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22年沈阳市 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沈教发〔2022〕18号)

【来源:沈阳市教育局    日期:2023-01-10    】【打印本页】 【关闭

各区、县(市)教育局,相关直属学校:

现将《2022年沈阳市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教育局

            2022年5月日


2022年沈阳市普通中小学

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

为做好2022年全市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健全公平入学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助推“双减”政策落地见效,依据《义务教育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22〕1号)及《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辽教通〔2022〕52号)精神,结合国家、省、市疫情防控要求和我市疫情防控总体形势,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1.常态防控。各区、县(市)要按照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中小学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方案(第五版)》及省教育厅《校园疫情常态化防控二十条(第三版)》工作要求,压实“四方责任”,科学精准做好校园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将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贯穿中小学招生入学的各个环节,做到依法科学、精准防控。

2.属地管理。各区、县(市)要依法承担辖区内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主要管理责任。依据办学条件和办学能力,核定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的办学规模。健全义务教育控辍保学长效机制,确保辖区内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严格执行规定班额,消除大校额。

3.免试就近。所有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严格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鉴于一些地方人口分布和学校布局具有不均匀性、街区形状具有不规则性,就近入学是指相对就近入学,并不意味着直线距离最近入学。

4.依法有序。各区、县(市)要严格落实教育部招生工作“十项严禁”规定,确保招生入学工作依法依规有序进行。

5.根治“择校”。除国家和省市明确规定的享受照顾政策外,各区、县(市)和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招收“特长生”“择校生”“借读生”等,严禁各种违规择校行为。

二、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1.严格落实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就近入学规定。继续执行“单校划片”政策。各区、县(市)教育局要根据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所在社区、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为辖区内每所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科学划定学区范围,防止在招生入学阶段产生新的大班额和大校额。学区确定后,要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时要慎重稳妥,提前向社会公布,并深入细致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各区、县(市)学区划分方案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2022年各区、县(市)学区划分方案要在7月29日前报市教育局备案,之后统一发布。

2.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行为。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要纳入审批机关所在地统一管理,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实行电脑随机录取。未被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录取的学生,由生源地教育局安排到原学区公办学校就读。被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录取的学生,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要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报到、注册,其所属学区的公办学校不再为其保留学位;逾期未履行报到注册手续的,由生源地教育局根据当年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

3.全力做好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深入推进“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各区、县(市)要制定随迁子女入学实施细则,切实简化优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清理不必要的证明材料,随迁子女入学政策解读、问题解决等以居住地为主,确保随迁子女应学尽学。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学生在民办学校就读。要认真落实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流入地参加中考政策,对回户籍地参加中考的随迁子女,户籍地和流入地要妥善做好考试招生报名服务工作,保障随迁子女能在户籍地顺利参加中考。

4.保障各类特殊群体入学。强化各区、县(市)政府责任,保障留守儿童、孤儿和残障儿童等各类特殊群体平等、无障碍接受义务教育。各学校要对农村留守儿童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建立学校领导、班主任、任课教师与留守儿童结对帮扶制度。持续提高残疾儿童义务教育普及水平,科学做好教育安置并全部纳入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认真摸排辖区内义务教育适龄残疾儿童情况,逐一核实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数据,不折不扣落实“一人一案”要求,做到一个不漏,持续提高残疾儿童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加大力度做好随班就读工作,要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适龄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实现轻度残疾儿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零拒绝”。对于入学安置有争议的,由区、县(市)教育局牵头组织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对其接受义务教育的能力进行评估认定。

5.依法做好控辍保学工作。各区、县(市)要切实履行控辍保学法定职责,依法落实政府、学校、家庭和社会各方责任,建立健全控辍保学责任体系,形成失学辍学劝返复学部门联动机制。小学入学年龄为年满6周岁(2016年8月31日前出生)。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对于因身体健康等原因确需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当地教育局提出申请并备案。不得以在家或培训机构学习替代国家统一实施的义务教育。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各校要依托学籍管理系统,完善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少年工作台账,建立“一生一表”,做好劝返复学工作,推动全市义务教育学生辍学“常态化”清零。

6.严格规范学籍管理。各区、县(市)教育局应督促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学校是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要认真审核拟招收的每名学生信息,按照“一人一籍、籍随人走、人籍一致”原则,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除特教学校、工读学校以及普通学校接收特教随班就读学生外,学校不得接收不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就读,也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转入、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核办。起始年级新生的电子学籍原则上应于9月30日前完成注册、审核、确认。各区、县(市)教育局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7.加强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招生管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的国际学生应安排到具有接受国际学生资格的学校,并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不得假借民办学校等名义招收境内中国公民的子女入学,严肃查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招收或通过借读、挂靠、转学等变通方式安排境内中国公民子女就读的行为。

三、加强普通高中招生管理

1.严格招生计划管理。所有普通高中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招生计划、范围、标准、方式同步招生,不得跨市招生。严格落实校额要求,普通高中规模不得超过3000人。严格落实班额要求,最高班额要控制在50人以内。结合普通高中学校实际,稳步提升公办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省特色普通高中招生计划。

2.进一步落实指标到校政策。已实行指标到校政策的公办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和省重点高中继续执行定向分配到初中学校的招生指标占高中招生总数的70%,指标到校招生范围为公办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属地区、县(市)。鼓励公办省特色普通高中尝试指标到校招生。尚未实行指标到校政策的省示范性普通高中,要按照省规划于2024年秋季招生起全部实行。

3.加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强化普通高中新生学籍审核,确保招生计划、录取名单、学籍注册、实际在校就读相一致,严格执行“人籍一致”要求。普通高中高一新生电子学籍于9月30日前完成注册、审核、确认并上报备案,逾期不予办理。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不定期开展学生实际就读情况排查工作,重点排查学生学籍注册与实际就读是否一致,坚决杜绝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的情况。

4.切实做好中考组织管理工作。坚持“双减”导向,各区、县(市)教育局要切实做好中考命题教师推荐、考试组织管理、评卷教师的选聘和组织管理等工作,确保中考工作万无一失。严格规范招生管理,中招录取工作由市招考办统一组织,依据招生计划和考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报考志愿等进行录取,普通高中、综合高中设立最低控制分数线。招收体育艺术外语特长生的普通高中,要严格依据学校自主招生章程组织测试工作,并主动公示测试结果。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由各区、县(市)教育局组织学校实施,由毕业生学校具体负责,外地回沈应届毕业生由就读学校负责。

四、落实教育优待相关政策

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切实落实好各类优抚对象子女教育优待政策。

五、保障措施

1.加强统筹领导。各区、县(市)教育局要严格落实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疫情防控下招生入学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制订本地中小学招生入学方案及招生入学中的疫情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按照市政府规定,未经市教育部门批准,各区、县(市)不得随意调整学区,学区有重大调整的,要在7月22日前将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的调整方案报市教育局。继续执行义务教育学校起始年级阳光分班及普通高中起始年级均衡编班政策,确保分班过程公平、公正、公开。各区、县(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要于6月29日前报市教育局。

2.做好招生入学工作预警。各区、县(市)教育局要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常住人口学龄儿童摸底调查制度,加强生源分布情况分析,对生源逐年增加、学位供给紧张的学校,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合理引导家长预期。同时,要合理规划布局中小学校,加快学校规划建设,保障足够学位供给。各中小学校起始年级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班额招生,小学不超过45人,中学不超过50人,严禁产生新的大班额。坚决禁止数据造假,严禁通过占用音乐、计算机等功能教室来化解大班额。对于已经存在大校额的学校要逐步缩减招生计划,原则上不接收转学学生。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各区、县(市)教育局分别于6月15日前和12月15日前将大班额巩固情况和大校额消除情况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一处。对于工作要求落实不力,仍存在大班额或产生新大校额的,将依据有关规定问责追责。

3.逐步健全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登记制度。推动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平台建设,按照材料非必要不提供、信息非必要不采集原则,提前明确、广泛宣传报名登记所需材料、报名时间和办理方式,逐步实现网上报名、材料审核和录取,切实为群众办事提供便利。全面清理取消学前教育经历、计划生育证明、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等非必要证明材料,只采集学生基本信息、家庭住址及家长姓名、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等。

4.加大宣传力度。各区、县(市)教育局要落实信息公开制度,通过多种方式,主动向社会公开中小学招生入学政策、日程安排和咨询电话等,做好政策解读、宣传引导和信访接待,及时回应群众关切,营造健康有序的中小学招生入学环境。加大对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完善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制度,在通知书中加入有关法律规定和违法追责说明。将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作为落实“双减”改革任务的重要内容,建立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宣传总结通报制度,积极推广招生入学工作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出台重大改革措施和群众关心的政策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做好风险研判。健全应急机制,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快速稳妥处理突发事件,确保招生入学平稳有序。

5.强化监督问责。各区、县(市)教育局要建立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畅通举报申诉受理渠道,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招生行为。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违反规定的民办学校,依照有关规定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各区、县(市)教育督导部门要将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纳入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适时对各校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各区、县(市)教育局要于2022年秋季开学后两周内,普遍开展一次招生工作专项检查,三周内将专项检查情况报市教育局。

2022年沈阳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日程安排

时 间

工作安排

负责单位

6月7日

周二

组织开展跨区升学登记工作

区、县(市)教育局

6月17日前

周五

完成小学毕业生普查工作

区、县(市)教育局

6月24日前

周五

组织完成小学新一年级学生普查工作

区、县(市)教育局

6月29日

周三

区、县(市)教育局上报本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方案

市、区县(市)教育局

7月22日

周五

学区有重大调整的区、县(市)教育局上报调整方案

市教育局

7月29日

周五

区、县(市)教育局上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同意的学区划分方案,本地区“阳光分班”工作方案以及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计划

区、县(市)教育局

7月30日

周六

公布各区、县(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学区划分方案以及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计划

市、区县(市)教育局

8月1-17日

周一-周三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报名、电脑随机录取、学生到学校报到注册、补录

市、区、县(市)教育局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8月19日起

周五

公布“阳光分班”操作安排、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新生报到

区、县(市)教育局和公办义务教育学校

8月22日

周一

完成新生名单录入工作

区、县(市)教育局和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

8月24—26

周三-周五

在各区、县(市)行风监督员、教育局纪检监察人员、家长代表共同监督下运用分班软件现场随机编班,招生工作结束

区、县(市)教育局和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

沈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22年沈阳市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