4号)部署要求,增强基础教育在教育强国建设中的基点作用,加快推进教育强省建设,切实办好更加公平、更高质量的基础教育,结合我省教育工作实际,现将推动新时代基础教育扩优提质的若干举措通知如下。 一、实施学前教育普惠保障行动,推进优质普惠发展 1.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一步规范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使用,在城市新增人口、流动人口集中地区新建、改扩建一批幼儿园,每个乡镇至少办好1所优质公办中心幼儿园,实现有需求的行政村普惠性幼儿园全覆盖。统筹资源配置和入园需求变化,积极稳妥消除幼儿园“大班额”。到2027年,全省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60%,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达到92%。 2.健全成本分担机制。各市公办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原则上应于2024年达到600元/年·人,目前标准高于600元的市不得下调。落实普惠性民办园补助标准。根据办园成本、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并定期动态调整。 3.提升保教质量。按照《辽宁省幼儿园评估定级标准(2023年修订)》,不断改善办园条件、优化教育过程。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纠正“小学化”倾向,推进幼儿园和小学双向科学衔接。深化学前教育改革,健全教研体系,补足配齐专业教研队伍,加强园本教研、区域教研,将各类幼儿园全部纳入教研指导范围。充分发挥城镇优质幼儿园和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的辐射带动作用,加快缩小办园差距。 4.强化幼儿园规范管理。实施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加强对幼儿园教师资质与配备、保育教育、卫生保健、安全防护、招生宣传、财务、收费等方面的动态监管。加强对幼儿园名称不规范、使用名称与审批名称不符、虚假宣传、违规使用幼儿教材或境外课程等问题的清理整治。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合理确定收费标准,遏制过高收费。民办幼儿园收费应全部缴入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银行账户,统一管理。加大对民办园收费专项检查力度,防止以各种名义乱收费。 二、实施义务教育强校提质行动,加快优质均衡发展 5.推进优质资源挖潜扩容。对有条件的、办学水平和群众认可度较高的学校,合理制定挖潜扩容工作方案,进一步扩大优质学位供给。因地制宜改造学校地上、地下空间,开辟更多学生活动场地。深化集团化办学改革,着力提高紧密型教育集团比例,促进集团内校际间管理、教学、教研、师资深度融合。2027年底,办好700所条件优、质量高、群众满意的新优质学校,实现新增优质学位30万个,完成义务教育优质均衡省级评估验收的县(市、区)占比达到60%以上。 6.加强乡村学校建设。根据城镇化和学龄人口变化趋势,制定优化县域义务教育资源配置的指导意见,办好必要的乡村小规模学校,适当整合小、散、弱的乡村小规模学校。重点提升产粮大县和边境口岸地区义务教育质量,补齐义务教育资源短板弱项。加强绿色学校、劳动教育示范校、乡村温馨校园建设。大力加强城乡学校共同体建设,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联盟建设,切实提高乡村学校教育教学质量。 三、实施普通高中内涵建设行动,促进优质特色发展 7.扩大普通高中教育资源。深入挖掘优质普通高中校舍资源潜力,增加学位供给,并结合实际优化招生计划安排,依法依规合理有序扩大招生规模。推进高校和城区优质普通高中通过开展联合办学、对口支援等方式托管帮扶县中,持续扩大优质普通高中教育资源总量。科学谋划,统筹布局,因地制宜推进职普协调发展,有效缓解人民群众职普分流焦虑。到2027年,全省普通高中招生计划较2023年增加1.7万个,其中,优质特色普通高中增加招生计划1.4万个;优质特色普通高中占比达到62%,优质特色普通高中在校生占比达到70%。 8.推动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加强特色普通高中建设,从德育、科技、人文、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国际交流合作等7个领域,通过典型选树、引领示范、设立课题、支持培育等举措,形成“一校一特色”的普通高中格局,推动全省普通高中在办学理念、教育教学管理和特色课程体系建设等方面得到更大提升。积极发展综合高中,推进职普融通。 9.加强县域普通高中建设。继续实施《辽宁省县域普通高中发展提升行动计划(2022-2025年)》,落实好《产粮大县公共服务能力提升行动方案》,改善县域尤其是产粮大县普通高中办学条件,提高县域普通高中教育质量。“一校一案”制定县域普通高中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加强学科教室等功能性教室建设,完善线上教育教学资源建设与应用保障体系,改善学校食宿卫生等生活条件,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实施小班化教学。 四、实施特殊教育学生关爱行动,强化优质融合发展 10.扩大特殊教育资源。鼓励20万人口以上的县办好一所标准化特殊教育学校,20万人口以下的县,因地制宜设立特教班。推动沈阳、大连等市加快建设孤独症儿童特殊教育学校。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特殊教育,鼓励各市建立从幼儿园到高中全学段衔接的十五年一贯制特殊教育学校。到2027年,特殊教育学校在20万人口以上的县实现全覆盖,切实解决好辖区内残疾儿童受教育问题,适龄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保持在98%以上。 11.推进普惠融合发展。落实学生资助政策,确保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优先获得资助。推动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职业教育、医疗康复和信息技术等相结合,积极创建融合教育示范区和示范校,推进省、市、县、校四级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建设。 五、实施素质教育提升行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12. 构建“大思政课”体系。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魂育人,统筹用好国家中小学思政课统编教材、《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生读本》。加强思政课程和课程思政建设,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建立思政课教师教研共同体、集体备课制度,加强优质教学辅助资源建设,遴选推出一批精品思政课、精品教案、精品课件。打造“学习新思想 做好接班人”“开学第一课”等德育品牌活动。 13.加强科学与文化素质培养。全面落实义务教育、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开齐开好科学类课程,遴选基础教育精品课,推进教学方式方法创新。加强学校实验室建设,保证完成必做实验和开展探究实践活动。丰富科学教育资源,开展科普教育和科技创新实践活动。实施青少年学生读书行动,丰富读书资源,建设读书服务平台,引导学生多读书、读好书、善读书。 14.强化体美劳教育。统筹社会资源推进教体融合,开足开齐体育和艺术课程,鼓励学校每天开设1节体育课,落实每日校内体育活动不少于1小时要求,常态化开展学校体育竞赛和艺术展演展示活动,形成“一校一品”“一校多品”的学校体育、美育发展新局面。加强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艺术素质测评和心理健康教育,有效防控学生近视。以校为单位制定劳动教育清单,建立校内外劳动教育实践场所,常态化开展家务劳动和校园劳动,定期开展生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 15.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完善校园安全风险预防体系,将提高学生安全意识与自我防护能力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着力提高安全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健全校园安全风险管控机制,常态化开展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严格落实《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要求》(GB/T29315-2022),巩固“四个100%”建设成果。完善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持续开展“护校安园”专项行动。进一步强化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升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各项管理制度。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达到全覆盖。 六、实施高素质教师队伍建设行动,提高师资保障水平 16.完善教师培养培训体系。大力弘扬教育家精神,全面加强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根据培育时代新人和基础教育课程教学改革要求,完善师范生培养方案和课程体系,强化师范生综合素质和全面育人能力培养,加大紧缺学科教师培养和补充力度。完善“省培计划”,加强新时代中小学“名校长工作坊”“名师工作室”建设,推动省、市、县、校开展校长教师全员培训,扩大优秀骨干教师总量。配齐建强各级教研队伍,有效发挥其在课程建设与实施、教育教学、教师研训、质量监测、考试评价、资源建设、成果培育与推广等方面的研究、指导和服务支撑作用。 17.推动校长教师有序交流轮岗。科学有序推进交流轮岗,重点推动城镇优秀骨干教师、校长向农村学校、办学条件薄弱学校流动。支持开展团队式交流,加强紧缺学科教师县域校际共享。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立足学区内、集团内和城乡间为主实施骨干教师交流轮岗。各县(市、区)要制定和实施校长、优秀骨干教师交流轮岗具体实施方案,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校长教师在各级评优表彰工作中予以倾斜。推动建立新招聘教师在办学水平较高的学校跟岗实习制度。 七、实施数字化战略行动,赋能高质量发展 18.提升教育数字化应用水平。加大国家基础教育管理服务平台推广应用力度,以数字化赋能提升教育治理水平。加强精品课建设,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加大优质数字资源供给。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提高教师数字素养和信息技术应用能力,通过教育数字化,推动优质教育资源向农村地区覆盖。加强数字校园规范建设,到2025年底,中小学全部通过“推广层级”评估验收,300所通过“示范层级”评估验收。 八、实施综合改革攻坚行动,激发学校办学活力 19.推进质量评价改革。以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为牵引,统筹推进育人方式、办学模式、管理体制、保障机制改革。依据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四个质量评价指南实施方案,推动学校和幼儿园对标研判、依标整改,有序推进质量评价督导评估工作。稳步推进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改革,增强评价真实性、科学性、有效性,切实发挥评价的导向作用。 20.深化考试招生改革。按照幼儿园服务区建设要求,努力保障适龄幼儿就近就便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巩固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和“公民同招”改革成果,深入落实“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推广义务教育入学“一件事一次办”便民服务。落实普通高中属地招生和“公民同招”,稳步推进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在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中的使用。实施中考省级统一命题,确保依标命题、难易适度、教考衔接。 21.全面推进协同育人。将教育基本公共服务满意度纳入省政府对各市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内容,着力提高公共教育服务水平。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发挥家校社协同育人委员会指导作用,遴选一批家校社协同育人典型案例,打造家庭教育公益课堂品牌。强化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广泛传播科学教育理念和正确家庭教育方法。加强研学基地建设,打造社会实践大课堂,积极营造全社会各方面关心支持协同育人的良好氛围。 各地要依据本方案精神,分解年度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健全推进机制。进一步强化对基础教育的政府投入责任,坚持多渠道筹措经费,加大投入力度,优化经费支出结构,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监管,有效保障专项行动计划实施。及时总结宣传专项行动计划实施的成效、经验,引导全社会支持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为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创造良好条件、营造良好氛围。 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省财政厅 2024年3月29日 [进入]
2024-09-30
教育部关于实施国家优秀中小学教师培养计划的意见教师〔202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特别是2023年在中央政治局第三次、第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把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作为建设教育强国最重要的基础工作来抓,健全中国特色教师教育体系,推动高水平高校为中小学培养研究生层次高素质教师,让优秀的人培养更优秀的人,夯实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基础,经商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现就实施国家优秀中小学教师培养计划(以下简称“国优计划”)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从2023年起,国家支持以“双一流”建设高校为代表的高水平高校选拔专业成绩优秀且乐教适教的学生作为“国优计划”研究生,在强化学科专业课程学习的同时,系统学习不少于26学分的教师教育模块课程(含参加教育实践),通过“国优计划”研究生培养吸引优秀人才从教,为中小学输送一批教育情怀深厚、专业素养卓越、教学基本功扎实的优秀教师。 二、选拔与培养 (一)选拔方式 1.推免选拔。具备高校推免资格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向“国优计划”培养高校提出申请,经考查合格可通过推免方式被录取为“国优计划”研究生,攻读“国优计划”培养高校学术学位或专业学位研究生。 2.在读研究生二次遴选。“国优计划”培养高校面向非教育类研究生进行二次遴选,结合学生专业课成绩和面试等综合考察学生从教潜质,按照“优中选优,严格规范”的原则,遴选“国优计划”研究生。 (二)培养模式 “国优计划”培养高校通过自主培养或者与师范院校联合培养的方式,为“国优计划”研究生系统开设教师教育模块课程,包括不少于18学分的教育学、心理学、中小学课程教学、科学技术史等内容,以及不少于8学分的教育实践,全面落实高校教师与中小学教师共同指导教育实践的“双导师制”,强化师范生专业素养培养与教学基本功训练。 支持“国优计划”培养高校为推免录取的“国优计划”研究生设计教师教育先修课程,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指导学生从本科第4年开始学习。参加研究生支教团的“国优计划”研究生,支教实践计入“国优计划”研究生培养教育实践学分。 鼓励高水平高校面向全体在读学生普遍开设教师教育选修课程。“国优计划”研究生本科阶段选修教师教育课程所获学分可计入“国优计划”研究生培养相关模块课程学分。 攻读非教育类研究生学位且修完26学分教师教育模块课程的“国优计划”研究生,通过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答辩,毕业时同时获得教育硕士学位证书。专题研究论文、调查研究报告、案例分析报告和方案设计报告等都可作为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论文。 三、从教激励 (一)纳入免试认定 “国优计划”研究生享受免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认定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简称免试认定)改革政策。修完规定学分的“国优计划”研究生可参照教育类研究生免试认定相关规定,按程序申领中小学教师资格证书。 (二)探索“订单”培养 探索建立“双一流”建设高校与优质中小学的“订单”培养合作关系,支持优质中小学与“国优计划”研究生签订“订单”培养协议。“订单”培养的“国优计划”研究生毕业后,按协议约定到相关中小学任教。 (三)组织专场招聘 各地要将“国优计划”研究生作为基础教育教师人才,做好引进工作。精心组织中小学到相关“双一流”建设高校或在当地举办专场招聘会,开辟从教服务“绿色通道”,支持“国优计划”研究生与中小学签订就业协议。 (四)支持专业发展 “国优计划”培养高校要建立从教毕业生专业发展跟踪服务机制,持续给予支持,特别是支持从教的“国优计划”毕业生报考博士研究生,进一步提升专业水平。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及中小学要创造良好条件,支持“国优计划”研究生创新开展教学,制订五年一周期的专业发展支持计划,通过优先安排参加国家级教师培训、支持管理岗位锻炼等,有计划地帮助“国优计划”研究生成长为基础教育领军人才,担任中小学校领导人员,引领地方基础教育改革发展。 四、实施保障 (一)加强政策激励引导 “双一流”建设高校研究提出“国优计划”年度研究生招生计划总量需求,并报教育部审核。对于核定的“国优计划”招生数,教育部在年度研究生招生计划管理工作中做增量安排,等额支持。对于“国优计划”录取的推免生源推荐高校,教育部在下一年度研究生推免计划中给予相应的奖励名额。教育部协调有关部门将高校“国优计划”学生从教情况作为相关资金分配因素,在经费安排上予以引导支持。 (二)优配教育实践基地 各地特别是“国优计划”培养高校所在省份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国优计划”研究生培养工作,为培养高校选配优质中小学作为教育实践基地,推荐一线中小学名师与教学骨干作为实践导师,指导“国优计划”研究生在实践中提升教育教学能力。 (三)强化人才培养统筹 “国优计划”培养高校要成立由学校负责同志牵头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依托与基础教育联系紧密的优势学科设计培养方案,充分调动校内外资源,整合多学科的优质学术力量,凝聚高水平的教学团队,开设厚基础、宽口径、多样化的课程,支持“国优计划”研究生培养。强化课程设置、教学组织、教育实践、学术交流等环节的统筹,加强培养过程性考核,切实提升“国优计划”研究生专业水平与教书育人本领。 五、工作要求 “国优计划”研究生培养要作为“双一流”建设高校的重要任务,先行试点,持续推进(首批试点安排见附件)。“双一流”建设高校等高水平高校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做好“国优计划”研究生培养工作,为中小学培养输送高素质教师,夯实教育强国建设基点,服务高质量发展。 教 育 部 2023年7月25日 [进入]
2024-09-14
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建设与管理的意见教材〔202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中小学地方课程、校本课程是国家课程方案规定开设的课程,是基础教育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实施以来,各地和学校积极探索,开发了丰富多样的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积累了课程育人经验,但还存在着定位不准确、建设质量参差不齐、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高国家义务教育、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施水平,发挥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育人功能,制定本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落实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的时代新人培养目标,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课程建设全过程,强化课程管理,激发地方和学校课程建设活力,构建以国家课程为主体、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为重要拓展和有益补充的基础教育课程体系,增强课程适应性,实现课程全面育人、高质量育人。 二、遵循基本原则 (一)整体设计,协同育人 坚持立德树人,聚焦核心素养,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系统设计,增强地方课程、校本课程与国家课程的有效配合,形成课程育人合力。 (二)因地制宜,体现特色 结合实际,充分挖掘当地自然、社会、人文、科技资源,构建主题内容、呈现形式和实施方式等各具特色的课程,发挥独特育人价值。面向全体学生,关注个体差异,开发丰富多样、可供选择的课程,因材施教,满足学生个性发展需求。 (三)以管促建,提升质量 明确责任主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课程设置、开发、审核、评价、监测等建设与管理程序,充分发挥制度机制的规范和引导作用。加强建设规划,注重科学论证,建立健全课程持续发展机制,将提高课程质量贯穿在建设与管理的全过程。 三、加强统筹规划 (一)省级强化规范与指导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是本地区全面落实国家课程政策的责任主体;依据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结合实际,加强基础教育课程实施的规范管理与指导,明确地市、县区和学校相应职责;统筹本地区中小学地方课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统筹指导、规范校本课程建设工作。 研究制定义务教育课程实施办法。准确把握国家、地方、校本三类课程间的关系,发挥义务教育阶段培养目标统领作用,确保各类课程目标的育人指向一致,内容协调配合。确定国家课程各科目在各学段的周课时上下限,体现学段差异;明确地方课程门类数量、年级或学段分布、课时分配,九年累计总课时数原则上不超过校本课程,民族语文另行规定;明确校本课程开发建设的基本要求。注重统筹课内外学习安排,明确考试评价改革的方向、原则与基本任务,确定促进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主要措施。 研究制定并推动落实普通高中课程实施指导意见。明确普通高中课程改革方向,细化育人方式改革要求;保证基础性、落实选择性、增加开放性,指导并统筹实施必修、选择性必修和选修三类课程。按照国家课程方案规定,普通高中必修、选择性必修课程为国家课程,选修课程为校本课程,不设地方课程,民族语文另行规定。围绕课程实施组织保障,提出并落实教学组织方式、师资配备、教学材料及条件装备等基本要求。 (二)学校整体设计 学校是本校落实国家课程政策的责任主体。要依据国家课程方案和省级义务教育课程实施办法、省级普通高中课程实施指导意见,立足学校办学理念,分析资源条件,对学校课程实施工作做出总体安排,形成课程实施方案。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对有效实施国家课程、规范开设地方课程、合理开发校本课程等做出全面具体安排,明确每个年级开设科目、课时分配、教学组织形式等,注重健全课程实施机制,推动各学科、各环节、各方面力量协同育人。鼓励将劳动、综合实践活动、班团队活动、地方课程、校本课程等整合实施,相关内容统筹安排,课时打通使用。普通高中要全面落实必修、选择性必修、选修课程规定,合理安排三年课程,避免高一并行科目过多、压缩必修课程课时、超前学习。 (三)专题教育安排 各类专题教育以融入为主,原则上不独立设课。准确把握相关专题教育在国家课程中的有关要求,强化指导,引导学校以国家课程为主,把专题教育落实到日常教育教学活动中。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涉及的专题教育内容,要避免与国家课程简单重复。 四、规范开设地方课程 (一)功能定位 增强义务教育课程对地方的适应性,挖掘当地自然风貌、区域经济、优势科技、特色文化以及革命文物、遗址、纪念场馆等方面资源的育人价值,使学生认识家乡,丰富体验,拓宽视野,增强综合素质。地方课程要体现多元一体的理念,坚持区域特征与共同要求相统一,强化地方与国家的不可分割性,关注与世界的相互关联性,弘扬具有统一性和多样性的中华优秀文化,增强中华文化的生命力和影响力,涵养学生家国情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二)开发设置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设置地方课程,确定开发主体;依据义务教育培养目标,把握地方课程的功能定位,充分调研当地资源优势,全面了解学生发展需求,进行科学设计和专业论证,组织研制地方课程纲要;重视课程开发中的试用和修订环节,加强评估与改进。 每门地方课程纲要包括课程理念与目标、内容与形态、教学和评价建议、资源和条件保障要求等。 地方课程要强化综合性,注重不同学习领域、不同学科知识的内在关联,注重课程内容与学生经验、社会生活的联系。强化实践性,加强课程与生产劳动、社会实践的结合,注重实践体验过程的设计和指导。丰富课程载体,创新教材形态,积极倡导实践活动手册、学习资源包、活页等方式;建设数字化课程资源库。 义务教育阶段按规定开设地方课程。地方课程原则上在部分年级开设,一个年级最多开设一门,小学一、二年级开设的外语除外。 五、合理开发校本课程 (一)功能定位 丰富课程供给,增强课程对学生和学校的适应性。服务学生个性化学习需求,培养兴趣爱好,发展特长;注重引导学生及时了解经济社会和科技等新进展、新成果。体现学校文化,增强学校办学特色,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二)课程开发 学校要有专人负责,建立健全教师、社会专业人士以及家长等多方参与的校本课程开发机制。明确各方责任,合理规划、规范组织课程开发工作。对学生需求和学校课程资源等进行调查分析,充分论证,确定校本课程建设方向、重点学习领域、科目与形态等。每门校本课程均要研制课程纲要,明确课程名称、开设年级、课时,阐明课程目标、内容、结构、实施和评价方式等,注重综合性、实践性和选择性,加强课程实施评估、动态调整和完善。 义务教育阶段校本课程,要注重反映学生丰富多样的成长需求,采取学生喜闻乐见的形式,避免内容和形式单一。普通高中校本课程要注重拓展学习领域,丰富学习样态,避免开设应试训练类课程。 校本课程原则上不编写出版教材,确需编写出版的应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鼓励开发运用多形态课程资源。 六、强化制度建设 (一)审议审核制度 坚持“凡设必审”“凡用必审”原则。省级审议审核主要包括义务教育课程实施办法、地方课程纲要、地方课程教材(含数字资源)、普通高中课程实施指导意见。学校审议审核主要包括学校课程实施方案、校本课程纲要、校本课程学习材料(含数字资源)等。其中,对校本课程学习材料的审核重点关注学生学习相应课程时使用的读本、选用的出版物等教学材料、课外读物、资源包、活页等。 严格审议审核标准。依据《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重点从思想性、科学性、时代性、规范性、协同性等方面加强审核,提高建设质量。在思想性方面,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的育人导向,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在科学性方面,体现培养目标要求,满足学生多样化发展需求,课程结构合理,内容准确无误,资源适宜可用,密切联系学生的学习、生活和思想实际,符合学生认知特点和学习规律,体现学习方式变革要求。在时代性方面,注重反映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最新成果,关注经济社会发展新成就、科技发展新进展,体现课程改革新理念、课程建设新趋势。在规范性方面,课程设置合理,课程要素齐全,文字表述、插图等符合相关规定。在协同性方面,三类课程功能定位准确,内容无交叉重复、错位、脱节等现象。 规范审议审核行为。明确审议审核组织领导责任主体,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完成相应审议审核任务,指导和督查地市、县区相关工作。地市级、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分别对普通高中、义务教育学校校本课程建设相关文本、学习材料进行抽查和指导。学校负责组织专业力量完成相应审议审核任务。各级审议审核要组建政治立场坚定、专业造诣精深、人员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专家队伍;科学确定审议审核标准、规则,注重政治性和专业性双重把关,细化审议审核程序及各环节具体责任。 (二)备案制度 建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建设的分级管理、备案制度。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义务教育课程实施办法、普通高中课程实施指导意见报送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程实施方案、普通高中学校课程实施规划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受理的备案材料提出指导意见。 (三)课程教学管理制度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本地区课程教学管理工作。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专业机构督促指导学校加强课程教学管理。 学校要在开齐开足国家课程的前提下,加强地方课程、校本课程教学管理。建立健全聘任社会专业人士参与办法,满足多样化教学需要。建立健全与课程综合性、实践性和选择性相适应的教学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教学活动,探索与课后服务、其他教育教学活动整合实施的途径,创新课程实施方式。建立以过程评价、综合评价为主的评价制度,改进评价方式,强化实践导向,注重体验、探究、制作等活动过程,有效利用作品、制品、产品等综合反映学生素养发展状况,原则上不进行纸笔测验。建立新型课程供给制度,探索课程购买制度,推进课程资源共建共享。 (四)专业支持制度 各地要建立健全教研指导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开展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建设与实施情况的调研与专业指导,聚焦关键问题,组织开展常态化教研活动。设立地方课程与校本课程教师专题培训和研究项目,注重提升教师课程建设能力。组织开展地方课程与校本课程建设成果展示、交流活动,发挥优秀成果的示范辐射作用。 (五)课程监测修订制度 将地方课程、校本课程纳入国家、省两级课程监测范围,重点关注课程实施的育人效果,不断增强和改进课程育人功能。 各地和学校要注重利用课程监测结果,探索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淘汰退出机制;建立周期修订制度,地方课程修订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五年,校本课程修订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七、加强组织领导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切实担负起地方课程建设与管理的职责,本着“谁设置、谁负责”“谁开发、谁负责”的原则,压实政治责任和监管责任。坚持课程教材建设的社会公益属性,会同有关部门从严加强开发、出版单位管理,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不得续用,确保地方课程育人为本,教材按需编写、规范使用,扭转被经济利益绑架等不良倾向。 各中小学要在学校党组织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校本课程建设与管理的职责,严把政治关和科学关,确保三类课程协同育人。 教 育 部 2023年5月9日 [进入]
2024-07-17
教育部等十八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中小学科学教育工作的意见教监管〔202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党委宣传部、网信办、文明办、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财政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团委、妇联、科协、少工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党委宣传部、网信办、文明办、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团委、妇联、科协、少工委,中国科学院院属各单位,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部署要求,着力在教育“双减”中做好科学教育加法,一体化推进教育、科技、人才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中央“双减”工作部署,聚焦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完善课程体系,修订科学教材,改进教学方法,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用好实践场所,推出优质资源,做强品牌活动,推进学科建设,开展科学研究,调动社会力量,推动中小学科学教育学校主阵地与社会大课堂有机衔接,提高学生科学素质,培育具备科学家潜质、愿意献身科学研究事业的青少年群体,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加快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夯实基础。 2.工作原则 重在实践,激发兴趣。以学生为本,因材施教,推进基于探究实践的科学教育,激发中小学生好奇心、想象力和探求欲,培养学生科学兴趣,引导学生广泛参与探究实践,做到学思结合、寓教于乐,自觉获取科学知识、培养科学精神、提升科学素质、增强科技自信自立、厚植家国情怀,努力在孩子心中种下科学的种子,引导孩子编织当科学家的梦想。 重在集成,盘活资源。在现有科学教育资源和工作机制基础上,集成增效,整合校内外资源,精准对接学生需求,依托国家智慧教育公共服务平台,以菜单自选方式供全国中小学校和学生自主选择,塑造科学教育新动能、新优势。 重在融合,内外联动。注重将知识学习与实践相结合,强化做中学、用中学、创中学,统筹普及与提高、选拔与培养,重视年级学段有机衔接、相关学科横向配合,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主动对接引领中小学科学教育,推动“请进来”“走出去”有效联动。 重在全纳,帮扶指导。强化宏观调控,将科学教育项目和有形资源重点向中西部地区、农村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及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倾斜,对薄弱学校及特殊儿童群体进行关心帮扶指导。 重在协同,系统设计。推动健全地方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齐抓共管、有效联动、密切配合的科学教育协作机制,并不断完善大中小学及家校社协同育人机制。系统做好科学教育顶层设计,全面强化工作部署、推进、监测、指导,实现全链条闭环管理,提升科学教育实施效能。 3.主要目标 通过3至5年努力,在教育“双减”中做好科学教育加法的各项措施全面落地,中小学科学教育体系更加完善,社会各方资源有机整合,实践活动丰富多彩,科学教育教师规模持续扩大、素质和能力明显增强,大中小学及家校社协同育人机制明显健全,科学教育质量明显提高,中小学生科学素质明显提升,科学教育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和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教育强国建设中发挥重大作用。 二、改进学校教学与服务 4.健全课程教材体系,完善科学教育标准。适应科技发展和产业变革需要,加强中小学科学及相关学科(物理、化学、生物、地理、信息科技/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等)课程标准及教材修订完善工作,凸显学生核心素养培养,强化年级学段有机衔接,统筹规划科学教育与工程教育,体现实践性、综合性。在科学教育教材中加强国产软件应用引导。将教辅书纳入监管体系,确保教辅书的思想性、科学性。落实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组织研制适配课程资源并向学校免费提供。将学校课程、课后服务和课外实践活动进行一体化设计。 5.深化学校教学改革,提升科学教育质量。各地要加强教学管理,按照课程方案开齐开足开好科学类课程。不断优化教案、学案,加强对学生有针对性的科学教育指导。实施启发式、探究式教学,提升作业设计水平,培养学生深度思维。探索项目式、跨学科学习,提升学生解决问题能力。落实科学及相关学科教学装备配置标准,加强实验室建设。探索利用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技术手段改进和强化实验教学,并注重利用先进教育技术弥补薄弱地区、薄弱学校及特殊儿童群体拥有优质教育教学资源不足的状况。组织遴选实验教学精品课程。发挥各级教研部门和教学指导委员会作用,甄别、培育、推广先进教学方法和模式。 6.创造条件丰富内容,拓展科学实践活动。各地要按照课程标准,开展实验和探究实践活动,落实跨学科主题学习原则上应不少于10%的教学要求。各校要由校领导或聘任专家学者担任科学副校长,原则上至少设立1名科技辅导员、至少结对1所具有一定科普功能的机构(馆所、基地、园区、企业等)。要“请进来”“走出去”双向互动开展实践活动。在“请进来”方面,开展“科学家(精神)进校园”、少年科学院、流动科技馆、流动青少年宫、科普大篷车、科技节、科学调查体验等活动。在“走出去”方面,组织中小学生前往科学教育场所,进行场景式、体验式科学实践活动。 7.纳入课后服务项目,吸引学生主动参与。各地要将科学教育作为课后服务最基本的、必备的项目,开展科普讲座、科学实验、科技创作、创客活动、观测研究等,不断提升课后服务的吸引力。加强对学生科技社团和兴趣小组指导,引导支持有兴趣的学生长期、深入、系统地开展科学探究与实验。健全第三方机构进校园机制,统筹利用社会优质科学教育资源。 8.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发挥教师主导作用。增加并建强一批培养中小学科学类课程教师的师范类专业,强化实验教学能力。探索选拔和培养一批高水平、复合型的高中阶段理科专业教师。在公费师范生、“优师计划”等项目中提高科学类课程教师培养比例。鼓励高水平综合性大学参与教师培养,从源头上加强高素质专业化科学类课程教师供给。在“国培计划”示范项目中专门设置中小学科学类课程教师培训项目。升级实施中小学教师科学素养提升行动计划,增强科学教育意识与能力,探索开展科学教育专业水平认证工作。落实小学科学教师岗位编制,加强中小学实验员、各级教研部门科学教研员配备,逐步推动实现每所小学至少有1名具有理工类硕士学位的科学教师。各地要切实激发广大教师参与科学教育的积极性、创造性,探索建立科学类课程教师多元评价机制。 三、用好社会大课堂 9.全面动员相关单位,服务科学实践教育。强化部门协作,统筹动员高校、科研院所、科技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规划展览馆和工农企业等单位,向学生开放所属的场馆、基地、营地、园区、生产线等阵地、平台、载体和资源,为广泛实施科学实践教育提供物质基础。鼓励各有关部门、单位建立“科学教育社会课堂”专家团队,开发适合中小学生的科学教育课程和项目。结合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推动各地建设具备科普、体验等多功能的教育基地。深化环保设施开放,丰富环境科普内容形式,打造生态文明教育基地。利用家长学校、儿童之家、少年科学院、青少年科学工作室等服务形式和模式,面向广大家庭和青少年进行科学教育。 10.引导企业援建基地,改善实践教学条件。各地要积极动员各类企业,尤其是与高精尖技术密切相关的企业,以企业捐资、挂牌、冠名等形式,为薄弱地区、薄弱学校援建科学教育场所,提供设备、器材、图书、软件等,培训专业讲解人员。引导高科技工农企业开展“自信自立技术产品体验”活动,鼓励中小学生勤于探索、勇于实践。引导中小学生在现实生产生活环境中学习科学知识,体悟劳动精神、钻研精神、创新精神、工匠精神。 11.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主动对接中小学,引领科学教育发展。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建立激励机制,引导科学家(科技工作者)研究和参与中小学科学教育,安排实验室等科技资源向中小学生适当开放,协同组织科学夏(冬)令营等,为科学实践活动提供有力保障。各地要搭建平台,支持中小学与高校、科研院所联系,用好相关实践资源。推动大学与中学联合教研,实现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更好衔接;倡导联合共建创新实验室、科普站、人才培育班,探索大学、中学双导师制,进行因材施教。 12.推动全媒体传播,营造科学教育氛围。大力弘扬科学精神和科学家精神,推动中央主要媒体所属新媒体平台开设科学教育专栏,加大对科学教育的宣传引导力度,激励中小学生树立科技报国远大志向。将科学教育纳入“双减”宣传工作矩阵重点任务,鼓励中央和各地主要媒体与各级各类科学教育机构、科技类社会组织合作,加强原创科普作品创作,积极推进科学教育传播创新,营造重视支持科学教育浓厚氛围。 13.优化数字智慧平台,丰富科学教育资源。在国家智慧教育公共服务平台等链接科学教育资源,鼓励社会各界制作上线“科学公开课”“家庭科学教育指导课”等,不断丰富平台资源。建立科学家(科技工作者)、科学课、科学教育场所资源库,强化资源征集、对接、调度机制,高效有序安排地方及学校选择使用。 四、做好相关改革衔接 14.规范科技类校外培训,形成学校教育有益补充。各地要合理规划科技类非学科校外培训机构总体规模、设置标准、审批程序,引导机构合法经营、规范发展,有效满足学生个性化需求。将科技类非学科校外培训机构全部纳入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实施全流程监管。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适当引进合规的科技类非学科培训课程。 15.严格竞赛活动管理,培养学生“献身科学”精神。各地要加强正向宣传引导,指导中小学生理性选择参加“白名单”竞赛,搭建中小学生成长平台,发现有潜质的学生,引导其积极投身科学研究。指导各竞赛组织方在竞赛活动中融入爱国主义教育,培养参赛学生家国情怀;突出集体主义教育,为参赛学生未来从事有组织科研打牢思想基础。 16.统筹拔尖创新人才项目,探索选拔培养长效机制。各地、各有关高校要积极探索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培养有效模式,建立统筹协调机制,明确“中学生英才计划”“强基计划”“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计划”“高校科学营”等项目在选拔、培育、使用上的各自侧重点,细化支持措施,推进有序实施,提高培养效率。推动各类学校强化跟踪研究和总结,实现在有潜质学生的发现方式、培养路径上取得实效。试点建设科技高中,加强大学与高中教育在人才培养方面的衔接。 17.推进中高考内容改革,完善学业水平考试命题。各地要完善试题形式,坚持素养立意,增强试题的基础性、应用性、综合性、创新性,减少机械刷题,引导课堂教学提质增效,培养学生科学精神。加强实验考查,提高学生动手操作和实验能力。建立由学科命(审)题人员、学科秘书、教育测量专家、命题组织管理人员等组成的高水平命(审)题队伍,优化队伍结构。强化中学生职业发展规划教育,引导学生明确自己的兴趣特长和职业目标。 18.重视体系化设计安排,助力不同阶段有机衔接。各地要根据各学段侧重点,推动中小学科学教育向各级各类教育有机发展延伸。注重普通高中、职业教育阶段科学类相关课程的联系与融合。鼓励本科阶段开设《科学技术史》选修课。强化研究生阶段科技创新能力培养,引导学生掌握科学研究方法和创新思维。 19.实施家庭科学教育,促进家校社协同育人。各地要突出科普价值引领,聚合科普专家力量,推出家庭科普公开课,开展形式多样的家庭科普活动,打造“家门口”科学教育阵地,推动科学教育走进千家万户,提升家长科普意识和学生科学素质。 20.强化学科专业建设,开展科学教育研究。强化科学教育学科专业建设,打造高素质人才队伍。加强国家科技计划对科学教育相关领域研究的支持。推进科学教育交叉学科研究平台建设。鼓励高校、教科院、科研院所建立科学教育研究中心,开展理论研究与实践。加强教师国际交流,掌握国际科学教育动态,吸纳优秀研究成果。 五、加强组织领导 21.全面系统部署。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发挥“双减”工作专门协调机制作用,建立教育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科学教育工作机制。细化完善措施,确保科学教育落地见效。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成立由科学家、各领域科技人才、科技馆所及科普教育基地科技辅导员组成的专家团队,加强谋划指导和推动落实。搭建中小学科学教育研讨交流平台,推广典型工作案例,总结优化改革发展路径。 22.落实经费保障。统筹各方资金和项目,广泛争取社会资助,加大对科学教育的支持力度。各资源单位要坚持公益定位,免费或优惠向中小学生提供科学教育服务。用好现有彩票公益金项目,切实做好教育助学、中小学生校外研学工作。积极争取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等社会组织支持,加大对薄弱地区、薄弱学校、特殊儿童群体支持力度。 23.强化项目引领。实施“校内科学教育提质计划”“科学家(精神)进校园行动”“‘千家万馆’科学教育总动员行动”“科普进万家行动”“少年科学院”“中西部地区科学教育场所援建工程”“全媒体科普行动”等重点项目,适时发布重点项目方案。设立实验(示范)区、实验(示范)校和示范性基地,引领全国中小学科学教育改革发展。 24.实施监测指导。加强科学教育调研指导,层层压实责任。强化动态监测,定期对青少年科学素质进行分析研判,公布相关结果。按时完成科普资源统计调查工作,强化对资源薄弱地区建设引导。及时宣传工作进展和成果,提高人民群众感知度、认可度,营造良好改革氛围。 教育部 中央宣传部 中央网信办 中央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农业农村部 中国科学院 中国工程院 自然科学基金委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中国科协 全国少工委 2023年5月17日 [进入]
2024-05-13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2024)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2024)的通知教基厅函〔2024〕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现场推进会精神,全面加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管理工作,促进教育公平,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教育部决定组织开展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2024)(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行动,全面排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和公民同招入学政策、规定、程序、办法,增强招生入学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透明度,坚决整治“暗箱操作”“掐尖招生”等现象,严肃查处各类跟招生入学挂钩、关联的收费行为,健全公平入学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教育满意度。 二、重点任务 (一)优化招生入学政策措施。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近年教育部有关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要求,全面排查本地区已有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政策措施内容,坚决纠正或废止不符合国家政策精神和要求的相关规定和做法。重点包括:学校的划片招生范围是否科学合理,新建学校招生范围和新建小区对口学校划分工作机制是否完善,是否制定明确的民转公学校划片招生政策或过渡期政策;省市两级教育行政部门、高校、科研机构附属义务教育学校是否全面纳入属地招生管理、实行统一招生政策;拔尖创新人才早期培养、外语艺术体育类办学特色学校的特殊类型招生政策是否经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出台或审批、备案;高层次人才等特殊群体子女教育优待政策是否有明确的实施依据、范围、要求和程序;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是否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电脑随机录取程序是否规范。 (二)严格规范招生行为。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对照中小学招生入学“十项严禁”规定,针对招生入学重点环节,对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开展全面排查,坚决纠正各类违规行为,确保全覆盖、无遗漏。重点包括:中小学是否将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文化课考试结果、培训证书以及学科竞赛成绩、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参考或依据;是否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关联的“捐资助学款”“共建费”等;是否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口头承诺或签订录取承诺书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是否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测试面试等;是否存在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行为;中小学是否设立或变相设立重点班、快慢班,以此名义掐尖招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是否违规跨区域招生,以借读、挂靠等名义变相违规招生并进行乱收费。 (三)强化招生信息公开。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信息公开,增加招生入学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重点包括: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是否提前通过互联网等多种方式公布辖区内每所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政策、划片范围、报名条件、招生程序等群众关心的重要信息;是否建立响应机制,指导区域内热点中小学校对社会和家长关心关注的问题及时予以回应、面向公众公开声明;是否建立专门的招生入学热线并向社会公布,畅通政策咨询、举报申诉等渠道。 (四)优化招生入学流程。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效能的政策部署,进一步优化登记入学、电脑派位工作,便捷招生入学流程,减轻群众负担。重点包括: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是否使用统一的招生入学服务平台,引导未建设招生入学平台的县(市、区)使用省、市自建招生系统或全国基础教育管理服务平台阳光招生子系统,逐步实现报名、材料审核和录取一网通办;是否推动逐步实现区域内户籍、房产、居住证、社保等入学相关信息互通共享,利用信息化手段自动比对审核入学证明材料,落实“高效办成一件事”要求;是否规范信息采集,加强学生及家长信息保护,严格按照学籍信息采集表内容采集信息,防止通过各类APP、小程序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 (五)保障特殊群体入学。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辍学儿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留守儿童、残疾儿童等特殊群体入学保障工作,确保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应入尽入、应保尽保。重点包括:是否健全和落实控辍保学长效机制,落实义务教育各方法定责任,及时更新全国基础教育管理服务平台控辍保学台账中疑似辍学和辍学学生信息并加强劝返复学工作;是否全面落实随迁子女入学政策,精简入学证明材料,巩固并稳步提升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比例;是否依法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随班就读;是否建立本地农村留守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群体的入学工作台账,健全与公安、民政等部门信息共享制度。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是中央关心、群众关切、社会关注的重大民生工作,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将专项行动作为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重要事项。教育部成立由部内有关司局、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人员、国家督学、基础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专家等组成的专项工作组,加强对各地招生入学工作全过程监管和工作指导。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专项行动工作专班,加强工作部署、统筹指导和督促检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本地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主体责任,认真实施专项行动,确保工作实效。 (二)细化工作安排。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细化工作安排,明确工作步骤和责任分工,制定本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并进行工作部署。根据专项行动重点任务,对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政策开展全面排查,有针对性地调整完善相关政策并部署年度招生工作,开展招生行为全过程检查,并建立工作台账。4月底前,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台或审批、备案的特殊类型招生政策报教育部。10月底前,全面总结专项工作开展情况并报送总结材料。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强招生政策宣传解读,让社会和家长广泛知晓,合理引导社会预期,积极宣传推广招生工作典型经验。对不实招生信息要主动发声、及时辟谣、释疑解惑。 (四)强化督导问责。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招生期间问题频发、舆情较多地区和学校的指导,对违规招生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教育部将适时开展专项行动调研和全国范围跨省交叉互检,通报违规行为和查处情况。 各地要在做好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的同时,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招生管理,科学编制公办、民办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提前公示本地招生工作具体方案,全面落实属地招生政策要求,完善将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的政策。 教育部办公厅 2024年3月22日 [进入]
202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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