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相关规定

【来源:本站    日期:2018-07-18    】【打印本页】 【关闭
 

 

一、普通高中转学(转入)

因户籍迁移外省、市、县或者我省、市、县的学生可予转学。普通高中转学坚持同级同类互转原则。高一上学期和毕业年级最后一学期,不予转学。

被普通高中正式录取并获得学籍的外地学生转入我市普通高中,须在转学证明开具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到沈阳市教育局办理转入手续:
  1、户口簿。学生本人和父母一方均为沈阳户口。对单人户口及和非直系亲属户口在一起的
外省学生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每年高考报名开始后,对外省高二年级学生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2、中考档案。须有区县级以上招生部门和普通高中的录取签章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学籍专用章;注明录取学校相关信息(公办或民办,省级重点、市级重点或一般高中,学生中考成绩、转出地中考成绩满分分数);从外市转入我市学生的中考成绩,按照如下方法转算,即:学生中考成绩/转出地中考成绩满分×沈阳市中考成绩满分,所得分数不低于我市转入学校的中考录取分数,方可办理转入手续。

 3、《辽宁省普通高中学生转学申请表》一式四份。

  4、高中学生档案。学生信息必须填写至转学时的当前学年,省内须提供相关信息完备的《辽宁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手册》。
  
已经在外省参加学业水平考试的学生,还需提供由省教育厅或省级有关部门出具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

沈阳市内普通高中之间不准转学。

二、普通高中转学(转出)

本市高中学生转出,须持下列材料,到沈阳市教育局办理转出手续:
  1、户口簿或户口迁出证明;
  
2、相关信息完备的《辽宁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手册》;

3、由接收学校及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接收证明。
  转到外省的学生的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由辽宁省招考办出具。

三、普通高中学生休学

学生因伤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可以休学。因伤病休学的,须由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休学申请,提交县区级(含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经学校审核, 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准予休学。
  学生休学期限为1学年,连续休学最多不超过2年。

毕业年级最后一学期,原则上不予休学。

四、普通高中学生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复学的,由学生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因伤病休学须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经学校批准,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即可复学。复学时学校可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编入相应年级就读。
  学生休学期满不能复学的,须在休学期满前两周,向学校提出继续休学申请,学校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可以继续休学。连续休学二年以上,若无特殊情况,学籍予以取消。

五、普通高中学生退学

学生因患不可治愈的重症或患慢性疾病长期休学,不能坚持正常学习(须有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智力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须有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学生出国定居(须凭学生本人护照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可以退学。
  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予以退学。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校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按自动退学处理:
    1
、学生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6周或累计旷课8周以上,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
    2
、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家长联系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手续者;
    3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外出借读者

  4、在读期间因私出国留学者。

学生退学后,相关学籍信息将被冻结,不能在其它普通高中注册学籍。

六、普通高中学生更名

学生在校期间更名的,需持身份证到学校办理更名手续。学校通过学籍网上报,由市教育局审核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