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教育局中(基)教科: 为促进沈阳市普通高中规范化、优质化发展,提升普通高中的办学实力和办学水平,我市决定继续开展沈阳市标准化、优质化普通高中的评估验收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标准化普通高中: 申报学校必须拥有自有产权且独立使用的校舍,具有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体育馆,不少于300米跑道的塑胶操场,标准的通用技术教室,且一年内无违规办学行为。 2.优质化普通高中: 申报学校必须已经通过沈阳市标准化普通高中的评估验收,且一年内无违规办学行为。 二、评估验收标准 1.标准化普通高中:指标体系详见附件1:《关于印发新修订市普通高中办学标准的通知》(沈教发〔2014〕10号)。 2.优质化普通高中:指标体系详见附件2:《沈阳市优质化普通高中评估验收细则》 三、申报及评估时间 1.根据评估验收基本条件,学校自行向区、县(市)教育局申报参与评估验收申请,各区、县(市)教育局要根据基本条件严格把关,并于4月6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市教育局提交申报请示,同时上报符合评估验收基本条件的学校名单、学校申请及区、县(市)教育局开具的无违规办学行为证明材料(纸质版),申请标准化普通高中评估的学校还需要提交自有校舍证明材料,逾期不予受理。以后每年市教育局不再下发申报通知,各区、县(市)教育局在自评基础上,将初评通过的学校上报至市教育局。 2.评估验收时间根据具体情况另行通知。 联系人:陈维忠 联系电话:22828962
附件1:《关于印发新修订市普通高中办学标准的通知》(沈教发〔2014〕10号)。
沈教发〔2014〕10号 2014高中办学标准修订版.rar 2:《沈阳市优质化普通高中评估验收细则》
沈阳市教育局基础教育二处 2021年3月29日 |