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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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宣传月活动的通知教就业厅函〔2025〕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稳就业”决策部署,帮助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充分知晓并用好就业优惠政策,教育部决定开展2025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宣传月活动(以下简称“政策宣传月”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政策护航 加力扩岗 二、活动时间 2025年6月—7月 三、活动目标 聚焦政策宣传到位,带动政策服务到位,促进政策落实到位。通过有组织、接地气的宣传解读,传递党中央、国务院关心毕业生就业的强大信号,扩大促就业政策知晓度和覆盖面,让广大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应知尽知、可感可及,支持用人单位及时享受和用好优惠政策,加大扩岗力度,全力促进高校毕业生高质量充分就业。 四、宣传重点 重点宣传好中央及各地、各部门出台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特别是面向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的政策举措。包括:面向用人单位的一次性扩岗补助、社保补贴、培训补贴、见习补贴和国有企业增人增资等稳岗扩岗政策;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基层就业、自主创业、参军入伍、就业服务等政策。在宣传就业政策的同时,宣传各地方各高校和用人单位促进毕业生就业的经验做法。 教育部编制了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清单,在国家大学生就业服务平台推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地图”页面(https://www.ncss.cn/zchz),作为政策宣传材料供各地各高校使用。 五、活动安排 (一)政策宣讲进校园。各地各高校要将就业政策作为就业指导课和形势政策课的重要内容,在日常教学中普及就业政策知识。围绕高校毕业生关心的政策问题,通过一对一辅导、线上线下咨询、专题宣讲等多种形式把政策讲清讲透。结合高校毕业生求职需要,组织编制就业政策清单、海报或辅导读本,根据实际需要在教室、宿舍、食堂等地张贴或发放。开展面向就业指导教师、就业工作人员的就业政策专题培训,提高校园就业政策宣讲的质量和实效。 (二)政策上门惠企业。教育部门将组织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委员会委员开展就业政策上门“三进”活动,进企业、进园区、进社区有针对性地开展政策宣传。各地各高校在开展书记校长“访企拓岗”行动中,要主动配合本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为企业上门送人才、送政策,重点讲清政策优惠内容、讲明政策办理程序,最大化推动更多就业政策直达快享。 (三)政策解读促对接。各地各高校在各类线下校园招聘活动中,要设立政策咨询台,安排就业指导教师等现场提供政策咨询和解读服务,发放政策宣传材料。鼓励高校在校园招聘活动现场推荐毕业生的同时,向用人单位宣讲就业政策。配合本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进公共就业服务进校园,为高校毕业生送岗位、送政策、送服务,促进人岗匹配。 (四)全媒体政策宣传。各地各高校要充分用好高校毕业生接触较多的网络、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以及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开展多渠道、立体化的政策宣传。要在各级各类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服务网站、就业工作平台等开设专栏,刊载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高校要充分认识加强政策宣传对于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积极作用,把高质量开展“政策宣传月”活动作为做好离校前有组织就业服务的重要内容,结合实际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具体举措。各地各高校“一把手”要亲自过问,分管负责同志亲自抓,确保“政策宣传月”活动各项安排落到实处。 (二)密切协同联动。各地教育部门要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化、国资、工商联等部门建立协作机制,主动争取相关部门在政策解读、资源对接等方面的支持。各地各高校要加强与主流媒体、地方媒体的对接和互动,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凝聚就业政策宣传合力,营造各方面共同支持就业的良好氛围。 (三)创新宣传形式。各地各高校要统筹推进“政策宣传月”活动与求职招聘服务、就业工作经验推广等工作,不断提高政策宣传专业化水平。要主动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就业政策宣传,推出一图读懂、微视频、动画等宣传产品,确保政策看得懂、记得住、用得好。 (四)做好活动总结。各地各高校要挖掘地方政策创新亮点,收集汇总活动相关图片、视频、报道等材料,及时以信息形式上报活动进展及相关工作动态。教育部将以简报等多种形式推广各地各高校好的经验做法和创新举措。各地教育部门请于2025年6月27日前将活动总结报送教育部高校学生司(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司)。 教育部办公厅 2025年6月6日 [进入]
2025-06-13
教育部办公厅 中央宣传部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全国青少年学生读书行动的通知教基厅〔202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党委宣传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党委宣传部,部属各高校党委、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党委: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进一步落实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全国青少年学生读书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教基〔2023〕1号)要求,教育部、中央宣传部决定深入实施全国青少年学生读书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书香校园建设工程 1.深化阅读活动。将阅读有机融入学校教育教学,与学科教学、汉字书写教学、学生活动相结合,鼓励学校每周开设1—2节阅读课、打造精品阅读课程、开展跨学科主题教学、提供“大阅读”课后服务,开展“每天阅读一小时”“周末阅享半日”行动,保障学生每天在校有固定读书时间,每周末利用半天时间自主沉浸式阅读,让阅读成为常态。深入开展“读经典,我思考”“典耀中华”“书香同行 阅读青春”等丰富多彩的主题阅读活动,打破传统被动的“任务式阅读”,将阅读作为学生身心放松、对话交流的重要方式,建立健全学生阅读长效机制,不断提升学生阅读的主动参与性和自我实践性。 2.营造书香氛围。发布读书倡议,倡导家长每天陪伴学前儿童阅读图画书或绘本,小学生不断扩大阅读面,初中生学会进行深度阅读,高中生能够进行研究性阅读,大学生能够进行创造性阅读,为终身阅读奠定坚实基础。持续征集全国青少年学生读书行动区域优秀案例,开展学生阅读展示交流,在有关媒体设置青少年学生读书专栏,加大读书行动重点宣传展示力度。加强“书香校园”建设,提高“书香校园”覆盖率,推动每一所学校都成为“书香校园”。 二、实施阅读资源优化工程 3.丰富资源供给。设立青少年学生阅读专家指导委员会。鼓励相关机构按年度、分年级、分主题编制青少年学生阅读推荐书目,建设覆盖全学段的丰富、适切、优质的青少年阅读资源库,并建立动态更新机制。多方位打造师生阅读空间,加强学校图书馆建设,构建图书馆管理与运作体系,探索设立图书馆专项建设资金,定期更新补充图书资源,提高图书馆利用率和学生借阅率。进一步严把青少年读物内容审核关,在重大工程、重要奖项中加大青少年图书类别比重。 4.强化阅读推广。充分发挥校长、教师示范引领作用,倡导校长、教师率先读书,形成“校长引领教师读书、教师引领学生读书”的良好氛围。创新开展“一人一本书,送你金钥匙”活动,广泛邀请名师大家荐书领读,重点推出一批名师领读微课。实施青少年阅读大使项目,选拔热爱阅读的青少年作为阅读推广大使,在学校、社区、书店等公共场所举办读书分享会、故事会和朗读活动,发挥榜样示范作用,激励更多公众参与阅读。组织开展跨地跨校跨院的读书联动和分享活动,鼓励支持青少年利用平台分享阅读心得。加强阅读推广队伍建设,鼓励校长、教师、家长、学生以及社会各界志愿者等参与阅读推广工作。 5.关爱特殊群体。实施“光明未来计划”,支持出版一批盲文版、大字版经典图书,建设视障学生音频阅读资源库,保障视障儿童平等的阅读权益。实施“乡村学校图书馆振兴计划”,支持1万个乡村学校图书馆,同步服务乡村阅读,优化内容供给,完善阅读设施。 三、实施阅读素养培育工程 6.提升阅读能力。组织专业机构从阅读频率、阅读数量、阅读种类、阅读意识、阅读习惯、阅读能力等多个维度构建青少年阅读指数,科学、全面地评价青少年学生阅读素养水平,实时、动态地追踪青少年学生阅读发展情况,为政策制定与调整、资源优化与配置等提供数据支持。探索将阅读指数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开展青少年学生阅读素养监测,定期发布区域阅读指数报告。将学生阅读素养情况纳入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内容,推动区域读书工作深入开展。 7.加强阅读指导。加强阅读指导队伍建设,将阅读指导能力纳入教师培训体系,组织覆盖全学段、全学科的教师阅读指导培训,提高教师在阅读课程设计、阅读内容把关、阅读策略供给、阅读指导、阅读评价、运用信息技术支持阅读等方面的专业素养,鼓励教师开展跨学科学习和在线教研活动。重点面向青少年学生,构建中文阶梯阅读标准体系。鼓励学校积极探索家庭亲子阅读指导路径策略,开展培训帮助家长掌握科学的阅读指导方法,提高亲子阅读质量。鼓励高校及相关专业机构开展阅读研究,研究制定阅读指导能力标准,积极开展阅读导师培训和激励活动。 四、实施科技赋能阅读创新工程 8.强化数智赋能。推动数字阅读和传统阅读相结合,构建“兴趣驱动—场景赋能—成果转化”三位一体阅读生态体系。依托专业机构开发“AI阅读助手”,推动中小学校逐步覆盖AI伴读计划,根据青少年不同年龄、兴趣、基础及发展需求,遴选阅读主题与内容、分析阅读行为与习惯,实现个性化书目推荐、阅读进度监控和详细分析报告生成功能,提高学生阅读效率和兴趣。探索建立阅读素养AI评价模型,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量化分析学生阅读表现,为学生提供个性化阅读报告。 9.优化数字平台。打造国家智慧教育读书平台2.0版,增加平台功能和场景建设,以数字化支撑青少年阅读和终身学习。联合重点网络平台进一步丰富阅读资源,为青少年提供个性化的数字阅读空间,支持电子图书、有声读物、视频讲解等多种阅读形式,完善书签、笔记、标注等功能,实现阅读过程记录,提升阅读的便捷性和连续性。 五、实施阅读成果展示转化工程 10.加强读思结合。鼓励青少年学生阅读后进行深度思考,以抄录金句、文学创作、戏剧表演、演示实验、发明创造等多种方式展示思考成果,在书香浸润中提升思想境界、增强思维能力、树立远大志向。鼓励学校开展“深度阅读工作坊”“思辨读写”,邀请知名作家、科学家、艺术家等名家名师作为“思辨导师”与学生交流读书心得,分享思考方法。 11.推进知行合一。鼓励各地各校与社会机构合作建立阅读实践基地,结合区域历史文化和风土人情打造阅读实践品牌。联合博物馆、文化馆、科技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各类研学基地开展“行走阅读”,鼓励广大师生现场阅读、实地探访,支持青少年参与社区服务、科普活动、创新项目、文化调研等,在阅读中修身养志、锻造本领,提升解决问题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 六、组织实施 12.加强组织领导。由教育部牵头,联合相关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成立深入实施青少年学生读书行动专项工作组,将读书行动与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教育强国建设紧密结合,通过阅读筑牢青少年的民族文化根基、提升青少年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为强国建设提供有力支撑。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的实施工作。 13.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协同机制,加强与图书馆、出版社、科技企业、公益组织等社会各界的合作,整合优质资源,共同推进阅读资源、平台的开发、建设与推广。鼓励地方政府和社会力量共同投入,形成多元经费保障机制,支持开展各类青少年阅读推广活动。鼓励各地各校结合实际打造读书活动品牌。 14.强化宣传推广。定期组织青少年学生读书展示交流活动,总结推广省、市、区、校不同层面开展青少年学生读书行动的经验做法和典型成效。面向高校择优推广展示一批书香校园、书香党团班集体、阅读达人等。鼓励支持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创新探索深入实施青少年学生读书行动的特色路径,及时提炼有效经验并宣传推广。 教育部办公厅 中央宣传部办公厅 2025年5月15日 [进入]
2025-05-28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5〕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落细落实就业优先政策,提高中小学幼儿园选人用人工作质量和水平,现就做好2025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公开招聘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筹高校毕业生就业与教师招聘 各地要将做好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公开招聘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有效结合,明确目标任务,主动对标对表,进一步挖掘岗位资源,提前部署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公开招聘工作,鼓励和引导更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特别是艰苦边远地区中小学幼儿园任教。鼓励各地在省级或市级层面统一组织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 二、科学统筹师资需求 各地要结合各学段学位需求、学校规划布局调整、城乡地区差异、适龄人口变化等情况,扎实做好教师需求论证,科学确定2025年教师招聘岗位,有针对性地加强道德与法治、体育与健康、科学、信息科技、艺术、劳动、心理健康、特殊教育等紧缺学科教师招聘补充,着力解决学科间、城乡间师资结构性矛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补充人工智能教育师资。落实《幼儿园教师职工配备标准(暂行)》,科学配备补充幼儿园教师,加强工资待遇保障,支持学前教育发展。 三、拓宽招聘补充渠道 用好用足艰苦边远地区基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倾斜政策,做好“特岗计划”和部属公费师范生、“优师计划”师范生等公费教育专项计划组织实施,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师资配备,适当放宽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等地区乡村教师招聘条件。支持各地在制定中小学教师招聘计划时对退役军人单列计划,在省级或者市级层面统筹计划、发布招聘信息,并综合考虑服役年限等因素,对退役军人相应放宽年龄限制,将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招聘到中小学幼儿园任教。支持各地拿出一定数量的中小学体育教师岗位,面向取得教师资格的退役运动员、退役军人公开招聘,重点吸引优秀足球退役运动员到中小学任教。鼓励和支持国家优秀中小学教师培养计划研究生毕业后到中小学任教。 四、规范招聘程序要求 各地要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57号)要求,加强公开招聘工作统筹,严格招聘程序,合理设置岗位资格条件,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不得设置歧视性、指向性以及不合理的限制性条件,不得将毕业院校、国(境)外学习经历、学习方式作为限制要求。规范资格审查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和招聘公告明确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不得进行“简历筛选”。各地到高校等场所进行的“校园招聘”、“现场招聘”,须按要求履行招聘方案备案程序,并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不得限制其他高校或者地方符合条件的人员报名应聘。要增强招聘考试针对性、科学性,提高命题工作质量,体现“干什么、考什么”,突出教师专业素质和教学能力的考察,有条件、有需要的地方可以进行专业能力测试。加强考场管理,严肃保密、回避等纪律要求,切实防范化解招聘考试安全风险。 五、严把教师准入条件 要严格落实师德师风第一标准,把入职前准入查询工作作为必要环节。招聘的教师要符合新时代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要求,无刑事犯罪记录和其他不得聘用的违法记录;符合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学历标准、普通话水平、身体条件和心理条件,并在办理聘用手续前须取得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 六、及时报送工作进展 各地要在4月底前启动教师公开招聘工作,通过多种途径广泛推介招聘信息,提前安排招聘报名、考试、考察、体检等时间表,确保7月底前完成教师招聘工作。请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2025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公开招聘工作,及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并在教师公开招聘工作结束后报送招聘工作总结。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2025年4月25日 [进入]
2025-05-14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高质量就业服务体系的意见》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高质量就业服务体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构建高质量就业服务体系、促进高校毕业生高质量充分就业有关工作作出部署。 《意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把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重中之重,统筹抓好教育、培训和就业,以产业端人才需求和就业端评价反馈为指引,全链条优化培养供给、就业指导、求职招聘、帮扶援助、监测评价等服务,开发更多有利于发挥所学所长的就业岗位,完善供需对接机制,力求做到人岗相适、用人所长、人尽其才,提升就业质量和稳定性。经过3至5年持续努力,基本建立覆盖全员、功能完备、保障有力的服务体系,为促进高校毕业生高质量充分就业提供坚实保障。 《意见》提出,优化培养供给体系。科学研判人才发展趋势及供需状况,建设人才需求数据库,开展人才供需关系前瞻性分析。以促进供需适配为导向动态调整高等教育专业和资源结构布局,推动高等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更加契合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要求。完善招生计划、人才培养与就业联动机制,优化招生计划分配方式,鼓励高校建立更灵活的学习制度,完善转专业、辅修其他专业等规定。 《意见》明确,强化就业指导体系、健全求职招聘体系、完善帮扶援助体系、创新监测评价体系。强化生涯教育与就业指导,打造一批国家规划教材、示范课程和教学成果,把就业教育作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的重要内容,引导牢固树立正确就业观,健全就业实习与见习制度。强化校园招聘和就业市场服务,建设一批区域性、行业性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挖掘国家重大战略等对高校毕业生的需求,优化规范招聘安排和秩序。发挥多元主体作用,拓宽市场化社会化就业渠道,开发新的就业增长点。健全困难帮扶机制,为帮扶对象提供服务和援助,落实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名就业帮扶要求,实施“宏志助航”就业能力培训项目,有序扩大培训覆盖面。及时掌握就业市场岗位需求和毕业生求职意向等,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工作评价结果使用,作为高校教育教学和学科建设评估、“双一流”建设成效评价等重要因素。 《意见》要求,巩固支持保障体系。建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人员、场地、经费“四到位”要求,打造专业化就业指导教师队伍。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研究。推广数字化就业服务新模式,建强国家大学生就业服务平台。营造公平就业环境和良好氛围。强化组织实施,增强工作合力。 [进入]
2025-04-09
教育部印发《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应用管理办法》近日,教育部印发《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应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聚焦更好发挥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服务社会、支撑监管的作用,着力保障家长学生和各方合法权益。 《办法》明确全国平台功能定位,推进大规模应用。强调全国平台是全国统一的校外培训公共服务平台,通过一网(官方网站)三端(家长端APP、机构端APP和管理端APP)为校外培训全流程监管和服务提供技术支撑。支持家长学生通过全国平台选课、支付、退费、评价、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支持培训机构按照政策要求和技术标准直接入驻或系统接入全国平台,通过全国平台介绍、展示、售卖相关课程和服务。支持主管部门依托全国平台开展预收费监管、风险预警、执法监督等工作,提升校外培训监管数智化水平。 《办法》明确相关方职责权限,推动共商共建共享。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平台建设优化和运行维护,完善相关政策及配套文件,制定统一技术标准。省、市、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全国平台推广应用,将本区域内线上线下培训机构全部纳入全国平台全流程监管。银行等资金监管机构、相关应用方等按统一技术标准适配全国平台,实现数据互联互通。 《办法》构建分级服务保障体系,提升支撑服务水平。全国平台设立专门服务团队,统筹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定期组织相关培训,负责处理各级各类用户技术接入等相关问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管理部门提供相应人员服务,负责本区域内校外培训政策解读、培训机构管理、家长学生应用等方面的服务保障。培训机构提供专门客服服务。各相关方负责所涉内容相关服务保障,共同提升全国平台的服务保障水平。 《办法》规定,有关部门依托全国平台会同资金监管机构落实国家资金监管要求,建立培训机构信用监管体系,积极探索校外培训智能化监管新场景,提升监管效能。各有关主体及关联方,应建立健全严格的信息安全制度,严格落实保护数据安全责任,依法依规使用相关数据,确保信息安全。 《办法》提出,鼓励高校、科研机构、行业企业等社会力量公益支持校外培训监管与服务所需资源、技术和服务,提升校外培训监管服务效能,久久为功支撑“双减”政策走深走实。 [进入]
2025-03-27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职业教育医养照护与管理专业建设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2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卫生健康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卫生健康委: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部署,促进医养结合发展,加强高等职业教育医养照护与管理专业建设,加快培养医养结合专业人才,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专业设置管理
(一)支持专业梯次设置。引导和支持本地职业本科学校等设置医养照护与管理职业本科专业,并作为贯通培养专业,鼓励健康管理、老年保健与管理、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与管理等高职专科专业毕业生报考。鼓励有条件的学校探索医养照护与管理专业中高本贯通培养模式。
(二)完善专业建设管理。引导高等职业学校紧密对接区域医养结合发展需求,结合人才供需情况和学校办学实际,做好医养照护与管理专业设置论证和布点规划。鼓励普通本科高校与高等职业学校建立专业帮扶机制,引导医药卫生类相关优势专业和医养照护与管理专业结对建设,促进共建共享。
二、深化专业内涵建设
(三)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各地要加强对医养照护与管理专业的人才培养、课程设置、教学方法、专业规划等方面的办学指导。推进课程思政建设,加强法治素养培养,将健康中国建设、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依法执业等理念融入教学。引导学校联合医养结合机构、综合性医院老年医学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老年医学特色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心、站)等相关机构共同制定医养照护与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注重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实践教学学时原则上不低于50%。除实操课程外,支持学生到相关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实习、实训,在真实环境中提升实操技能,增强就业本领。
(四)开发一批核心课程。引导学校开展职业岗位能力需求调研,与相关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合作,绘制能力图谱,开发专业核心课程,研究制定课程标准。鼓励各地开展医养照护与管理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支持各地、各学校探索将专业课程与医疗护理员等有关职业技能等级标准、培训大纲相结合,鼓励学生在完成学业课程的同时,报考相关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参加有关技能大赛。
(五)建设一批优质教材。引导学校与相关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合作编写医养照护与管理专业优质教材。探索以典型工作任务为依据,以项目、任务、活动、案例等为载体的方式,开发活页式、工作手册式教材,对接真实服务、适应学生需求,保证教材的思想性、科学性、创新性、启发性和先进性。结合数智化时代要求,充分应用人工智能技术,融入虚拟仿真等数字资源,开发数字教材,满足学生多样化的学习需求。
(六)培育优秀教师团队。各地要加强医养照护与管理专业“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建强用好教师创新团队和名师(名匠)工作室,支持相关医疗卫生服务机构高水平专业人员到职业学校兼职任教,职业学校教师到相关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实践锻炼。鼓励符合条件的机构积极参与医养照护与管理专业专任教师培养培训等教育教学工作。
(七)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推进订单培养等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促进产教融合、医教协同、校企合作,推动人才培养与行业需求精准对接。支持相关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与职业学校签订实践和培训协议,推动落实学生实习岗位设置与教学实践活动,支持学校建设老年人能力评估、老年人健康管理、老年人整合照护、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等真实服务场景的校内实训场所。
三、做好组织实施
各地教育、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协同推进落实高等职业教育医养照护与管理专业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新增布点的学校、医养照护与管理专业学生等给予支持。教育行政部门重点支持、指导学校做好专业设置的科学论证和专业建设,支持有条件的机构建设开放型区域产教融合实践中心。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重点为有需求的学校提供技术支持、机构对接,协调区域内相关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为学校教师实践和学生实习提供医养结合服务岗位,将医养照护与管理专业师资纳入医养结合人才培训范围,鼓励将符合条件的学校推荐为老年医学人才培训单位,支持各地畅通就业渠道,为毕业生提供良好的职业发展机会。
北京、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江西、山东、广东、广西、四川等10个省(区、市)作为医养照护与管理高等职业教育专业建设重点省份,到2025年底,原则上每个重点省份新增1个医养照护与管理专业布点;到2027年底,原则上每个重点省份累计新增不少于3个医养照护与管理专业布点,带动全国医养照护与管理专业建设水平整体提高。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5年2月20日 [进入]
2025-03-03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信息化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教科信厅〔202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部内有关司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教育信息化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
2025年2月11日
教育信息化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加强教育信息化标准管理,提高标准制修订工作质量与效率,支撑国家教育数字化战略行动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教育部关于完善教育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教育信息化标准是指教育信息化领域的教育行业标准,属推荐性标准,包含教育信息化设施与设备标准、软件与数据标准、运行维护与技术服务标准、教育网络安全标准、教育信息化业务标准、数字教育资源标准、师生数字素养标准等。
第三条 教育信息化标准的制修订、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可用于指导教育信息化领域其他形式的标准化工作。
第四条 教育信息化标准化工作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政策要求,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在科研成果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保证标准的必要性、科学性、适用性、规范性和时效性,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教育信息化标准由教育部组织制定并批准颁布。教育信息化主管司局作为教育信息化标准管理部门,负责教育信息化标准的制修订、实施、复审、监督等管理工作,推动成熟适用的教育行业标准向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转化。
第六条 教育部有关业务司局是教育信息化标准化工作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本业务领域教育信息化标准制修订和实施工作的业务指导,提出制定需求建议和立项评估意见,推进标准在本业务领域实施。
第七条 教育部教育信息化技术标准委员会是教育信息化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归口单位,受教育部委托负责按照标准管理部门的要求,组织教育信息化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及复审等工作。
第八条 标准管理部门会同业务指导部门、技术归口单位组建教育信息化标准专家组,协助开展立项评估、技术审查及复审等工作。
第三章 标准立项
第九条 标准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技术归口单位,根据教育信息化发展需要和业务管理需求制定教育信息化标准体系。标准体系实行动态管理,根据需要按程序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条 标准计划项目实行公开征集制度,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可以根据教育信息化发展需要、标准体系、业务管理需求,向标准管理部门提出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标准管理部门根据教育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年度工作要点,结合公开征集的项目建议,征求业务指导部门需求,提出标准计划项目建议。
第十一条 申报教育信息化标准计划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具备相应的研究基础和技术能力;
(二)提交形式规范、内容完整的项目申报书及标准草案初稿;
(三)采用国际标准的还应当提交国际标准国内适用情况分析报告;
(四)鼓励根据需求同步提交标准外文版翻译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 标准管理部门会同业务指导部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的基础条件、提交申报书的立项必要性、技术可行性,以及与已有国家标准和标准立项计划是否交叉重复情况等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 标准管理部门根据评估情况,提出教育信息化年度标准计划项目立项建议,报教育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审定,由标准管理部门发布。
第十四条 技术归口单位应按标准管理部门和业务指导部门的要求组织标准承担单位编制标准计划项目任务书。由标准管理部门会同业务指导部门审定后,与标准承担单位共同签订项目任务书。
标准承担单位应当对所制定的行业标准及其技术内容全面负责。
第十五条 教育信息化标准计划项目的执行期一般不超过18个月,修订项目和国际标准采标项目的执行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第四章 组织制定
第十六条 标准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任务书要求,开展下列组织起草工作:
(一)在业务指导部门的指导下,组建具有专业性和广泛代表性的标准起草组;
(二)组织标准起草组开展标准研制有关的调研、论证(验证)、标准草案及相关配套文件编制、征求意见和意见处理等;
(三)按季度向技术归口单位提交标准草案进展情况、研讨会议纪要和阶段性标准草案等文件;
(四)按照标准编写的相关要求,标准起草组充分研究讨论后,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以及标准研制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 技术归口单位应加强对标准计划项目的过程管理,做好对标准承担单位的计划执行监督,定期向标准管理部门、业务指导部门汇报工作进展情况,确保标准计划项目质量。
第十八条 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应当向社会公开,广泛征求相关方意见。标准起草组应当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处理,形成意见汇总处理表、标准送审稿及其编制说明等有关材料,修订标准时应当提供新旧条款对比说明。征求意见过程中有重大技术修改的情况,可再次征求意见并进行意见汇总处理。
第十九条 教育信息化标准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对有紧急需求的教育信息化标准,可以酌情缩短时限要求。
第二十条 标准管理部门应会同业务指导部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组建审查组,采用会议审查的形式对教育信息化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等文件开展技术审查,重点审查标准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适用性和规范性。
审查组组长应由相关领域知名专家担任,成员应当具有专业性、独立性和广泛代表性。起草组成员不得承担同一标准的技术审查工作。
审查会议应对标准严格进行质量把控,形成会议纪要,并经与会全体审查专家确认。会议纪要应当真实反映审查情况,并形成有明确结论的审查意见。
第二十一条 标准承担单位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形成教育信息化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由技术归口单位连同审查会议纪要提请业务指导部门审核后,通过标准管理部门报教育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二条 教育信息化标准由教育行业标准归口管理部门统筹JY/T专门号段进行编号,以教育部公告形式发布。
第二十三条 教育信息化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且在该标准实施日期前,由教育行业标准归口管理部门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等方式统一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教育信息化标准可由标准管理部门委托具有出版资质的机构出版。
第二十五条 标准制定过程实行重大变更报告制度,确需对标准名称、范围、参与单位、制定进度等发生变更时,标准承担单位应提前2个月提交标准项目重大变更申请,报标准管理部门审批。
标准计划项目制定进度确需延长的需在项目结束前提前半年申请延期,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
申请撤销任务或无法按期完成标准研制任务的标准承担单位,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标准计划项目。
第五章 标准实施
第二十六条 教育信息化标准的发布与实施之间原则上应当留出合理的过渡期。
第二十七条 教育信息化标准发布后,标准管理部门、业务指导部门、技术归口单位等应当组织标准的宣传和应用推广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教育信息化应用实践,企业和相关社会组织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和提供服务等,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化要求。
第二十九条 标准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机制,畅通信息反馈渠道,鼓励单位和个人反馈教育信息化标准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修改建议。
第三十条 标准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业务指导部门指导技术归口单位及时对反馈的标准实施信息进行分析、处理,定期组织开展相关业务领域的教育信息化标准实施效果评估,进一步优化完善有关标准。
第三十一条 技术归口单位在标准管理部门指导下,根据实际发展需要,适时组织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对需要修订的标准及时启动修订程序,对已无实际需求的标准,视情况予以废止。
第三十二条 教育部发布的教育信息化标准废止由教育部发布公告。现行教育信息化标准在以下情况下应予以废止:
(一)有相应的国家标准发布并可以直接采用;
(二)标准的适用环境或条件已不复存在;
(三)其他应当废止的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科学技术与信息化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进入]
2025-02-17
教育部关于加强新时代中小学体育教师队伍建设若干举措的通知教师〔202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体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有关部署,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树立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建强新时代中小学体育教师队伍,为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提供坚实的师资保障,现就加强新时代中小学体育教师队伍建设提出如下举措。 一、明确目标任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到2027年,推动中小学体育教师队伍数量结构更加合理,教育教学水平明显提升,评价激励和保障机制不断健全,满足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需要。到2035年,适应教育现代化和建成教育强国要求,形成完善的中小学体育教师队伍建设机制,促进体教深度融合,造就一支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体育教师队伍,持续提升学生身体素质和综合素养。 二、严格师德师风。常态化推进师德培育,将教育家精神和中华体育精神融入体育教师培养培训全过程,引导广大体育教师在教育教学、群体活动和训练竞赛等育人实践中,坚定理想信念、厚植爱国情怀、涵养高尚师德。鼓励体育教师深入社区、乡村,开展体育运动健康志愿服务等社会实践。在资格认定、教师招聘、职称评聘、年度考核、赛事选拔、推优评先、表彰奖励等工作中严格落实师德师风第一标准。深入落实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及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严格落实师德违规“零容忍”。 三、加大培养力度。科学规划体育教育专业培养规模,在国家和地方师范生公费教育、“优师计划”等培养计划中适度扩大体育教育专业师范生培养数量,逐步提高体育教学专业学位领域研究生招生比例。改革高校体育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强化体育教学实践和健康教育,着力提高体育教育人才在健康知识、基本运动技能、专项运动技能等方面专业素养水平。鼓励高校面向非体育教育专业师范生开设体育类微专业和辅修专业,培养兼备体育教育教学素养的教师。支持高水平体育院校和综合性大学加强体育教育专业师范生培养。强化地方政府、高校、中小学协同育人机制,推动师资共享、平台共建,聘请优秀中小学体育教师为高校体育专业学生开展教育教学实践指导,鼓励高校为中小学校体育课程活动开展提供有效支持,切实提高体育教育人才培养质量。 四、优化补充机制。根据体育与健康课程课时要求,结合实际,按照不高于班师比小学5:1、初中6:1、高中阶段8:1的标准配备体育专任教师,采取多种方式,配足补齐校园足球、篮球、排球专(兼)职教师。结合学龄人口变化、学校规划布局调整、教师队伍结构等情况,科学确定体育教师招聘计划,补齐中小学体育教师结构性缺口。建立符合体育教师岗位特点的招聘办法,严把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关,招聘岗位一般应明确体育专业要求,非体育专业应具有二级及以上运动员等级证书,突出专项运动技能水平的考察。各地可拿出一定数量的中小学体育教师岗位面向取得教师资格的优秀退役运动员、优秀退役军人公开招聘,重点吸引优秀足球退役运动员到中小学任教。 五、统筹资源配置。建立体育教师资源监测机制,优化体育教师资源统筹调配。科学推进“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完善教师交流轮岗机制,加强区域内体育教师统筹,推动体育教师合理流动。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区域内体育教师资源共享机制,通过集团化办学、学区制管理、城乡教育共同体建设等方式,推动体育教师定期交流、跨校兼课、跨学段任教,乡村小规模学校较多的,鼓励体育教师在乡镇内走教,促进学校间、城乡间、区域间体育教师资源均衡配置,满足学校体育教学需要。体育教师一般应专人专岗,其他学科教师兼教体育课应具有相关专业背景或专业运动训练经历,并符合从事体育教育工作相关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与相关专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合作向学校提供高水平体育课后服务和教练服务,满足学生多样化体育教育活动需要。 六、提升素质能力。加强资源整合,充分发挥高等学校、教育科研机构和体育机构作用,建立一批体育教师培训基地。优化“国培计划”体育教师培训项目,着力提升中小学体育教师学科素养,重点开展足球、篮球、排球以及中国传统体育项目等培训,培育一批体育领军教师,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各地要制定体育教师培训方案,加大培训经费保障力度,分类分层实施周期性体育教师全员培训,提升教师专业知识、教育教学能力、运动技能等水平。中小学体育教师参加教育、体育部门开展的体育传统特色学校体育师资培训可按当地教育部门规定计入当年继续教育学时。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赋能教育行动,强化体育教师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和数字素养。 七、落实教练员岗位。各地结合实际设立中小学专(兼)职教练员岗位,原则上各县(市、区)应至少设置1个中小学专职教练员岗位。充分发挥学校体育教练员专业特长,切实加强学生体育运动专项技能和体能训练,建设一批高水平的体育社团和体育俱乐部,带动提升学生体育锻炼质量和体能水平。鼓励各地每年拿出一定数量的教练员岗位面向取得一级及以上运动员技术等级的退役运动员公开招聘。积极探索建立体育教练员共享机制,对所管理学校的教练员岗位统筹设置,统一管理使用。加大学校体育教练员和体育教师资源整合力度,允许教练员与体育教师在取得相应资格后的岗位互相转任。 八、完善评价激励。各地各校科学合理确定中小学体育教师课时量,并将体育教师组织开展大课间、体质健康监测、课后训练、课外活动、课后服务、指导参赛和走教任务等计入工作量,并根据学生体质健康状况和竞赛成绩,在绩效工资分配时给予倾斜。完善体育教师考核评价机制,明确职称评聘标准,优化岗位结构,确保体育教师在职称(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表彰、晋级晋升等方面与其他学科教师享受同等待遇。在学科带头人、特级教师、教学名师、教学成果奖等遴选表彰中保证体育教师占有一定比例。各地要统筹各类体育资源,鼓励和支持体育教师组建学校运动队,为体育教师配备必要的运动服装,并在教学装备方面给予相应支持。各地各校要定期开展优秀体育教师专题宣传活动,选树一批“以体育智、以体育心”的先进典型。 九、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从加快推进教育强国和体育强国建设的高度,加强对本地区中小学体育教师队伍建设的总体谋划,定期研究区域内体育教师培养和配备工作。要将中小学体育教师队伍建设情况列入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发挥责任督学常规督导作用,引导各地按要求配齐配强体育教师,加强专职体育教研员队伍建设。健全体育教师队伍建设监测评估机制,强化对学校体育教师教育教学质量监测评估。 十、强化经费保障。各地要切实加大学校体育经费投入力度。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优化支出结构,根据需求将中小学体育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学校要重点支持体育教师培训、教学研究、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运动队建设、体育竞赛、训练装备更新等项目。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发展中小学体育,多渠道逐步加大学校体育经费投入。
教 育 部 2025年1月17日 [进入]
2025-01-26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科学教育工作指南》的通知教监管厅〔202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现将《中小学科学教育工作指南》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提高中小学科学教育工作水平。
教育部办公厅 2025年1月14日
中小学科学教育工作指南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在教育“双减”中做好科学教育加法的重要指示精神,推动中小学科学教育工作更加重视激发学生好奇心、想象力、探求欲,更加聚焦提升学生科学素养、培育学生批判思维和创新能力,更加关注激发学生科技报国的远大志向,以扎实举措和实际成效,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制定本指南。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按照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部署和《教育部等十八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中小学科学教育工作的意见》要求,完善中小学科学教育工作长效机制。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强化价值引领、情感培育;坚持遵循规律,注重因材施教、激发兴趣;坚持守正创新,立足国情实际、改革先行;坚持实践导向,突出综合探究、学思结合;坚持统筹协同,整合各方资源、凝聚合力,全面提高中小学科学教育质量和水平。 实施中小学科学教育工作,要聚焦科学观念、科学思维、探究实践、态度责任等核心素养培育,按照科学类课程标准学段目标、遵循中小学生认知规律,有效统筹校内校外资源力量,围绕课程体系构建、育人方式变革、师资队伍建设、评价范式改革等关键环节精准发力,推动校家社协同育人的科学教育生态系统更加完善,推动科学教育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和提升全民科学素质、实现国家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中发挥更大支撑作用。 二、主要工作 (一)教育行政部门 1.配齐配优科学类课程教师 (1)根据教学需要配齐配足小学科学教师,确保科学教师具有科学类相关学科教师资格证,推动实现每所小学至少有1名具有理工类背景的硕士学位科学教师。 (2)配齐初中、高中科学及相关学科(物理、化学、生物学、地理、信息科技、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等)教师。 (3)优化科学类课程教师管理制度,完善评价体系,保障在绩效考核、职称评聘、评先评优、专业发展等方面与其他专任教师享受同等待遇,制定促进专业成长的激励性政策,切实激发广大教师的积极性。 (4)探索建立科学类课程教师共享中心,多元拓展师资共享渠道,鼓励骨干教师到薄弱学校进行支教。 2.配强科学副校长 (1)充分调动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场馆、青少年宫、博物馆、科技企业等力量,确保每所学校至少有1名科学副校长,鼓励并支持高水平综合性大学、科研院所等单位的科学家、理工科专家担任科学副校长。 (2)明确科学副校长工作职责,用好资源和专业优势,探索通过开展科普讲座、结对科学类课程教师、参与建设科学类课程、指导学生项目等务实举措,发挥引领作用。 (3)搭建科学副校长培训交流平台,探索建立工作评价和档案管理制度,用好评价结果。 3.做好科学类课程教师培养培训 (1)推动高水平师范大学开设科学教育专业,优化师范类院校科学教育专业课程设置和培养模式,鼓励通过提高跨专业学习和实践教学比例,培养教育教学综合能力。在公费师范生项目中提高科学教育学生培养比例,支持综合性大学培养科学类课程教师。 (2)将中小学教师科学素养培育纳入省市教师培训和“国培计划”等教师培训项目,充分调动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场馆等力量,系统规划科学类课程教师培训体系和培训内容,重点提升科学素养和跨学科教学、实验设计与操作、活动设计与实施等教学实践能力。 (3)对中小学科学类课程教师、科学副校长等,按照群体特点和发展目标进行分类,建立多类型、多样态的研修共同体,加强与教研部门联动,推动新任教师、骨干教师、专家型教师在交互式团队架构中学习和实践。 4.探索建设区域科学教育中心 (1)推动区域科学教育中心建设,整合区域内科学教育资源,充分发挥科学教研员作用,开发高质量的科学课程资源,支持中心在课后、节假日向中小学生开放,引导学生进项目、进实验室参与科学探究与工程实践。 (2)依托专家力量,选择特定领域、特色主题,小切口、深挖掘、成体系,强化实验和实践探究,打造一批好课程、好活动、好项目、好课题,为学校开展课堂教学、课后服务和科学活动提供支持,探索形成“启蒙教育—兴趣引导—探究实践—创新研究”等进阶式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5.加强科学教育资源对接转化 (1)开展研究资源建设,协调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和自然科学基金委等科学教育相关部门力量,充分发挥教科研等部门作用,开展科学教育理论研究,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并支持中小学教师针对科学教育问题开展行动研究。探索建设科研项目成果与科学教育实践的对接试点机制,推动科研资源在基础教育领域顺利转化。 (2)开展社会资源建设,全面统筹区域内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场馆、自然场域、科技企业等,为学生构建多类型科学教育实践活动基地,组织区域内学校定期开展校外科学探究实践活动。 (3)开展实践资源建设,探索在区域内中小学建设科学教育实践基地,为高校科学教育相关专业本科生和研究生培养提供实践平台。 6.实施科学素养调查 (1)结合区域实际,积极探索动态开展学生科学素养调查。不断提升指标体系的科学性和评价工具的有效性,调查工作既要关注学生科学素养的发展情况和动态趋势,也要关注影响科学素养发展的相关因素。 (2)加强调查结果运用,将其作为区域科学教育政策制定和学校科学教育工作改进的重要依据。 7.将实验等探究实践纳入评价体系 (1)将学生平时实验操作和参加科学探究实践活动等表现纳入综合素质评价内容。 (2)将实验操作纳入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中纳入理化生等实验操作。 (3)实验操作任务的设计,要侧重考查学生的观察能力、操作能力和思维能力,有机融入对实验原理理解、探究方案设计、科学论证、结论构建等方面的评价。 (4)将数字技术等智能化手段引入实验操作考试,提高实验考查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8.数字化赋能科学教育 (1)指导学校创新应用国家智慧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开展科学教学,加强科学教学优质数字资源的共建共享和有效供给,组织教师利用平台“名师名校长工作室”等资源开展课前备课、课中教学和课后教研,探索基于平台的点播教学、直播教学、自主学习等方式。 (2)利用智能装备为科学教学创设沉浸式学习环境,借助自适应学习引擎实现学习路径的个性化定制与学习资源的适配推送。探索虚拟仿真和计算机建模等科学教学新模式,开拓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在科学教学中应用的新场景,利用数据分析技术提升教学评价的精准化水平。 (二)学校 1.在学校课程实施方案中强化科学教育 (1)深入学习贯彻国家政策精神,将科学教育纳入学校教学改革重点任务,根据办学目标和工作基础,分析资源条件,因校制宜制定科学类课程实施的学校规划。 (2)课程实施方案要明确科学教育课程安排、教学计划、学段衔接、教师发展、资源建设、条件保障、校内外统筹、评价改革等方面内容。 2.推进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协同育人 (1)结合学校和所在地区特点,全面实施国家课程、有效应用地方课程、系统设计校本课程,聚焦思维发展、科学探究、工程实践、科技人文等主题,与德育、美育、劳动教育、体育相融合,形成跨学科学习项目,支持学生每学期参加科学研究项目。鼓励在中小学综合实践活动课程中强化科学探究实践活动。 (2)探索校际课程共建共享机制,形成“一校一特色”“一地多特色”的课程资源建设和利用模式。 3.提高科学类课后服务比例 (1)提升科学教育在课后服务中的比例,根据不同学段学生知识经验、思维水平、兴趣特点,进阶式、一体化开展科学类课后服务。通过开展自然观测、科学探究、工程实践、创客活动、项目研究等,提升科学类课后服务的吸引力。 (2)依托校内外科学教育师资,加强对学生科技社团和兴趣小组的专业指导,支持有兴趣的学生长期开展探究实践活动和项目专题研究。 (3)打造“公益+市场”课后服务供给体系,创新社会资源购买和管理机制,将经实践检验和有关部门认可评定的,由科技场馆、青少年宫和校外机构等开发的精品资源纳入课后服务,完善校外资源供给方“白名单”制度。 4.加强校园科学文化建设 (1)系统挖掘校内及周边河流、池塘、农田、树林等自然资源,通过标牌设置、标本展示、科普海报等方式,营造浓厚的校园科学文化,将上述资源优势和文化元素同步融入特色化课程资源建设。 (2)提高科学类图书比例,遴选适应不同年龄、覆盖不同学科、反映时代特征的科普图书。组织学生开展日常科学阅读和写作,通过科幻画、科普海报、科学小课堂、科普科幻作文等科学创作形式,促进学生“读科学”“写科学”“谈科学”。 (3)利用校园橱窗、宣传栏等,讲好科学家故事、展示国家科技成就。邀请科学家、工程师等科技工作者走进校园,讲述奋斗历程、展示科研成果、分享科研心得,指导学生开展科学探究活动,将科学家精神融入到科学实践的具体情境中。 5.紧扣探究实践强化实验教学 (1)加强科学教育基础设施与环境建设,根据实验室建设与教学装备配置标准,构建科学实验室、探究实验室、综合实验室、数字实验室等实验教学空间,完善设施设备和耗材供给,制定科学实验与科创实践项目清单,提升实验教学空间建设水平。 (2)依据《中小学实验教学基本目录(2023年版)》,分学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验教学计划,开全必做实验,增加选做实验,提高开放性、探究性实验比例,注重对学生问题提出、实验设计、动手操作、思维发展等能力的考查。 (3)在做好实体类实验的同时,积极探索利用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新技术开展实验教学。 6.基于核心素养开展教学评价 (1)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围绕核心素养,探索制定评价指标(量表),科学评价学习过程和学业表现,帮助学生自我诊断和自主发展。 (2)评价主体多元化。鼓励教师、学生、家长及社区等多方积极参与,全面、客观、综合评价学生科学素养。 (3)评价方法多样化。将单项评价与整体评价、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纸笔评价与实作评价、终结性评价与形成性评价有机结合,提高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4)改进科学试题的内容设计,丰富试题类型,优化试题结构,融入真实情境,增加探究性、实践性、综合性、开放性试题比例,重点评价学生利用知识、方法,分析问题和创造性解决问题的能力。 7.统筹校内外优质科学教育资源 (1)建立“1+N”结对制度。就近联合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场馆和科技企业等机构,建立校内外常态联动机制,推动校外观摩体验、科学探究、工程实践、专题研究、价值引领等科学教育资源与校内科学教育供需匹配、深度对接,支撑校内课程教学、促进活动拓展、服务教研培训。 (2)高中学校可联合高校设立共享科学实验室、科研基地等,为学生提供参与课题研究和实验活动的平台。 (三)科学类课程教师 1.基于核心素养确定教学目标 (1)依据课程目标和学业质量标准,建立具体学习内容与核心素养表现之间的关联,设计可评可测素养导向的教学目标。 (2)强化基于真实情境的学段教学内容设计,小学阶段重在激发兴趣和奠定认知基础,初中阶段重在开展实践学习和跨学科素养培育,高中阶段重在培养综合探究能力。 (3)教学活动坚持素养导向,推动学习与思考相结合、接受与质疑相结合、动手与动脑相结合,重点培育学生实践能力、思维能力、解决问题能力和社会责任。 2.聚焦综合实践改进课堂教学 (1)以课程标准为依据,聚焦反映学科思想、体现学科本质的结构化概念、规律和原理,组织教学内容。 (2)整合启发式、探究式、体验式、项目式等教学方式,实施促进学生科学思维的探究实践活动,实现学生对核心知识的深度理解、有效建构和灵活应用。 (3)整合科学类相关学科的跨学科主题内容,开展跨学科综合实践活动,探索综合化实施分科课程的路径,引导学生建立学科之间的联系,综合利用多学科知识和方法,通过自主探究和深度思考,解决真实问题。 3.围绕提升评价素养推动“教学评”一体化 (1)更新评价观念,增强评价意识,主动将评价融入教学,提高“教学评”一致性。 (2)积极参加教育评价专题培训和教研活动,通过主题式、模块化、任务驱动方式开展,涵盖学科教研、课题研究、论文撰写、命题比赛等内容,全面提高考试命题、作业设计、评价实施等能力。 三、组织保障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明确中小学科学教育管理部门和职责,建立健全工作长效机制,统筹安排经费,支持科学教育中心建设、科学类课程教师培训、课程资源建设、条件设施保障等,把中小学科学教育纳入教育督导体系,督促做好科学教育国家课程落实、科学类课程教师配备、实验教学装备配置等工作。 [进入]
2025-01-23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教体艺厅函〔2024〕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切实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纵深推进全国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教育部制定了《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指引》,聚焦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细化操作流程和规范标准,进一步提升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规范化、精细化、科学化水平,确保校园食品安全。现印发给你们,请指导本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所有中小学校认真贯彻落实,对照工作指引的各个环节完善整改,严格遵照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 2024年11月11日 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指引 前 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青少年健康成长。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落实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确保学生在学校学、住、吃都安全,让家长放心”,近期在青海考察调研时又提出校园餐应“卫生、安全、可口、营养健康”的殷殷嘱托。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关系学生身心健康,关系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学校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的基础基本,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不断满足师生对美好生活向往、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必然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指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全面、准确落实学校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教育部组织编写了《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指引》,梳理和盘点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重点内容和关键环节,强化政策解读和实操指导,提高各地和学校对政策制度和管理要点把握的精准化程度,提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食堂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切实保障广大师生在校饮食安全和营养健康,持续增强广大师生和家长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编 者 2024年11月 目 录 第一章 食品安全管理 一、 责任落实 (一) 学校主体责任 (二) 教育行政部门责任 二、 食堂场所流程布局 (一) 食堂建筑 (二) 食品处理区 (三) 辅助区 三、 食堂设施设备配备 (一) 原料贮存设施 (二) 清洗消毒和洗手设施 (三) 有害生物防治设施 (四) 给排水设施 (五) 卫生间 四、 食堂管理关键环节 (一) 信息公示 (二) 食材采购 (三) 进货查验与索证索票 (四) 原料贮存 (五) 加工制作 (六) 原料及成品配送 (七) 人员管理 (八) 添加剂管理 (九) 食品留样 (十) 清洗消毒 (十一) 环境卫生 (十二) 餐厨废弃物处置 (十三) 特殊食品和过敏原控制 五、 食堂承包(委托)经营及校外供餐管理 (一) 食堂承包(委托)经营 (二) 校外供餐管理 第二章 膳食经费管理 一、 一般要求 二、营养改善计划经费管理 第三章 纪法责任 一、 食品安全管理类 二、 膳食经费管理类 参考文献: 第一章 食品安全管理 一、责任落实 (一)学校主体责任 1. 学校应明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建立由校领导、后勤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组成的食堂管理领导小组,每学期至少一次研究部署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梳理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和风险防范。 2. 学校应建立并不断完善食材采购、进货查验、食品加工制作、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临期食品管理、食品留样、清洗消毒、餐厨废弃物处置、设备维修保养校验、环境检测、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考核、食品安全自查、食堂安全保卫、食品安全信息追溯、投诉举报处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制度自查,当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食品安全标准发生变化时,及时进行制度修订。 3. 校长应切实履行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学校重要议事内容,对重大问题亲自抓、亲自管,每学期至少在食堂召开一次现场办公会,实地查看了解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解决问题并部署相关工作。 4. 学校应严格规范执行陪餐制度,按一定周期排定陪餐人员安排,确保每餐均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有条件的中小学应建立家长陪餐制度。陪餐人员应随同学生一起就餐,对食品的感官、口味、质量等进行评价,征求就餐学生的意见建议,做好陪餐记录并由本人签字。 5. 学校应通过电话、信箱、电子邮箱、微信群等形式,畅通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渠道,听取师生家长对食堂、外购食品以及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的意见、建议,如实记录,分类及时处理,不拖延、不塞责、不敷衍。 6. 学校每学期应面向师生和家长分别组织开展一次食品安全及满意度测评,对供餐质量、价格、卫生、服务态度等进行全面评价,及时查缺补漏,改进管理,提升质量,并将意见及整改情况向师生和家长反馈。 7. 发挥家长监督作用。健全家长委员会监督机制,成立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完善相关制度,规范产生和运行流程,保障家长参与招标采购、陪餐用餐、质量评价、安全检查、收支公开等重大事项监督。畅通家长委员会向主管监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直送问题渠道,相关部门建立及时处置和反馈办理情况工作机制。 8. 学校应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员,5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配备食品安全总监。中小学校食品安全总监由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的副校长或同等职位的领导担任。学校须支持和保障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食品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充分听取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9. 食品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主要承担组织拟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食品安全方面的责任要求;组织拟定并督促落实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定期组织食品安全自查并及时报告,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组织拟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并适时开展应急演练;负责管理、督促、指导食品安全员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组织开展职工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接受和配合监督检查等工作。 10. 食品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食品安全总监负责。主要承担督促落实食品安全过程控制要求;管理维护食品安全过程记录材料;对不安全食品以及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及时整改并报告;记录和管理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卫生状况;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等。 11. 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食品安全意识教育。通过课堂教学、宣传活动以及实践操作等多种形式,使学生掌握食品安全的基本知识,包括如何识别健康食品、理解食品标签、避免食用过期或不卫生食品等。同时,学校应定期开展食品安全主题活动,增强学生的食品安全责任感和自我保护意识。 (二)教育行政部门责任 1. 制定并完善招标采购、经营管理、考核评议、监督检查、应急处置等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完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机制。 2. 将食品安全相关指标纳入责任督学每月进学校摸排的重点内容,强化日常监督。 3. 加大对学校食堂建设改造的投入,持续改善供餐条件,积极推进“互联网+明厨亮灶”建设,与市场监管部门信息共享,提升食品安全管理的透明度。 4. 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队伍建设,不断提升学校食品安全保障服务水平。 5. 督促和指导中小学开展校园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适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6.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与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的协同配合,将工作中发现的学校食堂、承包(委托)经营单位、校外供餐单位、食材供应商等存在的经营管理、食材质量等方面的问题,及时通报市场监管部门,配合做好监督管理。 二、食堂场所流程布局 (一)食堂建筑 1. 应由相对独立的食品处理区、辅助区和就餐区组成。 2. 应距离粪坑、旱厕、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等污染源25m以上,并位于可能产生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含实验场所)的影响范围外。 (二)食品处理区 1. 应设置专用的备餐间或备餐操作区。 2. 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加工制作、半成品加工制作、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并形成生进熟出的单向流程。 3. 应分开设置原料通道及入口、成品通道及出口、使用后餐饮具的回收通道及入口。 4. 各专间、专用操作区应有明显的标识,标明其用途。 (三)辅助区 1. 卫生间不应设置在食品处理区内,出入口不应与食品处理区直接连通,避免与就餐区直对,卫生间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应能自动关闭。 2. 更衣间应与食品处理区在同一建筑物内,处于食品处理区入口处,为独立隔间,男女分设。 三、食堂设施设备配备 (一)原料贮存设施 1. 应根据原料、半成品、成品的贮存要求,设置相应的食品库房或贮存场所以及贮存设施,配备冷冻、冷藏设施。 2. 库房应设有通风、防潮及防止有害生物侵入的设施。 3. 库房内应设置足够数量的存放架,其结构及位置能使贮存的食品和物品离墙离地。 4. 冷藏(冻)设施正常运转,配备温度显示装置,确保贮存条件。 (二)清洗消毒和洗手设施 1. 采用化学消毒的餐具应配备专用消毒设施和设备。 2. 应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饮具的保洁设施。 3. 食品处理区应配备洗手设施。 4. 就餐区或附近应设有供用餐者清洗手部以及餐具、饮具的用水设施。 5. 卫生间出口应配备洗手设施。 (三)有害生物防治设施 1. 食堂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应安装空气幕、防蝇帘或防虫纱窗,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通风口和换气窗外应加装不小于16目的防虫筛网,形成封闭空间,防止有害生物入侵。 2. 食品处理区所有与外界相通的门和库房门应设置不低于60cm金属材质的挡鼠板,门缝隙应小于6mm,防止鼠类侵入。 3. 排水管道与外界相通的出口应采取防护措施,出水口安装的篦子宜使用金属材料制成,篦子缝隙间距或网眼应小于10mm,防止有害生物入侵。 4. 食品处理区、就餐区宜安装粘捕式灭蝇灯,有效控制飞虫。 (四)给排水设施 1. 食品加工用水与其他不与食品接触的用水的管道系统应完全分离,防止非食品加工用水逆流至食品加工用水管道。 2. 排水沟应设有可拆卸的盖板,内部不应设置其他管路。 3. 专间、专用操作区不应设置明沟;如设地漏,应配备水封等装置。 (五)卫生间 1. 卫生间排污管道与食品处理区排水管道分设,且配备有防臭气水封。排污口设在食堂外。 2. 卫生间应设置独立的排风装置,排风口不得直对食品处理区或就餐区。 四、食堂管理关键环节 (一)信息公示 应在食堂就餐区等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食品经营许可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材进货来源、供餐单位、伙食费收费标准、每周带量食谱、食材价格等信息,确保信息透明,方便公众监督。 (二)食材采购 1. 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应遵循安全、健康、符合营养需求的原则。 2. 严把食材供货关,有条件的学校,蔬菜应当天配送,肉类全部确保新鲜。 3. 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地区的学校食堂,大米、食用油、面粉、肉、蛋、奶等均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由县级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鼓励支持其他地区和学校参照执行。 4. 签订采购合同时应明确供货者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保证食品安全。 5. 学校应建立食材供货者评价和退出机制,自行或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定期对供货者的食品安全状况等进行评价,及时更换不符合要求的供货者。 (三)进货查验与索证索票 1. 严格规范大宗食材进货查验,建立“双人或多人联检”查验制度,查验人员至少包含学校食品安全员和食堂管理人员,集体验收,公开透明,有条件的学校应保留影像资料,清晰详实记录进货查验情况。 2. 食材进校验收应综合运用“望、闻、问、切”等多种方式,核对重量,核对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重点核查以下事项,核对包装完整性,核对食材一致性;查看食材色泽、形态;确认食材是否有异味。 3. 采购原材料应索取产品合格证以及同批次检验(测)报告。采购畜禽肉类时,需具备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猪肉还需附有非洲猪瘟检测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大米应具备镉、黄曲霉毒素等指标的检测报告。 4. 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无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其他各项记录保存期限宜为2年。 (四)原料贮存 1. 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除外)应在贮存位置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使用期限等信息。宜使用密闭容器贮存。 2. 同一库房内贮存不同类别食品和非食品(如食品包装材料等),应分设存放区域,不同区域有明显的区分标识。 3. 贮存的食品和物品离墙、离地,距离墙壁和地面均应在10cm以上。 4. 冷冻贮存食品前宜分割食品,避免使用时反复解冻、冷冻。冷冻(藏)贮存食品时不宜堆积、挤压食品。 (五)加工制作 1. 学校食堂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2. 动物性、植物性、水产品等食品原料的工用具和容器应分开使用,并有明显区分标识。 3.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用具和容器应分开使用,荤素、生熟应严格区分,并有明显区分标识。 4. 专间和专用操作区使用的食品容器、工具、设备和清洁工具应专用。 5. 生食蔬菜和水果应在专用区域或设施内清洗处理,必要时进行消毒。 6. 未经清洁的禽蛋使用前应清洁外壳,必要时进行消毒。 7. 食堂内不得饲养和宰杀禽、畜等动物。 (六)原料及成品配送 1. 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配送,运输食品和运输有毒有害物品的车辆不得混用。 2. 食品配送车辆专用,配备符合条件的加热保温设备或装置,确保热食成品在运输过程中的保存温度保持60℃以上。 3. 配送人员应具备有效健康证明。 4. 应保持运输车辆的清洁,每次运输食品前和运输食品后应进行清洗消毒。 (七)人员管理 1. 食堂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用餐人数500人以上的食堂应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2.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堂从业人员(含临时聘用人员)应取得有效健康证明。 3. 定期对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业务培训,每学期进行考核。 4. 从业人员应接受晨检。有发热、呕吐、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应主动向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报告并暂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待查明原因并治愈后方可复岗。 5. 食品处理区内从业人员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或化妆。工作时,佩戴的饰物不应外露。 6.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加工食品前应进行手部消毒。 7. 专间和专用操作区内的从业人员操作时应佩戴清洁的口罩、手套、工作帽等。 8. 清洁操作区与其他操作区从业人员的工作服应有明显的颜色或标识区分。专间和专用操作区专用工作服与其他区域工作服外观应有明显区分。 (八)添加剂管理 1. 食品添加剂专人专柜(位)保管,标注“食品添加剂”字样,并与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等分开存放。 2. 添加剂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明确允许使用的种类和最大用量,做到计量使用、专册记录,保存详细的使用记录,包括使用日期、种类、用量及相关负责人员信息。 3. 用容器盛放开封后的食品添加剂的,应在容器上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期限,并保留食品添加剂原包装。 4. 严禁采购、贮存和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九)食品留样 1. 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 2. 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25克,由专用留样冰箱冷藏(0℃~8℃)保存48小时以上,并有留样记录。 3. 留样冰箱“双人双锁”,专人负责留样管理。 (十)清洗消毒 1. 采用物理消毒或化学消毒的设备应能正常运转,消毒温度和时间应符合相关要求,消毒液配制和浓度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采用自动清洗消毒的应严格遵循使用说明操作。 2. 餐饮具清洗设施和设备应与食品原料及清洁工具的清洗设施、设备分开,并有明显区分。 3. 消毒后的餐饮具、盛放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和工具,应定位存放在清洁、专用、密闭的保洁设施中,并有明显区分标识。定期清洁保洁设施,防止清洗消毒后的餐饮具受到污染。 4. 每餐或每班使用专间前,应对操作台面和专间空气进行消毒。 (十一)环境卫生 1. 食品处理区保持墙壁和门窗无污渍、无灰尘,天花板无霉斑。 2. 就餐场所卫生清洁,地面、墙壁、门窗、天花板等无霉斑、污垢、积油、积水等情形。 3. 卫生间地面、洗手池及台面无积水、无污物、无垃圾,便池内外无污物、无积垢、冲水良好。 4. 待清洗的工作服不得存放在食品处理区。 5. 应开展有害生物防治,遵循优先使用物理方法、必要时使用化学方法的原则。化学药剂应存放在专门设施内。 (十二)餐厨废弃物处置 1. 餐厨废弃物应分类放置、及时清理,日产日清,不应溢出存放容器。 2. 废弃物存放容器应配有盖子,内壁光滑,易于清洁,及时清洁废弃物存放容器,必要时进行消毒。 3. 食堂不能自行处理餐厨废弃物,应交由符合要求的生活垃圾运输单位或者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处理。不具备条件的学校应在相关部门指导下处理餐厨废弃物。 4. 应建立餐厨垃圾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垃圾的处置时间、种类、数量、收运者等信息。 (十三)特殊食品和过敏原控制 1. 特殊食品(如无麸质食品、无乳糖食品)应与普通食品分开存放,并在食品加工和供应过程中避免交叉污染。 2. 可能引发过敏反应的食品(如坚果、海鲜等)应在显著位置标识,确保相关信息在餐厅和食品供应点清晰可见。 3. 学校应为有特殊饮食需求的学生提供适当的替代食品,并在供应前确保这些食品符合安全标准。 4. 食堂工作人员应定期接受食品安全和过敏原管理培训,掌握处理和准备特殊食品的正确方法,避免过敏原交叉污染。 5. 建立过敏原控制台账,详细记录含有过敏原的食品种类、供应时间、使用食材以及相关学生的需求信息,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五、食堂承包(委托)经营及校外供餐管理 (一)食堂承包(委托)经营 1. 具备条件的中小学食堂原则上采用自营方式供餐。 2. 食堂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的,应以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选择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服务单位或者符合条件的餐饮管理单位。食堂管理领导小组要组织充分论证,制订招标要求和质量标准,充分听取家长委员会、学生代表及教职工代表的意见,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由学校领导集体研究批准。建立承包或委托经营评价和退出机制,至少每学期开展一次综合评价,对不符合质量和经营标准的,及时予以清退。 3. 学校应与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经营方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学校应承担管理责任,并督促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食品安全责任。 4. 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经营方应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经营,对食品安全全面负责,并接受学校的管理。 5. 对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且拒不整改或连续整改不到位的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经营方,学校应及时终止承包或委托经营行为。 6. 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或者委托经营,确保食品安全和营养标准的有效实施。 (二)校外供餐管理 1. 不具备建设食堂条件的中小学校,可通过从配餐企业订餐的形式,解决学生集中就餐需求,保障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 2.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统一组织招标,选定中标校外供餐单位,邀请学校校外供餐管理人员代表和家长代表对招标过程进行监督,委托公证机构对招标过程进行公证,并公布中标的校外供餐单位名单。 3.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校外供餐管理工作,会同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公安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学校校外供餐管理制度,开展对学校校外供餐单位的监督检查和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4. 校外供餐单位应具备食品经营许可和集体用餐配送资质,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优先选择通过HACCP、ISO22000等先进管理体系的单位。 5. 学校应组织本校管理人员、师生代表和家长代表,从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开招标选定的校外供餐单位名单中,投票选定本校的校外供餐单位,并对校外供餐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对发现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等行为的,应重新选定校外供餐单位,及时启动清退机制。 6. 学校应完善校外供餐管理制度和措施,配备专(兼)职供餐管理人员,负责配送食品的接收、查验、留样等工作,确保食品安全管理的全过程控制。 7. 学校应建立校外供餐单位评价和退出机制,对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到位或多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校外供餐单位,要及时终止合同(或协议),并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章 膳食经费管理 一、一般要求 1. 工作责任制:中小学校自营食堂财务管理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管理学校食堂财务工作,对自主经营食堂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 财务管理岗位设置要求:食堂财务管理应分别设置专(兼)职会计、出纳员、库房管理员等工作岗位,建立食堂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确职责和权限,各司其职,相互监督。出纳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银行印鉴由出纳、会计(或食堂负责人)分别保管。食堂负责人或财务主管人员要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出纳员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 3. 非独立法人学校食堂财务管理:中小学校分校(校区)、集团化办学模式下的成员校、乡村教学点等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校食堂财务应纳入其所隶属的总校(中心校)统一管理,实行“集中记账,分校核算”财务管理模式,设置食堂报账员、库房管理员岗位,并配备相应财会人员。 4. 食堂财务风险预警和内控机制:中小学校应建立健全食堂财务风险预警和内部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食堂财务收入支出和资产负债的管理。中小学校食堂不得提供担保,不得替学校及政府有关部门举借债务。 5. 食堂建账:自主经营的中小学校食堂需独立开展会计核算。 6. 饭菜定价:中小学校饭菜价格标准应遵循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经学校食堂管理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制定,并实行价格公示制度。 7. 食堂收入:食堂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伙食费收入、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等。不得将学校的店面承包收入、房租收入、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收入转入食堂收入。不得转移食堂收入,严禁挪用食堂资金或设立“小金库”。 8. 伙食费收取:学校收取伙食费应积极推行网上缴费方式,由学生家长或学生直接将伙食费缴入学校指定的银行账户,不得转入个人账户,不得公款私存。伙食费不得由老师、家委会、食堂管理领导小组等集体或个人收取。 9. 伙食费代收:实行配餐或托餐方式供餐的中小学校,伙食费可由学校统一收取并按照代收费管理。收取的伙食费上交学校指定银行账户。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伙食费资金。 10. 教职工餐费收取:教职工在学生食堂就餐,应按照与学生同菜同价原则,据实缴纳伙食费,不得侵占学生利益。 11. 自主经营食堂运行经费来源:未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其自主经营食堂(伙房)发生的水电煤气等日常运行经费可从收取的伙食费中列支。 12. 伙食费收入核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中小学校预收的师生伙食费不得直接计入食堂收入,应按师生实际就餐次数和金额确认伙食费收入。 13. 外来人员就餐伙食费收取:中小学校外来人员就餐的应采取同菜同价方式据实收取伙食费。收取的伙食费应确认伙食费收入,不得直接冲抵成本。 14. 食材采购款拨付:支付食材款不能通过付给采购员个人银行卡,再由采购员通过个人银行卡、微信、支付宝和现金等方式转付给供应商。支付采购款时,需取得合格发票,严格按发票提供的开户银行及账户支付。 15. 食堂成本核算:自主经营的食堂成本以日常经营服务活动所必需的原材料、人工等各项直接支出为核算依据,不包括财政投入的房屋建筑物折旧和其他固定资产折旧。 16. 食堂原材料成本核算:自主经营的食堂原材料成本包括当期实际耗用的米、面、油、水(海)产品、生鲜肉、蛋类、豆制品、调味品、蔬菜、燃料、水电费及其他原材料成本。食堂消耗的水、电、气及取暖费等应独立计量,单独结算并计入成本;如在学校账户统一支付的,可按实际耗用数与学校进行结算并计入食堂成本。 17. 食堂人工成本核算:自主经营的食堂人工成本包括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及福利支出,按规定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地方财政保障的食堂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支出、各项保险不得计入食堂运营成本。 18. 非财政专项资金固定资产折旧,低值易耗品以及零星维修费成本核算:非财政专项资金投入形成的食堂固定资产,包括食堂专用的各种燃具、炊具、餐具、冷藏设备、交通工具等,根据不同设备折旧年限,按月计提折旧并计入食堂成本。食堂耗用的低值易耗品应计入成本,金额较大的根据使用期限按月分摊计入食堂成本。食堂使用的各种设备的零星维修费应计入食堂成本。 19. 食堂结余管理:食堂的收支结余应转入下一会计年度继续使用,用于改善学生伙食。严禁将食堂结余直接或变相用于发放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津补贴等,严禁用于学校招待费、教职工聚餐等支出。 20. 食堂财务报表管理:中小学校食堂财务活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中小学校应在年度终了时,将食堂的报表信息并入学校相关报表的相应项目,并抵消中小学校与食堂的内部业务或事项对中小学校报表的影响,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收入费用表。 21. 原始凭证审核和监督:食堂财务机构、会计人员应对食堂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内容包括:一是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二是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按有关规定处理;三是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22. 食堂财务收支监督:食堂财务机构、会计人员应对食堂财务收支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监督:一是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退回,要求补充、更正;二是对违反规定不应纳入食堂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予制止和纠正;三是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食堂财务收支,不予办理;四是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食堂财务收支,应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 23. 食堂财务信息公开:一是公开伙食费收费标准。采取包餐制供餐的学校,每学期要在学校食堂醒目位置公开伙食费收费标准。采取选餐制供餐的学校,要在餐厅售饭窗口醒目位置公开价格信息。二是公开食材采购信息。中小学校应在食堂醒目位置公开公示大宗食材采购品种、数量、价格及金额,及时公示大宗食材统一采购流程、中标单位等信息。三是公开食堂财务管理制度和收支信息。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制度应悬挂在食堂以及食堂财务管理部门办公室醒目位置,并公开公示上学期食堂收入、支出、结余情况。四是公开招标信息。中小学校应在学校醒目位置公开公示通过招标方式遴选的校外配餐单位、食堂承包商、大宗食材供货企业以及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等信息。 24.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支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将补助资金直接发放至学生本人或监护人银行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统一发放。确因特殊情况无法通过银行卡方式发放的,经同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批准后,可转入学生校园卡或以现金形式发放。不得截留、克扣、挪用。 二、营养改善计划经费管理 1. 营养膳食补助资金管理:营养膳食补助资金必须确保全额用于为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学生用餐,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或家长,严禁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严禁设立“小金库”,在食堂经费中列支学校公共开支或教职工奖金福利、津补贴、招待费及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支出等费用。 2. 营养膳食补助资金来源:各地可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及物价水平,在落实营养膳食补助资金国家基础标准上,进一步完善政府、家庭、社会力量共同承担的膳食费用机制,科学确定伙食费收费标准。鼓励企业、基金会、慈善机构等捐资捐助,在地方政府统筹下,积极开展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并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3. 收取伙食费管理: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收取伙食费,应严格执行中小学收费管理有关规定,所收取的伙食费应全部用于营养改善计划供餐成本开支。供应两餐及以上的学校,应加强食材采购成本核算管理。 4. 食堂运行经费来源:对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可适当提高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水平,自主经营食堂(伙房)发生的水电煤气等日常运行经费可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不得挤占营养膳食补助资金。 5. 聘用人员开支来源: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自主经营食堂(伙房)供餐增加的聘用人员待遇等开支,应由地方财政统筹解决,不得挤占营养膳食补助资金。 6. 营养膳食补助资金监督:一是各地应定期开展审计,强化审计监督;二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监督;三是学校应每学期至少一次公开食堂收支情况,自觉接受师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章 纪法责任 一、食品安全管理类 1. 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学校食堂应建立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状况自查制度,建立健全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维修保养校验、原料采购至供餐全过程控制管理、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等制度,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制度,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违反以上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2. 未配备、培训或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3. 未建立采购进货记录或台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4. 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5. 食堂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6. 食堂违规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7. 食堂违规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8. 食堂未按照要求留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 9. 采购食品及原料时未查验或留存许可相关文件:未查验或留存食品生产者的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肉类产品的检疫合格证明、肉类制品的检验合格证明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未查验或留存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者加盖公章(或者负责人签字)的购货凭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10. 学校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由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对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的,从重处理。(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 11. 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或食品添加剂:违反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12. 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等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反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13. 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14. 未对餐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15. 违规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16. 知道或者应知道食品、食品原料劣质或者不合格而采购:由学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应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应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 17. 在招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由学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应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应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 18. 怠于履行职责或者工作不负责任、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由学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应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应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 19. 违规操作致使师生人身遭受损害:由学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应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应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 20. 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由学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应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应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 21. 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由学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食品安全管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 22. 隐匿、伪造、毁灭、转移不合格食品或者有关证据,逃避检查、使调查难以进行或者责任难以追究:由学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食品安全管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 23.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或者未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保留现场:由学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食品安全管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 24.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而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二、膳食经费管理类 1. 以个人名义存储伙食费: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 私设“小金库”:一是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二是使用“小金库”款项吃喝、旅游、送礼、进行娱乐活动或者有其他类似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三是使用“小金库”款项提高福利补贴标准或者扩大福利补贴范围、滥发奖金实物或者有类似支出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四是使用“小金库”款项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19号《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3. 伪造、变造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在财务管理活动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给予相应法律和行政处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4.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章第四十九条) 5. 违反政府采购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是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二是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三是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四是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五是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六是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一是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二是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三是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四是开标前泄露标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七十二条)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5号)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8号)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国家标准GB31654-2021)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市监食经〔2019〕68号) 《教育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食堂卫生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工作的通知》(教体艺厅函〔2021〕38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校外供餐管理工作的通知》(教体艺厅函〔2022〕27号)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的通知》(财教〔2022〕159号) 《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教财〔2022〕2号) 《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 [进入]
2024-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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