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实施国家优秀中小学教师培养计划的意见

教师〔202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特别是2023年在中央政治局第三次、第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把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作为建设教育强国最重要的基础工作来抓,健全中国特色教师教育体系,推动高水平高校为中小学培养研究生层次高素质教师,让优秀的人培养更优秀的人,夯实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基础,经商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现就实施国家优秀中小学教师培养计划(以下简称“国优计划”)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从2023年起,国家支持以“双一流”建设高校为代表的高水平高校选拔专业成绩优秀且乐教适教的学生作为“国优计划”研究生,在强化学科专业课程学习的同时,系统学习不少于26学分的教师教育模块课程(含参加教育实践),通过“国优计划”研究生培养吸引优秀人才从教,为中小学输送一批教育情怀深厚、专业素养卓越、教学基本功扎实的优秀教师。

  二、选拔与培养

  (一)选拔方式

  1.推免选拔。具备高校推免资格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向“国优计划”培养高校提出申请,经考查合格可通过推免方式被录取为“国优计划”研究生,攻读“国优计划”培养高校学术学位或专业学位研究生。

  2.在读研究生二次遴选。“国优计划”培养高校面向非教育类研究生进行二次遴选,结合学生专业课成绩和面试等综合考察学生从教潜质,按照“优中选优,严格规范”的原则,遴选“国优计划”研究生。

  (二)培养模式

  “国优计划”培养高校通过自主培养或者与师范院校联合培养的方式,为“国优计划”研究生系统开设教师教育模块课程,包括不少于18学分的教育学、心理学、中小学课程教学、科学技术史等内容,以及不少于8学分的教育实践,全面落实高校教师与中小学教师共同指导教育实践的“双导师制”,强化师范生专业素养培养与教学基本功训练。

  支持“国优计划”培养高校为推免录取的“国优计划”研究生设计教师教育先修课程,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指导学生从本科第4年开始学习。参加研究生支教团的“国优计划”研究生,支教实践计入“国优计划”研究生培养教育实践学分。

  鼓励高水平高校面向全体在读学生普遍开设教师教育选修课程。“国优计划”研究生本科阶段选修教师教育课程所获学分可计入“国优计划”研究生培养相关模块课程学分。

  攻读非教育类研究生学位且修完26学分教师教育模块课程的“国优计划”研究生,通过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答辩,毕业时同时获得教育硕士学位证书。专题研究论文、调查研究报告、案例分析报告和方案设计报告等都可作为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论文。

  三、从教激励

  (一)纳入免试认定

  “国优计划”研究生享受免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认定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简称免试认定)改革政策。修完规定学分的“国优计划”研究生可参照教育类研究生免试认定相关规定,按程序申领中小学教师资格证书。

  (二)探索“订单”培养

  探索建立“双一流”建设高校与优质中小学的“订单”培养合作关系,支持优质中小学与“国优计划”研究生签订“订单”培养协议。“订单”培养的“国优计划”研究生毕业后,按协议约定到相关中小学任教。

  (三)组织专场招聘

  各地要将“国优计划”研究生作为基础教育教师人才,做好引进工作。精心组织中小学到相关“双一流”建设高校或在当地举办专场招聘会,开辟从教服务“绿色通道”,支持“国优计划”研究生与中小学签订就业协议。

  (四)支持专业发展

  “国优计划”培养高校要建立从教毕业生专业发展跟踪服务机制,持续给予支持,特别是支持从教的“国优计划”毕业生报考博士研究生,进一步提升专业水平。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及中小学要创造良好条件,支持“国优计划”研究生创新开展教学,制订五年一周期的专业发展支持计划,通过优先安排参加国家级教师培训、支持管理岗位锻炼等,有计划地帮助“国优计划”研究生成长为基础教育领军人才,担任中小学校领导人员,引领地方基础教育改革发展。

  四、实施保障

  (一)加强政策激励引导

  “双一流”建设高校研究提出“国优计划”年度研究生招生计划总量需求,并报教育部审核。对于核定的“国优计划”招生数,教育部在年度研究生招生计划管理工作中做增量安排,等额支持。对于“国优计划”录取的推免生源推荐高校,教育部在下一年度研究生推免计划中给予相应的奖励名额。教育部协调有关部门将高校“国优计划”学生从教情况作为相关资金分配因素,在经费安排上予以引导支持。

  (二)优配教育实践基地

  各地特别是“国优计划”培养高校所在省份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国优计划”研究生培养工作,为培养高校选配优质中小学作为教育实践基地,推荐一线中小学名师与教学骨干作为实践导师,指导“国优计划”研究生在实践中提升教育教学能力。

  (三)强化人才培养统筹

  “国优计划”培养高校要成立由学校负责同志牵头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依托与基础教育联系紧密的优势学科设计培养方案,充分调动校内外资源,整合多学科的优质学术力量,凝聚高水平的教学团队,开设厚基础、宽口径、多样化的课程,支持“国优计划”研究生培养。强化课程设置、教学组织、教育实践、学术交流等环节的统筹,加强培养过程性考核,切实提升“国优计划”研究生专业水平与教书育人本领。

  五、工作要求

  “国优计划”研究生培养要作为“双一流”建设高校的重要任务,先行试点,持续推进(首批试点安排见附件)。“双一流”建设高校等高水平高校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做好“国优计划”研究生培养工作,为中小学培养输送高素质教师,夯实教育强国建设基点,服务高质量发展。


  附件:“国优计划”首批试点安排.docx


教 育 部

2023年7月25日


[进入] 2024-09-14

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建设与管理的意见

教材〔202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中小学地方课程、校本课程是国家课程方案规定开设的课程,是基础教育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实施以来,各地和学校积极探索,开发了丰富多样的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积累了课程育人经验,但还存在着定位不准确、建设质量参差不齐、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高国家义务教育、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施水平,发挥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育人功能,制定本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落实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的时代新人培养目标,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课程建设全过程,强化课程管理,激发地方和学校课程建设活力,构建以国家课程为主体、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为重要拓展和有益补充的基础教育课程体系,增强课程适应性,实现课程全面育人、高质量育人。

  二、遵循基本原则

  (一)整体设计,协同育人

  坚持立德树人,聚焦核心素养,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系统设计,增强地方课程、校本课程与国家课程的有效配合,形成课程育人合力。

  (二)因地制宜,体现特色

  结合实际,充分挖掘当地自然、社会、人文、科技资源,构建主题内容、呈现形式和实施方式等各具特色的课程,发挥独特育人价值。面向全体学生,关注个体差异,开发丰富多样、可供选择的课程,因材施教,满足学生个性发展需求。

  (三)以管促建,提升质量

  明确责任主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课程设置、开发、审核、评价、监测等建设与管理程序,充分发挥制度机制的规范和引导作用。加强建设规划,注重科学论证,建立健全课程持续发展机制,将提高课程质量贯穿在建设与管理的全过程。

  三、加强统筹规划

  (一)省级强化规范与指导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是本地区全面落实国家课程政策的责任主体;依据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结合实际,加强基础教育课程实施的规范管理与指导,明确地市、县区和学校相应职责;统筹本地区中小学地方课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统筹指导、规范校本课程建设工作。

  研究制定义务教育课程实施办法。准确把握国家、地方、校本三类课程间的关系,发挥义务教育阶段培养目标统领作用,确保各类课程目标的育人指向一致,内容协调配合。确定国家课程各科目在各学段的周课时上下限,体现学段差异;明确地方课程门类数量、年级或学段分布、课时分配,九年累计总课时数原则上不超过校本课程,民族语文另行规定;明确校本课程开发建设的基本要求。注重统筹课内外学习安排,明确考试评价改革的方向、原则与基本任务,确定促进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主要措施。

  研究制定并推动落实普通高中课程实施指导意见。明确普通高中课程改革方向,细化育人方式改革要求;保证基础性、落实选择性、增加开放性,指导并统筹实施必修、选择性必修和选修三类课程。按照国家课程方案规定,普通高中必修、选择性必修课程为国家课程,选修课程为校本课程,不设地方课程,民族语文另行规定。围绕课程实施组织保障,提出并落实教学组织方式、师资配备、教学材料及条件装备等基本要求。

  (二)学校整体设计

  学校是本校落实国家课程政策的责任主体。要依据国家课程方案和省级义务教育课程实施办法、省级普通高中课程实施指导意见,立足学校办学理念,分析资源条件,对学校课程实施工作做出总体安排,形成课程实施方案。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对有效实施国家课程、规范开设地方课程、合理开发校本课程等做出全面具体安排,明确每个年级开设科目、课时分配、教学组织形式等,注重健全课程实施机制,推动各学科、各环节、各方面力量协同育人。鼓励将劳动、综合实践活动、班团队活动、地方课程、校本课程等整合实施,相关内容统筹安排,课时打通使用。普通高中要全面落实必修、选择性必修、选修课程规定,合理安排三年课程,避免高一并行科目过多、压缩必修课程课时、超前学习。

  (三)专题教育安排

  各类专题教育以融入为主,原则上不独立设课。准确把握相关专题教育在国家课程中的有关要求,强化指导,引导学校以国家课程为主,把专题教育落实到日常教育教学活动中。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涉及的专题教育内容,要避免与国家课程简单重复。

  四、规范开设地方课程

  (一)功能定位

  增强义务教育课程对地方的适应性,挖掘当地自然风貌、区域经济、优势科技、特色文化以及革命文物、遗址、纪念场馆等方面资源的育人价值,使学生认识家乡,丰富体验,拓宽视野,增强综合素质。地方课程要体现多元一体的理念,坚持区域特征与共同要求相统一,强化地方与国家的不可分割性,关注与世界的相互关联性,弘扬具有统一性和多样性的中华优秀文化,增强中华文化的生命力和影响力,涵养学生家国情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二)开发设置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设置地方课程,确定开发主体;依据义务教育培养目标,把握地方课程的功能定位,充分调研当地资源优势,全面了解学生发展需求,进行科学设计和专业论证,组织研制地方课程纲要;重视课程开发中的试用和修订环节,加强评估与改进。

  每门地方课程纲要包括课程理念与目标、内容与形态、教学和评价建议、资源和条件保障要求等。

  地方课程要强化综合性,注重不同学习领域、不同学科知识的内在关联,注重课程内容与学生经验、社会生活的联系。强化实践性,加强课程与生产劳动、社会实践的结合,注重实践体验过程的设计和指导。丰富课程载体,创新教材形态,积极倡导实践活动手册、学习资源包、活页等方式;建设数字化课程资源库。

  义务教育阶段按规定开设地方课程。地方课程原则上在部分年级开设,一个年级最多开设一门,小学一、二年级开设的外语除外。

  五、合理开发校本课程

  (一)功能定位

  丰富课程供给,增强课程对学生和学校的适应性。服务学生个性化学习需求,培养兴趣爱好,发展特长;注重引导学生及时了解经济社会和科技等新进展、新成果。体现学校文化,增强学校办学特色,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二)课程开发

  学校要有专人负责,建立健全教师、社会专业人士以及家长等多方参与的校本课程开发机制。明确各方责任,合理规划、规范组织课程开发工作。对学生需求和学校课程资源等进行调查分析,充分论证,确定校本课程建设方向、重点学习领域、科目与形态等。每门校本课程均要研制课程纲要,明确课程名称、开设年级、课时,阐明课程目标、内容、结构、实施和评价方式等,注重综合性、实践性和选择性,加强课程实施评估、动态调整和完善。

  义务教育阶段校本课程,要注重反映学生丰富多样的成长需求,采取学生喜闻乐见的形式,避免内容和形式单一。普通高中校本课程要注重拓展学习领域,丰富学习样态,避免开设应试训练类课程。

  校本课程原则上不编写出版教材,确需编写出版的应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鼓励开发运用多形态课程资源。

  六、强化制度建设

  (一)审议审核制度

  坚持“凡设必审”“凡用必审”原则。省级审议审核主要包括义务教育课程实施办法、地方课程纲要、地方课程教材(含数字资源)、普通高中课程实施指导意见。学校审议审核主要包括学校课程实施方案、校本课程纲要、校本课程学习材料(含数字资源)等。其中,对校本课程学习材料的审核重点关注学生学习相应课程时使用的读本、选用的出版物等教学材料、课外读物、资源包、活页等。

  严格审议审核标准。依据《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重点从思想性、科学性、时代性、规范性、协同性等方面加强审核,提高建设质量。在思想性方面,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的育人导向,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在科学性方面,体现培养目标要求,满足学生多样化发展需求,课程结构合理,内容准确无误,资源适宜可用,密切联系学生的学习、生活和思想实际,符合学生认知特点和学习规律,体现学习方式变革要求。在时代性方面,注重反映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最新成果,关注经济社会发展新成就、科技发展新进展,体现课程改革新理念、课程建设新趋势。在规范性方面,课程设置合理,课程要素齐全,文字表述、插图等符合相关规定。在协同性方面,三类课程功能定位准确,内容无交叉重复、错位、脱节等现象。

  规范审议审核行为。明确审议审核组织领导责任主体,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完成相应审议审核任务,指导和督查地市、县区相关工作。地市级、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分别对普通高中、义务教育学校校本课程建设相关文本、学习材料进行抽查和指导。学校负责组织专业力量完成相应审议审核任务。各级审议审核要组建政治立场坚定、专业造诣精深、人员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专家队伍;科学确定审议审核标准、规则,注重政治性和专业性双重把关,细化审议审核程序及各环节具体责任。

  (二)备案制度

  建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建设的分级管理、备案制度。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义务教育课程实施办法、普通高中课程实施指导意见报送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程实施方案、普通高中学校课程实施规划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受理的备案材料提出指导意见。

  (三)课程教学管理制度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本地区课程教学管理工作。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专业机构督促指导学校加强课程教学管理。

  学校要在开齐开足国家课程的前提下,加强地方课程、校本课程教学管理。建立健全聘任社会专业人士参与办法,满足多样化教学需要。建立健全与课程综合性、实践性和选择性相适应的教学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教学活动,探索与课后服务、其他教育教学活动整合实施的途径,创新课程实施方式。建立以过程评价、综合评价为主的评价制度,改进评价方式,强化实践导向,注重体验、探究、制作等活动过程,有效利用作品、制品、产品等综合反映学生素养发展状况,原则上不进行纸笔测验。建立新型课程供给制度,探索课程购买制度,推进课程资源共建共享。

  (四)专业支持制度

  各地要建立健全教研指导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开展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建设与实施情况的调研与专业指导,聚焦关键问题,组织开展常态化教研活动。设立地方课程与校本课程教师专题培训和研究项目,注重提升教师课程建设能力。组织开展地方课程与校本课程建设成果展示、交流活动,发挥优秀成果的示范辐射作用。

  (五)课程监测修订制度

  将地方课程、校本课程纳入国家、省两级课程监测范围,重点关注课程实施的育人效果,不断增强和改进课程育人功能。

  各地和学校要注重利用课程监测结果,探索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淘汰退出机制;建立周期修订制度,地方课程修订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五年,校本课程修订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七、加强组织领导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切实担负起地方课程建设与管理的职责,本着“谁设置、谁负责”“谁开发、谁负责”的原则,压实政治责任和监管责任。坚持课程教材建设的社会公益属性,会同有关部门从严加强开发、出版单位管理,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不得续用,确保地方课程育人为本,教材按需编写、规范使用,扭转被经济利益绑架等不良倾向。

  各中小学要在学校党组织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校本课程建设与管理的职责,严把政治关和科学关,确保三类课程协同育人。


教 育 部

2023年5月9日


[进入] 2024-07-17

教育部等十八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中小学科学教育工作的意见

教监管〔202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党委宣传部、网信办、文明办、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财政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团委、妇联、科协、少工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党委宣传部、网信办、文明办、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团委、妇联、科协、少工委,中国科学院院属各单位,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部署要求,着力在教育“双减”中做好科学教育加法,一体化推进教育、科技、人才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中央“双减”工作部署,聚焦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完善课程体系,修订科学教材,改进教学方法,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用好实践场所,推出优质资源,做强品牌活动,推进学科建设,开展科学研究,调动社会力量,推动中小学科学教育学校主阵地与社会大课堂有机衔接,提高学生科学素质,培育具备科学家潜质、愿意献身科学研究事业的青少年群体,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加快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夯实基础。

  2.工作原则

  重在实践,激发兴趣。以学生为本,因材施教,推进基于探究实践的科学教育,激发中小学生好奇心、想象力和探求欲,培养学生科学兴趣,引导学生广泛参与探究实践,做到学思结合、寓教于乐,自觉获取科学知识、培养科学精神、提升科学素质、增强科技自信自立、厚植家国情怀,努力在孩子心中种下科学的种子,引导孩子编织当科学家的梦想。

  重在集成,盘活资源。在现有科学教育资源和工作机制基础上,集成增效,整合校内外资源,精准对接学生需求,依托国家智慧教育公共服务平台,以菜单自选方式供全国中小学校和学生自主选择,塑造科学教育新动能、新优势。

  重在融合,内外联动。注重将知识学习与实践相结合,强化做中学、用中学、创中学,统筹普及与提高、选拔与培养,重视年级学段有机衔接、相关学科横向配合,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主动对接引领中小学科学教育,推动“请进来”“走出去”有效联动。

  重在全纳,帮扶指导。强化宏观调控,将科学教育项目和有形资源重点向中西部地区、农村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及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倾斜,对薄弱学校及特殊儿童群体进行关心帮扶指导。

  重在协同,系统设计。推动健全地方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齐抓共管、有效联动、密切配合的科学教育协作机制,并不断完善大中小学及家校社协同育人机制。系统做好科学教育顶层设计,全面强化工作部署、推进、监测、指导,实现全链条闭环管理,提升科学教育实施效能。

  3.主要目标

  通过3至5年努力,在教育“双减”中做好科学教育加法的各项措施全面落地,中小学科学教育体系更加完善,社会各方资源有机整合,实践活动丰富多彩,科学教育教师规模持续扩大、素质和能力明显增强,大中小学及家校社协同育人机制明显健全,科学教育质量明显提高,中小学生科学素质明显提升,科学教育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和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教育强国建设中发挥重大作用。

  二、改进学校教学与服务

  4.健全课程教材体系,完善科学教育标准。适应科技发展和产业变革需要,加强中小学科学及相关学科(物理、化学、生物、地理、信息科技/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等)课程标准及教材修订完善工作,凸显学生核心素养培养,强化年级学段有机衔接,统筹规划科学教育与工程教育,体现实践性、综合性。在科学教育教材中加强国产软件应用引导。将教辅书纳入监管体系,确保教辅书的思想性、科学性。落实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组织研制适配课程资源并向学校免费提供。将学校课程、课后服务和课外实践活动进行一体化设计。

  5.深化学校教学改革,提升科学教育质量。各地要加强教学管理,按照课程方案开齐开足开好科学类课程。不断优化教案、学案,加强对学生有针对性的科学教育指导。实施启发式、探究式教学,提升作业设计水平,培养学生深度思维。探索项目式、跨学科学习,提升学生解决问题能力。落实科学及相关学科教学装备配置标准,加强实验室建设。探索利用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技术手段改进和强化实验教学,并注重利用先进教育技术弥补薄弱地区、薄弱学校及特殊儿童群体拥有优质教育教学资源不足的状况。组织遴选实验教学精品课程。发挥各级教研部门和教学指导委员会作用,甄别、培育、推广先进教学方法和模式。

  6.创造条件丰富内容,拓展科学实践活动。各地要按照课程标准,开展实验和探究实践活动,落实跨学科主题学习原则上应不少于10%的教学要求。各校要由校领导或聘任专家学者担任科学副校长,原则上至少设立1名科技辅导员、至少结对1所具有一定科普功能的机构(馆所、基地、园区、企业等)。要“请进来”“走出去”双向互动开展实践活动。在“请进来”方面,开展“科学家(精神)进校园”、少年科学院、流动科技馆、流动青少年宫、科普大篷车、科技节、科学调查体验等活动。在“走出去”方面,组织中小学生前往科学教育场所,进行场景式、体验式科学实践活动。

  7.纳入课后服务项目,吸引学生主动参与。各地要将科学教育作为课后服务最基本的、必备的项目,开展科普讲座、科学实验、科技创作、创客活动、观测研究等,不断提升课后服务的吸引力。加强对学生科技社团和兴趣小组指导,引导支持有兴趣的学生长期、深入、系统地开展科学探究与实验。健全第三方机构进校园机制,统筹利用社会优质科学教育资源。

  8.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发挥教师主导作用。增加并建强一批培养中小学科学类课程教师的师范类专业,强化实验教学能力。探索选拔和培养一批高水平、复合型的高中阶段理科专业教师。在公费师范生、“优师计划”等项目中提高科学类课程教师培养比例。鼓励高水平综合性大学参与教师培养,从源头上加强高素质专业化科学类课程教师供给。在“国培计划”示范项目中专门设置中小学科学类课程教师培训项目。升级实施中小学教师科学素养提升行动计划,增强科学教育意识与能力,探索开展科学教育专业水平认证工作。落实小学科学教师岗位编制,加强中小学实验员、各级教研部门科学教研员配备,逐步推动实现每所小学至少有1名具有理工类硕士学位的科学教师。各地要切实激发广大教师参与科学教育的积极性、创造性,探索建立科学类课程教师多元评价机制。

  三、用好社会大课堂

  9.全面动员相关单位,服务科学实践教育。强化部门协作,统筹动员高校、科研院所、科技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规划展览馆和工农企业等单位,向学生开放所属的场馆、基地、营地、园区、生产线等阵地、平台、载体和资源,为广泛实施科学实践教育提供物质基础。鼓励各有关部门、单位建立“科学教育社会课堂”专家团队,开发适合中小学生的科学教育课程和项目。结合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推动各地建设具备科普、体验等多功能的教育基地。深化环保设施开放,丰富环境科普内容形式,打造生态文明教育基地。利用家长学校、儿童之家、少年科学院、青少年科学工作室等服务形式和模式,面向广大家庭和青少年进行科学教育。

  10.引导企业援建基地,改善实践教学条件。各地要积极动员各类企业,尤其是与高精尖技术密切相关的企业,以企业捐资、挂牌、冠名等形式,为薄弱地区、薄弱学校援建科学教育场所,提供设备、器材、图书、软件等,培训专业讲解人员。引导高科技工农企业开展“自信自立技术产品体验”活动,鼓励中小学生勤于探索、勇于实践。引导中小学生在现实生产生活环境中学习科学知识,体悟劳动精神、钻研精神、创新精神、工匠精神。

  11.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主动对接中小学,引领科学教育发展。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建立激励机制,引导科学家(科技工作者)研究和参与中小学科学教育,安排实验室等科技资源向中小学生适当开放,协同组织科学夏(冬)令营等,为科学实践活动提供有力保障。各地要搭建平台,支持中小学与高校、科研院所联系,用好相关实践资源。推动大学与中学联合教研,实现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更好衔接;倡导联合共建创新实验室、科普站、人才培育班,探索大学、中学双导师制,进行因材施教。

  12.推动全媒体传播,营造科学教育氛围。大力弘扬科学精神和科学家精神,推动中央主要媒体所属新媒体平台开设科学教育专栏,加大对科学教育的宣传引导力度,激励中小学生树立科技报国远大志向。将科学教育纳入“双减”宣传工作矩阵重点任务,鼓励中央和各地主要媒体与各级各类科学教育机构、科技类社会组织合作,加强原创科普作品创作,积极推进科学教育传播创新,营造重视支持科学教育浓厚氛围。

  13.优化数字智慧平台,丰富科学教育资源。在国家智慧教育公共服务平台等链接科学教育资源,鼓励社会各界制作上线“科学公开课”“家庭科学教育指导课”等,不断丰富平台资源。建立科学家(科技工作者)、科学课、科学教育场所资源库,强化资源征集、对接、调度机制,高效有序安排地方及学校选择使用。

  四、做好相关改革衔接

  14.规范科技类校外培训,形成学校教育有益补充。各地要合理规划科技类非学科校外培训机构总体规模、设置标准、审批程序,引导机构合法经营、规范发展,有效满足学生个性化需求。将科技类非学科校外培训机构全部纳入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实施全流程监管。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适当引进合规的科技类非学科培训课程。

  15.严格竞赛活动管理,培养学生“献身科学”精神。各地要加强正向宣传引导,指导中小学生理性选择参加“白名单”竞赛,搭建中小学生成长平台,发现有潜质的学生,引导其积极投身科学研究。指导各竞赛组织方在竞赛活动中融入爱国主义教育,培养参赛学生家国情怀;突出集体主义教育,为参赛学生未来从事有组织科研打牢思想基础。

  16.统筹拔尖创新人才项目,探索选拔培养长效机制。各地、各有关高校要积极探索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培养有效模式,建立统筹协调机制,明确“中学生英才计划”“强基计划”“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计划”“高校科学营”等项目在选拔、培育、使用上的各自侧重点,细化支持措施,推进有序实施,提高培养效率。推动各类学校强化跟踪研究和总结,实现在有潜质学生的发现方式、培养路径上取得实效。试点建设科技高中,加强大学与高中教育在人才培养方面的衔接。

  17.推进中高考内容改革,完善学业水平考试命题。各地要完善试题形式,坚持素养立意,增强试题的基础性、应用性、综合性、创新性,减少机械刷题,引导课堂教学提质增效,培养学生科学精神。加强实验考查,提高学生动手操作和实验能力。建立由学科命(审)题人员、学科秘书、教育测量专家、命题组织管理人员等组成的高水平命(审)题队伍,优化队伍结构。强化中学生职业发展规划教育,引导学生明确自己的兴趣特长和职业目标。

  18.重视体系化设计安排,助力不同阶段有机衔接。各地要根据各学段侧重点,推动中小学科学教育向各级各类教育有机发展延伸。注重普通高中、职业教育阶段科学类相关课程的联系与融合。鼓励本科阶段开设《科学技术史》选修课。强化研究生阶段科技创新能力培养,引导学生掌握科学研究方法和创新思维。

  19.实施家庭科学教育,促进家校社协同育人。各地要突出科普价值引领,聚合科普专家力量,推出家庭科普公开课,开展形式多样的家庭科普活动,打造“家门口”科学教育阵地,推动科学教育走进千家万户,提升家长科普意识和学生科学素质。

  20.强化学科专业建设,开展科学教育研究。强化科学教育学科专业建设,打造高素质人才队伍。加强国家科技计划对科学教育相关领域研究的支持。推进科学教育交叉学科研究平台建设。鼓励高校、教科院、科研院所建立科学教育研究中心,开展理论研究与实践。加强教师国际交流,掌握国际科学教育动态,吸纳优秀研究成果。

  五、加强组织领导

  21.全面系统部署。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发挥“双减”工作专门协调机制作用,建立教育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科学教育工作机制。细化完善措施,确保科学教育落地见效。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成立由科学家、各领域科技人才、科技馆所及科普教育基地科技辅导员组成的专家团队,加强谋划指导和推动落实。搭建中小学科学教育研讨交流平台,推广典型工作案例,总结优化改革发展路径。

  22.落实经费保障。统筹各方资金和项目,广泛争取社会资助,加大对科学教育的支持力度。各资源单位要坚持公益定位,免费或优惠向中小学生提供科学教育服务。用好现有彩票公益金项目,切实做好教育助学、中小学生校外研学工作。积极争取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等社会组织支持,加大对薄弱地区、薄弱学校、特殊儿童群体支持力度。

  23.强化项目引领。实施“校内科学教育提质计划”“科学家(精神)进校园行动”“‘千家万馆’科学教育总动员行动”“科普进万家行动”“少年科学院”“中西部地区科学教育场所援建工程”“全媒体科普行动”等重点项目,适时发布重点项目方案。设立实验(示范)区、实验(示范)校和示范性基地,引领全国中小学科学教育改革发展。

  24.实施监测指导。加强科学教育调研指导,层层压实责任。强化动态监测,定期对青少年科学素质进行分析研判,公布相关结果。按时完成科普资源统计调查工作,强化对资源薄弱地区建设引导。及时宣传工作进展和成果,提高人民群众感知度、认可度,营造良好改革氛围。


教育部 中央宣传部 中央网信办

中央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农业农村部 中国科学院

中国工程院 自然科学基金委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中国科协 全国少工委

2023年5月17日


[进入] 2024-05-13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2024)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2024)的通知

教基厅函〔2024〕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现场推进会精神,全面加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管理工作,促进教育公平,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教育部决定组织开展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2024)(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行动,全面排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和公民同招入学政策、规定、程序、办法,增强招生入学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透明度,坚决整治“暗箱操作”“掐尖招生”等现象,严肃查处各类跟招生入学挂钩、关联的收费行为,健全公平入学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教育满意度。

  二、重点任务

  (一)优化招生入学政策措施。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近年教育部有关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要求,全面排查本地区已有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政策措施内容,坚决纠正或废止不符合国家政策精神和要求的相关规定和做法。重点包括:学校的划片招生范围是否科学合理,新建学校招生范围和新建小区对口学校划分工作机制是否完善,是否制定明确的民转公学校划片招生政策或过渡期政策;省市两级教育行政部门、高校、科研机构附属义务教育学校是否全面纳入属地招生管理、实行统一招生政策;拔尖创新人才早期培养、外语艺术体育类办学特色学校的特殊类型招生政策是否经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出台或审批、备案;高层次人才等特殊群体子女教育优待政策是否有明确的实施依据、范围、要求和程序;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是否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电脑随机录取程序是否规范。

  (二)严格规范招生行为。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对照中小学招生入学“十项严禁”规定,针对招生入学重点环节,对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开展全面排查,坚决纠正各类违规行为,确保全覆盖、无遗漏。重点包括:中小学是否将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文化课考试结果、培训证书以及学科竞赛成绩、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参考或依据;是否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关联的“捐资助学款”“共建费”等;是否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口头承诺或签订录取承诺书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是否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测试面试等;是否存在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行为;中小学是否设立或变相设立重点班、快慢班,以此名义掐尖招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是否违规跨区域招生,以借读、挂靠等名义变相违规招生并进行乱收费。

  (三)强化招生信息公开。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信息公开,增加招生入学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重点包括: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是否提前通过互联网等多种方式公布辖区内每所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政策、划片范围、报名条件、招生程序等群众关心的重要信息;是否建立响应机制,指导区域内热点中小学校对社会和家长关心关注的问题及时予以回应、面向公众公开声明;是否建立专门的招生入学热线并向社会公布,畅通政策咨询、举报申诉等渠道。

  (四)优化招生入学流程。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效能的政策部署,进一步优化登记入学、电脑派位工作,便捷招生入学流程,减轻群众负担。重点包括: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是否使用统一的招生入学服务平台,引导未建设招生入学平台的县(市、区)使用省、市自建招生系统或全国基础教育管理服务平台阳光招生子系统,逐步实现报名、材料审核和录取一网通办;是否推动逐步实现区域内户籍、房产、居住证、社保等入学相关信息互通共享,利用信息化手段自动比对审核入学证明材料,落实“高效办成一件事”要求;是否规范信息采集,加强学生及家长信息保护,严格按照学籍信息采集表内容采集信息,防止通过各类APP、小程序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

  (五)保障特殊群体入学。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辍学儿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留守儿童、残疾儿童等特殊群体入学保障工作,确保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应入尽入、应保尽保。重点包括:是否健全和落实控辍保学长效机制,落实义务教育各方法定责任,及时更新全国基础教育管理服务平台控辍保学台账中疑似辍学和辍学学生信息并加强劝返复学工作;是否全面落实随迁子女入学政策,精简入学证明材料,巩固并稳步提升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比例;是否依法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随班就读;是否建立本地农村留守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群体的入学工作台账,健全与公安、民政等部门信息共享制度。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是中央关心、群众关切、社会关注的重大民生工作,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将专项行动作为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重要事项。教育部成立由部内有关司局、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人员、国家督学、基础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专家等组成的专项工作组,加强对各地招生入学工作全过程监管和工作指导。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专项行动工作专班,加强工作部署、统筹指导和督促检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本地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主体责任,认真实施专项行动,确保工作实效。

  (二)细化工作安排。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细化工作安排,明确工作步骤和责任分工,制定本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并进行工作部署。根据专项行动重点任务,对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政策开展全面排查,有针对性地调整完善相关政策并部署年度招生工作,开展招生行为全过程检查,并建立工作台账。4月底前,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台或审批、备案的特殊类型招生政策报教育部。10月底前,全面总结专项工作开展情况并报送总结材料。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强招生政策宣传解读,让社会和家长广泛知晓,合理引导社会预期,积极宣传推广招生工作典型经验。对不实招生信息要主动发声、及时辟谣、释疑解惑。

  (四)强化督导问责。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招生期间问题频发、舆情较多地区和学校的指导,对违规招生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教育部将适时开展专项行动调研和全国范围跨省交叉互检,通报违规行为和查处情况。

  各地要在做好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的同时,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招生管理,科学编制公办、民办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提前公示本地招生工作具体方案,全面落实属地招生政策要求,完善将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的政策。

教育部办公厅

2024年3月22日


[进入] 2024-04-16

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实施学校美育浸润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省内各高校: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实施学校美育浸润行动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学校美育工作,现将《辽宁省全面实施学校美育浸润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辽宁省全面实施学校美育浸润行动工作方案.doc


  辽宁省教育厅

  2024年2月8日


[进入] 2024-02-22

教育部关于全面实施学校 美育浸润行动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全面实施学校美育浸润行动的通知

教体艺〔202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美育工作,强化学校美育的育人功能,教育部决定全面实施学校美育浸润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大力发展素质教育,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弘扬中华美育精神,坚定文化自信,以浸润作为美育工作的目标和路径,将美育融入教育教学活动各环节,潜移默化地彰显育人实效,实现提升审美素养、陶冶情操、温润心灵、激发创新创造活力的功能,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主要任务和目标

  以美育浸润学生,全面提升学生文化理解、审美感知、艺术表现、创意实践等核心素养,丰富学生的精神文化生活,让学生身心更加愉悦,活力更加彰显,人格更加健全。以美育浸润教师,发挥教师职业的美育功能,提升全员美育意识和美育素养,塑造人格魅力,涵养美育情怀。以美育浸润学校,打造昂扬向上、文明高雅、充满活力的校园文化,建设时时、处处、人人的美育育人环境。

  到2027年,美育课程教育教学质量全面提升,常态化学生全员艺术展演展示机制基本建立,跨学科优质美育资源体系初步建成,面向师范类专业学生开设美育课程实现全覆盖,艺术学科骨干教师培训全面开展,建设一批学校美育名师工作室,培育一批国家级示范性学生艺术团,涌现一批美育特色鲜明的示范区示范校。再用三到五年时间,优质均衡的美育更加普及,学生审美和人文素养普遍提高,教师美育素养显著提升,学校美育氛围更加浓厚,学校美育工作体制机制更加健全,成效明显增强。通过持续努力,推动形成全覆盖、多样化、高质量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学校美育体系。

  三、工作举措

  (一)美育教学改革深化行动

  构建完善艺术学科与其他学科协同推进的美育课程体系,遵循美育特点,突出价值塑造。充分发挥艺术课程在学校美育中的主渠道作用,深入挖掘各学科蕴含的美育价值与功能,强化教学与实践的有机统一,健全课程教学实施监测与反馈改进机制。

  大力推进艺术教育教学改革。严格按照各学段课程标准开齐开足上好艺术相关课程,尊重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强化课程实施的综合性,夯实课程基础,创新教学方法,丰富课程资源,提高教学质量。打造艺术课程活力课堂,激发学生积极性,提高参与度,展现学生自信和风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积极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的艺术选修课程和课后服务,帮助学生通过在校学习掌握1—2项艺术专项特长,满足学生兴趣特长发展需要。做好艺术教材编审选用,配发义务教育阶段艺术教材,遴选推荐一批优质美育课后读物。完善艺术人才培养模式,加强艺术特长学生一体化选拔和培养,拓宽艺术人才成长通道,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试点,统筹区域内艺术教育资源,为在校生提供实践教学支撑。

  充分发挥相关学科的美育功能。加强美育与德育、智育、体育、劳动教育的融合,挖掘和运用各学科蕴含的品德美、社会美、科学美、健康美、勤劳美、自然美等丰富美育资源,分学科推动制定美育教学指引。遴选征集跨学科、专业的美育教学、教研、教改优秀成果,推进成果转化。

  (二)教师美育素养提升行动

  配齐配好美育教师,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强化各学科教师的美育意识和美育素养,将美育纳入教育系统领导干部和教师培训计划,广泛开展面向教育行政人员、学校领导的专题培训和面向艺术骨干教师的专业培训。开展艺术学科教师素质与能力监测,提升教学与专业能力。抓好教师源头培养,将美育课程纳入师范类专业学生人文素养课程,将美育素养有关内容纳入教师资格考试,办好全国艺术教育类专业学生和教师教学基本功展示。建设国家、省、市、县各级学校美育名师工作室,构建名师和骨干教师学习成长共同体。加强美育科学研究,进一步发挥全国高校和中小学美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作用,建设一批美育高端智库和高水平研究平台。鼓励改革和创新教师评价办法,激发美育教师工作积极性。

  (三)艺术实践活动普及行动

  完善面向人人的常态化学校艺术展演机制,让每名学生都有展示的机会和平台。广泛开展班级、年级、院系、校级等群体性展示交流,学校每学期至少举办一次全员参与的展演展示活动。省、市、县级每年举办学生艺术展演,提高全国大、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活动覆盖面和参与度。推广普及高雅艺术进校园活动,做好校园精品剧目校际展示。创新开展集审美赋能、创意实践、人文升华的社会实践活动,多途径多渠道宣传校园优秀展演节目和作品。规范管理、正确引导各类学生艺术实践活动,避免锦标意识和功利化倾向。

  (四)校园美育文化营造行动

  营造向真向善向美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把美育融入校园生活全方位。持续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艺术传承学校和传承基地建设,制定完善建设标准,推出一批典型案例和文化资源。鼓励学校建设丰富多样的艺术社团,加强国家级示范性大中小学生艺术团建设,建立国家重大演出与学校社团的活动交流机制。充分利用校内各种平台,特别是橱窗、展示屏、校园广播、电视台、校园网等打造校园文化艺术展示空间。加强美育实践活动场地保障,支持学校根据实际建设小型美术馆、博物馆、展览厅、音乐厅、剧场等。鼓励地方开展美育示范区和示范学校建设,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五)美育评价机制优化行动

  深化美育评价改革,发挥评价的牵引和导向作用,探索多元化教育评价方式,开展增值性评价、过程性评价、体验性评价、表现性评价、应用性评价,重在关注学生个体成长,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兴趣爱好和个性特点,全面考查学生发现美、感受美、表现美、鉴赏美、创造美的能力。中小学依据课程标准组织实施全员艺术素质测评,鼓励拓展测评内容和方法,完善初、高中艺术科目学业水平考试,将美育评价纳入学生综合素质档案;高校落实本科学生修满公共艺术课程至少2个学分的基本要求,注重与专业人才培养相结合,强化审美素养和创新意识的评价。实施学校美育工作自评和年度报告制度,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学校美育评价制度。

  (六)乡村美育提质发展行动

  探索以县域为基点、市域为统筹、省域为指导,完善全面提高乡村美育质量的工作机制,因地制宜推进县域内优秀美育教师流动授课、优质美育课堂资源共享,促进学校美育优质均衡发展。建立高校与中小学、城乡学校之间“手拉手”相互学习交流和帮扶机制,探索高校艺术社团和乡村学校双向交流机制。鼓励美育名师进乡村、乡村学生进城市艺术场馆,开展城乡中小学生美育主题研学实践活动。多形式搭建乡村学生专场展演平台,鼓励利用乡村学校少年宫等开展学生个性化艺术展示。加强乡村学校美育教师培养培训,持续实施乡村教师公费定向培养项目。支持艺术院校参与城乡规划和乡村振兴,助力增强城乡审美韵味、文化品位。

  (七)美育智慧教育赋能行动

  以数字技术赋能学校美育,依托国家智慧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和地方平台,开发教育教学、展演展示、互动体验等优质美育数字教育资源,持续更新上线美育精品课程和教学成果。促进数字技术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融合,探索运用云展览、数字文博、虚拟演出、全息技术等促进中华文明的传承创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利用传感技术、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活化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式、丰富艺术体验、改进评价过程。

  (八)社会美育资源整合行动

  发掘在地文化,利用公共文化资源提供充足保障,推进有条件的地区、学校与公共文化艺术场馆、文艺院团交流合作与双向互动,推动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和各类社会资源为学校美育教学、实践活动服务,搭建平台引导学生走进艺术场馆。强化家庭、学校、社会协同,鼓励开展家校共建和社会服务。将艺术作为中外人文交流的重要内容,推动引进来、走出去相结合的交流模式,开展多层次多样化的中外学生艺术夏令营、冬令营等,支持打造一批具有区域和国际影响力的学校美育展演展示活动,促进美育成果互鉴和文化创新。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教育部门要将学校美育浸润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完善制度保障,制定细化实施方案,狠抓工作落实;要加强统筹协调,健全与宣传、文化旅游等部门的协同推进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要强化督导评估,将其作为学校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教育部将采取适当形式督导各地实施推进情况和开展成效。各级各类学校要将美育浸润行动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明确责任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务实创新,增强工作实效。鼓励高校建立健全美育工作专门机构和部门,加强公共艺术教育教学和管理。

  (二)强化条件保障。各地要加大投入力度支持学校美育工作,统筹相关经费保障学校美育浸润行动的实施。鼓励高校单独设立美育专项经费,中小学加大经费投入力度,多措并举保障学校美育综合改革。各级各类学校要保障基本的艺术场地设施和器材器具,鼓励学校引进校外社会资源,满足学生开展美育教学和实践的多样化需求。

  (三)加强宣传推广。各地各校要不断探索创新深化学校美育浸润行动的有效途径,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广泛凝聚社会共识,营造共同关注和支持学校美育的良好环境和浓厚氛围。各地教育部门要及时总结凝练本地区典型经验和实施成效,编制年度报告。教育部将组织编制并发布全国年度发展报告。

教 育 部

2023年12月20日


[进入] 2024-01-29

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课后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课后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教基厅函〔2023〕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

“双减”工作开展以来,各地不断提升学校课后服务水平,满足学生多样化需求,强化学校教育主阵地作用,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实施过程中,有的地方和学校也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行为,引起社会关注。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课后服务工作,提高课后服务水平和质量,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禁随意扩大范围。学校课后服务应安排在上课日及完成国家规定课程和学校教学计划之后,结束时间应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作好衔接。学校为学生提供的早到校看管和自习、午餐午休看管、晚自习等服务不得纳入课后服务范围。

二、严禁强制学生参加。课后服务必须严格遵循学生自愿参加原则,学校和教师不得强制要求学生参加。学校开展课后服务要充分征求家长意见、征询学生需求,主动向家长告知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安全保障措施等,由学生和家长自愿报名、自主选课。

三、严禁增加学生课业负担。要发挥课后服务育人功能,因地因校制宜,开设丰富多彩的德育、体育、美育、劳动、阅读、科学、兴趣小组和社团活动等,适当增加学生参加体育锻炼的时间,为有需要的学生提供辅导答疑和学习拓展指导,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得利用课后服务时间组织学生刷题备考、讲授新课或集体补课。个别在周末开展课后服务的“双减”试点地区,只允许提供兴趣类课后服务活动。

四、严禁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不得以课后服务名义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不得违背学生家长意愿强制收费或捆绑收费,不得通过家长委员会、第三方机构等收取课后服务费。不得将早到校看管和自习、午餐午休看管、晚自习等纳入课后服务收费项目。地方和学校要按本地区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课后服务相关费用。学校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将课后服务收费标准、服务时间、课程内容等相关信息公开,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五、严禁不符合条件的机构和人员进校提供课后服务。学校课后服务不能满足部分学生发展兴趣特长需要,需引进具有相应资质、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参与非学科类课后服务的,要严格规范管理。各地要建立第三方机构进校园遴选审核机制,形成机构名单和服务项目及引进费用标准,加强日常监管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引进费用标准要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确定,并要明显低于培训机构在校外提供同质培训服务的收费标准。要建立校外引进人员资格审查机制,严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进入学校提供课后服务。

各省(区、市)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对区域内课后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排查,调整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并于2024年春季学期起正式实施。要加强课后服务经费保障,采取财政补贴、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等方式,确保经费筹措到位。要全面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包括课后服务收费在内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清单应重新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要设立课后服务监督举报电话或信箱,及时核查办理群众反映的课后服务问题,坚决纠正违规行为。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将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于2024年1月31日前报送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3年12月18日


[进入] 2024-01-10

教育部 国家统计局 财政部关于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 进一步完善教育经费统计体系的意见

教育部 国家统计局 财政部关于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 进一步完善教育经费统计体系的意见

教财〔202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统计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统计局、财政局:

  教育经费统计是系统反映教育经济信息的一项重要综合性基础性工作,是推动落实教育投入责任的重要抓手,是制定完善教育投入政策的重要支撑,在推动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国家“十四五”发展规划部署,主动适应加快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需要,建立健全标准统一、指标明确、制度完善、质量可控的教育经费统计体系,提升教育经费统计体系和统计能力现代化水平,更好发挥教育经费统计信息咨询、监测监督、决策支撑作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教育经费统计标准

  (一)明确统计对象。现阶段,教育经费统计对象包括教育部门和其他部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社会力量和个人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包括幼儿园,下同),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事业单位等。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教育经费统计对象范围组织开展数据采集,确保应采尽采。要落实属地管理原则,严格按照维护时间、内容和要求,做好本地区教育经费统计调查基本单位名录库的更新维护工作,及时掌握基本单位变动情况。

  (二)完善调查内容。教育经费统计体系要适应教育高质量发展需求和财税体制、预算管理制度、政府会计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等改革要求,充分反映资金、资产、资源等教育经济信息。全面调查财政性和非财政性教育经费来源情况,调查政府、社会和个人投入教育情况。全面调查各级各类学校、教育行政事业单位费用情况,以及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情况。全面调查教职工人员待遇、学校运转、校舍建设、设备购置、学生资助等资源配置情况。

  (三)改进调查对象统计分类。根据国家教育发展战略部署,及时调整完善统计调查对象分类属性,精准反映不同教育阶段、不同教育类别、不同办学主体、不同地区、不同隶属关系学校的教育经济信息,更好反映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高水平高职和专业建设学校、普惠性幼儿园、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等经济活动情况,以及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创建县等区域教育资源配置情况。各地在严格执行全国教育经费统计调查对象分类基础上,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补充或细化本地区统计分类。

  二、完善教育经费统计指标

  (四)规范基础采集指标。坚持简约、易取得、可核查的原则,加强与政府会计制度和新修订的中小学、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衔接,精简过时的、利用率低的指标,增加反映新形势、新变化的指标,进一步规范采集指标口径,科学设计统计报表,全面反映教育经费统计调查内容,有效满足分析评价、监测监督需要。各地要以会计核算和教育经济活动相关数据为基础,按照规范统一的采集指标和填报口径开展数据采集工作,确保数出有源、数出有据。不得通过调整科目、超范围归集等方式虚增教育经费。

  (五)完善监测分析指标。遵循教育事业发展规律、财政经济发展规律、统计工作规律,与教育投入指标、支出责任、生均标准、投入政策等相衔接,科学设置衡量教育经济活动总量、水平、速度、比例关系的监测分析指标。各地要严格按照全国统一的口径计算监测分析指标落实情况。要充分运用监测分析指标,重点反映教育投入的来源、分布、使用构成情况,以及城乡、区域差距变化趋势等;重点加强投入产出分析,深度挖掘教育经费统计数据反映出的教育投入政策效益和问题,为教育高质量发展提供科学决策支撑。

  三、完善教育经费统计制度

  (六)健全统计调查制度。全国教育经费统计调查制度由教育部会同财政部根据需要定期修订,经国家统计局审批后执行。完善教育经费统计动态监测工作机制,及时跟踪教育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全面掌握教育资金资产资源投入使用管理情况。各地要加强对财政教育投入和经费支出的动态监测,加快财政预算拨付进度和教育经费支出进度,确保全年预算执行到位。

  (七)建立统计分析制度。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规范年度教育经费统计数据分析报告制度,重点报告组织开展统计工作、加大教育投入政策措施等情况及相关数据增减变动情况,深入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研究提出改进建议,随同年度汇总数据一并逐级上报。坚持政策导向,围绕中央关于教育改革发展和教育投入重大决策部署,强化数据分析应用,建立全国教育经费发展报告制度,全面反映年度和五年规划期间教育经费筹措、使用、管理情况,重点反映主要分析指标、监测指标变化情况,研究提出政策建议。推动所有省份建立省级教育经费发展报告制度。

  (八)完善统计发布制度。落实全国教育经费统计数据三次发布机制,及时发布统计快报、统计公告、统计年鉴。进一步规范省级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统计公告制度,推动建立省以下统计公告制度。各地要建立健全教育经费统计数据发布机制,提高统计数据发布的及时性、规范性,加强数据解读,加大宣传力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提高教育经费统计质量

  (九)严格落实统计责任。教育经费统计按照“统一部署、部门协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国家统计局的业务指导下,由教育部、财政部共同部署,各地具体开展。各地要健全教育经费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明确领导责任、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依法保障教育经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有关要求,健全教育领域统计工作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

  (十)规范统计业务流程。研究制定教育经费统计工作规程,进一步明确教育经费统计工作的全流程各环节的工作任务、职责分工、质量要求和进度安排,保证教育经费统计工作顺畅运行。各地要按照规程组织开展教育经费统计工作,按时完成全年教育经费统计任务。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本地区教育经费统计工作流程。

  (十一)加强数据采集和审核。各地要严格按照全国教育经费统计调查制度,指导调查对象独立正确填报调查数据。各调查对象要按照规定的调查表式填报,做到应填尽填,确保采集数据的全面完整。严格落实教育经费统计数据国家、省、市、县四级审核制度,确有必要的可适当增加乡镇一级审核。加大对汇总数据的审核力度,统计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明显错误的,应当由统计调查对象依法予以补充或者改正,确保调查对象不重不漏、基层调查表完整清晰、基础数据准确可靠。全国会审由教育部会同财政部组织实施,地方会审由省级以下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十二)建立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制度。建立教育经费统计数据核查制度,围绕教育经费统计重要数据制定核查计划,通过自查、抽查等方式,选择一定数量的调查对象进行核查,按相关规定及时处理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建立教育经费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制度,综合运用历史数据比较、横向数据比较、数据偏差分析、相关性分析等多种方法对数据质量进行评估,形成质量评估报告。教育经费统计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工作,根据有关规定自上而下逐级开展,教育部负责对全国和分省数据的核查和评估,省级及以下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下一级数据的核查和评估,及时推动发现问题整改落实。

  五、提升教育经费统计能力

  (十三)加强数字技术支撑。按照国家教育数字化战略行动部署,建设数据采集、信息查询、动态监测、决策分析一体化的全国教育经济信息管理平台,加快推进教育经费统计数字化转型。实现数据采集联网直报,加强与相关业务信息系统平台的互联互通,推进教育经费统计数据生产方式变革。各地要将教育经费统计工作纳入教育数字化工作统筹规划、同步实施,提高教育经费统计数字化应用能力。要依法规范教育经费统计全流程数据处理活动,完善网络安全防护技术措施和运行维护体系,确保教育经费统计数据安全。

  (十四)加强统计调查方法综合运用。坚持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合理安排教育经费统计调查的频率、时间和方式。坚持以常规全面统计调查为主,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统筹运用重点调查、抽样调查等方法,开展周期性调查,探索开展家庭教育支出情况、教师工资收入水平、教育培养成本分担情况等专题性调查。加强教育经费统计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智库作用,积极开展教育经费统计抽样调查和数据分析评价、质量评估等方面的合作。

  (十五)加强统计队伍建设。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教育统计管理规定》有关要求,改进和优化统计资源配置,不断充实统计力量,切实解决基层机构人员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确保教育经费统计工作队伍稳定。县级及以上教育经费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变动情况,应当及时报告上级教育经费统计机构。进一步完善国家、省、市、县四级培训体系,加强基层和新进统计人员教育培训,实现统计人员培训全覆盖,提升统计人员专业化能力。建立教育经费统计专家库,推动开展教育经费统计研究。加强教育经费统计工作基地和交流平台建设。

教育部 国家统计局 财政部

2023年9月21日


[进入] 2023-11-10

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调整完善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调整完善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教财〔202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局,中央部门所属各高等学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更好满足学生贷款需求,减轻学生经济负担,经国务院同意,决定调整完善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国家助学贷款额度

  自2023年秋季学期起,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预科生,下同)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由不超过12000元提高至不超过16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由不超过16000元提高至不超过20000元。学生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

  国家助学贷款额度调整后,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学费补偿、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标准以及基层就业学费补偿、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标准,相应调整为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

  二、调整国家助学贷款利率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由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30个基点,调整为同期同档次LPR减60个基点。对此前已签订的参考LPR的浮动利率国家助学贷款合同,承办银行可与贷款学生协商,将原合同利率调整为同期同档次LPR减60个基点。

  三、开展研究生商业性助学贷款工作

  为更好满足研究生在校期间合理的学习生活需求,切实减轻研究生家庭经济负担,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向在校研究生发放商业性助学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有针对性地开发完善手续便捷、风险可控的研究生信用助学贷款产品,并在贷款额度、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一定优惠。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规定事项,按照原政策执行。

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2023年9月11日


[进入] 2023-10-13

教育部办公厅 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印发《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普通话水平 测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印发《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普通话水平
测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语用厅〔202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语委、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语委、残联:

  教育部、中国残联共同制定了《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

中国残联办公厅

2023年8月28日

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推广普及和应用,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便捷地参与和融入社会生活,完善规范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适应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的特殊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以及《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5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是根据应试人感知特点专门设计的考查应试人运用国家通用语言的规范、熟练程度的专业测评。

  第三条 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可根据自身条件及实际需求参加本办法所规定的测试。

  视力残疾人员测试的方式为摸读盲文或识读大字版汉字。参加测试的视力残疾人员应掌握国家通用盲文或规范汉字,具有摸读盲文或识读大字版汉字的能力。

  听力残疾人员测试的方式为写汉语拼音、写命题说话文本、打手语。参加测试的听力残疾人员应掌握《汉语拼音方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汉语手指字母方案》和国家通用手语,具有书写和手语表达的能力。

  第四条 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主管全国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委托国家测试机构制定专门的测试规程,并具体承担测试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指导省级测试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在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指导下,省级测试机构或由省级测试机构依托具备测试条件的特殊教育院校、相关教学研究机构,设置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站点,开展测试工作,测试站点设立应报国家测试机构备案。暂不具备测试站点建设条件的省份应制定站点建设规划,报国家测试机构批准。测试站点建设要求由国家测试机构另行制定。

  残疾人联合会依法对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提出建议,并予以必要支持保障。

  第五条 国家测试机构设立直设站点。直设站点在国家测试机构指导下,负责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试卷印制、测试员培训,实施辖域内测试工作及国家测试机构委托开展的测试工作。

  第六条 实施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的测试员应接受国家有关专项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 参加测试的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须持有效身份证件和残疾证明,按照就近就便和自愿原则向省级测试机构或测试站点报名。

  第八条 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内容依据国家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实施纲要》执行。测试试卷由国家测试机构统一编制。

  第九条 测试站点应在测试前为应试人提供测试流程和测试方式的培训和导引服务。

  第十条 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依据《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管理办法》要求,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统一印制,并委托国家测试机构依法采购、管理等级证书。

  第十一条 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收费标准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务部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费和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160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执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可对测试工作予以经费支持。

  第十二条 测试机构、测试工作人员和应试人要严格遵守测试纪律,对违纪单位及个人依据《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51号)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进入] 2023-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