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贯彻落实《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指南》实施方案

【来源:沈阳市教育局    日期:2023-01-01    】【打印本页】 【关闭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等文件精神,全面落实教育部等六部门印发的《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指南》(以下简称《评价指南》),结合辽宁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和教育教学规律,坚持科学的教育质量观,建立健全以发展素质教育为导向的义务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切实扭转不科学的教育评价导向,落实“五育”并举,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强化评价结果运用,促进学生全面健康成长、教师专业发展、学校内涵提升,推动区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正确方向。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践行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全面、准确、完整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教育评价改革的各项要求,发展素质教育,聚焦核心素养,促进义务教育高质量发展。

(二)遵循教育规律。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双减”政策要求,坚持育人为本,确保“五育”并举,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突出全纳性、全面性和基础性,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负担,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

(三)深化教育改革。以推动落实《评价指南》为契机,推动育人方式变革,持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注重综合素质评价,深化学校体育美育评价改革,全面加强学校体育美育工作,克服“唯分数、唯升学”倾向,构建良好教育生态。

(四)确保取得实效。全面推动《评价指南》任务落实落细,强化过程性评价和发展性评价,积极探索新技术背景下育人环境与方式的变革,不断提高义务教育质量评价的专业化水平,提高育人实效。

三、重点任务

(一)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各地各校要把党的领导贯穿义务教育工作全过程,以政治建设为统领,推进党的工作与教育工作紧密融合,坚持德智体美劳“五育”并举,大力发展素质教育,培养能够堪当民族复兴重任的时代新人。稳慎推进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发挥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作用,确保党组织履行好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作为教育教学各项工作的生命线,加强学校思政课程和课程思政建设,用好辽宁“六地”红色教育资源,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红色基因,把思想政治教育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

(二)深入推进义务教育评价制度改革。各地各校要坚持正确政绩观,营造良好的教育生态,完善中小学校学生学业要求,提高学校作业设计、课后服务和课堂教学水平,严格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和培训行为,树立正确教育评价导向,坚决克服教育短视行为和功利化倾向,克服重智育轻德育、重分数轻素质等片面办学行为,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稳步推进中考改革,充分发挥考试评价“指挥棒”的办学导向作用,逐步完善过程性评价与结果性评价有机结合的学业水平考评制度,加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建设,提高学生综合素养。不断规范考试管理,充分发挥各级“义务教育考试审核专家委员会”作用,全方位督导检查和评估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严格运用考试结果,采取等级评价,切实减轻学生应试负担。

(三)分层落实《评价指南》具体任务目标。各地各校要紧紧围绕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按照《评价指南》部署要求,县域、学校、学生三个层面各有侧重、相互衔接、内在统一,落实义务教育质量评价各项任务指标。县域义务教育质量评价要以价值导向、组织领导、教学条件、教师队伍、均衡发展等五个方面为重点内容,加强对义务教育工作的领导,履行义务教育职责,促进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学校办学质量评价要以办学方向、课程教学、教师发展、学校管理、学生发展等五个方面为重点内容,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充分激发办学活力,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育人质量;学生发展质量评价要以学生品德发展、学业发展、身心发展、审美素养、劳动与社会实践等五个方面为重点内容,培养适应终身发展和社会发展的正确价值观、必备品格和关键能力。

(四)分级开展《评价指南》培训指导。各地各校要把学习贯彻落实《评价指南》作为深化教育评价改革和推进义务教育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要将《评价指南》内容纳入省、市、县(市、区)、中小学校等各级培训计划,确保各地各校全面理解实施《评价指南》的重要意义、价值方向、关键要求和指标任务。组织开展学习贯彻落实《评价指南》省级培训,各地要分期、分批、分类开展市、县(市、区)、义务教育学校专题培训,确保2023年底实现《评价指南》培训全员全覆盖。要注重青年教师培养,做好新入职教师岗前培训,将《评价指南》纳入岗前培训内容,引领教师树立正确的教育观。

(五)分类做好义务教育质量评价队伍建设。要积极组建高水平、相对稳定的县(市、区)、学校、学生三类义务教育质量评价人才队伍。充分发挥辽宁省首届基础教育教学指导专业委员会专家对基础教育改革的研究、咨询、指导作用,遴选省内基础教育相关学科和领域人才共同为义务教育质量评价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和专业引领,切实提高义务教育质量评价工作科学化、专业化水平,形成一支由督学、教育行政人员、教育科研人员、校长、教师及其他有关方面人员共同组成的质量评价队伍。各地要加强本地区义务教育质量评价人才队伍建设,做好日常评价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定期开展质量评价专业人员专项培训,不断提升专家团队的教育理念与专业素养,整体带动区域内义务教育高质量发展。

(六)发挥教研的专业引领和支撑作用。各地各校要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基础教育教研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省、市、县(市、区)、校“四位一体”上下联动、运行高效的教研工作体系和机制,充分发挥教研在义务教育质量评价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使教研部门更好地为教育决策提供可行性方案和专业性建议。要加强信息技术与教育工作深度融合,搭建线上管理和教研平台,围绕《评价指南》的主要内容开展丰富多样的线上线下教研活动,强化对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的教研指导。要将《评价指南》纳入教研重点内容,积极开展相关研究和课题建设,指导和帮助义务教育学校建立常态化自我评价机制,进行实践研究,认真总结各地各校好经验、好做法。

(七)提升义务教育质量评价结果运用。各地各校要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发展,不断完善义务教育质量评价结果运用的机制,充分发挥评价结果对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引领和促进作用。要运用好学生发展质量评价结果,将其作为学校办学质量评价和县域义务教育质量评价的重要依据;运用好学校办学质量评价结果,将其作为对学校奖惩、政策支持、资源配置和考核校长教师的重要依据,作为评先评优、职务晋升的重要参考;运用好县域义务教育质量评价结果,将其与县级党政领导履行教育职责评价、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认定、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先行创建县(市、区)认定等工作挂钩。要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县(市、区)、学校及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义务教育质量评价工作,县级党委、政府每年定期听取义务教育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义务教育重大问题,将义务教育教育质量评价工作纳入地方党委、政府、教育部门和学校的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党委、政府领导、政府教育督导部门牵头、部门协同、多方参与的组织实施机制。实施义务教育质量评价工作要与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中小学校督导评估、义务教育质量监测、校长任期评估等工作有效整合,统筹实施,避免重复评价。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牵头组织义务教育质量评价各项工作;组织部门要加强县(市、区)教育部门领导班子建设,把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纳入党政领导干部考核督查范围;编制部门要依照标准足额核定教职工编制,实行动态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顶层设计,改善义务教育办学条件;财政部门要优化教育支出结构,保障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政策规定合理核定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

(三)强化考核督导。各地各校要扎实推进《评价指南》落实工作,认真实施义务教育质量监测,按照《评价指南》中明确的县(市、区)和学校自评、市级复核、省级评价、国家抽查监测等环节,按时做好自评、评价考核、上报材料、迎检等工作。要对学校、县域质量评价实现全覆盖,评价周期依据所辖县数、学校数和工作需要,由各地自行确定,原则上每3-5年一轮,并保证在县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校长任期内至少进行一次评价。依据考核督导结果,建立奖励问责机制。

(四)注重评价方式。各地各校要不断优化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方式方法,注重结果评价与增值评价相结合、注重综合评价与特色评价相结合、注重自我评价与外部评价相结合、注重线上评价与线下评价相结合,不断提高义务教育质量评价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积极营造有利于义务教育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