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疾控提醒: 这十种涉疫情况,违法! 近期,全国疫情防控形势和任务严峻,广大群众自觉履行个人防疫责任,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但仍有个别人心存侥幸、我行我素,严重干扰疫情防控。10月30日,辽宁省疾控中心公布了10种涉疫违法犯罪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危害公共卫生罪中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包括: 1.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封闭式管理的地点,不听劝阻,拒不佩戴口罩,拒不执行人员登记、体温检测、健康码查验、车辆检查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2.违反小区封控措施、不服从防疫工作人员管理,寻衅滋事、妨害公务等。 3.违反进出当地的疫情防控要求、逃避正常检查。 4.隐瞒虚报个人行程。 5.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期间密闭场所暂停开放要求。 6.确诊病人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 7.非法组织跨省旅游活动、妨害传染病防治工作。 8.毁坏疫情防控设施。 9.纳入核酸检测的人群不配合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 10.编造发布虚假疫情信息。 辽宁省疾控中心提醒市民,以上行为一定引以为戒,抗疫当前,需要大家共同维护抗击疫情正常秩序,既是保护我们自己,也是践行社会责任。 紧急寻人! 杭州本土确诊+1, 乘坐过这两趟列车—— 10月31日上午,杭州市从省外过境杭州列车截下人员中,检出一例新冠病毒核酸阳性。 占某某,女,10月29日乘坐G1382列车从上饶到上海,10月30日乘坐K287列车从上海返回上饶。乘坐K287列车期间,因被告知为日前江西省通报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列车长要求其与同行者杨某某就近在杭州临时下车。10月31日凌晨,两人闭环转运至定点医院接受隔离医学观察。 10月31日上午,占某某核酸初筛阳性,市疾控中心复核阳性,有发热等症状,结合临床表现,被诊断为确诊病例。杨某某核酸检测阴性,无相关临床症状。与占某某同乘8车厢人员信息已转往相关省市追踪管理。 杭州市防控办提醒:乘坐过以下车次的人员,请主动向所在社区、单位、酒店报备相关情况,并配合做好核酸检测和相关管控措施。 G1382次列车是由江西南昌开往上海虹桥站,占某某10月29日8时41分从上饶上车后,途径衢州、金华、诸暨、杭州东、嘉兴南、金山北和上海虹桥站。 此外,占某某10月30日20时24分乘坐K287列车,从上海南站出发,途径松江、嘉善、嘉兴、海宁、杭州南。 来源:沈阳发布、北京日报 编辑:黄晴 出品:沈阳日报社新媒体中心(沈阳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