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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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校园“盘中餐”,教育部最新部署来了近日,教育部召开全国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现场推进会,全面总结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成果成效,部署2025年“校园餐”管理重点任务。 自2024年“校园餐”专项整治开展以来,全国各地共投入103亿元改善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覆盖率已达到98.5%。 “互联网+明厨亮灶”通过视频监控和互联网技术,对学校食堂后厨进行实时直播,就餐区可现场观看,有权限的监管人员可实时查看厨房环境卫生、食品加工操作等情况,助力提升校园食品安全治理水平。教育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全国还开展学校食堂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培训达433万人次,各地学校食堂保障条件和管理水平明显提升。 2025年深化“校园餐”专项整治将夯实中小学校主体责任,重点强化校长“第一责任人”意识;狠抓制度落实,紧盯食材采购、配送、查验、贮存、加工制作等关键环节,严格执行经费管理制度,健全安全风险防控体系;畅通师生意见反映和投诉机制,推动中小学校普遍成立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强化家长监督作用。 在保障与应急处置体系建设方面,教育部将督促指导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持续加大学校食堂资金和设施设备投入,加强人员培训,推进学校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完善应急预案,强化风险动态感知,提升应急处置能力,一旦发生校园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将提级管理,高效稳妥处置,对相关人员严肃追责问责。 [进入]
2025-03-12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信息化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教科信厅〔202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部内有关司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教育信息化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
2025年2月11日
教育信息化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加强教育信息化标准管理,提高标准制修订工作质量与效率,支撑国家教育数字化战略行动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教育部关于完善教育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教育信息化标准是指教育信息化领域的教育行业标准,属推荐性标准,包含教育信息化设施与设备标准、软件与数据标准、运行维护与技术服务标准、教育网络安全标准、教育信息化业务标准、数字教育资源标准、师生数字素养标准等。
第三条 教育信息化标准的制修订、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可用于指导教育信息化领域其他形式的标准化工作。
第四条 教育信息化标准化工作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政策要求,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在科研成果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保证标准的必要性、科学性、适用性、规范性和时效性,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教育信息化标准由教育部组织制定并批准颁布。教育信息化主管司局作为教育信息化标准管理部门,负责教育信息化标准的制修订、实施、复审、监督等管理工作,推动成熟适用的教育行业标准向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转化。
第六条 教育部有关业务司局是教育信息化标准化工作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本业务领域教育信息化标准制修订和实施工作的业务指导,提出制定需求建议和立项评估意见,推进标准在本业务领域实施。
第七条 教育部教育信息化技术标准委员会是教育信息化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归口单位,受教育部委托负责按照标准管理部门的要求,组织教育信息化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及复审等工作。
第八条 标准管理部门会同业务指导部门、技术归口单位组建教育信息化标准专家组,协助开展立项评估、技术审查及复审等工作。
第三章 标准立项
第九条 标准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技术归口单位,根据教育信息化发展需要和业务管理需求制定教育信息化标准体系。标准体系实行动态管理,根据需要按程序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条 标准计划项目实行公开征集制度,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可以根据教育信息化发展需要、标准体系、业务管理需求,向标准管理部门提出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标准管理部门根据教育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年度工作要点,结合公开征集的项目建议,征求业务指导部门需求,提出标准计划项目建议。
第十一条 申报教育信息化标准计划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具备相应的研究基础和技术能力;
(二)提交形式规范、内容完整的项目申报书及标准草案初稿;
(三)采用国际标准的还应当提交国际标准国内适用情况分析报告;
(四)鼓励根据需求同步提交标准外文版翻译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 标准管理部门会同业务指导部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的基础条件、提交申报书的立项必要性、技术可行性,以及与已有国家标准和标准立项计划是否交叉重复情况等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 标准管理部门根据评估情况,提出教育信息化年度标准计划项目立项建议,报教育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审定,由标准管理部门发布。
第十四条 技术归口单位应按标准管理部门和业务指导部门的要求组织标准承担单位编制标准计划项目任务书。由标准管理部门会同业务指导部门审定后,与标准承担单位共同签订项目任务书。
标准承担单位应当对所制定的行业标准及其技术内容全面负责。
第十五条 教育信息化标准计划项目的执行期一般不超过18个月,修订项目和国际标准采标项目的执行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第四章 组织制定
第十六条 标准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任务书要求,开展下列组织起草工作:
(一)在业务指导部门的指导下,组建具有专业性和广泛代表性的标准起草组;
(二)组织标准起草组开展标准研制有关的调研、论证(验证)、标准草案及相关配套文件编制、征求意见和意见处理等;
(三)按季度向技术归口单位提交标准草案进展情况、研讨会议纪要和阶段性标准草案等文件;
(四)按照标准编写的相关要求,标准起草组充分研究讨论后,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以及标准研制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 技术归口单位应加强对标准计划项目的过程管理,做好对标准承担单位的计划执行监督,定期向标准管理部门、业务指导部门汇报工作进展情况,确保标准计划项目质量。
第十八条 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应当向社会公开,广泛征求相关方意见。标准起草组应当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处理,形成意见汇总处理表、标准送审稿及其编制说明等有关材料,修订标准时应当提供新旧条款对比说明。征求意见过程中有重大技术修改的情况,可再次征求意见并进行意见汇总处理。
第十九条 教育信息化标准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对有紧急需求的教育信息化标准,可以酌情缩短时限要求。
第二十条 标准管理部门应会同业务指导部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组建审查组,采用会议审查的形式对教育信息化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等文件开展技术审查,重点审查标准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适用性和规范性。
审查组组长应由相关领域知名专家担任,成员应当具有专业性、独立性和广泛代表性。起草组成员不得承担同一标准的技术审查工作。
审查会议应对标准严格进行质量把控,形成会议纪要,并经与会全体审查专家确认。会议纪要应当真实反映审查情况,并形成有明确结论的审查意见。
第二十一条 标准承担单位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形成教育信息化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由技术归口单位连同审查会议纪要提请业务指导部门审核后,通过标准管理部门报教育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二条 教育信息化标准由教育行业标准归口管理部门统筹JY/T专门号段进行编号,以教育部公告形式发布。
第二十三条 教育信息化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且在该标准实施日期前,由教育行业标准归口管理部门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等方式统一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教育信息化标准可由标准管理部门委托具有出版资质的机构出版。
第二十五条 标准制定过程实行重大变更报告制度,确需对标准名称、范围、参与单位、制定进度等发生变更时,标准承担单位应提前2个月提交标准项目重大变更申请,报标准管理部门审批。
标准计划项目制定进度确需延长的需在项目结束前提前半年申请延期,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
申请撤销任务或无法按期完成标准研制任务的标准承担单位,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标准计划项目。
第五章 标准实施
第二十六条 教育信息化标准的发布与实施之间原则上应当留出合理的过渡期。
第二十七条 教育信息化标准发布后,标准管理部门、业务指导部门、技术归口单位等应当组织标准的宣传和应用推广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教育信息化应用实践,企业和相关社会组织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和提供服务等,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化要求。
第二十九条 标准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机制,畅通信息反馈渠道,鼓励单位和个人反馈教育信息化标准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修改建议。
第三十条 标准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业务指导部门指导技术归口单位及时对反馈的标准实施信息进行分析、处理,定期组织开展相关业务领域的教育信息化标准实施效果评估,进一步优化完善有关标准。
第三十一条 技术归口单位在标准管理部门指导下,根据实际发展需要,适时组织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对需要修订的标准及时启动修订程序,对已无实际需求的标准,视情况予以废止。
第三十二条 教育部发布的教育信息化标准废止由教育部发布公告。现行教育信息化标准在以下情况下应予以废止:
(一)有相应的国家标准发布并可以直接采用;
(二)标准的适用环境或条件已不复存在;
(三)其他应当废止的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科学技术与信息化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进入]
2025-02-17
速递!教育部修订《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近日,教育部新修订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正式印发。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升学籍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数字化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教育部对《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近日,新修订的《办法》正式印发。《办法》分为总则、学籍建立与更新、学籍变动管理、保障措施、附则五章30条。 《办法》遵循合法性、实用性、连续性、科学性基本原则,充分回应新时代基础教育改革与高质量发展对学籍管理提出的新要求,在充分考虑学籍管理可行性基础上,将当前学籍管理面临的需求以及需要解决的问题最大程度反映到《办法》修订稿中。 《办法》做了六个方面的修订。一是明确了学籍、学籍信息、学籍管理、学籍档案的定义,对学籍信息、学籍管理、学籍档案明确地做出了类型划分。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国家、省、市、县、校各级学籍管理部门的权力、职责,对学籍管理权进行合理调整,赋予地方学籍管理部门相应的自主管理权。三是优化信息系统架构,明确国家学籍系统采用一级部署、五级应用模式,并对国家学籍系统与地方学籍系统职能进行了合理定位与区分。四是解决学籍管理突出问题,突出了教育公平,对跨省转学、省内转学等学籍变动条件进一步做了细化规范。五是回应特殊学籍管理需求,对特殊教育学生、专门学校学生、境外学生、高中阶段职普融通项目学生等类型的学籍管理做出规定,为推进基础教育相关改革提供支撑。六是优化学籍应用服务和人文关怀,对学生教育数字身份、学籍管理移动端建设、减证便民等作出明确规定。 此外,《办法》还对学籍管理工作安全制度和学籍数据信息安全提出了明确要求,确保学籍数据和学生信息安全。 《办法》全文如下——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升学籍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数字化水平,建设高质量学籍管理体系,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生是指在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就读的学生。 第三条 学籍是学生在学校就读的身份标识,凡在依法依规设立学校就读的学生均须建立学籍。学籍信息包括基础学籍信息与非基础学籍信息。基础学籍信息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确定,主要包括学生的居民身份信息、学生的在校身份信息以及其他必要信息。非基础学籍信息由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确定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 学籍管理是根据有关规定对学生入学资格、在校学习情况及毕业资格等进行的记录、核实、处理。学籍管理包括传统媒介管理与数字化管理两种方式。学籍管理以数字化管理方式为主,在特殊情况下可使用传统媒介管理方式。 第五条 学籍管理实行省级统筹、分级负责、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与完善国家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国家学籍系统)并推进学籍管理移动端的建设。负责各省(区、市)中小学生非基础学籍信息的互联互通,对跨省就读进行监督、检查与协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定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基于本省(区、市)学籍信息数据库开展相关学籍管理业务。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负责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及时办理各项学籍业务,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配合上级学籍管理部门做好学籍管理相关工作,指导帮助家长查看与更新学生学籍信息。 学生基础学籍信息的采集与管理通过国家学籍系统,非基础学籍信息由各省(区、市)进行管理维护。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对所采集和管理学籍信息的数据安全负责。 第二章 学籍建立与更新 第六条 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凭学生有效身份证件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并在2个月内建立学籍档案。 学籍档案内容包括学籍信息及相关材料,形式有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两种。非特殊情况,原则上不新设立纸质学籍档案。确需纸质学籍档案的,可由学籍管理员参照电子档案格式打印相关纸质材料,并由使用部门妥善保管。 第七条 学校应在学生每学期开学报到和学生转学后及时更新学籍档案。正常升级的学生基础学籍信息由国家学籍系统自动更新。学生升学、转学或发生其他变动的基础学籍信息,原则上在1个月内由学校完成更新。 第八条 学籍号由国家学籍系统按照有关规则自动生成并分配,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第九条 学校不得使用虚假信息给学生建立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上级学籍管理部门与学校应及时核实学生学籍信息,处理与解决问题学籍。 第十条 获得当地入学资格的境外学生(含港澳台、外籍学生)或中国居民的外籍子女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所接收学校登记信息、办理入学并注册学籍。 高中阶段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注册学籍,由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其学籍管理状况。 如有特殊情况,由学校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向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说明情况并进行办理。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对于适龄入学儿童需要延缓入学(以下简称缓学)的,应出具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办理缓学手续。缓学期限一般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重新提出申请,缓学学生暂缓注册学籍。 对于进入专门学校的学生,学籍保留在原所在学校。学生从专门学校返回原学校继续接受普通教育的,由就读学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相应的就读年级,并及时更新学籍。 对于需随班就读和普通学校送教上门服务的特殊教育学生,应出具残疾人证或县级以上医院、相关鉴定单位出具的相关材料明确其特殊学生身份,学校按照残疾类别和等级进行分类管理,提供特殊教育和帮扶。 对于严重残疾而不能到校就学的特殊儿童,应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学校按法定的入学年龄注册学籍,提供送教上门服务。 第三章 学籍变动管理 第十二条 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制度,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 学校合并的,学生学籍档案移交到合并后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学生学籍档案移交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三条 学籍信息变动应根据学籍信息类别,在全国学籍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学籍管理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核准。 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通过移动端在国家学籍系统中更新学生基础学籍信息的,应由学校审核确认后完成信息变动,必要时需报上级学籍管理部门核准并将有关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学生升学时,各方应依据招生政策、招生计划,以及学生实际报到情况,在全国学籍系统完成学籍转接。升入学校应及时接收学籍档案,并按要求做好档案内容的补充与更新工作。 适度放开特殊教育学生学籍变动权限,由其所在校委托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判定学生是否升级就读或毕业、升学,情况特殊的可以允许其降级就读,并在学籍系统中完成登记,交由上级学籍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学生转学时,转入学校应通过国家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上级学籍管理部门予以核办。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上级学籍管理部门应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的核办工作。转出学校须对电子学籍档案备份保留,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学籍档案复印件。纸质学籍档案复印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进一步简化跨省转学材料,实现跨省转学“一网通办”。 健全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通过移动端查询学籍信息状态、转学进度机制。 第十六条 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确认后报上级学籍管理部门核准。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申请休学的期限不超过1年,休学期满后确需继续休学的,应重新申请办理。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休复学的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须按照控辍保学工作要求,根据国家学籍系统标记或相关部门反馈的问题线索开展问题排查与辍学劝返复学工作,动态跟踪处理控辍保学台账。 第十八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予办理退学手续。普通高中学生退学,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确认后报上级学籍管理部门备案。学籍注销的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学生毕业、结业、肄业后,需在国家学籍系统保留相关信息记录。由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为学生提供相应证书。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计划,逐步推广使用电子证书,电子证书可与纸质证书同时使用,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条 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学籍所在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学校将学籍档案转入上级学籍管理部门。回到境内后仍需接受基础教育的,应凭相应学习记录进入对应年级就读。接收学生的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学校应接续学籍档案,并将学生出境学习经历在学籍信息中标记。 第二十一条 学生死亡,学校应凭相关材料在6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学籍系统报上级学籍管理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不断加强学籍管理机制建设,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保障条件,按需配备学籍管理员。学籍管理员优先选聘工作责任心强并有较强信息技术能力的人员担任。教学点的学籍管理可由中心校承担。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设立学籍管理员备案制度,学校与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在国家学籍系统中及时进行登记和更新。 各地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合理核定学籍管理人员工作量并将其纳入绩效工资分配方案中,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学籍管理人员的职称评定、评优晋级等,采取积极有效办法保障学籍管理队伍的稳定性。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加强学籍管理队伍专业化建设,指导所管辖单位定期开展学籍管理培训工作。学籍管理员应严格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 第二十三条 国家学籍系统采用集中建设部署,中央、省、市、县、学校五级应用模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加强全国学籍系统的功能设计和用户体验改进,为采集和管理学生全周期、全过程学籍数据与及时监督学籍异常情况提供技术保障。各地拥有本区域学籍数据的管理与使用权。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需建立学籍安全管理的预警机制。 第二十四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均须建立严格的学籍管理工作安全制度。定期更改学籍管理系统账号密码、半年以上未使用的账号予以封存。各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数据使用规则,严防学籍数据泄露。 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任何学生学籍信息不得向外提供。向外提供的学生学籍信息应依法依规进行脱敏或匿名化处理。获得使用批准后,应在申请使用范围内依法使用学籍信息,严防学籍信息滥用。若造成信息泄露与违规使用的,依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对相关涉事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推进基于学生基础学籍信息的“学生可信教育数字身份”建设与应用,在不同应用系统间实现学生教育身份信息的可信识别与安全共享,严防其他应用系统违规采集学生信息,严防学籍数据通过其他应用系统产生泄露。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至少每学期核准一次学生学籍,确保人籍一致、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础学籍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严肃、及时处理检查中发现的人籍分离、空挂学籍等问题。 第二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学校法人和相关人员责任:一是不为合规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二是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三是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四是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五是不为合规接收学生办理转学手续的;六是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七是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八是除上述行为外疏于学籍管理造成严重问题的;九是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海外中国学校、在港澳地区举办的内地课程学校为学生注册学籍,由国家学籍系统单列管理学籍信息,学籍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高中阶段学校举办职普融通类项目的,根据本省(区、市)职普融通教育有关规定开展学籍管理。 第二十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完善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3年8月11日印发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同时废止。 [进入]
2025-02-14
教育部印发《中小学科学教育工作指南》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按照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部署和《教育部等十八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中小学科学教育工作的意见》要求,近日,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中小学科学教育工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聚焦不断完善科学类课程体系建设,改进和创新教学体系,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保障教学实施条件,整合校内外各类实践场所和资源,推动“大中小纵向衔接”“校家社横向联动”等中小学科学教育重点工作,提供了具体实施路径,提出了明确意见建议。针对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科学类课程教师等不同主体,分别明确了工作内容。 《指南》提出,教育行政部门主要统筹教师配备、资源整合、评价改革、智慧赋能等方面工作,通过配齐配优科学类课程教师、配强科学副校长、做好科学类课程教师培养培训、探索建设区域科学教育中心、加强科学教育资源对接转化、实施科学素养动态调查、将实验等探究实践纳入评价体系、创新应用国家智慧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和数字技术开展教学等具体措施,引领推动中小学科学教育工作取得突破。 《指南》强调,学校主要聚焦加强科学教育课程实施、深化科学教育教学改革、改进科学教育评价方式、强化科学类课程教师队伍建设、用好科学教育优质资源等,通过在学校课程实施方案中强化科学教育,推进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协同育人,提高科学类课后服务比例,加强校园科学文化建设,紧扣探究实践强化实验教学,基于核心素养开展教学评价,统筹校内外优质科学教育资源等具体措施,推动中小学科学教育工作落地执行。 《指南》要求,科学类课程教师主要以培育学生核心素养为目标,通过转变教育观念、创新教学方式、改革教学评价,推进“教学评”一体化落实,切实提升育人实效。 下一步,教育部将强化部署、调度、培训及专家调研指导,督促各地抓好《指南》贯彻落实工作,推动完善中小学科学教育工作长效机制,全面提升科学教育质量和水平。 中小学科学教育工作指南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在教育“双减”中做好科学教育加法的重要指示精神,推动中小学科学教育工作更加重视激发学生好奇心、想象力、探求欲,更加聚焦提升学生科学素养、培育学生批判思维和创新能力,更加关注激发学生科技报国的远大志向,以扎实举措和实际成效,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制定本指南。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按照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部署和《教育部等十八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中小学科学教育工作的意见》要求,完善中小学科学教育工作长效机制。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强化价值引领、情感培育;坚持遵循规律,注重因材施教、激发兴趣;坚持守正创新,立足国情实际、改革先行;坚持实践导向,突出综合探究、学思结合;坚持统筹协同,整合各方资源、凝聚合力,全面提高中小学科学教育质量和水平。 实施中小学科学教育工作,要聚焦科学观念、科学思维、探究实践、态度责任等核心素养培育,按照科学类课程标准学段目标、遵循中小学生认知规律,有效统筹校内校外资源力量,围绕课程体系构建、育人方式变革、师资队伍建设、评价范式改革等关键环节精准发力,推动校家社协同育人的科学教育生态系统更加完善,推动科学教育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和提升全民科学素质、实现国家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中发挥更大支撑作用。 二、主要工作 (一)教育行政部门 1.配齐配优科学类课程教师 (1)根据教学需要配齐配足小学科学教师,确保科学教师具有科学类相关学科教师资格证,推动实现每所小学至少有1名具有理工类背景的硕士学位科学教师。 (2)配齐初中、高中科学及相关学科(物理、化学、生物学、地理、信息科技、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等)教师。 (3)优化科学类课程教师管理制度,完善评价体系,保障在绩效考核、职称评聘、评先评优、专业发展等方面与其他专任教师享受同等待遇,制定促进专业成长的激励性政策,切实激发广大教师的积极性。 (4)探索建立科学类课程教师共享中心,多元拓展师资共享渠道,鼓励骨干教师到薄弱学校进行支教。 2.配强科学副校长 (1)充分调动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场馆、青少年宫、博物馆、科技企业等力量,确保每所学校至少有1名科学副校长,鼓励并支持高水平综合性大学、科研院所等单位的科学家、理工科专家担任科学副校长。 (2)明确科学副校长工作职责,用好资源和专业优势,探索通过开展科普讲座、结对科学类课程教师、参与建设科学类课程、指导学生项目等务实举措,发挥引领作用。 (3)搭建科学副校长培训交流平台,探索建立工作评价和档案管理制度,用好评价结果。 3.做好科学类课程教师培养培训 (1)推动高水平师范大学开设科学教育专业,优化师范类院校科学教育专业课程设置和培养模式,鼓励通过提高跨专业学习和实践教学比例,培养教育教学综合能力。在公费师范生项目中提高科学教育学生培养比例,支持综合性大学培养科学类课程教师。 (2)将中小学教师科学素养培育纳入省市教师培训和“国培计划”等教师培训项目,充分调动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场馆等力量,系统规划科学类课程教师培训体系和培训内容,重点提升科学素养和跨学科教学、实验设计与操作、活动设计与实施等教学实践能力。 (3)对中小学科学类课程教师、科学副校长等,按照群体特点和发展目标进行分类,建立多类型、多样态的研修共同体,加强与教研部门联动,推动新任教师、骨干教师、专家型教师在交互式团队架构中学习和实践。 4.探索建设区域科学教育中心 (1)推动区域科学教育中心建设,整合区域内科学教育资源,充分发挥科学教研员作用,开发高质量的科学课程资源,支持中心在课后、节假日向中小学生开放,引导学生进项目、进实验室参与科学探究与工程实践。 (2)依托专家力量,选择特定领域、特色主题,小切口、深挖掘、成体系,强化实验和实践探究,打造一批好课程、好活动、好项目、好课题,为学校开展课堂教学、课后服务和科学活动提供支持,探索形成“启蒙教育—兴趣引导—探究实践—创新研究”等进阶式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5.加强科学教育资源对接转化 (1)开展研究资源建设,协调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和自然科学基金委等科学教育相关部门力量,充分发挥教科研等部门作用,开展科学教育理论研究,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并支持中小学教师针对科学教育问题开展行动研究。探索建设科研项目成果与科学教育实践的对接试点机制,推动科研资源在基础教育领域顺利转化。 (2)开展社会资源建设,全面统筹区域内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场馆、自然场域、科技企业等,为学生构建多类型科学教育实践活动基地,组织区域内学校定期开展校外科学探究实践活动。 (3)开展实践资源建设,探索在区域内中小学建设科学教育实践基地,为高校科学教育相关专业本科生和研究生培养提供实践平台。 6.实施科学素养调查 (1)结合区域实际,积极探索动态开展学生科学素养调查。不断提升指标体系的科学性和评价工具的有效性,调查工作既要关注学生科学素养的发展情况和动态趋势,也要关注影响科学素养发展的相关因素。 (2)加强调查结果运用,将其作为区域科学教育政策制定和学校科学教育工作改进的重要依据。 7.将实验等探究实践纳入评价体系 (1)将学生平时实验操作和参加科学探究实践活动等表现纳入综合素质评价内容。 (2)将实验操作纳入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中纳入理化生等实验操作。 (3)实验操作任务的设计,要侧重考查学生的观察能力、操作能力和思维能力,有机融入对实验原理理解、探究方案设计、科学论证、结论构建等方面的评价。 (4)将数字技术等智能化手段引入实验操作考试,提高实验考查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8.数字化赋能科学教育 (1)指导学校创新应用国家智慧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开展科学教学,加强科学教学优质数字资源的共建共享和有效供给,组织教师利用平台“名师名校长工作室”等资源开展课前备课、课中教学和课后教研,探索基于平台的点播教学、直播教学、自主学习等方式。 (2)利用智能装备为科学教学创设沉浸式学习环境,借助自适应学习引擎实现学习路径的个性化定制与学习资源的适配推送。探索虚拟仿真和计算机建模等科学教学新模式,开拓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在科学教学中应用的新场景,利用数据分析技术提升教学评价的精准化水平。 (二)学校 1.在学校课程实施方案中强化科学教育 (1)深入学习贯彻国家政策精神,将科学教育纳入学校教学改革重点任务,根据办学目标和工作基础,分析资源条件,因校制宜制定科学类课程实施的学校规划。 (2)课程实施方案要明确科学教育课程安排、教学计划、学段衔接、教师发展、资源建设、条件保障、校内外统筹、评价改革等方面内容。 2.推进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协同育人 (1)结合学校和所在地区特点,全面实施国家课程、有效应用地方课程、系统设计校本课程,聚焦思维发展、科学探究、工程实践、科技人文等主题,与德育、美育、劳动教育、体育相融合,形成跨学科学习项目,支持学生每学期参加科学研究项目。鼓励在中小学综合实践活动课程中强化科学探究实践活动。 (2)探索校际课程共建共享机制,形成“一校一特色”“一地多特色”的课程资源建设和利用模式。 3.提高科学类课后服务比例 (1)提升科学教育在课后服务中的比例,根据不同学段学生知识经验、思维水平、兴趣特点,进阶式、一体化开展科学类课后服务。通过开展自然观测、科学探究、工程实践、创客活动、项目研究等,提升科学类课后服务的吸引力。 (2)依托校内外科学教育师资,加强对学生科技社团和兴趣小组的专业指导,支持有兴趣的学生长期开展探究实践活动和项目专题研究。 (3)打造“公益+市场”课后服务供给体系,创新社会资源购买和管理机制,将经实践检验和有关部门认可评定的,由科技场馆、青少年宫和校外机构等开发的精品资源纳入课后服务,完善校外资源供给方“白名单”制度。 4.加强校园科学文化建设 (1)系统挖掘校内及周边河流、池塘、农田、树林等自然资源,通过标牌设置、标本展示、科普海报等方式,营造浓厚的校园科学文化,将上述资源优势和文化元素同步融入特色化课程资源建设。 (2)提高科学类图书比例,遴选适应不同年龄、覆盖不同学科、反映时代特征的科普图书。组织学生开展日常科学阅读和写作,通过科幻画、科普海报、科学小课堂、科普科幻作文等科学创作形式,促进学生“读科学”“写科学”“谈科学”。 (3)利用校园橱窗、宣传栏等,讲好科学家故事、展示国家科技成就。邀请科学家、工程师等科技工作者走进校园,讲述奋斗历程、展示科研成果、分享科研心得,指导学生开展科学探究活动,将科学家精神融入到科学实践的具体情境中。 5.紧扣探究实践强化实验教学 (1)加强科学教育基础设施与环境建设,根据实验室建设与教学装备配置标准,构建科学实验室、探究实验室、综合实验室、数字实验室等实验教学空间,完善设施设备和耗材供给,制定科学实验与科创实践项目清单,提升实验教学空间建设水平。 (2)依据《中小学实验教学基本目录(2023年版)》,分学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验教学计划,开全必做实验,增加选做实验,提高开放性、探究性实验比例,注重对学生问题提出、实验设计、动手操作、思维发展等能力的考查。 (3)在做好实体类实验的同时,积极探索利用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新技术开展实验教学。 6.基于核心素养开展教学评价 (1)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围绕核心素养,探索制定评价指标(量表),科学评价学习过程和学业表现,帮助学生自我诊断和自主发展。 (2)评价主体多元化。鼓励教师、学生、家长及社区等多方积极参与,全面、客观、综合评价学生科学素养。 (3)评价方法多样化。将单项评价与整体评价、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纸笔评价与实作评价、终结性评价与形成性评价有机结合,提高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4)改进科学试题的内容设计,丰富试题类型,优化试题结构,融入真实情境,增加探究性、实践性、综合性、开放性试题比例,重点评价学生利用知识、方法,分析问题和创造性解决问题的能力。 7.统筹校内外优质科学教育资源 (1)建立“1+N”结对制度。就近联合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场馆和科技企业等机构,建立校内外常态联动机制,推动校外观摩体验、科学探究、工程实践、专题研究、价值引领等科学教育资源与校内科学教育供需匹配、深度对接,支撑校内课程教学、促进活动拓展、服务教研培训。 (2)高中学校可联合高校设立共享科学实验室、科研基地等,为学生提供参与课题研究和实验活动的平台。 (三)科学类课程教师 1.基于核心素养确定教学目标 (1)依据课程目标和学业质量标准,建立具体学习内容与核心素养表现之间的关联,设计可评可测素养导向的教学目标。 (2)强化基于真实情境的学段教学内容设计,小学阶段重在激发兴趣和奠定认知基础,初中阶段重在开展实践学习和跨学科素养培育,高中阶段重在培养综合探究能力。 (3)教学活动坚持素养导向,推动学习与思考相结合、接受与质疑相结合、动手与动脑相结合,重点培育学生实践能力、思维能力、解决问题能力和社会责任。 2.聚焦综合实践改进课堂教学 (1)以课程标准为依据,聚焦反映学科思想、体现学科本质的结构化概念、规律和原理,组织教学内容。 (2)整合启发式、探究式、体验式、项目式等教学方式,实施促进学生科学思维的探究实践活动,实现学生对核心知识的深度理解、有效建构和灵活应用。 (3)整合科学类相关学科的跨学科主题内容,开展跨学科综合实践活动,探索综合化实施分科课程的路径,引导学生建立学科之间的联系,综合利用多学科知识和方法,通过自主探究和深度思考,解决真实问题。 3.围绕提升评价素养推动“教学评”一体化 (1)更新评价观念,增强评价意识,主动将评价融入教学,提高“教学评”一致性。 (2)积极参加教育评价专题培训和教研活动,通过主题式、模块化、任务驱动方式开展,涵盖学科教研、课题研究、论文撰写、命题比赛等内容,全面提高考试命题、作业设计、评价实施等能力。 三、组织保障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明确中小学科学教育管理部门和职责,建立健全工作长效机制,统筹安排经费,支持科学教育中心建设、科学类课程教师培训、课程资源建设、条件设施保障等,把中小学科学教育纳入教育督导体系,督促做好科学教育国家课程落实、科学类课程教师配备、实验教学装备配置等工作。 [进入]
2025-01-27
教育部关于加强新时代中小学体育教师队伍建设若干举措的通知教师〔202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体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有关部署,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树立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建强新时代中小学体育教师队伍,为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提供坚实的师资保障,现就加强新时代中小学体育教师队伍建设提出如下举措。 一、明确目标任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到2027年,推动中小学体育教师队伍数量结构更加合理,教育教学水平明显提升,评价激励和保障机制不断健全,满足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需要。到2035年,适应教育现代化和建成教育强国要求,形成完善的中小学体育教师队伍建设机制,促进体教深度融合,造就一支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体育教师队伍,持续提升学生身体素质和综合素养。 二、严格师德师风。常态化推进师德培育,将教育家精神和中华体育精神融入体育教师培养培训全过程,引导广大体育教师在教育教学、群体活动和训练竞赛等育人实践中,坚定理想信念、厚植爱国情怀、涵养高尚师德。鼓励体育教师深入社区、乡村,开展体育运动健康志愿服务等社会实践。在资格认定、教师招聘、职称评聘、年度考核、赛事选拔、推优评先、表彰奖励等工作中严格落实师德师风第一标准。深入落实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及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严格落实师德违规“零容忍”。 三、加大培养力度。科学规划体育教育专业培养规模,在国家和地方师范生公费教育、“优师计划”等培养计划中适度扩大体育教育专业师范生培养数量,逐步提高体育教学专业学位领域研究生招生比例。改革高校体育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强化体育教学实践和健康教育,着力提高体育教育人才在健康知识、基本运动技能、专项运动技能等方面专业素养水平。鼓励高校面向非体育教育专业师范生开设体育类微专业和辅修专业,培养兼备体育教育教学素养的教师。支持高水平体育院校和综合性大学加强体育教育专业师范生培养。强化地方政府、高校、中小学协同育人机制,推动师资共享、平台共建,聘请优秀中小学体育教师为高校体育专业学生开展教育教学实践指导,鼓励高校为中小学校体育课程活动开展提供有效支持,切实提高体育教育人才培养质量。 四、优化补充机制。根据体育与健康课程课时要求,结合实际,按照不高于班师比小学5:1、初中6:1、高中阶段8:1的标准配备体育专任教师,采取多种方式,配足补齐校园足球、篮球、排球专(兼)职教师。结合学龄人口变化、学校规划布局调整、教师队伍结构等情况,科学确定体育教师招聘计划,补齐中小学体育教师结构性缺口。建立符合体育教师岗位特点的招聘办法,严把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关,招聘岗位一般应明确体育专业要求,非体育专业应具有二级及以上运动员等级证书,突出专项运动技能水平的考察。各地可拿出一定数量的中小学体育教师岗位面向取得教师资格的优秀退役运动员、优秀退役军人公开招聘,重点吸引优秀足球退役运动员到中小学任教。 五、统筹资源配置。建立体育教师资源监测机制,优化体育教师资源统筹调配。科学推进“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完善教师交流轮岗机制,加强区域内体育教师统筹,推动体育教师合理流动。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区域内体育教师资源共享机制,通过集团化办学、学区制管理、城乡教育共同体建设等方式,推动体育教师定期交流、跨校兼课、跨学段任教,乡村小规模学校较多的,鼓励体育教师在乡镇内走教,促进学校间、城乡间、区域间体育教师资源均衡配置,满足学校体育教学需要。体育教师一般应专人专岗,其他学科教师兼教体育课应具有相关专业背景或专业运动训练经历,并符合从事体育教育工作相关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与相关专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合作向学校提供高水平体育课后服务和教练服务,满足学生多样化体育教育活动需要。 六、提升素质能力。加强资源整合,充分发挥高等学校、教育科研机构和体育机构作用,建立一批体育教师培训基地。优化“国培计划”体育教师培训项目,着力提升中小学体育教师学科素养,重点开展足球、篮球、排球以及中国传统体育项目等培训,培育一批体育领军教师,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各地要制定体育教师培训方案,加大培训经费保障力度,分类分层实施周期性体育教师全员培训,提升教师专业知识、教育教学能力、运动技能等水平。中小学体育教师参加教育、体育部门开展的体育传统特色学校体育师资培训可按当地教育部门规定计入当年继续教育学时。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赋能教育行动,强化体育教师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和数字素养。 七、落实教练员岗位。各地结合实际设立中小学专(兼)职教练员岗位,原则上各县(市、区)应至少设置1个中小学专职教练员岗位。充分发挥学校体育教练员专业特长,切实加强学生体育运动专项技能和体能训练,建设一批高水平的体育社团和体育俱乐部,带动提升学生体育锻炼质量和体能水平。鼓励各地每年拿出一定数量的教练员岗位面向取得一级及以上运动员技术等级的退役运动员公开招聘。积极探索建立体育教练员共享机制,对所管理学校的教练员岗位统筹设置,统一管理使用。加大学校体育教练员和体育教师资源整合力度,允许教练员与体育教师在取得相应资格后的岗位互相转任。 八、完善评价激励。各地各校科学合理确定中小学体育教师课时量,并将体育教师组织开展大课间、体质健康监测、课后训练、课外活动、课后服务、指导参赛和走教任务等计入工作量,并根据学生体质健康状况和竞赛成绩,在绩效工资分配时给予倾斜。完善体育教师考核评价机制,明确职称评聘标准,优化岗位结构,确保体育教师在职称(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表彰、晋级晋升等方面与其他学科教师享受同等待遇。在学科带头人、特级教师、教学名师、教学成果奖等遴选表彰中保证体育教师占有一定比例。各地要统筹各类体育资源,鼓励和支持体育教师组建学校运动队,为体育教师配备必要的运动服装,并在教学装备方面给予相应支持。各地各校要定期开展优秀体育教师专题宣传活动,选树一批“以体育智、以体育心”的先进典型。 九、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从加快推进教育强国和体育强国建设的高度,加强对本地区中小学体育教师队伍建设的总体谋划,定期研究区域内体育教师培养和配备工作。要将中小学体育教师队伍建设情况列入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发挥责任督学常规督导作用,引导各地按要求配齐配强体育教师,加强专职体育教研员队伍建设。健全体育教师队伍建设监测评估机制,强化对学校体育教师教育教学质量监测评估。 十、强化经费保障。各地要切实加大学校体育经费投入力度。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优化支出结构,根据需求将中小学体育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学校要重点支持体育教师培训、教学研究、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运动队建设、体育竞赛、训练装备更新等项目。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发展中小学体育,多渠道逐步加大学校体育经费投入。
教 育 部 2025年1月17日 [进入]
2025-01-26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科学教育工作指南》的通知教监管厅〔202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现将《中小学科学教育工作指南》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提高中小学科学教育工作水平。
教育部办公厅 2025年1月14日
中小学科学教育工作指南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在教育“双减”中做好科学教育加法的重要指示精神,推动中小学科学教育工作更加重视激发学生好奇心、想象力、探求欲,更加聚焦提升学生科学素养、培育学生批判思维和创新能力,更加关注激发学生科技报国的远大志向,以扎实举措和实际成效,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制定本指南。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按照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部署和《教育部等十八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中小学科学教育工作的意见》要求,完善中小学科学教育工作长效机制。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强化价值引领、情感培育;坚持遵循规律,注重因材施教、激发兴趣;坚持守正创新,立足国情实际、改革先行;坚持实践导向,突出综合探究、学思结合;坚持统筹协同,整合各方资源、凝聚合力,全面提高中小学科学教育质量和水平。 实施中小学科学教育工作,要聚焦科学观念、科学思维、探究实践、态度责任等核心素养培育,按照科学类课程标准学段目标、遵循中小学生认知规律,有效统筹校内校外资源力量,围绕课程体系构建、育人方式变革、师资队伍建设、评价范式改革等关键环节精准发力,推动校家社协同育人的科学教育生态系统更加完善,推动科学教育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和提升全民科学素质、实现国家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中发挥更大支撑作用。 二、主要工作 (一)教育行政部门 1.配齐配优科学类课程教师 (1)根据教学需要配齐配足小学科学教师,确保科学教师具有科学类相关学科教师资格证,推动实现每所小学至少有1名具有理工类背景的硕士学位科学教师。 (2)配齐初中、高中科学及相关学科(物理、化学、生物学、地理、信息科技、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等)教师。 (3)优化科学类课程教师管理制度,完善评价体系,保障在绩效考核、职称评聘、评先评优、专业发展等方面与其他专任教师享受同等待遇,制定促进专业成长的激励性政策,切实激发广大教师的积极性。 (4)探索建立科学类课程教师共享中心,多元拓展师资共享渠道,鼓励骨干教师到薄弱学校进行支教。 2.配强科学副校长 (1)充分调动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场馆、青少年宫、博物馆、科技企业等力量,确保每所学校至少有1名科学副校长,鼓励并支持高水平综合性大学、科研院所等单位的科学家、理工科专家担任科学副校长。 (2)明确科学副校长工作职责,用好资源和专业优势,探索通过开展科普讲座、结对科学类课程教师、参与建设科学类课程、指导学生项目等务实举措,发挥引领作用。 (3)搭建科学副校长培训交流平台,探索建立工作评价和档案管理制度,用好评价结果。 3.做好科学类课程教师培养培训 (1)推动高水平师范大学开设科学教育专业,优化师范类院校科学教育专业课程设置和培养模式,鼓励通过提高跨专业学习和实践教学比例,培养教育教学综合能力。在公费师范生项目中提高科学教育学生培养比例,支持综合性大学培养科学类课程教师。 (2)将中小学教师科学素养培育纳入省市教师培训和“国培计划”等教师培训项目,充分调动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场馆等力量,系统规划科学类课程教师培训体系和培训内容,重点提升科学素养和跨学科教学、实验设计与操作、活动设计与实施等教学实践能力。 (3)对中小学科学类课程教师、科学副校长等,按照群体特点和发展目标进行分类,建立多类型、多样态的研修共同体,加强与教研部门联动,推动新任教师、骨干教师、专家型教师在交互式团队架构中学习和实践。 4.探索建设区域科学教育中心 (1)推动区域科学教育中心建设,整合区域内科学教育资源,充分发挥科学教研员作用,开发高质量的科学课程资源,支持中心在课后、节假日向中小学生开放,引导学生进项目、进实验室参与科学探究与工程实践。 (2)依托专家力量,选择特定领域、特色主题,小切口、深挖掘、成体系,强化实验和实践探究,打造一批好课程、好活动、好项目、好课题,为学校开展课堂教学、课后服务和科学活动提供支持,探索形成“启蒙教育—兴趣引导—探究实践—创新研究”等进阶式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5.加强科学教育资源对接转化 (1)开展研究资源建设,协调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和自然科学基金委等科学教育相关部门力量,充分发挥教科研等部门作用,开展科学教育理论研究,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并支持中小学教师针对科学教育问题开展行动研究。探索建设科研项目成果与科学教育实践的对接试点机制,推动科研资源在基础教育领域顺利转化。 (2)开展社会资源建设,全面统筹区域内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场馆、自然场域、科技企业等,为学生构建多类型科学教育实践活动基地,组织区域内学校定期开展校外科学探究实践活动。 (3)开展实践资源建设,探索在区域内中小学建设科学教育实践基地,为高校科学教育相关专业本科生和研究生培养提供实践平台。 6.实施科学素养调查 (1)结合区域实际,积极探索动态开展学生科学素养调查。不断提升指标体系的科学性和评价工具的有效性,调查工作既要关注学生科学素养的发展情况和动态趋势,也要关注影响科学素养发展的相关因素。 (2)加强调查结果运用,将其作为区域科学教育政策制定和学校科学教育工作改进的重要依据。 7.将实验等探究实践纳入评价体系 (1)将学生平时实验操作和参加科学探究实践活动等表现纳入综合素质评价内容。 (2)将实验操作纳入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中纳入理化生等实验操作。 (3)实验操作任务的设计,要侧重考查学生的观察能力、操作能力和思维能力,有机融入对实验原理理解、探究方案设计、科学论证、结论构建等方面的评价。 (4)将数字技术等智能化手段引入实验操作考试,提高实验考查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8.数字化赋能科学教育 (1)指导学校创新应用国家智慧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开展科学教学,加强科学教学优质数字资源的共建共享和有效供给,组织教师利用平台“名师名校长工作室”等资源开展课前备课、课中教学和课后教研,探索基于平台的点播教学、直播教学、自主学习等方式。 (2)利用智能装备为科学教学创设沉浸式学习环境,借助自适应学习引擎实现学习路径的个性化定制与学习资源的适配推送。探索虚拟仿真和计算机建模等科学教学新模式,开拓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在科学教学中应用的新场景,利用数据分析技术提升教学评价的精准化水平。 (二)学校 1.在学校课程实施方案中强化科学教育 (1)深入学习贯彻国家政策精神,将科学教育纳入学校教学改革重点任务,根据办学目标和工作基础,分析资源条件,因校制宜制定科学类课程实施的学校规划。 (2)课程实施方案要明确科学教育课程安排、教学计划、学段衔接、教师发展、资源建设、条件保障、校内外统筹、评价改革等方面内容。 2.推进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协同育人 (1)结合学校和所在地区特点,全面实施国家课程、有效应用地方课程、系统设计校本课程,聚焦思维发展、科学探究、工程实践、科技人文等主题,与德育、美育、劳动教育、体育相融合,形成跨学科学习项目,支持学生每学期参加科学研究项目。鼓励在中小学综合实践活动课程中强化科学探究实践活动。 (2)探索校际课程共建共享机制,形成“一校一特色”“一地多特色”的课程资源建设和利用模式。 3.提高科学类课后服务比例 (1)提升科学教育在课后服务中的比例,根据不同学段学生知识经验、思维水平、兴趣特点,进阶式、一体化开展科学类课后服务。通过开展自然观测、科学探究、工程实践、创客活动、项目研究等,提升科学类课后服务的吸引力。 (2)依托校内外科学教育师资,加强对学生科技社团和兴趣小组的专业指导,支持有兴趣的学生长期开展探究实践活动和项目专题研究。 (3)打造“公益+市场”课后服务供给体系,创新社会资源购买和管理机制,将经实践检验和有关部门认可评定的,由科技场馆、青少年宫和校外机构等开发的精品资源纳入课后服务,完善校外资源供给方“白名单”制度。 4.加强校园科学文化建设 (1)系统挖掘校内及周边河流、池塘、农田、树林等自然资源,通过标牌设置、标本展示、科普海报等方式,营造浓厚的校园科学文化,将上述资源优势和文化元素同步融入特色化课程资源建设。 (2)提高科学类图书比例,遴选适应不同年龄、覆盖不同学科、反映时代特征的科普图书。组织学生开展日常科学阅读和写作,通过科幻画、科普海报、科学小课堂、科普科幻作文等科学创作形式,促进学生“读科学”“写科学”“谈科学”。 (3)利用校园橱窗、宣传栏等,讲好科学家故事、展示国家科技成就。邀请科学家、工程师等科技工作者走进校园,讲述奋斗历程、展示科研成果、分享科研心得,指导学生开展科学探究活动,将科学家精神融入到科学实践的具体情境中。 5.紧扣探究实践强化实验教学 (1)加强科学教育基础设施与环境建设,根据实验室建设与教学装备配置标准,构建科学实验室、探究实验室、综合实验室、数字实验室等实验教学空间,完善设施设备和耗材供给,制定科学实验与科创实践项目清单,提升实验教学空间建设水平。 (2)依据《中小学实验教学基本目录(2023年版)》,分学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验教学计划,开全必做实验,增加选做实验,提高开放性、探究性实验比例,注重对学生问题提出、实验设计、动手操作、思维发展等能力的考查。 (3)在做好实体类实验的同时,积极探索利用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新技术开展实验教学。 6.基于核心素养开展教学评价 (1)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围绕核心素养,探索制定评价指标(量表),科学评价学习过程和学业表现,帮助学生自我诊断和自主发展。 (2)评价主体多元化。鼓励教师、学生、家长及社区等多方积极参与,全面、客观、综合评价学生科学素养。 (3)评价方法多样化。将单项评价与整体评价、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纸笔评价与实作评价、终结性评价与形成性评价有机结合,提高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4)改进科学试题的内容设计,丰富试题类型,优化试题结构,融入真实情境,增加探究性、实践性、综合性、开放性试题比例,重点评价学生利用知识、方法,分析问题和创造性解决问题的能力。 7.统筹校内外优质科学教育资源 (1)建立“1+N”结对制度。就近联合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场馆和科技企业等机构,建立校内外常态联动机制,推动校外观摩体验、科学探究、工程实践、专题研究、价值引领等科学教育资源与校内科学教育供需匹配、深度对接,支撑校内课程教学、促进活动拓展、服务教研培训。 (2)高中学校可联合高校设立共享科学实验室、科研基地等,为学生提供参与课题研究和实验活动的平台。 (三)科学类课程教师 1.基于核心素养确定教学目标 (1)依据课程目标和学业质量标准,建立具体学习内容与核心素养表现之间的关联,设计可评可测素养导向的教学目标。 (2)强化基于真实情境的学段教学内容设计,小学阶段重在激发兴趣和奠定认知基础,初中阶段重在开展实践学习和跨学科素养培育,高中阶段重在培养综合探究能力。 (3)教学活动坚持素养导向,推动学习与思考相结合、接受与质疑相结合、动手与动脑相结合,重点培育学生实践能力、思维能力、解决问题能力和社会责任。 2.聚焦综合实践改进课堂教学 (1)以课程标准为依据,聚焦反映学科思想、体现学科本质的结构化概念、规律和原理,组织教学内容。 (2)整合启发式、探究式、体验式、项目式等教学方式,实施促进学生科学思维的探究实践活动,实现学生对核心知识的深度理解、有效建构和灵活应用。 (3)整合科学类相关学科的跨学科主题内容,开展跨学科综合实践活动,探索综合化实施分科课程的路径,引导学生建立学科之间的联系,综合利用多学科知识和方法,通过自主探究和深度思考,解决真实问题。 3.围绕提升评价素养推动“教学评”一体化 (1)更新评价观念,增强评价意识,主动将评价融入教学,提高“教学评”一致性。 (2)积极参加教育评价专题培训和教研活动,通过主题式、模块化、任务驱动方式开展,涵盖学科教研、课题研究、论文撰写、命题比赛等内容,全面提高考试命题、作业设计、评价实施等能力。 三、组织保障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明确中小学科学教育管理部门和职责,建立健全工作长效机制,统筹安排经费,支持科学教育中心建设、科学类课程教师培训、课程资源建设、条件设施保障等,把中小学科学教育纳入教育督导体系,督促做好科学教育国家课程落实、科学类课程教师配备、实验教学装备配置等工作。 [进入]
2025-01-23
致中小学生家长的一封信亲爱的家长朋友: 您好!寒假将至,为让孩子们度过一个安全、愉快、有意义的假期,进一步落实国家“双减”改革政策,促进我市校外培训规范发展,沈阳市教育局在此向您温馨提示: 一要树立科学的教育理念,理性参加校外培训。应树立科学的育儿理念,遵循儿童成长的基本规律,理性看待不同孩子之间的差异性和多样性,尊重每个孩子独特的成长方式和成长路径。正确看待校外培训在孩子成长过程中的作用,不焦虑、不跟风、不盲目,参加校外培训应以“促进孩子健康成长”和“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为根本目的。按照“双减”工作要求,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不允许开展学科类培训,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点30分,线上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1点。 二要选择正规的校外培训机构,保障培训质量。资质齐全的校外培训机构会在办学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授课教师的执业资格证等证件,家长也可以通过“校外培训家长端”App或“沈阳教培”微信、支付宝小程序进行查询。无证办学的机构没有纳入监管,其开展培训的行为属于违法违规行为,从业人员的资质良莠不齐,培训质量难以保证,遇到纠纷难以维权。 三要主动签订培训合同,防范资金安全风险。参加培训前,请与培训机构签订《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版),并请仔细阅读合同各项条款,签订合同后请妥善保存合同副本,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全国统一的“校外培训家长端”APP或“沈阳教培”选课、缴费,以保证未消课的资金安全。在证照齐全的校外培训机构均设有已纳入监管的专用账户缴费二维码,切记不要直接缴付给培训机构的其他未纳入监管个人账户或其他账户。按照规定,培训机构一次性缴费不应超过3个月或60课时,单笔缴费不应超过5000元,付款后要索要正规票据并妥善保管。 四要履行未成年人监护责任,确保培训期间安全。各位家长和学生应关注培训机构的场地、设施、消防安全等方面的风险隐患,发现不安全因素要及时规避风险。如发现不规范办学行为,办学场所安全隐患等问题,可通过监督举报渠道向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或通过12345民意诉求热线投诉。 五要自觉抵制违规校外培训,严防电信网络诈骗。不要轻信在抖音等自媒体发布的培训招生广告,不轻易添加陌生微信号或加入微信群。防范以“校外培训退费名义”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通过资金监管平台退费的流程一般以“原路返还”的形式退至本人缴费账号,对退款时附加购买商品或支付费用链接的,均应提高警惕,防止上当受骗!如有疑问,可及时拨打110求助。 寒假是孩子们休息调整、自主发展的重要时段,也是最佳的亲子共度时间,希望广大家长朋友珍惜这段美好时光,科学合理安排好孩子们的寒假生活!
沈阳市教育局 2025年1月8日 [进入]
2025-01-13
沈阳市召开全市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推进会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持续治理在职教师违规有偿补课,营造良好教育生态,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12月18日,市教育局召开全市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推进会。市教育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崔巍出席会议并讲话。各区县(市)教育局分管领导,中、初(基)教科科长,教师进修学校校长,相关学校党组织书记,市直属学校、市教研院相关负责人近80人参会。 会上,沈阳市教育局围绕区县(市)、义务教育学校政策落实的盲点、难点,聚焦近期出现的学校教育教学管理不规范问题,对作业考试管理、学生在校作息时间、课堂电子屏使用与管理等方面的政策再解读、再培训,对相关工作再部署、再强调,并对在职教师违规有偿补课治理工作进一步部署。 会议强调,要发挥区县能动作用,落实直接管理责任; 要发挥优质学校带动作用,履行党组织领导职责;要发挥查处的震慑作用,持续推动“双减”有关规定落实。 下一步,沈阳市教育局将推动义务教育学校教育教学规范管理工作久久为功、常管长治,提高学校教育教学管理规范化、精细化水平,切实增强群众的教育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进入]
2024-12-28
沈阳市召开校园食品安全培训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校园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近日,市教育局联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召开校园食品安全工作培训会。全市13个区县(市)教育系统食品安全主管部门负责人,直属学校(幼儿园)及部分中小学校主管领导、工作人员,共计170人参加培训。 本次培训围绕“校园餐”食品安全和营养配餐相关工作,为各区县(市)和基层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提供了具有实用性和价值性的专业指导。沈阳市市场监管局相关部门负责同志详细讲解了校园食堂餐饮服务操作规范重点内容,包括食堂场所布局设计原理,设施设备维护方式,原料采购验收、贮存及加工过程食品安全控制,供餐关键环节有关要求,有害生物防制措施,人员健康与卫生管理等。培训还邀请了专家从学生餐营养搭配原则、健康校园食堂建设经验和学生食育教育等方面进行讲解和分享。 本次培训是进一步落实好我市校园食品安全工作的有效举措。下一步,市教育局将在校园食品安全工作方面持续发力,通过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监督管理、跟踪问题整改成效、开展业务培训学习等有力举措,全面加强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确保学生餐安全、营养、健康。 [进入]
2024-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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